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对使用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科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强化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生命不受侵害。特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提高责任意识。各有关科室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
律法规知识,并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科室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特别要加强对内部危险源和安全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
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科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危及人身体健康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各项措施到位。
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核医学科、介入科、CT室、放射科等科室的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在进行放射诊疗、核医学诊疗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无证人员非专业上岗。
四、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时,应当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保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伤害。在放射诊疗检查前,要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及危害,确保患者的安全。
五、制定与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程序。
六、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物品的科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物品的标志。
七、在诊疗室和贮存处的人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或者工作信号提示等。
八、放射装置的使用科室,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工作人员在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内,不许饮水、进食、吸烟或存放食品。
九、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放射性物品等应实行专库贮存,并严格按照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做到专人管理,设立台账,账物相符,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十一、使用、报废、销毁应严格按规定办理。
十二、如发生意外事故,科室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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