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的
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规[2017]3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1 【实施日期】2017.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若干意见
(哈政规〔2017〕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也随之大幅提高,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机动车占用车行道和人行道资源停放,影响交通组织和市民出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停车设施供给保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础概念
(一)本意见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公众服务、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地下停车场和地上立体停车场,供换乘地铁服务的300个泊 1 / 3
位(含)以上平面停车场和屋面停车场。包括:
1.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数量超出配建规定要求上限标准10%(含)以上,集中成片、独立出口、不对外出售,且超出部分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的。
2.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居住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3.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提供闲置停车泊位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的。 4.其他类型公共停车场。
(二)本意见所称自有用地是指哈尔滨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居住小区及个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空间及建筑退线空间。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适用区域范围包括道里、南岗、道外、香坊、松北、平房、呼兰、阿城、双城区的建成区。 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方式
(一)PPP(公私合营模式)投资方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
(二)社会资本方直接投资方式。社会资本按商业项目投资方式运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以及结合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建设公共停车场。
(三)自有用地建设投资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居住小区、个人利用自有用地,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立体停车场建设。 四、享受优惠保障政策的条件
对在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享受优惠政策:
(一)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公共停车场总泊位数量的10%;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停车诱导系统。 2 / 3
(二)在本意见实施后取得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的新增停车场,并已投入使用(不含
擅自改变用途重新恢复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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