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满后定职的规定》的通知
社科(94)人字64号 1994年8月3日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定职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全日制院校毕业生 见习期、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定职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岗位见习期满后,各单位应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对称职以上者,可直接定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定为“员”级职务。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定为“员”级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定为“助师”级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定为“助师”级职务。 4.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者,实行1年见习期,期满后定为“助师”级职务。
5.获得硕士学位者,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3个月期满后,定为“助师”级职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在获得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职务者,其履行初期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时间累计达到四年,也可直接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6.博士学位获得者,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三个月期满后,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上述人员中凡按规定应下基层锻炼的,一般在锻炼结束,考核合格后再办理定职。经组织批准延期到基层锻炼,不能参加考核定职的,锻炼后考核称职以上者,可按正常定职计算;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延期参加锻炼,或锻炼中表现不好,考核不合格,延长见习期,定职时间按合格后定职时间计算。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定职工作与全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同步进行,统一备案。
第五条 上述人员不包含“五大”毕业生,这部分人员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时,仍须按有关规定参加评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下发有关定职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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