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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代建制合同管理探讨

来源:一二三四网
建设工程代建制合同管理探讨 谢 平(中铁四局集团海外分公司,安徽合肥230023) 图1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1 概述 随着我国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政府投 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已逐渐由“投资、监管、建设、 使用”多位一体的模式向投资、监管、建设和使用职 能分离的模式转化,代建制作为新型建设管理模式 应运而生,工程建设由政府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 司负责管理,达到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的 目的,同时也能够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合同管理在 三方合同 图2指定代理合同关系 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已成为 与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等并列的一大管理 职能。代建制模式下,政府机构选定代建单位之后,都 图3三方代建合同关系 需要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规定合同涉及各 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 管理办法,合同协调机制及相应的奖惩办法。代建制 模式下合同管理与常规模式相比具有特殊性,本文对 建设工程代建制模式下的合同管理进行探讨。 并代理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 同,合同关系如图2所示。 2.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工 程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权、知情权,有 2代建制合同主要类型 代建制自从2003年在全国各地开始试点以来, 各地在不断探索适宜的合同类型,综合来看,主要有 以下三种模式。 2.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负责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有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使用单位有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 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有协助义务、差额拨款自筹资金部 分的供给义务等。三方代建合同存在三个合同主体,且合同标的在三方循 环中才能达到平衡,合同关系如图3所示。 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3代建制合同分析 代建制是一种新型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以及三方 代建合同模式在合同结构设计存在各自的优缺点,针对实际实施过程中 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代建制还在不断完善中。 委托代理合同模式下代建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属 的项目法人以及代建单位,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代建合同当事人, 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投资人的手中。这种合同模式的优点是可 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 主,由项目法人(或业主)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 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或业主)作为 委托方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业主与代建单位之 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业主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 程建设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用招标 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合同 关系如图l所示。 2-2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 以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缺点是使用单位不是代建合同当事 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增加了工程建设中的困难。一般在项目 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尚不存在的情形,适于采用此模式。 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下,代建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 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代理人)与 使用单位(被代理人)签订代建合同。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指定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 代理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 位以及代建单位,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代建合同当事人,政 府投资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这种合同模式的优点是 可以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缺点是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在选定代建单位后,实际上不可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 有对投资人的代表权,享有对使用单位的代表权,据以委托招 标投标并签订有关工程合同;代建单位拥有对项目投资资金的 管理权和对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权;同时代建单位的权限受到 政府投资部门以及使用单位的制约。 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完全掌握在 使用单位手中,实际上未对现行投资体制进行实质上的改革。 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下三方代建合同当事人为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合同对三方在 工程项目建设中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三方相互 3结语 代建制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体制改革方面具有积极推动 的作用,三种典型的代建合同模式具有相应的特点,在合同设 计及管理过程中仍在不断完善过程中。 约束。这种合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 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 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 ①三种典型的代建合同模式相比较而言,三方代建合同在 合同结构设计方面较为合理,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也能较好做到 相互制衡的效果,但目前仍存在与现行有关法规制度不相协调 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以调整、完善。 ②统一合同文本。三方代建合同有别于常规的双方合同, 相互关系相对复杂,同时代建制工程合同文本的标准化是项目 管理标准化的重要方面,有必要进一步推动合同标准化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 策目的;缺点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作为合同当事人,使得代建 制度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 上存在体制不清的问题;同时在实践上委托代建的项目建设完 成后,委托人(各相关政府)作为直接的当事人,不得不面对不 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的投诉,在现行法律体系 下,无法使建设单位从非专业领域工作摆脱出来;三方合同还 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有关合同条款中对各方责任和风险界定还 存在未明确的地方,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 情况时常发生。 标准合同可以规定了工程建设合同主体方的责任、权利及义 务,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方法。它作为一定范 围内(行业或地区)的工程惯例,能够有效加强工程合同管理, 促进代建制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1.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梁慧星.“双方合同”或者“三方合同——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 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与委托代建合同、指定代建合同模式的 差别主要体现在代建单位的权限上。委托代建和指定代建模 式,代建单位的权限是根据政府投资部门(或使用单位)的委托 享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管理权。三 方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的权限,是根据三方代建合同的约定享 (上接第171页) 合同”模式分析”『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 [3]林基础.现代工程项目三方合同系统研究口l中国工程科学,2008(1 1 [4]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紧靠着独立房屋,可稍移位,但不必保留间隙。单线路两旁的房 屋按真实位置绘出,道路可略移位,保留0.2ram的间隙。铁路、 公路与河、渠并行不能同时按真实位置绘出时,一般的以铁路、 一个方里格选取15个左右,选取时首先应选取原区域的最高 点和最低点;其次是道路交叉点,各种重要地物的高程。另外选 取适当地貌符号:点状符号、现状符号、面状符号。为了便于快 公路为主,按真实位置绘出,河渠可适当移位表示。双线路在堤 上通过时,可绘到堤端。道路通过散列式居民的不宜中断,按真 实位置绘出。铁路和公路要表示涵洞,机耕路上的涵洞不表示。 双线河上的桥梁一般要选取;火车和汽车渡口、隧道应表示;路 堤、路堑地高于lm且长度大于5ram应表示。 2.5水系及附属设施 速阅读等高线,可适当加注等高线注记。 2_7植被 地类界的凹凸部分小于2mm时可综合,水稻田不填植被 符号,在附注中说明。居民地内及外围的零星树木可不表示。当 不同类型的植被交错分布时,可以将小面积的某类型的植被并 入附近面积较大的另一类型的植被中。 2。8境界 2.5.1水系的选取 面积小于12mm 的池塘不表示,双线河流全部选取。图上 大于0.5mm的双线河渠用双线表示,小于0.5mm的双线河、渠 用单线表示;长度小于15mm的单线河、渠一般不表示,河、渠 间距不小于5ram。 2.5.2图形的概括 境界是区域的范围线,在1:5000的地形图上表示到乡、镇 及国营农、林场界。 3结束语 1:5000地形图的编绘是一个很繁琐、很细致的工作。我 们要在实际作业中不断地摸索经验,以便能做出优质、快速的 地图,来满足国防建设、资源开发、国土整治、环境保护、水利建 设、农业发展、防灾抗灾、文化教育等方面的需要,为各级政府 宏观决策提供有力的保障。 河流的图形概括目的在于舍弃小的弯曲、突出弯曲的类型 特征。保持弯曲的基本形状,保持不同河段弯曲程度的对比,保 持河流长度不过分缩短,河心岛只能取舍不能合并;湖、泊只能 取舍不能合并。水量大的、有特殊性质的(温泉、矿泉)处于重要 位置上(如铁路或公路边)的井、泉应表示。堤分主要堤和一般 堤,一般只表示高lm以上的堤。 2.6地貌和土质 1:5000地形图地貌最常用的表示方法是等高线。现在用 DEM生成的等高线省时、便捷。等高线应与地物关系处理好。 等高线遇到房屋、公路、双线河、渠、冲沟、陡崖、路堤、路堑等符 号时绘至符号边线。在等高线比较密集的等倾斜地段,曲线间 距小于2mm是首曲线可省略不绘。高程注记选取的密度一般 参考文献 [1]祝国瑞,郭礼珍,尹贡白,徐永利.地图设计与汇编fM].武 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 心.地图制图[M】.哈尔滨: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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