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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来源:一二三四网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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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 有效使用,根据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 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包括: (一)中央预算内 资金(包括中央交通专项及国债补助资金等); (二)省预算

内资金(包括省财政资金、省交通规费、省以工代赈资金、省 财政扶贫资金、民族地区“两项资金\"等); (三)地方自筹 资金;

(四)各种基建借贷资金(包括国债转贷资金);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 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只能用于列入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从国家、省补助 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

第三条 为便于管理,由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设立基 建财务账,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

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人审批、专项核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监 管。

第四条 市局交通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中的的 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 管理;

(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农 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和建设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三)

对全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资效益进行综合汇总分析。 第五条 市局拨付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程序:

(一)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3个工 作日内将50%资金拨付县级相关主管部门; 项目工程进度达到

50%后,经市公路局确认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30%; (二)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将资金 到位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通乡公 路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根据项目工程 质量和工程进展情况拨付计划补助资金; 对于通村公路建设项

目,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资金到位情况,在项目 开工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20%,项目工程进度达到50%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30%,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

第六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建设资金,现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价款。

第七条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按相关合同或协议办理。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项目工程 管理、工程监理等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 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 后签署意见。(二)财务部门审查。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 协议对业务部门审核后的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 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意见,单位领导人审核 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人同 意的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不得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

律的;

(二)擅自更改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不符合批准 的建设内容及标准的;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不符

合合同、协议条款规定的; (五)原始凭证不合法、结算手续 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开支范围不符合有关 规定或超预(概)算支出的; (七)不合理的额外负担和摊抓。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 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通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实事 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 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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