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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规定MS

来源:一二三四网


2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规定MS

版本:1.01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伤害事故,积极采取各项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维护和保障受伤害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保障和避免公司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上海XXXX有限公司。

3. 定义

3.1 工伤事故:本规定所称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设备险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引起公司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正常进行,而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3.3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工伤事故;

3.4重伤事故:指相当于GB6441-86损失工作日计算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日的失能工伤事故;

3.5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范畴内,并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疾病。

3.6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4. 责任

4.1 安全科是公司内工伤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工伤事故的统一管理;

4.2 总务科是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

4.3 规划部是公司设备险肇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设备险肇事故的统一管理;

4.4 人事部是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工伤待遇的具体管理工作;

4.5 事发各级部门是事故处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的具体处理工作;

4.6 工会参与并监督各类职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

4.7 南京分公司行政管理科负责南京分公司工伤事故和设备险肇事故的统一管理,并负责事故处理.工伤待遇等具体管理工作。

5. 规定

5.1 工伤事故报告

5.1.1 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二级部门和公司医务部门。

5.1.2 事发二级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安全科、所属一级部门,所属部门工会,分工会,人事部或南京分公司行政管理科。

5.1.3 事发所属一级部门、安全科、人事部、分工会、南京分公司行政管理科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后,应分条线直接或逐级上报上级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

5.1.4 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海XXXX股份,区安监、公安、检察、工会等相关国家行政部门,并由上海XXXX股份依法上报市局相关行政部门;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海XXXX总部,并依法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当地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

5.2 工伤事故现场处理

5.2.1 工伤事故事发二级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亲自或指定人员赶到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标记,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5.2.2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发二级部门应立即组织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召开现场会,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并做好继续生产的准备;

5.3 工伤事故调查小组组成:

5.3.1 轻伤事故由事发一级部门牵头,组织事发二级部门,事发部门工会、分工会等相关的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5.3.2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部门牵头,组织事发一级部门、分工会和公司工会及相关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5.3.3 死亡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区安监局、区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南京分公司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当地安监局、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部门应牵头,组织事发一级部门、分工会和公司工会及相关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协助小组;

5.3.4 工伤事故涉及外来单位的,由安全科牵头,组织事发一级部门、部门工会,外来单位的代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南京分公司的行政管理科牵头,组织事发一级部门、部门工会、外来单位的代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5.3.5 事故调查小组的相关部门、安全科/南京分公司行政管理科接到事故报告以后,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保护好现场,并组织抢救。工伤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和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分别指定负责人主持事故的调查工作和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4 工伤事故调查

5.4.1 工伤事故调查小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通过现场摄像、摄影,访谈,绘制事故图表等形式,做好现场勘查,并填写《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表》;

5.4.2 工伤事故调查小组至少应对三位及以上的事故当事人、事故现场人员分别独立地进行调查,填写《事故调查笔录》。事故当事人和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如实地接受调查。

5.4.3 在对每一位被调查人进行调查时,必须由两位调查人参加,事故调查笔录必须经被调查人审核确认无误,签字后,由调查人签字。

5.4.4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可能与事故分析相关的其他事实材料,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检查记录以及设备的运行、检修记录等;

5.4.5 对情节复杂的事故,必要时事故调查小组可指定事发部门组织召集专业部门的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做出书面结论;

5.4.6 在经过事故调查、取证以后,事故调查小组应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议,根据事故调查的材料,实事求是,科学地分析事故原因,包括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提出预防类似事故的措施建议,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指定专人记录,并填写《事故现场会议记录表》。

5.4.7 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的结论,编制事故的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后,将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事故调查的材料,报部门负责人批复后,递交所属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轻伤事故由事发二级部门处理,重伤事故由事发一级部门处理,死亡及以上事故由公司执管会或其指定部门处理,外来单位事故由人员服务部代表公司处理,南京分公

司死亡及以上事故由公司执管会或其指定部门处理。外来单位事故由南京分公司行政管理科处理。

5.4.8 工伤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不一致时,可报公司安全科裁定,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公司人员服务部做出结论性意见。对涉及外来单位的,在人员服务部做出结论性意见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报请相应的国家行政部门裁决。南京分公司的,报南京分公司安全保障股裁定,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南京分公司行政管理科科做出结论性意见。对涉及外来单位的,在南京分公司行政管理科做出结论性意见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报请相应的国家行政部门裁决

5.4.9 死亡以上的事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调查小组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公司事故调查协助小组,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 5事故善后处理

5.5.1 轻伤事故由事发一级部门牵头,组织事发二级部门、部门工会、分工会以及中心人事科(南京

分公司由行政管理科参加)的相关人员组成;

5.5.2 重伤以上事故由人事部牵头,组织事发一、二级部门、分工会以及公司工会的人员组成;南京分公司由行政管理科牵头;

5.5.3 事故发生后,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应配合医务部门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治疗,协同医院做好受伤员工的治疗以及护理工作。因工负伤人员的护理原则上由其所在部门和

部门工会负责派员解决,医疗所需费用,由负伤职工所在部门向公司财务部门办理预支手续,并把预支记录报中心人事科备案,南京分公司报行政管理科备案,供费用结算时使用;

5.5.4 事故发生后,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应及时了解受伤害员工家庭情况,稳妥地以恰当的方式将受伤人员的伤势情况告知其家属,做好职工家属的安抚工作,并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对家属的接待工作;

5.5.5 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应掌握国家的法规规定,做好与职工家属的沟通,以及善后赔偿的相关事项;

5.6 工伤事故处理

5.6.1 工伤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以后,应成立事故处理小组,事故处理小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工会专职人员、同级安全员以及相关的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

5.6.2 事故处理小组应根据事故调查小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及相关材料,举一反三及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当事人及相关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并按调查报告的建议和公司规定做好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工作。事故处理小组或其指定的部门应跟踪事故的处理落实情况。

5.6.3 事故处理小组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时,事前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5.6.4工伤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处理小组应根据事故的处理情况,编制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把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事故处理材料、事

故调查报告及调查材料递交公司安全科,死亡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科把相关材料报上海XXXX股份公司;南京分公司报行政管理科,并由行政管理科报上海XXXX总部安全科备案。

5.6.5 安全科/南京分公司行政管理科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审核事故的处理情况,并对事故的处理情况给以批复。对违反公司规定、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未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应要求相应部门重新调查处理,并按公司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7 工伤事故结案

5.7.1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安全科/南京分公司行政管理科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死亡及以上事故的结案日期,按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完成;

5.7.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全科应根据国家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做好负伤职工的工伤(工

伤保险定义的工伤)认定申请,南京分公司的由南京行政管理科负责。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的,按照公司的《工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5.7.3 安全科/南京行政管理科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档案管理制度,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以备查考。

5.8 附则

5.8.1 设备险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规划部门另行制订;在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及生产工艺设备问题的,规划部门应派员参与协助调查。

5.8.2 由经上海市/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的调查处理由总务科/南京行政管理科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在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及医疗问题的,医务部门应派员参与协助调查。

5.8.3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由符合工伤(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认定条件的其他事故引发上海XXXX职工伤亡的,相应事故的主管职能部门,在按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后,应将事故的结案材料报交安全科,由安全科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工伤(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认定手续。南京分公司应根据南京的规定,由行政管理科在南京分公司的《工伤管理规定》内另行制定。

5.8.4 在上海XXXX工作的外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安全科、外籍职工协调科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5.8.5 上海XXXX员工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上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根据其规定处理;公司各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视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8.6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以及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的,除责成其改正外,将按公司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 存档文件

名称

工伤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表 工伤 事故调查笔录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事故现场会议记录表

存档地点 安全科/南京行政管理科 安全科/南京行政管理科 安全科/南京行政管理科 安全科/南京行政管理科 安全科/南京行政管理科 存档方式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期限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7. 评审与更改

由安全科负责在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

8. 分发

一、二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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