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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来源:一二三四网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1、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认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2、植物检疫的目的?

答: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本地造成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于植物、植物产品贸易。

3、哪些物品应该接受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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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

答:《植物检疫条例》将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

5、我国现行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全国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地方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

昆虫:菜豆象、蜜柑大实蝇、四纹豆象、苹果蠹蛾、葡萄根瘤蚜、美国白蛾、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红火蚁、扶桑绵粉蚧;

线虫:腐烂茎线虫、香蕉穿孔线虫:

细菌:瓜类果斑病菌、柑桔黄龙病菌、番茄溃疡病菌、十字花科黑斑病菌、柑桔溃疡病菌、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真菌:黄瓜黑星病菌、香蕉镰刀菌枯萎病菌4号小种、玉蜀黍霜指霉菌、大豆疫霉病菌、内生集壶菌、苜蓿黄萎病菌;

病毒: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烟草环斑病毒、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

杂草:毒麦、列当属、假高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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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河南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哪些?

答:南瓜实蝇、西方花蓟马、谷象、小麦全蚀病菌、小麦腥黑穗病菌、马铃薯环腐病菌、大蒜细菌性心腐病菌、花生根结线虫、小麦粒线虫、苹果锈果病、黄顶菊。

7、哪些情况需要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答:种子、苗木生产、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种植前十五日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种植。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调运前要按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

从外地调入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重新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海南省等南繁基地托运、邮寄或自带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后报省植物检疫机构核签植物检疫证书。

农林院校、科研、种苗繁育等单位或个人,研究、试验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试种。

8、调运检疫手续如何办理?

答:(1)申请:提交《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2)审查: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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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根据检疫结果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9、什么条件可以获签《植物检疫证书》:

答:(1)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零星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在零星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证书;

10、如何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答:(1)申请:种植前15日提出种植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种植。植物检疫机构在7日内答复。

(2)审查:按照产地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

1.田间调查:根据不同的作物在生长期间调查2~3次。

2.室内检测:如发现可以病株或者症状,进行采样,进行室内鉴定。

3.疫情处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采取熏蒸、烧毁、深埋、拔除,或改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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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经田间调查和室内检测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或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1、为什么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从国外引进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可能导致检疫性病、虫、草传入我国,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对于疫情发生过的国家和地区尽量避免引进;

可以对输出国提出检疫要求,使输出国提供符合中国要求的官方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从而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风险;

可以使引种单位做好入境后的隔离试种和疫情监测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携带危险性病、虫、草,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传入,扩散造成危害;

可以维护引种单位的利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引种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和协议中订明中国的检疫要求。这样一旦发现检疫性病害,引种单位可以向输出国进行索赔。

12、国外引种检疫手续如何办理?

答:(一)申请阶段。引种单位向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

2、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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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进后的种植计划;

4、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种植地点审核表;

5、从同一原产地再次引进相同种苗时,应同时提供前次引进种苗种植期间疫情监测报告。

(二)审查阶段。材料齐全,植物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查,超出权限报农业部审批。

(三)决定阶段。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1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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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 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

(六)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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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15、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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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收非法物品

16、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扣留、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13、为什么对首次引种的作物进行隔离试种?

答:(一)有利于发现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新的环境中有些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因缺乏自然控制因子,或者有适宜爆发的条件而产生危害;

(二)可以有效的防治传入检疫性有害生物。隔离试种环境相对比较独立,一旦发现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可以立即采取封锁控制措施,可以有效的防止国外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检疫性病、虫、草的蔓延传播。

(三)可以弥补口岸检疫的不足。口岸检疫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有些病害不易被发现,而在生长期间容易表现出症状,防止因漏检发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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