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信托公司积极业务模式的思路
高茂翔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31
摘要:创设性制度是信托公司独特的特点,也是提高投资和资产利用效率的根本所在,但受到执行性制度的作用和影响,使得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呈现出多种弊端,大大限制了信托企业的发展。这就迫切的需要构建一套同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业务模式,有效的降低经营风险。本文基于当前信托行业的发展现状,主要研究了建立在创设性制度上的最佳信托业务模式,对基于执行性制度的信托业务弊端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信托公司积极业务模式的构建对策,以期更好的指导信托公司的发展,使信托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推动信托行业的进步。 关键词:信托公司;业务模式;信托制度;构建思路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53(2015)6-0142-02
引言
因为信托公司领导层所考虑的角度和层面不同,制定的一系列对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制约因素,当落实到下层时会出现不同歧义问题,影响了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创设性制度、执行性制度是当前信托公司的两大主要制度,对公司业务构成有极大的影响,要将其作为构建公司业务模式的重要依据。研究构建信托公司积极业务模式的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充分发挥公司的信托功能,便于企业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开展,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1 建立在创设性制度上的最佳信托业务模式
信托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信托机制,主要内容是对风险进行管理、设计和隔离处理,在相对繁琐的市场环境中,协调性的统筹管理各项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正因为信托在经营管理财产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所以使信托业务更具确定性,能够借
助多样化的金融手段,最大限度的发挥资产的利用价值[1]
。信托公司的经营空间大部分都是通过配置资产、权益的方式来扩大,不会因为业务主体的存续而发生变化,契约的限制性不大,为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使业务实效性大大增强,风险可控性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信托公司所经营业务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融资,而创设性制度的应用满足了融资的要求,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将更加优质的融资服务提供给广大的群众。社会中的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会需要大量的输入资金,尤其是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蓬勃发展,都需要信托公司参与并提供一定的资金。理财行业的兴起只有短暂的几年,企业都希望利用有限的资金提高盈收。金融市场的这种发展状况,都需要更多的资金管理机构参与其中,信托公司的发展正达到了这种效果。建立在创设性制度基础上的信托公司,实现了市场资金业务与金融产业的有机整合,满足了资金管理的要求。
就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来看,其资本运作具有跨越不同行业、期限的特点,能够对资金进行进一步的整合,打造出一种风险均摊的模式,为投资人和信托公司均提供了很
大的担保[2]
。公司业务核心就是基金化运作,信托资产的主要来源就是通过募集途径获取的资金,但同时也保证了交易活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由于创设性制度的优势,使得信托公司的受益人可以进行灵活的变动,只需要进行交易、转让等操作即可。在这种制度性的保障条件下,信托公司更易于达到构建金融独立领域的目标,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整合起来,形成独具特色的商业发展模式。
2 基于执行性制度的信托业务弊端分析 2.1 业务制度弊端
针对信托行业的特性,国家监督管理机构制订了针对性的监督和管理政策,为经营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逐渐构造出执行性制度,这都是由于信托特点所决定的,但要注意的是,该制度形成的过程中同样也出现了一些消极的制度,例如:刚性兑付、私募定位等。
信托公司的业务制度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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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在关键资源和效益提升方面的最大制约因素就是发行水平有限,但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必须要及时的跟踪当前经济热点,业务核心不固定,存在很大的波动特点,无法发挥高效的募集作用,投资组合达不到最优化,必须要不断更换和调整公司内部机构的政策和体系,经营风险较大;2)见票兑付为负债业务的一种重要特点,刚性兑付制度的形成不利于信托公司特异化业务核心的构建,而是将其化作一种同负债业务相同的商业性质贷款,不利于信托企业的发展。此外,该制度下信托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单限于合同中的约束和限制,具有支付相应资本的职
责,要求融资人员给出一定的保障和抵押[3]
。
2.2 业务运作弊端
信托公司在业务运作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产生了消极的作用。首先表现在业务种类、方向缺乏稳定性。市场经济的繁荣,基建设施、证券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逐渐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信托公司也围绕这些热点开展相应的业务,经营稳定性不强;其次,部分信托公司在进行资金的筹集工作时,经营的项目不够多样化,资本的投入比较集中,组合投资发展模式有待完善,且这种投资方式限制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还为公司的经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危险;最后,贷款化问题也是当前信托公司所面对的一项业务运作弊端,其在业务经营领域中,主要以回购、抵押及权益分配为主,用于对物权、股份权益的投资,业务模式还只是停留在贷款方面。
3 信托公司积极业务模式的构建对策
3.1 遵循卖者责任制,打造独立承担风险的投资模式 信托企业消极制度因素中的刚性兑付使公司的责任风险扩大,需要对投资活动产生的损失进行负责,不利于公司业务活动的开展。这就需要信托公司要制定全新的金融风险承担管理制度,应用多种风险分散和后置的手段,为公司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必须要强调对资金管理过程的控制,不能只将眼光注视在经济效益的提升上,应实施全过程管理体制。
此外,信托公司可以采用卖者责任制,要求买者必须要具有独立承担风险的责任,在强化公司内部各项管理活动的同时,从外部进行强化和管理,细化风险和责任管理的内容[4]
。一方面要设置针对性的保护体制,对投资人的权益进行维护,给予投资人一定的补救资金,建立一种商业化的保险体系,使信托投资的监管力度增强,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应对公司信息进行有效的披露,增强内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的透明度,按照制定的体制进行交易活动,由专业的机构进行评价和分析,有效的提高理财水平,推动信托公司的专业化发展。
3.2 实施公募业务,形成独特的信托公司业务特点 私募定位制度对信托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制约作用,而这种私募、公募业务种类的选择不能仅依据公司的类型。如果信托公司开展私募业务,面对的群体范围会大大缩小,同时也缺少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的约束,很容易干扰业(下转第 144 页)
金融证券
3.2.4 信用风险因素
在借款人人的还款能力不足或者是根本没有还款意愿时,就会发生信用风险。因此,在信用增级上,应该着力加强借款人财务上的操作。
3.2.5 监管因素
政府具有监管市场的能力,可以引导市场朝着积极正确的方向发展,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发生市场运行失控等现象的发生。而且,政府在监管市场过程中,为了使市场恢复正常,重新焕发活力,就必须对其进行强制性的监管。
4 加强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的相关措施和建议 4.1 加强资产转移
加强资产转移从投资人权益保护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最大的优势在于通过特定目的机构,隔离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使证券化资产对投资者,形成了特定的资产信用。实践中,破产风险隔离和特定资产信用的生成,是通过借助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原理、信托原理和民法上有关财产转让原理完成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资产转移方面法律至少要能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法律上以何种方式,确保特定目的机构为受让资产的唯一权利人。二是如何使受让的资产利益不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三是确保资产转移能接受真实出售的检验。第一个问题,就是资产转移的法律方式,第二个问题涉及不正当财产转移制度对资产转移的影响,第三个问题,就是“重新认定”和“真实出售”确定问题。
4.2 加强监管协调
金融业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本来是关乎金融发展格局的宏观问题,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此关系密切。因为资产证券化关系到众多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要想真正实现资产证劵化,就必须摒弃传统落后的监管措施,创新性的运用适合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监管措施。就资产证券化市场而言,加强监管协调当前最紧要的任务是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交易市场。在坚持目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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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活动的有效开展。而在选择公募业务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对业务活动的实时性监督和控制,纠正业务经营方向,结合不同群体而制定针对性的服务,优化了信托服务质量,还便于用户对业务种类进行挑选,是促进信托公司发展的一大动力。
信托公司要适当的增大公募业务在各项业务活动中所占的比重,依据金融产业规划原理,进行差异化和特性化的业务分布,及时发现投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潜在的经营风险进行管控,做好充分的预防准备工作,从而制定出可行性较高和实践性较强的管理决策,达到有效规避风险的目的。实施公募业务是强化信托企业核心业务的关键措施,在最初的实施阶段必要依靠健全的体制来约束和管理,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打造一支专业性较强的信托业务经营管理团队,配合科学、合理的规章体制,形成同信托公司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运营模式,逐步推进和深化公募业务。
3.3 规范信托公司业务,提高市场的参与积极性
由于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信托公司在该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带动业务种类的创新,并扩大获取利益的途径。正是因为信托公司的壮大,才使得证券投资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不断实现向私人股份权益方面的转化。所以信托公司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对当前的内部监督管理体制进行健全和完善,站在整体的角度,统筹把握各方面的业务经营要素,增强内部凝聚力,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源源不断
[6]
的动力。在实践工作中,可以从金融资金管理的角度出发,以一种公正的态度参与到竞争过程中,设置创设性的立法,在公司运营管理体系中融入公墓、私募两种不同的业务类型,由专项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控制,严格遵循相应
业监管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建立常设性质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监管和协调全国以及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事宜,而且还要进一步明确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做好分业监管的工作。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可以在将来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证券化市场监管机构。
5 结论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冲出了美国,风靡欧洲,轰动亚洲。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和资产转移共同构造出给投资者提供特定资产信用,它可以简约为投资债权的财产担保,具有财产担保所具有的安全、效率、公平之制度价值。特殊目的载体和资产转移对投资利益的保护功能,是通过巧妙地运用传统法律特别是民商法的一些基本原理而实现的,当然传统法律中有些规则与保护证券化投资利益的要求存在距离,这一距离的缩小过程正是证券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的历程。 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有其必然性,随之而来的,建立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就有其必要性。制度移植是一复杂的社会工程,在我国移植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目前尚有观念与制度上的障碍,同时又有不可回避的巨额不良资产问题。在克服、解决这些障碍和问题的前提下移植制度,就是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的本土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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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章制度,促进信托公司业务的规范化。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信托行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大量的金融业务逐渐消失,这就为信托公司的壮大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当前信托公司已经成为理财的专业代表,在管理财产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业务经营范围和种类也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同当前落后的业务模式形成了很大的矛盾。为了构建信托公司的积极业务模式,一定要把握好创设性制度、执行性制度这两大制度的特点,适当的增大主动管理信托业务所占的比重,对业务经营种类进行整合和完善,健全公司的各项管理体制和政策,使业务模式向着更加规范、系统的方向发展,实现信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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