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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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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要点

简答题

1.从与市场的关系角度简述经济法的功能

“市场无形之手”对应的是经济人的有限理性行为;“有形之手”所对应的是同样不完全理性的“道德人”行为。经济法要做的事情:

1)通过经济行为校正市场失灵的情形这是为什么当前西方各国经济发展中加强国家干预的原因所在。

2)通过规范行为防范失效的问题。

经济法要达到的目的:优化稀缺经济资源的配置,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取缔和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由此区别于民法和行的调整对象。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

所谓经济法的地位,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的法律部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性如何,重要性怎样。

4.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1、指令性调整方法,体现为刚性调整。

2、指导性调整方法,体现为柔性调整。表现为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5.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构成

(一)适度干预原则 (二)经济民主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四)经济公平原则

(五)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六)经济效益原则

(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6.简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1)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古典经济学认为,垄断具有导致减少生产量、资源浪费和技术低效的弊端。现代产业组织理论集中研究市场进入的壁垒问题,注重效率标准。

2)反垄断法的伦理学基础。社会伦理思潮主要从保护弱者、倡导机会平等、平均分配、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等思想来反对垄断的。

3)反垄断的法学基础。法律思想上个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迁,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首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和谐,运用法律对大量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不再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绝对性。

7.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9.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10.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的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11.反垄断法规定的宽恕制度

反垄断法语境下的宽恕制度又称宽恕、自首从轻等,,是指参与核心卡特尔的经营者,在该卡特尔被发现之前,或者在执法机关发现之后着手调查之前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并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有力证据,执法机关对其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反垄断制度。

12.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主观要件:指行政权力的滥用,即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违法性。构成此要件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包括越权行为。2其滥用表现在三个方面:排除性、支配性、妨碍性。

()、客观要件:指竞争的实质,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竞争。1相关市场主体的竞争受到实质性。2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13. 反行政垄断的执法(51条)

51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4. 反垄断法面临的挑战

一)行政垄断管辖权问题

(二)双层多元执法机构问题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关系

(四)法律责任规定缺乏威慑力

15.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

一、实施主体——经营者(一般而论)。

二、存在和发生的领域具有限定性,即只能是生产、流通领域和其他营利性服务领域。

三、识别和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根据,具有二元性:法律和法律化的公认商业道德。

四、实施的结果是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害,包括给其他竞争者、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损害两方面的内容。

16.消费者权益保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宗旨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2、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3、全社会共同保护原则 4、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原则

17.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和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1)消费者权利

(一)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获得赔偿权 (六)结社权

(七)获得知识权 (八)受尊重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九)监督权: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经营者义务

(一)守法的义务 (二)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六)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义务。

(七)商品、服务品质的保证义务。 (八)售后服务义务

(九)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义务

(十一)特定经营者提供经营信息的义务 (十二)合法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18. 分析消法规定的冷静期制度或后悔权制度。(结合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 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 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 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依据该条规定,网购、电视购物、电话、邮购等消费方式的消费者自 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19. 经营者承担责任的适用规则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做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 分析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1.结合相关法律分析社会团体推荐商品或服务致人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侵害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一、产品有缺陷;

二、有损害事实存在;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无免责事由。即不存在:

1)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五、主观上不以过错为必要,一般为无过错责任

23. 产品缺陷致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人身伤害赔偿。(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财产损害赔偿。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4.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四、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五、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25.简述公开发行债券的基本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6. 发行新股的条件

新《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7. 新股上市的条件

《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51条规定,国家鼓励符合产业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8.证券交易的和禁止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性和禁止规定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性规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3、除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4、受法律禁止的人员在法定期间内不得买卖股票:

5、规制短线交易

(二)禁止内幕交易 (三)禁止操纵市场

(四)禁止不实陈述 (五)禁止欺诈客户

29. 银行的职能、货币目标及工具

银行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的银行、金融和金融监管等重要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货币是银行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方针和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货币目标是银行实施货币所要达到的目的。根据银行对货币的影响力和影响速度,通常把货币划分为三个层次,即货币的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

通常认为货币最终目标有四个:稳定物价、维持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我国目前货币中介目标为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操作目标为短期利率和基础货币中的准备金。

货币工具是银行实现其目标的手段。

1.存款准备金

2.基准利率

3.再贴现

4.再贷款

5.公开市场业务

6.其他货币工具

30.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及资产负债管理规定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必须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要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⑤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的其他规定

31.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目标:一。促进整个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信心;

二.鼓励公平竞争,提升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合理性原则

(三)协调性原则(四)效率原则

32.预算法关于地方举借债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建立地方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门对地方债务实施监督。

33.预算法规定的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又称为财政补助支出。一般表现为或地方为解决财政失衡而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地让渡给下级、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

主要特征:(1)无偿性。通常表现为财政资金的无偿地、单方地转移,支出者得不到直接的经济补偿。

(2)多层次性。在有多级财政层次的财政下,财政转移支付表现为对地方、上级对下级、各级对企业和居民的转移支付。(3)条件的法定性。

34.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复式预算原则

(2)量入为出、不列赤字原则

(3)真实适度原则

(4)节约统筹原则

35.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制度。(第34条)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和地方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益。

36.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

国家实行由"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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