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 I i . _ _ _ 薯。||| |l|| i 曩 磐 l ; ÷ _ 叠 | 》I … 薯爹誊毒 |誊囊謦一毒誊一碧≮薯量垮 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可预见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徐武炳 戴 燕 (宁夏大学 750021) 【摘 要】在变化莫测的市场中,面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约风险及所引 任过小,则B对A产生有效信赖,并将根据A的履约情况做出对应 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采用的是可预见规则。同时可预见 决策,但是由于预防违约风险的利益在双方问分配,A采取必要预 性规则完全符合法律经济学视野中关于效率和资源配置最优的原理。 防措施的激励削弱,他总是采取最小的预防手段,违约风险发生机 【关键词】违约;效率;完全预期损害规则;可预见规则 率增加,则交易风险仍被放大。避免上述有效预防和有效信赖不相 可预见性规则最早起源于法国学说及民法典,丰富完善于英 容的方法,令违约赔偿额为一个合理的不变量,即等于违约人在订 美普通法系的判例,在英美普通法国家,由可预知的信赖造成的损 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此平衡点,双 失能够得到补偿,而由不可预知的信赖造成的损失是得不到补偿 方当事人的预防和信赖趋于合理,从而充分实现合同价值。 的。这一规则被称为”哈德利规则”。(即我们这里所说的可预见 (二)可预见性规则提供有效违约运作的空间。 规则)这一规则首先在”哈德利诉巴克斯德尔案”(Hadley v. 有效违约是指某种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履约成本超过各方所 Baxedale)中建立起来的。 获得的利益时,违约比履约更有效。对待有效违约存在截然不同 该案的案情大致是:原告是一个在英国格洛斯特经营落坊生意 的观点,笔者认为差异的根源是对合同法目标的不同认识,认为合 的商人,一天,慈坊燕汽机上的曲轴突然断裂,燕汽机无法工作因此 同法是对承诺的法律约束的学者大都持否定观点,而法律经济学 原告将这根断裂的曲轴作为样品送到格林威治的燕汽机厂,以便换 者认为合同法的目标是通过自愿交换而促使资源转移到最有价值 回一个新的曲轴。被告是经营运输业务的航运公司,因此原告将曲 的用途中。有效违约实际上是实现帕累托最优态的理性选择,即 轴交给了被告,委托他送往格林威治。被告唯一知道的是,要送的东 合同双方在1、幸运的意外事件或意外收获可能使不履行比履行 西是磨房的曲轴,而且原告是该磨房的磨房主。被告许诺第二天就 更有利可图;2、不幸的意外事件或意外事故可能使履约比不履约 运送该曲轴胆实际上一个星期之后才送到。在这几天之内芬坊无 损失更大的情况下,选择不履约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明智之举。可 法工作,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利润损失。本案的判决 预见性规则的价值是为违约方确立衡量违约成本的标准,违约方 结果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官认为在双方签定合同时被告 通过违约的预期收益与该项成本的比较,选择有效违约而追求更 无法合理地预见到违约的后果,因此无须赔偿原告的利润损失。本 大收益或避免更大损失,同时另一方的利益也可获得必要的保障, 案是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经典判例,确立了英国法上的可预见 否则规定违约成本过低,会引致机会主义泛滥;规定违约成本过 性规则。英国理财法院在世纪中期作出的这一判决,至今仍被英美 高,会抑制有效违约,合同在负价值态强制维持,社会财富受损。 法院视为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权威判例。 (三)可预见性规则对交易费用的节约。 在我们国家也有着类似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ll3 交易费用范畴的产生是经济学的革命,借助该理论工具进行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 合同法研究,便可发现可预见性规则实际为一个设计精巧、节约交 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 易费用的机制。合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和信息成本、讨价还 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 价和决定成本、履约和实施成本等。一方面违约事件发生后,相对 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方可以获得确定合理的财产赔偿的保证,减少其在选择更安全的 完全预期损失赔偿使立约人的违约成本内部化,从而能够刺 交易对象、监督合同实施以及采用诸如保险等规避风险方式的交 激立约人产生有效的履约或违约动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却可能 易费用支出;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交易活动频繁, 促使受约人产生过度信赖的动机,从而导致低效率。为了使受约 形成有机联系的网络,其中任意环节中断,可能影响一系列合同的 人的信赖成本内部化,就不能对受约人因立约人的违约而造成的 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从事具体交易的当事人,因为合同本身 损失进行任何补偿,因此,如果让立约人的偿付的补偿等于受约人 不具有”社会公开性”,使之不可能了解违约行为给第三人造成地 得到的补偿,则法律就无法实现效率原则所要求的使立约人和受 各种损害,施之过重责任会限制当事人从事广泛的交易活动,相应 约人的成本内部化。这就是合同法中的补偿悖论。 地交易成本增加。可预见性规则的确立使合同风险在交易双方当 法律在追求公正与平等的同时,也不应该舍弃法律同样应当 事人问合理分配,有助于合同双方对交易费用的理性决策。 追求的效率问题。如果一味地支持完全赔偿原则,那么就会产生 【参考文献】 过度依赖,不利于交易的效率性。结合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可 【l】【美】理查德.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 以更好地把握可预见性规则。 出版社1997年版 (一)可预见性规则是对合同当事人的预防措施和信赖的有效激励。 【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法与经济学》,张军译,上海三联书 违约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影响合同当事人A与B的理性选择, 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进而控制交易风险损失的大小:违约赔偿责任过大,则A将积极采 【3]王文宇著《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取措施减少违约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尽管预防措施的实施也意味 [4]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A的履约成本的增加,同时由于预期更多的损害赔偿费用,B的大 [5】毛瑞兆著《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部分甚至全部风险转移给A,于是B对A会形成过度信赖,夸大了 【6]蓝承烈、闫仁河著《合理预见规则比较研究》,载《学习与探索》,2000 B的预期,一旦A发生违约,则交易风险损失被放大;相反,违约责 年第4期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