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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的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

来源:一二三四网
xx精选的交通事故辩论状经典范文

  辩论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天津市塘沽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辩论人:苑**,男,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辩论人针对被辩论人诉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同意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认为天津市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成立,详细辩论意见如下:

  1、塘沽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根据不能形成一个完好、有效的证据链,不能产生证明力。

  交管局塘沽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出具该认定书的根据为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同时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驾驶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从证据规那么的角度上来看,该事故认定书所根据的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均系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均属于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需要与实物证据互相印证,运用实物证据的客观性、稳定性等特性证明案件事实。塘沽支队出具该事故认定书仅根据间接证据和没有任何实物证据佐证的言词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好的证据链,不能产生法定的证明力。

  2、塘沽支队对该起事故未进展痕迹鉴定在事故处理程序上存在重大的失误,也导致事故认定书不真实不能准确的证明事故责任。

  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应当对事故现场进展调查,做好以下工作:(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第二十五条规定“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展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展检验、鉴定。”

  根据塘沽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看,该起交通事故系“王**车右侧后排轮组与被辩论人车辆相刮,被辩论人随其自行车倒地后,王**车右侧后排轮胎碾压被辩论人左脚及其自行车,造成被辩论人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该段文字表述有“相刮”、“碾压”的两车实际接触的行为,必然存在撞击的痕迹;同时车轮碾压被辩论人的左脚,亦会有衣物或鞋的纤维及被辩论人的血迹留存在车轮,在事故现场及“事故车辆”上完全可以提取相关的痕迹。

  塘沽支队在事故双方对事故成因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应当提取相关的痕迹委托鉴定机构进展车辆痕迹技术鉴定,该鉴定是再现事故发生过程和认定嫌疑车辆非常有效的、必不可少的一种侦察手段和证据材料。但塘沽支队仅在现场调查完毕后三日内委托天通司法鉴定

  中心对“事故车辆”的平安性能进展了鉴定,未委托该鉴定机构进展痕迹鉴定,但据辩论人理解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具有进展痕迹鉴定的资质。塘沽支队作为法定的交通事故的认定部门,拒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取相关痕迹等物证,也不委托鉴定部门进展痕迹鉴定,放弃最强有力的证明工具,从而丧失判断事故车辆的直接根据,导致在没有痕迹鉴定结论支持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准确的证明事故责任,内容不真实,不应产生证明力。

  3、根据驾驶人的陈述,其不具备造成交通事故的时间条件。 根据驾驶人王**的讲述及其 通话详单来看,事发之日*月**日18时14分20秒在****桥上给加油车打 要求加油,通话时间50秒,通话完毕时尚在桥上,该地点距事故地点尚有3.6公里左右,行车至事故地点需要5分钟左右。但事故认定书上载明事故发生时间为18点15分,王**根本不具有肇事的时间。

  另,根据一般人开车的习惯,在行车过程中如必须接打 时会选择在一个直行的、车少的道路上进展,不会是在眼看就要到十字路口的时后才开场打 。该起事故中的驾驶员具有15年的驾龄了,一直谨小慎微从未出过交通事故,不会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塘沽支队认定其是肇事方纯属冤枉。

  4、从交通事故的处理惯例来看,被辩论人交通事故索赔一事存在可疑之处。

  该起事故发生日为6月18日,塘沽支队于7月15日做出事故认定书,辩论人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对该认定书不服准备向上一级交通

  管理部门提起复议,可没想到被辩论人转天7月16日即诉至贵院,其诉讼行为导致辩论人无法进展复议程序,剥夺了辩论人通过交通管理部门解决的权利。且被辩论人在7月16日提起诉讼时,第一次治疗行为尚未完毕,各项费用还在继续产生,其在该时点提起诉讼令人疑心其是否为辩论人的车辆所撞伤。

  综上,塘沽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准确、真实的反映事故责任。望贵院在审理该案件中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事故责任还辩论人和驾驶人一个公正。

  辩论人:

  年 月 日

  辩论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铜陵中兴支行

  被辩论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就被辩论人诉辩论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辩论人现作辩论如下:

  一、由于辩论人对被辩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根底是辩论人与本案被告间存在的交强险合同关系,因此辩论人只在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款》的责任限额及保险责任范围内,依保险条款进展赔付。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均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展赔偿。

  二、被辩论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1、伤残赔偿金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龄结合伤残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确定。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根据其户籍应当认定为农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镇石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只可说明被辩论人已经失去土地和申请低保,无法证明被辩论人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且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其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5285元计算伤残赔偿金。综上,伤残补偿金为31710元。请对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张。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辩论人认为,对于被辩论人第二次住院提出异议。根据第二次出院记录,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侧外伤后皮下积液”。第一次出院无出现此种情况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当地医院自己治疗。故而对于积液的产生被辩论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应当由辩论人承担。综上,医疗费应为第一次住院费用。请对超出医疗费部分依不予支持。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承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辩论人认为,第一,由XX电器公司提供的有关被辩论人固定收入的证明不提出异议。第二,对于被辩论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中“休息两个月”提出异议,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那么》,两个月休息期过长而不符实实情,一个月时间适宜。而且休息时间过后被辩论人应当已经具有劳动才能,不应计算至鉴定日之前一天。综合以上,误工时间为133天,误工费为8865.78元。对于超出不合理误工费,请依法驳回原该的恳求。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的护理费不合理。首先对于护理天数,被辩论人提出的天数超出合理要求,被辩论人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出院休息后已经具备自理才能故无需护理,被辩论人需要护理期限应为两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时间即123天。其次对于护理日费用,由于被辩论人未提交有关聘请护工的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xx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护理日费用为75.55元(27576/365)。综上,护理费为9292.65元。对于护理费超出部分,请依法予以驳回。

  5、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的营养费赔偿缺乏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证明,说明被辩论人无需加强营养。请依法驳回原告恳求。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未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的等票据,无法证明费用的真实产生。请依法不予主张。

  8、物品损失根据受害人物品相关损失情况确定。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的物品(电瓶车)损失有修车票据证明符合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9、司法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确定。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的司法鉴定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精神痛苦等确定。辩论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明被辩论人在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辩论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应当适当减少数额。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被答识别恳求数额过高。综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适宜。对于超出部分,请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诉讼费和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款》

  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属于间接费用,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辩论人不负责赔偿。鉴定费同此。请对被辩论人的该项诉讼恳求应不予支持。

  为了维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恳求人民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南陵县人民

  辩论人:XX(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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