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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券款对付结算

来源:一二三四网
全面开展券款对付结算

券款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以下简称DVP结算)是指证券和资金同步交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在DVP结算方式下,券和款的相对转移过程基本是同步的、可控的,从而避免了本金风险,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流动性风险,提高了结算效率,是被国际上广为推崇的安全、高效的结算方式。

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及十国集团央行支付清算委员会(CPSS)在2001年颁布的《证券结算系统推荐标准》中明确将实现“券款对付”作为各国证券结算系统应努力达到的标准之一。

全面推行DVP结算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仅有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结算方式。这些方式虽然能够满足债券交易结算的基本需要,但也存在结算效率较低,可能发生结算风险等缺点。实际上,从发达国家债券市场情况看,上述结算方式在债券交易结算中运用的并不普遍,绝大多数债券交易都是采用DVP结算方式完成。

2004年,为进一步提高结算效率,降低结算风险,人民银行着手开展DVP结算的研究工作,并积极推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与央行大额支付系统连接,首先在商业银行之间实现了DVP结算。此后,随着商业银行对DVP结算方式的逐步熟悉和认可,使用DVP方式的债券结算量迅速增加。2007年,商业银行采用DVP结算的结算量占其结算总量的71.75%,可见,DVP结算方式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间首选的结算方式。然而,由于并不是所有机构都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占市场绝大多数的非银行机构尚缺乏有效进行DVP结算的手段。实际上,由于非银机构本身信用水平不如商业银行,更需要通过DVP结算方式降低结算风险,不能实施DVP结算大大限制了这些机构业务的开展。因此,全面开展DVP结算业务,已经成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现全面DVP结算对银行间债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降低结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在传统结算方式下,无论是见款付券方式还是见券付款方式,都是在交易一方先支付资金或交割债券后,另一方再进行结算,均存在交割了证券而收不到结算资金或支付了资金却得不到债券的本金风险。而在DVP结算方式下,债券和资金是同步交收的,只有在确保债券和资金同时足额的情况下,再进行资金支付和债

券过户,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交易双方在结算环节面临的风险,从而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其次,有利于提高结算效率,促进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在见款付券方式和见券付款方式下,由于券和款是分别进行结算的,从最初的资金支付或债券交割到结算的最终完成,需要一定时间,这一方面会提高参与者的结算成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参与者对结算资金的统筹管理。而实现DVP结算后,债券交易和结算能够实时瞬间完成,可以大大提高结算效率和资金运用效率,同时也降低了结算过程的操作风险;此外,由于结算效率的提高,当天交割的债券和结算的资金可以在当天用于其他交易,这又促进了市场流动性和市场运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银行间债券市场DVP结算制度架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DVP结算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先进经验,并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实际相结合,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实现路径:簿记系统与支付系统连接,使DVP实现成为可能。一般来说,要实现券款对付,中央存管机构应能同时对交易双方的资金和债券账户进行操作,以实现交易双方资金和债券之间的同步交收。为此,国际发达债券市场的中央存管机构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中央存管机构为客户同时提供债券和资金账户,典型的如欧洲明讯银行;另一种是通过中央存管机构的簿记系统与资金系统联通完成DVP结算,如美国政府债券市场的DVP结算。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DVP结算总体上采取了中央存管机构簿记系统与央行资金支付系统相连接的模式,并根据参与者类别不同设计了不同的实现路径。按照参与者是否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DVP结算安排分为两类:一是对于已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券款对付结算的实现较为简单,中央结算公司可直接操作其在簿记系统的债券,并可向支付系统发出相应指令,向参与者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资金或从参与者清算账户划出资金;二是对于未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机构,则需要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清算代理行或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利用清算代理行或中央结算公司在央行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来实现券款对付结算。

实现方式: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满足各方面实际需求。从理论上讲,DVP结算要求资金和债券同时完成交收,但从技术上看,交收很难同时进行,通常会有先后顺序。

在认真研究各国经验的基础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DVP结算参考了《证券结算系统推荐标准》(2001年版)的推荐方式,即在“确保参与者债券账户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当且仅当资金结算完成后,再进行债券过户”。在这种方式下,如结算日付券方债券托管账户足额,中央结算公司将会对付券方账户中的债券予以冻结,直至确认资金清算完成后,再进行债券过户。

根据参与者是否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及选择的代理资金结算的机构不同,银行间债券市场DVP结算又可以分为三种实现方式:一是对于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中央结算公司在冻结付券方债券的基础上,将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参与者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款项,或从参与者清算账户转出款项,再进行债券过户;二是对于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委托清算代理行代理资金结算的,中央结算公司在冻结付券方债券的基础上,将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清算代理行的清算账户划入款项,或从清算代理行的清算账户转出款项,并进行债券过户,之后,清算代理行再与参与者进行资金结算;三是对于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资金结算的,中央结算公司在冻结付券方债券的基础上,对付款方开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账户处理,确保券款对付结算的实现。

零余额管理:确保央行流动性监测顺利进行。中央结算公司在代理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进行DVP结算的资金结算时,应对开在其特许清算账户下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日终进行“零余额”管理,这主要是出于流动性监测的考虑。由于非银行机构将用于结算的资金从其开户银行转入中央结算公司的特许清算账户,客观上会导致这部分资金流出银行体系。为避免对流动性监测的不利影响,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只是用于DVP结算的过渡账户,参与者进行DVP结算前,须先将资金从其开户银行转入结算资金专户,日终前,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将账户资金做划回处理,从而最终反映在各家银行向中央银行报送的流动性监测报表上。

风险控制:全方位严控风险,保证DVP结算安全运行。由于DVP结算需要中央结算公司帮助参与者实现债券交割和资金交收,此外,对于未在支付系统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的参与者,需要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和清算代理行代理资金结算,有必要设计严格的制度架构以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并防范风险。银行间债券市场DVP结算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严格内部控制。为防范中央结算公司提供DVP结算服务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清算代理行和中央结算公司在代理资金结算时可能的挪用、擅自动用参与者资金等行为,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和清算代理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

加强结算资金专户的管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DVP结算框架下,对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参与者进行DVP结算资金结算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要求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时必须按照债券托管账户分户设置,且该账户资金仅用于办理债券交易的DVP结算;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建立资金专户查询机制,要求中央结算公司通过客户端、电话等多种方式方便参与者对账户进行查询,保证异常情况能够被及时发现,并迅速加以处理。

强化协议约束。中央结算公司在提供DVP结算资金服务时,须与参与者签署DVP结算服务协议;此外,清算代理行或中央结算公司代理资金结算时,须与参与者签署资金结算代理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加强行业自律。交易商协会加强对DVP结算过程的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全面实现DVP结算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又一重大进展,将会对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与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相比,我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各方不懈努力。但我们相信,以全面实现DVP结算为契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会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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