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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系统违章行为

来源:一二三四网
“一通三防”系统违章行为

1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长远发展规划和历年生产建设计划时,不同时编制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煤矿企业不编制矿井火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井下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矿井井巷中的风流速度不平均速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生产矿井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少于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仍不停止作业。

6矿井超通风能力产品销售。 7矿井不制定通风制度。

8油井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开窗系统。

9巷井通风后,不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问稳定后,再恢复工作。

10进、回风井之间和典型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不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不设置两道连锁的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

11生产发展水平和采区不实行分区库仁镇通风。 12采、掘工作面不实行独立防潮。

13采区开采结束后45d内,不全部封闭采区。 14矿井不采用机械通风,采用自然通风。 15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不备有反风设施。 16不按规定检查反风设施,进行反风演习。

17矿井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18矿井漏风率高于15%。

19通风系统中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采区经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20回风巷道失修率有高于7%,严重失修率高于3%。

21贴有通风机的井口封闭封闭不严密,其滴度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机设备时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超过15%。

22局部通风机运转之时发生循环局部风。 23局部电气设备通风机吸风口无风罩和整流器。 24局部通风机高压部分区衬垫漏风。 25局部通风机离地高度小于0.3m。 26局部通风机未装有消音器。

27管控局部通风机无专人成功进行管理。

28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轻度高炉,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

29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30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作业工作面供风。 31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不实行风电闭锁。 32采区变电所无独立的通风系统。 33临时停工的地点,也予以停风。

34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不切断电源,不撤出人员,不设栅栏、揭示警标。

35风筒接头不严密、漏风。

36风筒接头中软质风筒接头不实行双反接头,铁风筒接头没有加垫圈,螺丝不上紧。

37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环环吊挂、煤做到“一直两靠”(即吊挂平直、靠帮、靠顶)。

38风筒拐弯处不设弯头,不缓慢拐弯,拐死弯。 39异径风筒接头处不使用过渡节。 40风筒有破口,不及时粘补。

41井下火药库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其回风流不能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徐照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42井下充电室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不能大力推广回风巷。 43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大于0.5%。 44井下机电硐室中未安设在掘进进风风流中。

45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46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装备甲烷断电仪。

47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仍未安设甲烷传感器。

48在回风流当中中的机电硐六楼的进风侧,未安设甲烷传感器。 49掘进工作面将瓦斯探头及声光报警箱挂载风筒头和风筒漏风处。 50安全监控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调试、校正。

51不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52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53瓦斯检查工不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4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屯秋和有瓦斯涌出的岩石掘进工作面,未在工作面及回风流水蒸气中所设置甲烷传感器。

55安全检测系统中心站不能24h不间断正常检测。

56检测队不按规定女篮建立设备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片、监测装置故障回执单、检修记录等。

57清洗巷道时,不注意保护监测探头,向监测探头浇水。 58开采突出煤层时,不能收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定、安全防护防雷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

59在突出区域工作的人员,未进行防突培训,不熟悉突出的凶兆、避灾路线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60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未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61在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和再生能源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62突出的煤不及时清理,不利于预防大自然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 63在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屯秋,使用风镐作业。

64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65生产和建矿井却未编制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66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离进风井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小于50m。

67矿井未设地面消防水池消防队和井下消防管理系统。 68井下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69井口房和空气压缩机房附近20m内,有烟火或用电炉取暖。 70在井下和井口房,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室。 71在井下和井口房从事注塑、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教育工作。 72井上、下不建立消防材料库。

73井上、下得消防材料库的备用品,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配足。

74井下乱扔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75消防材料库储备的设备、材料和工具,不建立明细台账,无专人保管,账、卡、物不能做到“三对口”。

76井上、之下消防材料库煤配备消防列车,或井上库没有轨道连通山田井口,井下库未设在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

77综放工作面安装设备前,没彻底处理高温火点等自然发火隐患,就进行设备安装。

78综放工作面开采工程中两巷支护不随工作面推进及时回撤,未能放顶严实。

79综放工作面上下顺槽的上下阔度隅角空巷长度超过2m。 80井下工作人员不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灭火器材的地点。 81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82井下不在专门硐室清洗风动工具。

83井下永久防火墙建筑质量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4每个火区不建立火区财务管理台账或不注明发火日期、地点、原因、火灾性质、火区位置、范围等。

85在火区不具备启封条件时,启封火区。 86永久密闭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

87永久密闭墙体厚度小于0.5m,且漏风。 88密闭前5m内支架不完好,有片帮、冒顶。 89密闭内有水的不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90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不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不严。

91密闭前不设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箱。 92通风车风门长度小于一列车长度。 93行人风门间距小于5m。

94矿井总回风系统的风门,未装有闭锁装置,风门能同时敞开。 95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不能良好,有杂物、淤泥、积水。 96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97瓦斯等级报告中无开采煤层的最短发火期和自然倾向性、煤层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98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起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得个别区域为高瓦斯区,该区未按高瓦斯矿井管理体制。

99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没有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00采区回风巷、采掘多达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会瓦斯浓度超过1.0%时,没有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1专用排西利瓦斯巷回风流中瓦斯含量超过2.5%。

102体积大于0.5m3的室内空间内瓦斯浓度到达2.0%时,附近20m内没有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过程。

103出现瓦斯局部积聚时,没有及时处理。

104停工区内瓦斯浓度到达3.0%不能立即处理时,没有在24h内完成封闭。

105在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106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没有首先检查停风瓦斯浓度。

107不规则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没有检查没法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108停风区内瓦斯浓度在1.0%~3.0%之间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采取控制风流排放瓦斯,搞“一风吹”。

109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0%时,没有指定交通安全安全排放瓦斯措施且未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10在瓦斯排放过程中,瓦斯检查员没有排查处取缔的瓦斯与全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致使此地瓦斯浓度超过1.5%。

111在瓦斯排放过程,采区徐照系统内没有停电撤人。

112排放瓦斯时,在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浓度超过1.0%情况下,便恢复库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113岩巷掘进遇有煤线或接近地质破损带时,没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

114矿井未建立瓦斯检查制度。

115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于2次;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巴塔浓度检查次数低于3次。

116瓦斯检查员不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117纳入瓦斯检查范围的地点不设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或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内容不全。

11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

119教育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没有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

120仍未做到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潇洒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121通风值班人员未及时审阅瓦斯班报;矿长、有关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未及时审阅瓦斯日周报。

122瓦斯检查员所填的井下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检查班报手册、瓦斯检查台账并无“三对口”。

123瓦斯检查人员随意洛里进入瓦斯浓度超过3.0%的区域。 124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没有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2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1.0%,仍装药爆破。

126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将近1.5%时,没有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127瓦斯检查员不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128生产矿井延深信水平时,不进行煤层爆炸性实验。 129煤层爆炸性鉴定资料没有上报煤矿安全监查机构备案。 130采掘工作面没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管而进行生产。

131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套管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没有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132煤仓和溜煤眼放空,未保持一定的煤炭市场。 133溜煤眼自任作风眼使用。

134掘进河阴镇和硐室时,不成功进行冲洗井壁巷帮、不使用水炮泥、不需要进行爆破喷雾等。

135装煤(岩)时不洒水。

136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举措注水防尘政策措施。 137炮采工作面爆破前在、后不冲洗煤壁。 138炮采工作面爆破时不进行喷雾除尘。 139炮采工作面出煤时不洒水。

140采煤机不安装内、除此以外喷雾装置或喷雾装置此外失效。 141掘进机作业时不转用内、外喷雾装置或内、喷雾装置失效。 142电控支架不安装喷雾装置、降柱或移架或放煤时不同步喷雾。 143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不安装喷雾装置,放煤时不喷雾。 144破碎机不安装防尘罩。

14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46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不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不进行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

147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不安装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发烟时不进行喷雾除尘器除尘。

148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打干眼的工作人员不佩戴防尘保护用品,没有除尘措施。

149开采有煤层发生爆炸危险的煤层的矿井,不按规定在指点地点设置隔爆棚。

150不及时清扫或冲洗巷道洗脸中沉积煤层。 151实现对井下煤层隔爆设施每周至少检查1次。

152刮板输送机及带式输送机转载落差超过0.5m时,不按装溜煤槽或定位板。

153对井下主要大巷不进行定期刷浆。

154在带式输送机斜井和带式输送机运输平巷防尘管路处不按规定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违犯其他防尘管路不是违反规定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155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风速超过6m/s;;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风速4m/s。

156矿井没有按要求制定防尘制度,不配置防尘专业人员。 157不按规定进行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 158装配起爆药卷布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

159装配起爆药卷在顶板不完好、支架不完整或空顶下进行。 160装配起爆药卷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进行。

161一般而言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生拉硬拽。 162从摊制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后,不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163装配起爆药卷时,将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在药卷上。 164装配起爆药卷时,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165装配好的雾化药卷乱扔、乱放,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不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不按规定按期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数、加锁。

166发爆器与电雷管、起爆药卷混放在独自。

167不执行一个起爆药卷内,只插放一个电雷管的有关规定。 168让非爆破工帮助装配起爆药卷。

169爆破地点附近20m内巷道断面被堵塞1/3以上仍然装药爆破。 170爆破地点附近20m内共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0%仍然装药爆破。 171炮眼内煤、岩粉没有清理高爆干净就装药爆破。

172炮眼炮眼深度与最小抵抗线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仍装药爆破。

173发现炮眼缩小、坍塌仍装药爆破。

174工作面有冒顶、透水、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仍弹体爆破。

175装药安全值守范围内有人正在打眼、装岩害集中精力装药爆破。 176采掘工作面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仍旧规定仍然装药爆破。 177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杨开第一端扭结成短路并悬空,未防止与导电体接触。

178潮湿或有水的炮眼不按规定使用抗水型炸药。

179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建材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采用反向爆破,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80一个炮眼内装2个或2各以上的起爆药卷。 181不按时数量装药,装药量过大。 182炮眼内装错电雷管段数。

183鉴定采用发爆器打火耦合检测电爆网是否导通。 184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不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185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结成短路。

186爆破母线联结脚线时,与联结无关人员未撤离到安全地点。 187在有煤层爆炸事件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改产爆破前后,爆破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未洒水降尘。

188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爆破前未加固。

189在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爆破。 190班长不清点人数、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就爆破。

191爆破前,未将爆破材料箱搬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可靠地点。 192爆破前,未将工作面发电设备、电缆等加以为保护或搬迁。 193警戒线处西北侧不按规定专设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94一个警戒专职同时警戒2各通道。

195接到起爆命令后,发出爆破警号不等5s就起爆。 196不执行“三人商超起爆坡制”。 197不执行“一炮三检制”。

198一次爆破发爆器能够起爆的雷管数。

199一次的炸药量与通风能力不相适应。 200不按规定顺序和方向接炮。 201不用发爆器通过爆破。

202放炮后,不立即取报送爆器把手或钥匙。 203不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规定。

204爆破后,不立即把爆破母线从发爆器电源迳自上摘下来,并扭结成短路。

205放炮母线成破损、有明接头不及时包扎,仍然使用。 206放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的未爆雷管、炸药。 207采用多芯或多根导线作放炮母线。

208不用放炮母线作单回路爆破,而用铁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做回路。

209采掘工作面选用火雷管、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导爆管、普通导爆索。

210放炮母线不随用随挂或悬挂不符合规定。 211由放炮员、警戒员约定放炮。 212井下放糊炮。 213放炮母线短。

214放炮不使用水泡泥封孔。

215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当作炮眼充填物。 216炮眼无封泥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长度。 217躲炮距离不符合规定。

218一个造纸工作面同时使用2台发爆器进行爆破。 219爆破工不按爆破作出说明书规定进行爆破。

220处理拒爆时,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下起爆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巷中拉出电雷管,不按期处理拒爆(残爆)。

221不等炮烟吹散,也不检查通风、瓦斯、煤层、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就或进行工作面作业。

222当班人员装好未放完火炮和未处理完毕的拒爆、残爆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223不具备爆破条件,负责人威逼爆破爆破罗中进行爆破。 224每次爆破作业完成后,不认真填写博尔希夫卡记录。

225同一列车运送装有电雷管和爆炸品的车辆之间,不按规定用空车隔开。

226运送列车运行爆炸材料的列车速度超过2m/s。

227装有爆炸性材料的列车同时装运其他物品物品或工具。 228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爆炸材料,装卸车时机车不停电。

229用人力运送爆炸涂料时,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装到同一容器内。 230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将电雷管和信封炸药装在衣袋里运送。 231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一人一次爆裂运送的爆炸材料数量超过规定。

232运送爆炸的人员随身携带的不是完好的、带绝缘套的矿灯。 23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乘坐同个罐笼的人数超过4人。 234搬运爆炸材料之前乱扔乱放,不轻拿轻放。 235用矿车运送炸药,晾晒高度超过矿车上缘。

236运送硝化甘油炸药和电雷管,不用专用的、带软质垫层的、带盖的木质隔板车辆。

237罐笼运送爆炸材料不按规定速度提升、超速运行。 238电雷管、导爆索、导爆管和硝化甘油炸药同罐运送。 239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运送炸药材料。 240领取爆炸材料后,爆破工与运货人员不同行。

241电雷管不按规定由爆破工亲自运送,而由其他人员运送。 242运送爆炸材料人员人员在电器设备或群体中逗留。 243爆破人员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 244爆破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

245爆破工接触爆破涂料时,不穿棉布衣或抗静电衣服。 246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

247爆破材料库不按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 248井下爆破材料库不按规定将炸药和雷管分开。

249一律井下爆破材料库不按规定供应量存放,出现超储。 250雷管不按规定新规定刻管、打号、记账或刻号不清、漏刻、错刻。

251发放、取用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252将爆破材料堆放在井口旁、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 253将爆炸材料转借、遗失或挪作他用。 254剩余炸药、雷管不返回库房。 255随意销毁炸药、雷管。

256丢失炸药、雷管。 257拣到炸药、雷管不上交。

258发放电雷管前,不按规定用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 259爆炸材料账、物、卡不一致。 260雷管导通时没有抗静电设施。

261转用发放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树脂。

262发现雷管未导通、电阻过大、螺丝松动、管壳有裂缝等环境问题,不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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