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__大全
序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 非货币性交易 或有事项 准则及指南 借款费用 建造合同 收入 投资 无形资产 现金流量表 债务重组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租赁 固定资产 存货 会计准则名称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售货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售货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披露
9、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进,不论他们之间在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璐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氰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
并披露。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2)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4)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5)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6)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7)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会计政策变更
4、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6、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7、企业按第5条(1)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8、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9、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会计估计变更
11、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12、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13、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14、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5、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2)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会计差错更正
16、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除第17条所列情形外,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18、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9、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2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2)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21、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非货币性交易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 3、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6、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7、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披露
8、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衔接办法
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或有事项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 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 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负 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资 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5)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4.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6.如果清偿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或有事项的披露
7.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8.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如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9.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本准则第l 0条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l0.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分类披露如下内容: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11.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披露。
l2.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第l 0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附 则
l 3.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l 4.本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本准则涉及的主要概念本准则涉及较多概念,比如或有事项、资产、负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概念是正确运用本准则的基本前提一在本准则中,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如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债务担保等就是或有事项。或有事项与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但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并不都形成本准则所指或有事项。比如,折旧的提取虽然涉及对固定资产残值和使用年限的估计,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固定资产原值本身是确定的,其价值最终要转移到产品中去也是确定的,
因此,固定资产折旧不是或有事项。类似地,固定资产大修理、正常维护等,也不是或有事项。又如,坏账准备的计提,虽然涉及到账龄和坏账比率的估计,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是确定的。因此,坏账准备的计提不是或有事项。从性质上讲,它只是根据资产的定义,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所作的调整。类似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均不属于或有事项。
资产、负债、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都可能是或有事项的结果。比如未决诉讼。对于预期会胜诉的原告而言,因末决诉讼产生了一项或有资产;该或有资产最终是否转化为企业的资产,要根据诉讼的最终调解或判决来定。而对于预期会败诉的被告而言,因未决诉讼产生了一项负债或或有负债;如为或有负债,那么该或有负债最终是否转化为企业的负债,也只能根据诉讼的最终调解或判决而定。
(二)企业应注意“可能性”档次的划分及其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本准则中,较多地使用了可能性这一概念,比如第4条中的“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第9条中的“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和第11条中的“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等等。
对此,企业应给予特别关注,以便正确地核算和披露或有事项。 在本准则中,各种可能性及其对应的概率如下:
结果的可能性 对应的概率区间基本确定 大于95%但小于100% 很可能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可能 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极小可能 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三)企业应持续地对与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有关的因素进行评价影响或有负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这些因素处在不断变化当中。企业应持续地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价,以判断潜在义务是否已转化成现时义务。如果或有负债对应的潜在义务已转化成现时义务,则应进一步判断履行该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企业应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否则,应按本准则的规定作相关披露或不披露。
同样地,企业应持续地对与或有资产有关的因素进行评价,以判断或有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发生变化,并相应地做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应披露或有资产。但是,如果或有资产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企业应对其进行披露。 (四)企业应正确地核算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为正确地核算和披露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企业应设置“预计负债”科目,并在该科目下分别不同性质设置“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债务担保”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预计负债”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单项列报。 二、说 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第2条明确了不涉及的或有事项,即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在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件涉及或有支出,那么该或有支出是否转化为实际支出,将由债务人未来经营情况是否好转来定。根据或有事项的定义,债务重组所涉及的或有支出(对应于债权人,则为或有收益)属于或有事项。这些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规范,不在本准则中涉及。
《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合同》也涉及或有事项。当合同总成本预计超过合同总收入时,建造合同便成为亏损性合同。根据或有事项的定义,这种亏损性建造合同形成的或有支出属于或有事项。这些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合同》规范,不在本准则中涉及。
此外,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引起的或有事项,本准则也不涉及,而由相关的其他会计准则规范。 (二)关于定义
本准则第3条对以下术语作了定义:或有事项、负债、资产、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1.或有事项
本准则第3条将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等。 或有事项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或有事项作为一种状况,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引起的。 比如,产品质量保证是企业对已售出商品或已提供劳务的质量提供的保证,不是为尚未出售商品或尚未提供劳务的质量提供的保证。未决诉讼虽是正在进行当中的诉讼,但它是企业因过去的经济行为起诉其他单位或被其他单位起诉引起的,是现存的一种状况,不是将要存在的某种状况。或有事项是现存的状况,说明或有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的一种客观存在。它的结果对企业是产生有利影响还是不利影响,或虽已知是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但影响有多大,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来确定,现在尚不能完全肯定。 由于或有事项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状况这一特征,因此,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未来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未来可
能发生的经营亏损等事项不构成本准则所指或有事项。 (2)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
或有事项内含不确定性,指的是或有事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首先,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如果被担保方到期无力还款,那么担保方将负连带责任。对于担保方而言,担保事项构成其或有事项,但最后它是否应履行连带责任,在担保协议达成时是不能确定的。再比如有些未决诉讼,被起诉的一方是否会败诉,有时是难以确定的。其次,或有事项的结果即使预料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时间或发生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比如,某企业因生产排污治理不力并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而被起诉,如无特殊情况,该企业很可能败诉。但是,在诉讼成立时,该企业因败诉将支出多少金额,或支出发生在何时,是难以确知的。或有事项的这种不确定性,是其区别其他不确定性会计事项的重要特征。
(3)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确定或有事项的结果,在或有事项发生时,是难以证实的。这种不确定性的消失,需要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
比如未决诉讼,其最终结果只能随案情的发展,由判决结果来确定。又比如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如果被担保单位不能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则企业需要履行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但该担保事项是否真的会要求企业履行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一般只能看被担保单位的未来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如果被担保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且有较好的信用,那么企业将不需要履行该连带责任。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证实的特征,说明或有事项具有时效性。也就是说,随着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因素发生变化,或有事项最终会转化为确定事项。 (4)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因素不能由企业控制或有事项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因素不能由企业控制。仍以债务担保为例。担保企业将来是否会因提供担保而履行连带责任,不是企业能控制得了的。未决诉讼的最终结果如何,也不是企业能控制的。 2.负债
本准则第3条将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以上定义所指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法定义务,通常是指企业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中,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责任。比如,企业与另外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产生的义务,就属于法定义务。因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产生的义务;如企业按税法要求交纳所得税的义务,也属于法定义务。推定义务。通常是指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产生或推断出的责任。比如,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到A国创办了一家分公司。假定A国尚未针对甲公司这类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制定相关法律,因而甲公司的分公司对在A国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法定义务。但是,甲公司为在A国树立良好的形象,自行向社会公告,宣称将对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甲公司的分公司为此承担的义务就属于推定义务。 负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负债是企业的现时义务
负债是企业的现时义务,即是说,负债作为企业的一种义务,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已承担的义务;比如,银行借款是因为企业接受了银行贷款形成的,如果没有接受贷款就不会发生银行借款这项负债。应付账款是因为采用信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形成的;在这种购买未发生之前,相应的应付账款并不存在。 (2)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无论负债对应的现时义务是法定义务还是推定义务,其履行预期均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具体表现为交付资产、提供劳务、‘将一部分股权转给债权人等,’对此,企业不能或很少可以回避。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企业能够回避义务,则不能相应地确认一项负债。 3.资产
本准则第3条将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即是说,形成资产的交易或事项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发生的固定资产购买交易才形成资产,而计划中的固定资产购买则不形成购买企业的资产。其次,资产必须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如果企业不能拥有或控制能创造经济利益的某项目(资源),则企业不能将该项目视作其资产。比如某项专利权,如果企业不能通过自创并申请成功、购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它,那么企业就不能将该专利权视作其资产。又比如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企业不能控制它,因而不能将其作为企业的资产;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企业不拥有其所有权,但能够控制它,因而应将其作为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存在,对于判断某项目是否是企业的资产是 至关重要的。
(2)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所谓经济利益,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资产之所以成其为资产,就在于其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换句话说,如果某项目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该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比如待处理财产损失, 由于其是已发生但未批准处理的损失,预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而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资产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方式有多种。比如,单独或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换取其他资产、用于偿付债务等。 4.或有负债
本准则第3余将或有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或有负债具有以下特征:
(1)或有负债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或有负债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比如,20x1年12月25巳,甲企业状告乙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至20x1年12月31日,法院还没有对诉讼案进行公开审理,乙企业是否败诉尚难判断。对于乙企业而言,一项或有负债已经形成。它是由过去事项(乙企业“可能侵犯”甲企业的专利权并受到起诉)形成的。而企业计划在三个月后购入一批原材料可能须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则不属于或有负债。 。 (2)或有负债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或有负债包括两类义务,一类是潜在义务;另一类是特殊的现时义务。或有负债作为一项潜在义务,其结果如何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比如,200x年12月2日,甲企业因故与乙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并且被乙企业提起诉讼。直到200x年末,该起诉讼尚未进行审理。由于案情复杂,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从200x年末看,诉讼的最后结果如何尚难确定。200x年末,甲企业承担的义务就属于潜在义务。
或有负债作为特殊的现时义务,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现时义务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者该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其中,“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指的是,该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不超过50%(含50%),比如,200x年12月20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承诺为乙企业的三年期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由于担保合同的签订,甲企业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但是,承担现时义务并不意味着经济利益将很可能因此而流出甲企业。如果200x年度乙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则说明甲企业履行连带责任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从200x年看,甲企业不是很可能被要求流出经济利益以履行该义务。为此,甲企业应将该项现时义务作为或有负债披露。
“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指的是,该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难于预计。这一特殊性表明,作为现时义务的或有负债其结果是不确定的。比如,200x年12月24日,某单位全体员工发生食物中毒,而甲公司恰是食物提供者。中毒事件发生后,甲公司得知此事,并承诺负担一切赔偿费用。直到l 2月31日,事态还在发展中,赔偿费用难以预计。此时,甲公司承担了现时义务,但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5.或有资产
本准则第3条将或有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或有资产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或有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比如,20X1年12月25日,甲企业状告乙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至20x1年l 2月31日,法院还没有对诉讼案进行公开审理,甲企业是否胜诉尚难判断。对于甲企业而言,将来可能胜诉而获得的资产属于一项潜在资产,
它是由过去事项(乙企业“可能侵犯”甲企业的专利权并受到起诉)形成的。但是,如果某企业计划在三个月后购入一批原材料, 那么因此可能获得的资产并不是或有资产,因为企业的计划并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
(2)或有资产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或有资产是一种潜在资产,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其是否会形成企业真正的资产,须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证实。沿用以上例子,甲企业的或有资产,是否真的会转化成其真正的资产,要由诉讼案件的调解或判决结果确定。如果终审判决结果是甲企业胜诉,那么或有资产便转化为一项基本可以肯定收到的资产。如果终审判决结果是甲企业败诉,那么或有资产便“消失”了;相反,还应承担一项支付诉讼费的义务。 (三)关于或有事项”的确认
本准则第4条规定了或有事项确认的条件,即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指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为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而非潜在义务。
比如,甲公司的一名司机因违犯交通规则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为此,甲公司将要承担赔偿义务。在这个例子中,违规事项发生后,甲公司随即承担的是一项现时义务。
又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调解无效。甲公司遂于20x1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至20x1年l 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但法庭调查表明,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经济法规。这种情况表明,对乙公司而言,一项现时义务已经产生。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在本准则中,“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因此,“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指的是,履行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
企业因或有事项承担了现时义务,并不说明该现时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比如,20x1年5月1日,丙企业与丁企业签订协议,承诺为丁企业的二年期银行借款提供全额担保。对于丙企业而言,由于担保事项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这项义务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需依据丁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因素来定。假定20x1年末,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此时,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丁企业不会违约,从而丙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假定20x1年末,丁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且没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好转。此种情况出现,表明丁企业很可能违约,从而丙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将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指的是,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由于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也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估计。要对或有事项确认一项负债,相关现时义务的金额应能够可靠估计。
比如,甲企业(被告)涉及一桩诉讼案。根据以往的审判案例推断,甲企业很可能要败诉,相关的赔偿金额也可以估算出一个范围。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甲企业因未决诉讼承担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从而应对未决诉讼确认一项负债。但是,如果没有以往的案例可与甲企业涉及的诉讼案作比照,而相关的法律条文又没有明确解释,那么即使甲企业可能败诉,在判决以前通常也不能推断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对此,甲企业不应对未决诉讼确认一项负债。 (四)关于或有事项的计量
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 1.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本准则第5条规定,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的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其中,最佳估计数的确定分两种情况考虑。
(1)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
本准则规定,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十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比如,20x1年12月27日,甲企业因合同违约而涉及一桩诉讼案。根据企业的法律顾问判断,最终的判决很可能对甲企业不利。 20x1年12月31日,甲企业尚未接到法院的判决,因诉讼须承担的赔偿金额也无法准确地确定。不过,据专业人士估计,赔偿金额可能是80万元至l 00万元之间的某一金额。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甲企业应在20x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金额为90万元
((80十l00)/2=90万元)的负债。 (2)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
本准则规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①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涉及单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比如一项未决诉讼、一项未决仲裁或一项债务担保等。
比如,甲公司涉及一起诉讼。根据类似案件的经验以及公司所聘律师的意见判断,甲公司在该起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有40%, 败诉的可能性有60%。如果败诉,将要赔偿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最佳估计数)应为最可能发生金额l00万元。
②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涉及多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不止一个,比如产品质量保证。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
比如,20x2年, 乙企业销售产品3万件,销售额为1.2亿元。乙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条款规定:产品售出后一年内,如发生正常质量问题,乙企业将免费负责修理。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出现较小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额的1%;而如果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额的2%。据预测,本年度已售产品中,有80%不会发生质量问题,有15%将发生较小质量问题,有5%将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据此,20x2年年末乙企业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最佳估计数)为: (1.2xl%)xl5%十(1.2×2%)x 5%=0.003(亿元) 2.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
本准则第6条规定;如果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1)可能获得补偿的情况
可能获得补偿的情况通常有:
①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时,企业通常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赔偿;
②在某些索赔诉讼中,企业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对索赔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赔偿要求;
⑦在债务担保业务中,企业在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通常可以向被担保企业提出额外追偿要求。 (2) “基本确定”的涵义 在本准则中,补偿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是指预期从保险公司、索赔人、被担保企业等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l00%的情形。
(3)补偿金额的确认
补偿金额的确认,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确认时间,二是确认金额。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予以确认,确认的金额是基本确定能收到的金额。
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补偿金额应单独确认为资产。比如,甲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了一项负债50万元;同时,因该或有事项, 甲企业还可从乙企业获得35万元的赔偿,且这项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分别确认一项负债50万元和一项资产35万元,而不能只确认一项金额为15万元的负债。二是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的负债的账面价值。沿用以上例子, 甲企业所确认的补偿不能超过所确认的负债的账面价值50万元。 (五)关于或有事项的披露 1.对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
本准则第8条规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中,对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因多项或有事项确认了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只须通过“预计负债”项目进行总括反映。
在对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列项目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合并反映。比如,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负债时所确认的费用,在利润表中,应作为“营业费用”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又出如,企业因对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确认负债时所确认的费用,应作为“营业外支出”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那么企业在利润表中反映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这些补偿预先抵减。比如,甲企业因提供债务担保而确认了金额为30000元的一项负债和一项支出,同时基本确定可以从第三方获得金额为23000元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在利润表中反映损失7000元。该项损失应在利润表中并入“营业外支出”项目。 2.或有负债的披露 (1)应披露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 则应予以披露。
本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①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②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③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④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这些或有负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2)对或有负债应披露的内容
关于或有负债应披露的内容,本准则第l 0条作了如下规定: ①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②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③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3)例外情况
有时,充分披露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信息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此,本准则第12条规定,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这并不表明企业可以不披露任何相关的信息。本准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3.或有资产的披露 (1)应披露的或有资产
或有资产作为一种潜在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资产符合某些条件,则应予披露。 本准则第11条规定,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2)对或有资产应披露的内容
对或有资产,通常只需披露或有资产的形成原因、预期对企业产生的财务影响等。在进行或有资产披露时,企业应特别谨慎,不能让会计信息使用者误以为所披露的或有资产肯定会实现。 三、举例
(一)票据贴现、背书转让
[例1]A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一张金额为2000万元、到期日为20x2年4月3日的商业承兑汇票。20x1年11月3日, 因急需资金,A公司将所持未到期票据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经审核,贴现银行同意了A公司的申请,并办理了有关手续。
在本例中,因为贴现银行到时不能获得付款时,A公司负有全额偿付的责任,从而A公司因应收票据贴现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但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出企业尚难确定。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作如下披露 “或有负债:
20x1年11月3日,本公司将一张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票据金额为2000万元,到期日为20x2年4月3日。开户银行到时不能获得付款时,本公司负有代为付款的义务”。
[例2]20X1年度,A公司背书转让了三张应收票据,金额合计3500万元。它们分别是:被背书人B公司,票据金额为500万元,到期日为20x2年1月l 0日;被背书人C公司,票据金额为1500万元,到期日为20x2年3月2日;被背书人D公司,票据金额l 50’0万元,到期日为20x2年4月l 6日。 :
本例中,A公司因背书转让应收票据而承担了现时义务。为此,20x1年l 2月31日,企业应将由此形成的或有负债予以披露。具体如下:
“或有负债:
截止20x1年l 2月31日,本公司背书转让应收票据金额合计3500万元。 出票单位 出票日 到期日 被背书金额(元) 被背书人 xxx xxx 20X2年1月l 0日 5000000 B公司 xxx xxx 20X2年3月2日 l5000000 C公司 xxx xxx 20X2年4月16日 15000000 D公司 (二)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 [例3] 20x1年11月20日,A银行批准B公司的信用贷款(无担保、无抵押)申请,同意向其贷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7.2%。20x2年11月20日,B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到期。B公司具有还款能力,但因与A银行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而未按时归还A银行的贷款。A银行遂与B公司协商,但没有达成协议。
20X2年12月25日,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20X2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A银行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 A银行:
在本例中,如无特殊情况,A银行很可能在诉讼中获胜。因此,从20x2年12月31日看,A银行可以作“很可能胜诉”的判断,并预计除可以收回本金和利息外,还可能获得罚息等。假定A银行根据规定的标准估计,将来最可能获得包括罚息在内的收入为24万元(这项金额在提起诉讼时已估计)。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银行应在20x2年l 2月31日于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一项或有资产24万元,同时说明很可能收回B公司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2144万元。具体如下: “或有资产:
20X2年11月20日,B公司借本行款项到期未还,本金和利息共计2144万元,主要原因在于与本行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协商不成本行遂于20x2年l 2月25日向xxx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所借本金和利息合计2144万元,并支付罚息等费用24万元。目前,有关诉讼正在审理之中”。 B公司:
同样地,如无特殊情况,B公司很可能败诉。为此,B公司不仅须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还需要支付罚息、诉讼费等费用。假定B
公司预计将要文付的罚息、诉讼费等费用估计为20万元至24万元之间。根据本准则的规定,B公司应在20x2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负债22万元((20+24)/2=22,对方支付的诉讼费为3万元)。有关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一诉讼费 30000 营业外支出一罚息支出 190O00 贷:预计负债 未决诉讼 220000
同时,B公司还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预计负债:
本公司欠A银行贷款于20x2年11月20日到期,到期本金和利息合计2144万元。由于与A银行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故本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为此,A银行起诉本公司,除要求本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外,还要求支付罚息等费用。由于以上情况,本公司在20X2年12月31日确认了一项负债22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在利润表中、所确认的3万元“管理费用”应与公司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合并反映;所确认的19万元“营业外支出”应与公司发生的其他营业外支出合并反映。
[例4]A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按合同规定,A公司应于20x1年l明1D日前付清货款,但A公司未按期付款。为此,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x1年l 2月l 0日,一审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货款延付期间的利息3万元;此外,还应承担诉讼费1万元,三项合计l04万元。A公司不服,认为B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并因此向B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金额为20万元。截止20X1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审理当中。 A公司:
在本例中,虽然一审已经判决,但A公司不服,因此不能认为诉讼事件已结束。一审判决结果表明,A公司因诉讼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该现时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一审判决日确认一项负债。
20x1年l 2月l 0日,A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一诉讼费 10000 营业外支出一罚息支出 30000 贷:预计负债一未决诉讼 40600
A公司反诉B公司能否胜诉,只有等判决后才能确定。如果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当时的情况,A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很可能胜诉,那么,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20x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预计负债和或有资产
本公司欠B公司货款l 00万元,因本公司认为B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故到期未付。为此,B公司向xxx法院起诉本公司。20x1年12月l 0日,xxx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应向B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货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货款
延付期间的利息3万元,以及诉讼费l万元,三项合计104万元。本公司不服,反诉B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如果A公司缺乏充分的理由说明其很可能胜诉,则不应对相关的或有资产作出披露。 B公司:
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为此,D公司获得了收取罚息和诉讼费的权利。从谨慎的原则出发,除非A公司服从判决结果,不再提起诉讼或反诉,否则不应确认、一项资产,只能作相关披露。事实是,A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并提起反诉,因此,对胜诉可能获得的资产4万元,B公司只能在20x1年l 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出披露。对于A公司提起反诉是否导致B公司承担现时义务,B公司应作仔细判断。如果认为A公司很可能胜诉,由此造成B公司发生的损失也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则B公司应确认一项相关负债。否则,只须作出相关披露即可。假定B公司判断A公司可能胜诉,则应作如下披露: “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A公司欠本公司货款100万元,因认为本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故到期未还。为此,本公司向xxx 法院起诉A公司。20x1年l 2月l 0日,xxx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要求A公司全额偿还本公司货款100万元,同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货款延付期间的利息3万元,以及诉讼费1万元。A公司不服,反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例5]A公司为一家中型塑料加工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净化就排出厂外,对周围村镇居民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为此,20x2年8月l 2日,A公司周围村镇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4000万元。直到20x2年l 2月31日,该诉讼案尚未判决。
在本例中,A公司周围村镇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受到损害,是由于A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注意污染整治所致。因此,在20x2年12月31日可以推断,以往的排污行为使A公司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A公司(因为很可能败诉)。由于此案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居民的身体受到损害程度如何确定等),反正在调查审理中,因此还不能可靠地估计赔偿损失金额。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20X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一项或有负债。具体如下: “或有负债:
本公司因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注意污水净化,致使周围村镇居民集体向xxx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赔偿400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例6] A公司是一家管理软件开发商,所开发产品正处在试销阶段。据预测,产品的市场前景很好。B公司是一家财务软件开发商,从市场上购得A公司试销的产品。经分析测试,B公司认为A公司产品中的主要技术部分含有其研究并申请成功的专利技术,但此前,A公司并未征得其同意。为此,20X2年l 0月5日,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A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产品的试销并向B公司一次性支付使用费1000万元。A公司认为其开发的新产品并未侵犯B公司的专利权,并于20x2年11月2日向法院反诉B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B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l 200万元。直到20x2年12月31日,两起诉讼均未判
决,尚在审理当中。 A公司:
在本例中,A公司是否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要看其产品是否确实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权。
(1)20X2年12月31日,如果根据有关分析、测试情况及法律顾问的意见,认为新产品并没有侵犯B公司的专利权,则说明A公司很可能胜诉。同时,也说明A公司反诉B公司一案很可能胜诉。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作如下披露: “或有资产:
20X2年10月5日,B公司状告本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新产品(xx软件)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赔偿l 000万元。但是,本公司认为,所生产并销售的xx软件并没有侵犯B公司的专利权。为此,本公司已依法向xxx法院提起诉讼,反诉B公司侵犯本公司的名誉权;在社会上造成不好的影响,要求B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l 200万元。截止20x2年12月31日,两起诉讼尚处在审理当中”。 (2)20x2年l 2月31日,如果根据有关分析、测试情况及法律顾问的意见,认为新产品很可能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权,则说明A公司因开发生产并销售新产品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假定A公司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为51%。胜诉的可能性为49%;如败诉,估计要赔偿950万元(合对方支付的诉讼费10万元)。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确认一项负债,并在报表附注中作相应的披露。但考虑到作充分披露预期会使A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A公司在作相关披露时,可以只说明诉讼形成的原因。 借:管理费用一诉讼费 100000 营业外支出一赔偿支出 9400000 贷:预计负债一未决诉讼 9500000
由于很可能败诉,从而导致A公司对B公司的反诉也可能败诉。但如对此作充分披露,则预期会使A公司在诉讼中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为此,A公司在20X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应作如下披露: “预计负债:
20X2年10月5日,B公司状告本公司开发生产并销售的新产品(xx软件)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赔偿1000万元。本公司对此提出了反诉。截止20X2年12月31日,相关诉讼尚在审理当中”。 B公司:
同样地,B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否会胜诉,依赖于A公司产品是否确实侵犯了其专利权,结果将由法院的裁决确定。
(1)20X2年l 2月31日,如果B公司根据新的分析、测试结果及法律顾问的意见,推断A公司的新产品可能没有侵犯其专利权,则说明B公司可能难以胜诉。根据本准则的规定,B公司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诉讼有关的或有资产。同时,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B公司可能在A公司的反诉案中败诉。鉴于作充分披露预期会使其在诉讼中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按本准则的规定,B公司可以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A公司对其反诉的事实和原因。 “或有负债:
20X2年l 0月5日,对A公司生产和销售xx软件侵犯本公司专利权一事,本公司依法向xxx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坚持认为其开发的新产品未侵犯本公司的专利权,遂于20X2年11月2日向法院反诉本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本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l200万元。目前,相关的诉讼均正在审理中”。
(2)20X2年l 2月31日,如果B公司根据最新的测试情况及法律顾问的意见,进一步推断A公司开发的新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则说明B公司很可能胜诉。根据本准则的规定,B公司应在其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诉讼形成的或有资产。同时,由于情况发生变化,B公司很可能在A公司提请的反诉案中胜诉。根据本准则的规足,B 公司也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作详细披露。 “或有资产:
20x2年l 0月5日,对A公司生产并销售xx软件侵犯本公司专利权一事,本公司依法向xxx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产品的生产和试销,并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使用费l 000万元。A公司认为其开发的新产品未侵犯本公司的专利权,并于20x2年11月2日向法院反诉本公司。目前,相关的诉讼均正在审理中”。
[例7]20x0年9月2日,B公司委托某银行向C公司贷款500万元,期限二年。由于经营困难等原g,C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贷款。 为此,B公司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C公司。20x2年11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B公司胜诉,责成C公司向B公司偿付贷款本金和利息572万元,并支付罚息及其他费用18万元,两项合计590万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C公司未履行判决。直到20x2年l 2月31日,B公司尚未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B公司:
在本例中,虽然一审判决B公司胜诉,将很可能从C公司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及其罚息等590万元,但是,由于C公司本身经营困难,此笔款项是否能全额收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基于稳健原则考虑。B公司不应在20X2年12月31日将罚息等其他费用18万元确认为一项资产(假定B公司已确认正常的利息收入72万元),而只能将很可能获得的这笔款项作为或有资产披露。具体为: “或有资产:
20X0年9月2日,本公司委托xxx银行向C公司贷款500万元。C公司逾期未还。为此,本公司依法向xxx法院起诉C公司。20X2年11月10日,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并可从C公司索偿款项590万元(含贷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72万元,以及罚息等其他费用l8万元)。截止20X2年12月31日,C公司未履行判决,本公司也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C公司:
一审判决结果C公司败诉表明C公司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这项现时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这项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90万元)。此时,C公司应确认一项负债,并在20X2年l 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0X2年11月l0日,C公司应作如下分录(假定应承担的诉讼费为5万元): 借:管理费用一诉讼费 50O00 营业外支出一罚息支出 130000 贷:预计负债一未决诉讼 l80000
在20x2年l 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C公司应作如下披露: “预计负债:
由于本公司借款逾期未还,B公司向xxx法院提起诉讼。20X2年11月l 0日,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败诉,并责成本公司除向B公司偿付贷款本金和利息572万元外,还需支付B公司罚息等其他费用l 8万元,两项合计590万元。为此,本公司于20X2年11月l0日确认了一项预计负债18万元”。
[例8}20X2年7月20日,A公司委托某船运公司为其运送一批商品,并办理了运输保险。在运送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约500万元。就理赔一事,A公司与保险公司未达成一致。
为此,20X2年11月30日A公司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直至20X2年l 2月31日,案件尚未判决。
在本例中,A公司获得理赔是确知的,但由于诉讼尚处在审理过程中,因此,A公司还无法确知是否可以获得要求的理赔。按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20X2年l 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或有资产:
本公司委托xxx船运公司运送一批商品。在运送途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约500万元。20X2年11月30日,本公司就理赔一事向xXx法院提起了诉讼。直至20X2年12月31日,有关诉讼正在审理当中”。
[例9]20X3年11月2日,A公司因与B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而成为相关诉讼的第二被告。截止20X3年l 2月31日,诉讼尚未判决。但是,由于B公司经营困难,A公司很可能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据预计,A公司承担还款金额200万元责任的可能性为60%。而承担还款金额l00万元责任的可能性为40%。
在此例中,A公司因连带责任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20X3年l2月31日确认一项负债200万元(最可能发生金额),并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借:营业外支出一赔偿支出 2000000 贷:预计负债一未决诉讼 2000000 (以上假定A公司不负担诉讼费)
在20X3年l 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A公司应作如下披露: “预计负债:
B公司因借款逾期未还被XXX银行起诉。由于与B公司签有互相担保协议,本公司因此负有连带责任。20X3年l 2月31日,本公司为此确认了一项负债,金额200万元。目前,相关的诉讼正在审理当中”。
[例l 0]20X2年4月12日,A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了一项商品销售协议,价值3000万美元。20X2年9月29日,A公司将商品发往约定的港口。但是,外商认为,A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在质量、规格方面不符合协议要求。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遂于20X2年12月2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行政仲裁,要求外商无条件按协议支付货款3000万美元,并支付相关费用60万美元,两项合计3060万美元。目前,相关仲裁正在审理之中一在本例中,A公司是否可以收回货款及相关费用,依赖于仲裁结果。如果A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很可能在仲裁中获胜,则应在20X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一项或有资产。即: “或有资产:
本公司于20X2年9月29日按协议向XXX公司(外商)发出一批商品,价值3000万美元。但XXX公司认为本公司所提供商品不符合协议要求,拒不付款。为此,本公司于20X2年l 2月2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行政仲裁,要求xxx公司无条件按协议支付货款3000万美元,并支付相关费用60万美元,两项合计306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3368亿元。目前,相关仲裁正在审理之中”。
如果A公司缺乏充分的理由说明很可能在仲裁中获胜,则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上披露。 (三)产品质量保证
[例11]A公司为机床生产和销售企业。20X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别销售机床200台、300台、400台和350台,每台售价为5万元。对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A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机床售出后三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机床故障和质量问题,A公司免费负责保修(含零部件更换)。根据以往的经验,发生的保修费一般为销售额的1%至1.5%之间。假定A公司20X2年四个季度实际发生的维修费分别为2万元、20万元、l 8万元和35万元;同时,假定20X1年“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科目年末余额为12万元。
此例中,A公司因销售机床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A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A公司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在每季度末确认一项负债。 (1)第一季度
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20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20000
第一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 200x 50000×(0.0l十0.0l5)/2 =l 2.5(万元) 借:营业费用一产品质量保证 l25000 贷: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125000 第一季度末,“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225000元。 (2)第二季度
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200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200000
第二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 300x 50000x(0.0l+0.015)/2=l 8.75(万元)
借:营业费用一产品质量保证 l 87500 贷: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l 87500 第二季度末,“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212500元。 (3)第三季度
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l 80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l 80,000
第三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 400)(50000)((0.0l+0.015)/2=25(万元) 借:营业费用一产品质量保证 250000 贷: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250000 第三季度末,“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282500元。 (4)第四季度
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350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350000
第四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 350x 50000x(0.0l十0.0l 5)/2=21.875(万元) 借:营业费用一产品质量保证 2l8750 贷: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218750 第四季度末,“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151250元。
为此,A公司应在20X2年l 2月31日将“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科目余额l51250元列入资产负债表内“预计负债”项目,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应注意的是:
(1)如果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
(2)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3)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企业不再生产了,那么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四)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
[例12]20X0年l 0月,B公司从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2年,由A公司全额担保;20X2年4月,C公司从银行贷款美元l00万元,期限1年,由A公司担保50%;20X2年6月,D公司通过银行从G公司贷款人民币l 000万元,期限2年,由A公司全额担保。
截止20X2年l 2月31日的情况如下:B公司贷款逾期未还,银行已起诉B公司和A公司;C公司由于受政策影响和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经营效益不如以往,可能不能偿还到期美元债务;D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预期不存在还款困难。
在本例中,就B公司而言,A公司很可能须履行连带责任,造成损失,但损失金额是多少,目前还难以预计;就C公司而言,A公司可能须履行连带责任;就D公司而言,要求A公司履行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极小。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20x2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或有负债: 被担保单位 担保金额 财务影响 B公司
担保金额RMB2000万元,20X2年10月到期。
B公司的银行借款己逾期。出借行xxx银行已起诉B公司和本公司。由于对B公司债务进行全额担保,预期诉讼结果将给本公司的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C公司
担保金额US350万元,20X3年4月到期。
被担保公司C公司因受政策影响以及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本年度效益不如以往,可能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因此,本公司可能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发生损失。 D公司
担保金额RMB1000万元,20X4年6月到期。
D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预期不存在还款困难。因此,对D公司的担保极小可能会给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借款费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1)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2)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2)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确认
4、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5、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开始资本化
6、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7、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8、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9、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0、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1、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12、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13、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 暂停资本化
14、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停止资本化 15、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16、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7、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披露
18、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信息:(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2)当期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衔接办法
1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借款费用,所采用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造合同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建造合同,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目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4.一般情况下,本准则适用于单项建造合同。
5、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6、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卜列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合同收入
7.合同收入包括: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8.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9.合同变更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0.索赔款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素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1.奖励款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 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成本
12.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3.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 (1)耗用的人工费用; (2)耗用的材料费甲; (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4)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14.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15.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16.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17.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2) 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 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18.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9.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20.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1.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2.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23、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上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24.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25.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下确认收入。
2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披露
2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
(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 (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 (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5)合同总金额;
(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7)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附则
2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9.本准则自1999年1 月1 日起施行。
收入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他入使用本企业资产。
2.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何时确认收入及如何计量收入。 3.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形成的收入: (1)建造合同;(2)非货币交易;(3)租赁;(4)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5)期货;(6)投资;(7)债务重组。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2)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入提供的债务扣除。 (3)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4)完工百分比法,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销售商品
5.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7.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供劳务
8.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9.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10. 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11.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12.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13.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14.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15.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按第16条规定的方法分别予以确定: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6.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确定:
(1)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披露
1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收入有关的事项: (1)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当期确认的下列各项收入的金额:
①销售商品的收入;②提供劳务的收入;③利息收入;④使用费收入。 附则
1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本准则自1999年1 月1 日起施行。
投资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2.本准则不涉及: (1)外币投资的折算; (2)证券经营业务; (3)合并会计报表; (4)企业合并。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 投资的分类
4.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6.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7.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就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8.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短期投资
9.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10.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长期债权投资
11.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2.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13.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4.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
15.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6.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7.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18.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9.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20.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新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2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22.投资企业依第21条规定中止采用权益法的,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减值
23.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本准则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投资的划转
24.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第25条的规定处理。 投资的处置
25.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披露
26.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投资的计价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衔接办法
27.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本准则施行之日起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附则
28.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无形资产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确认
4、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订了协议,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6、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作出稳健的估计。
7、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 计量
8、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9、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0、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1、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13、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后续支出
14、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摊销
15、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减值
16、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7、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处置和报废
18、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9、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费用。
20、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1、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披露
22、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3、对于土地使用权,除按本准则第22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衔接办法
24、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25、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金流量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 2.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2)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以下在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3)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现金流量的分类
4.现金流量应分为以下三类: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5.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6.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收到的税费返还;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各项税费;
(4)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8.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9.投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0.投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2)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1.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12.筹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3.筹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2)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14.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并单独列示。
15.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总额,应扣除因购买或处置取得或支付的现金,以净额列示。 16.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1)购买或处置价格;
(2)购买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3)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
(4)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
17.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项目归类有其特殊性。企业在编制本表时,前述现金流量项目归类不适用的,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现金
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8.金融企业的下列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1)对外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贷款本金; (2)吸收的存款和支付的存款本金; (3)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 (4)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 (5)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6)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
(7)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买卖证券所收到或支出的现金; (8)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 19.保险企业的与保险金、保险索赔、年金退款和其他保险利益条款有关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20.现金流量表应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报告企业的现金流量。
21.现金流量一般应分别按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以净额列示。 金融企业下列项目应以净额列示:
(1)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 (2)活期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3)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4)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 (5)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
(6)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证券的买入与卖出。
22.企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23.有些特殊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前述现金流量类别中,并分别列示。
24.企业应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即,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反映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采用直接法时,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取得: (1)企业的会计记录;
(2)根据以下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①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②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③其现金影响属于投资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项目。
25.企业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主要包括: (1)资产损失准备; (2)固定资产折旧; (3)无形资产摊销; (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5)待摊费用; (6)预提费用;
(7)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8)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9)财务费用; (10)投资损益; (11)递延税款; (12)存货;
(13)经营性应收项目; (14)经营性应付项目。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26.对于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可能在未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筹资活动,也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购置资产等。 附则
27.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债务重组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3)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债务重组方式
3.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4.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5.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6.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7.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8.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份额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10.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11.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12.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13.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分别按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披露
14.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3)将债务转为资
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4)或有支出。 15.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衔接办法
16.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7.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高速或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调整事项 4、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2)销售退回: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5、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其中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 非调整事项 6、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作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2)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7、非调整事项,应说明其内容、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附则:
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9、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租赁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 (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
(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 定义
3.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2)租赁期,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应当包括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的期间。 (3)不可撤销租赁,指只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下才可撤销的租赁:
①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②经出租人同意;③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④承租人支付了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4)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租赁的分类
4.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5.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6.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7.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8.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9.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上述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10.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1.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12.承担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13.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间内计提折旧。 14.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5.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经营租赁
16.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它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 17.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8.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9.承租人应当对重大的经营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20.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21.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22.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23.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24.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25.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26.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27.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28.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3)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经营租赁
29.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项目内。
30.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它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 31.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32.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它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33.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34.出租人应当披露每类租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售后租回交易
35.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4至7条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36.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式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并根据本准则第8至14条、第20至27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7.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并根据本准则第16条至18条、第29条至33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8.承租人和出租人除应当按照本准则第15条、第19条、第28条和第34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作出披露。 衔接办法
3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附则
4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2)使用寿命,指固定资产预期使用的期限。有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数量来表示。 (3)折旧,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确认
4.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 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却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类资产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两类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
6.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
7. 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8. 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9.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10.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11. 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2.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3. 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4.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②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15.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6.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折旧
17.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18.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除本准则第22条所列情况外,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19.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20.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除本准则第23条所列情况外,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21.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2.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23.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后续支出
24.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5. 根据本准则第24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 减值
26. 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7. 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28. 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29.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30.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处置
31.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2. 售后租回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披露
33.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
(1)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3)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总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
(4)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6)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 (7)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 (8)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9)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0)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衔接办法
34.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35. 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2)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3)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确认
4. 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初始计量
5. 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
6. 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加工成本
7.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8.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9.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其他成本
10. 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11. 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
(3)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12.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3.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14.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5. 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16. 盘盈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17. 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期末计量
18. 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19.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0.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21.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2. 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
23. 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成本的结转
24. 已售存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确认其相关收入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5. 将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而形成的减记金额,应当在减记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6. 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27. 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披露
28.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存货有关的信息:
(1)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 (2)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 (3)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5)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
(6)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7)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
(8)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 (9)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衔接办法
29.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货,除跌价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30. 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