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发〔2010〕15号
铜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梁县征地拆迁限价商品住房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铜梁县征地拆迁限价商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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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征地拆迁限价商品住房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解决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土地出让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按出让方要求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巴川、东城、南城街道城镇规划区内和蒲吕镇城镇规划区内选择货币安置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
第四条 开发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应与整宗开发地块融为一体,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交付的限价商品住房为清水房。有关职能部门要对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户型分为四类:一类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类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三类建筑面积90平方米、四类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具体户型和数量由县国土房管局提供。
第七条 宗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所选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地域,依据征地拆迁地块的实际情况,在发布的安置方案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与我县经济适用房价格一致,具体价格以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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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指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部门负责组织房屋选购,县国土房管局对房屋销售依法进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后期按照小区物业统一管理。
第十条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面积为该户住房安置人员安置面积之和(含特殊安置对象的安置面积)。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申请选购房屋时,应一次性选定与安置面积相对应的户型和面积,所选户型的合计面积不得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总和。房屋申请选购后,不因家庭成员发生变化而改变选定的房屋户型。
涉及特殊安置对象的家庭,应一次性选定与安置面积接近的户型,选购面积与安置面积多余部分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中确定的价格购买。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面积误差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选购限价商品住房的住房安置对象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限价商品住房的产权人姓名必须是提出选购申请的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时间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时间。 遵循“先搬先选”的原则,按搬迁完毕并交付房屋的先后顺序选房。
凡自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住房安置对象,应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向拆迁安置补偿公告明确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并公示后送县国土房管局审查。
经审定合格的住房安置对象,由申请人持选购限价商品住房通知书到指定的地点,按审定后的顺序号选购房屋。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依法应缴纳的费税由购买人自行承担,应缴纳的大修基金与该宗地同类房屋大修基金的差额部分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切实提供房源,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进行销售。选房购房结束后,将购房信息及时报送县国土房管局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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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选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安置对象实行租房补助。补助的标准和期限在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中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国土 房屋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法院、检察院、
武装部,群团。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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