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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乘人车运送人员的管理规定(刘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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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乘人车运送人员的管理规定(刘庄煤矿)

井下乘人车运送人员的管理规定(刘庄煤矿)

1、严格按规定时间发车。

2、每辆电机车牵引车数和每辆乘人车乘坐人员数量:每辆列车只准拉10辆乘人车,最多不超过15辆。每辆乘人车最多只准乘坐 18 人。

3、乘人车停放地点:井底车场停放在井口北主石门巷道内,西大巷停放在车场。在候车地点悬挂有醒目的标牌,乘车时间及醒目的规定的乘坐人数。

4、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班发车前应认真检查各辆矿车和电机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制动刹车装置等。

(2)严禁同时运送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3)列车行驶速度最大不得超过4m/s。

(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设有照明及信号,在上、下人员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车场。

(5)运送人员的列车到达车场后,必须由押车工对每辆人车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人员全部下车后方可让机车掉头。在机车掉头时,车场内严禁有人(押车工除外)。

5、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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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从押车人员或电车司机的指挥,遵守乘车制度。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好防护链。

(2)严禁将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器材露出车外。

(3)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箱之间搭乘人员。

(5)严禁扒车,跳车,超员和乘坐矿车。

(6)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电车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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