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保险公司:
接受贵司的委托,就18位老干部向贵司提出补发养老保险金请求的事项,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仅供贵司参考:
一、根据贵司与相对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固定年金或养老金领取期从交费期满的次月至本合同责任终了时止”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定为50、55、60、65周岁四档,被保险人可选其中一档” “到达第七条约定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可按第五条规定按月领取固定年金或养老金,因性别不同其领取数额见附表”可知:养老保险金的领取应当在缴费期满后开始,同时要求具备领取人的年龄达到双方约定的四档年龄段的要求,且养老金的领取方式为按月或按年领取。
二、自省公司业务管理部对保险规则作出解释后,贵司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在缴费期届满之前年龄已达领取档,而相对人要求从年龄届满时起领取养老金的情形。
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事务,应当尊重合同的约定,既然双方约定保险金的领取是在费用缴轻以后,那么当事人应当尊受该约定。
四、如果贵司同意对这18名老干部的补发请求,会给其他同类型群体一个引导,造成大范围甚至是全国性的补偿要求,对贵司不利。
综上,就8位老干部向贵司提出补发养老保险金请求的事项,我们认为,贵司应当慎重考虑是否给予补发。
此致
辽宁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啯交换机
律师:******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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