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两个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属地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18
∙【字 号】津交发〔2018〕82号
∙【施行日期】2018.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两个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属地管理的通知
津交发〔2018〕82号
市公路处、市高速处、市养护工程处、各区(建设)交通(公路)局,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市场从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两个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职责,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天津市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两个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属地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区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要在区的统一领导下,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综合协调下,切实落实好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两个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两个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建立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督办、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监管的保障机制,坚决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好我市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两个市场的良好秩序。
二、各区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第 11 号)“省级以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及遵循《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规定,各区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两个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或移交区人力社保部门处理,并定期将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上报市公路处、市高速处和市养护处等三个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三、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市场从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交发〔2018〕27号)的要求,强化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及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接受项目所在区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规避监管。
四、市公路处、市高速处、市养护处等三个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市交通运输委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两个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将两个市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上报市交通运输委。市交通运输委建管处、设施处将分别牵头,定期在两个市场对各区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及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上报天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全市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两个市场进行通报。
五、市交通运输委设施处和市港航局参照此通知,分别牵头组织对城市市政道桥养护工程市场、水运工程建设和养护市场进行研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捋顺管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