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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行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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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行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一)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

  民法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通过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奠定了必要的条件。近代市民社会以商品交换为运作方式,正是通过商品交换,才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商品交换要求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人,与自己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认交换双方是平等的,才有可能实现商品的自由交换,获取个人利益。

  经济法则通过对因国家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所形成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经济法从其本质上说,是从法律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影响,亦即对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和国家参与等手段、方式,目的是通过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以对社会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谋求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1、个人利益的实现是民法的核心

  2、社会利益的实现是经济法的核心经济法

  3、二者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这两种经济关系的性质泾渭分明、迥然有别,是不容混淆的。这是经济法与民法的最根本的区别,也是经济法成为的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根据。

  4、二者的功能不同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两种调节机制,一种是体现价值规律作用的市场调节,一种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直接或间接干预管理。前者被称为“无形之手”,后者被称为“国家之手”。民法是保障市场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它更多体现的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和要求;经济法是保障国家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其功能在于弥补民法在解决市场失灵、效率与公平等问题上的不足,以改善和矫正市场机制内在的缺陷。

  5、二者的性质不同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被公认为典型的私法,强调诸如“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一系列民法原则。而法学界对经济法性质及其归属的认识却大相径庭,有的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跨越公法与私法并含于其中的法律”;有的则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的划分,认为经济法是属于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大法域。无论对经济法的归属如何确认,它不属于传统的私法当无疑义。

  、经济法与经济行之间的联系

1、经济行是落实经济法的保障法

2、两者的目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

四、经济法与经济行之间的区别

  1、两者规范的权力不同

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主权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而经济行规范的是经济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经济行为的干预。我国对此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纲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权,该法就是经济法,该权就是主权。第3章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该条明确规定了(狭义的)掌握的权力是行政权。主权和经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

 2、二者管理目的不同

 经济法的目的就是国家通过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及,形成社会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关系,既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保障国家的发展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而拟采取的各项措施能够得以实现。

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和社会秩序。行政管理具有强大的保障功能,不仅是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能够有效行使行政权,为行政活动提供依据、确立标准、指明方向,防止其行政权利的滥用,避免受到非法侵害;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保障社会公益的实现,保障行政服务于民的职能得以实现,以维护政治治安和社会秩序。

3、二者管理原则不同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遵循的原则、环绕的中心和体现的灵魂。

行政管理是命令服从的原则,而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4、二者侧重的角度不同

经济管理的重点是掌握和影响各种经济总量指标的变化

 行政管理重点是维护社会治安、政治秩序。行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怡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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