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民法治素质培养新型农民
作者:戚忠娇 王河
来源:《神州·下旬刊》2013年第01期
摘要: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新型农民,因为农民是新农村的建设者和管理者,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最大受益者。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本文写作的目的是让更多的人意识到提高农民法治素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农民素质 新农村建设 新型农民 一、提高农民法治素质的重要性
21世纪是竞争的世纪,虽然竞争形式多样,包括:经济竞争、知识竞争、综合国力竞争、信息技术竞争以及武力竞争等等,但是,在这些竞争中,最关键、最根本的还是人才得竞争。人是竞争的主体,而主体的素质是竞争结果的决定性因素。人的素质是人在遗传基础之上,经过环境和教育的影响形成的人的人的品格。农民的法治素质就是指农民知法、懂法、守法、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素质。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曾指出“在改善穷人的生活方面,决定性的因素不是国土的大小、能源和耕地,而是提高人口的质量。”由于农民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因此,及时的提高农民法治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农民法治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的运行,农民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守法,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但目前仍有不少地区农民的法律素质低下,法律观念淡薄,经常因不懂法、不知法、不用法,感觉到困惑和难度在增加,甚至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当农民遇到问题时更多的是不是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通过讲“情”来解决。更有些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但却不愿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利益。当农民之间发生利益纠纷时,他们更愿意寻求法律以外的手段来调节,比如舆论或是打架来解决。
三、农民法治素质淡薄的成因分析
农民法治意识淡薄是多因素的综合结果,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的“仁、义、礼、智、信”以及“中庸尚和”的思想,对农民的法制意识单薄的思想产生了深厚的影响。在农村很多时候大家都是“以和为贵”,很多人认为依靠法律解决纠纷是“伤和气”的事。一旦有人想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纠纷,他可能就会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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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甚者会面临着失去周围人的信任的危机。许多农民基于利益选择,只能选择倾向于传统伦理或乡土规范的行为来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 2、法律运行机制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过程中,一些看似简单的村民之间的矛盾一旦走上了法律程序,农民就开始担心,一方面,打官司需要一定的花费,很多农民由于家庭的原因难以支付相关的费用。农民片面的认为即使胜诉了,“赢了官司赢不了钱”的教训会使农民尽可能不用法律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手段;另一方面,打官司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这让申诉者望而却步。还有就是法律的审理过程通常比较长,很多农民想要的只是一个说法。以上种种法律运行机制过程中所产生的这些问题都对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产生了极大的错误影响。 3、农民自身因素的影响
当前,农村部分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很少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农民不知法懂法,思想守旧,近年来邻里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甚至民事转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农民不懂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选择非常规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利益,目的只是为了博得所处生活圈的情感援助。
四、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提高农民法治素质的对策分析
法治素质是构成国民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民的法治建设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法治村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问题中应有之义。针对当前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本文作了如下思考:
1、 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使农民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在农村,建立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必须着眼于提升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引导广大农民树立法律信仰,维护农民利益,着眼于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树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相适应、与法律规范相协调、与思想道德体系相符合的法治理念,发扬优秀的道德传统。提高农民的法治素质,从农民的思想观念上进行正确引导,使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与现代文明相适应,达到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2、改善普法方式
当前,农民在渴求致富的同时,更加渴求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希望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渴求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通过提高农民法治素质来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通过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及时纠正农民群众对普法观念的认识偏差。注重法律的有效性,普法宣传的案例,要尽量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针对农民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需求进行培训,要以案讲法,要进一步做好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为农民咨询法律、运用法律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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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贫困农民提供特别法律援助
当前,一些贫困的农民由于司法成本太高,无法通过法律维权。当一些贫困农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就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牺牲自身的一些利益和对方私了;另一种就是要面临着高昂的法律维权成本。在权衡之下,很多当事人认为法律维权的成本大于收益很可能就放弃维权。这就需要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为贫困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这样既有力于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也为有利于促进农村进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迟慧.新农村建设视域下的农民素质问题研究[J].广西农业,2009(4) [2]张时碧.和谐视角下我国新型农民素质现状及成因浅析[J].世纪桥,2009(4) [3]杨蓓.培育新型农民:新农村建设的关键[J].理论前沿,2006(10) [4]程建平.新农村需要新农民[J].调研世界,2006(1)
作者简介:戚忠娇,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学位:研究生;
王河,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政治学理论,学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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