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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
试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抵税财物拍卖变卖【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征﹝2005﹞11号【发文日期】2005-06-30【实施时间】2005-06-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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