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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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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为了能更好的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员,针对我辖区流动人口结构和出租的房屋状况,我所根据《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以下管理条列:

一、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入住的流动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核定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机关,并配合机关查处。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代理人不得再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人治安责任:承租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三、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机关的监督、检查;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在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在派出所报告;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的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劝阻、检举。 出租人、承租人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出租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出租屋地址:

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服务处所:

出租屋所在地派出所:

经办人:

说明:1、治安责任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治安责任书一式三份,派出所、出租人、承租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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