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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项下的预期违约:制度比较与体系重构——以预期履行不能为例

来源:一二三四网
作者: 贺大伟

出版物刊名: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页码: 43-50页年卷期: 2017年 第3期

主题词: 预期违约;预期履行不能;不安抗辩权

摘要:预期违约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它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的主要形态。按照不同的标准,预期违约可以划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等几种具体形态。从预期违约的适用形态看,预期履行不能在学理上可以被认定为预期违约,但在我国立法中并未被实际确认。因此建议在《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过程中,明确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衔接点,界定两种制度的作用域,并延续《合同法》在大陆法传统体系框架内兼具英美法风格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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