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切坡、深基础(坑、槽)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高切坡、深基础(坑、槽)施工安全,根据建设部、市建委、安检总站有关文件要求和建筑施工标准、规范的规定,对项目部高切坡、深基础(坑、槽)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作出如下规定:
1.适用范围:凡涉及高切坡、深基础(坑、槽)施工、人工挖孔桩开挖深度在5m以上的现场适用于本规定。
2. 高切坡、深基础的界定
2.1. 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12m或土质边坡超过6m的边坡。
2.2.深基础(坑、槽):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础(坑、槽)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础(坑、槽)。
3.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3.1.基本规定 3.1.1.开工条件
3.1.1.1项目部班子组建健全,相关人员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3.1.1.2凡属于高切坡、深基础界定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部门审核,并根据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由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现场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方案进行完善,由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部门签字认可后方可按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3.1.2作业人员
3.1.2.1参加施工作业人员应体检合格,有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不得上岗作业。
3.1.2.2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入场安全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1.2.3参加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必须佩带工作证(卡)并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中严格遵守本安全技术管理规定,不违章作业,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穿衣着鞋,正确使用、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1.2.4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3.1.3.作业环境
3.1.3.1高切坡、开挖深度大于2m的深基础(坑、槽)应设置双层防护栏杆,高切坡应在坡顶距切坡边不小于1.5m的范围内设置双层防护栏杆。
3.1.3.2在设有支挡工程的地质不良地段作业时,除考虑分段开挖的同时,还应分段修建支挡工程。
3.1.3.3当在滑坡地段开挖时,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开挖,弃土不得堆放在主滑区内,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严防塌方。
3.1.3.4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为:电杆1.0~1.5m,拉线1.5~2.5m,并视土质决定边坡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示警。
3.1.3.5在公共场所如道路、城区、广场等处进行开挖土方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四周设置围栏和护板,设立警告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3.2.高切坡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3.2.1高切坡作业前,项目部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高切坡开挖前,必须了解土质、地下水等情况,技术负责人开工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详细交底并成记录,完善签字手续。
3.2.2项目部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或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联系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渗漏时,项目部应组织排水,对切坡采取保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切坡时,项目部应合理选择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3.2.3高切坡设置护壁支护时,项目部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物等情况编制支护专项方案。
3.2.4高切坡不宜堆放土方和建筑材料,如不可避免时,一般应距高切坡边缘不小于2m,弃土堆高不超过1.5m且不超过设计荷载值。
3.2.5机械开挖土方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其他作业。 3.2.6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安排专职人员对切坡上方进行监视,防止上方坍塌和物体坠落。安全员要随时观察高切坡是否有滑动的可能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观察或监视应落实专人负责并形成书面记录。
3.2.7作业人员需拴好安全带,拴挂安全带的绳索应设置可靠,并应垂直设置,不得在同一安全绳上拴两人以上。
3.2.8高切坡开挖中遇到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
3.2.9开挖作业面应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同时作业,严禁在切坡下方作业、休息,边坡上方有人作业时,下方严禁站人或停留。
3.2.10项目部应根据高切坡使用时间(临时或永久性)、土的种类、物理力学性质(内摩擦角、粘聚力、密度、湿度)、地下水等情况确定放坡坡度和开挖方式。
3.2.11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还应符合如下规定:
土的类别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硬 一般性粘土 硬、塑 软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1:0.50——1:1.00 碎石类土 土 充填砂土 注:1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m,对硬土不应超过8m。 1:1.00——1:1.50 边坡值(高:宽) 1:1.25——1:1.50 1:0.75——1:1.00 1:1.00——1:1.25 1:1.50或更缓
3.2.12项目部应重视高切坡的监测,按现行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高切坡土体及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位移水渗透影响,支护结构的变形和应力等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支护结构和施工方案。
3.3深基础(坑、槽)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3.3.1深基础(坑、槽)作业前,项目部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深基础(坑、槽)开挖前必须了解土质、地下水等情况,查清地下埋设的管道、通讯、电缆和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物。技术负责人开工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形成记录,完善签字手续。
3.3.2项目部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或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联系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项目部应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础(坑、槽)时,
项目部应合理选择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3.3.3深基础(坑、槽)设置护壁支护时,项目部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物等情况编制支护专项方案。
3.3.4深基础(坑、槽)不宜堆放土方和建筑材料,如不可避免时,一般应距基础(坑、槽)边缘不小于2m,弃土堆高不超过1.5m且不超过设计荷载值。
3.3.5项目部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基础(坑、槽)内造成土体破坏,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槽)壁的稳定情况。
3.3.6基础(坑、槽)开挖应连续施工,尽量减少无支护暴露时间,开挖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3.3.7开挖深度在10m 以上时,每班施工作业前应先送风15分钟以上(风量25L/s),并采取有效手段对桩内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正常后才能进入桩内作业面进行作业,并保持桩内通风良好。同一人在孔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h。
3.3.8桩内的通风、检测等工作,项目必须派专人负责管理,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并按规定作好原始记录签字。
3.3.9深基础周边设置不低于1.2m高的双道防护栏杆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色标灯,深基础夜间严禁施工。孔内停止作业时,必须盖好孔口防护板。
3.3.10作业人员上下孔井,应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爬梯,并定期对爬梯进行检查,禁止蹬踏固壁支撑或在土壁上挖洞蹬踏上下。爬梯应采用≮Φ14的圆钢制作,每节爬梯长度不得大于2.1m,宽度不得大于50cm(详附图)。爬梯挂钩的弯曲后长度不得小于8cm,弯曲角度不得小于1800,爬梯踏步间距不大于25cm,爬梯踏步应焊接牢固可靠。第一段爬梯之悬挂支撑物必须牢固、可靠。桩孔内壁应设置尼龙保险绳,并随挖孔深度增加放长至作业面,作为救急之备用。
3.3.11深井吊运弃土使用辘轳吊运时,辘轳支架要安装牢固,绳索要坚固,并经常检查支架和吊具、挂钩卡环是否牢固、可靠,井内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当装运挖出土方的提桶上下时,孔内作业人员必须停止作业,并站在防砸板下方。由桩孔内往上提升大石块时,必须将大石块破碎后装入提桶内,并且提桶内弃土或石块不高于桶口,提升时保持匀速。提桶的大小应根据孔径尺寸而定,孔径小于1000时,提桶的直径应不大于300,提桶深度不大于400;孔径尺寸大于1000时,提桶的直径应不大于400,提桶深度不大于500。提桶与挂钩、卡环的连接部位必须可靠,应经常对提桶、吊具进行日常检查,并形成记录。
3.3.12当桩孔挖至5m以下时,应在距孔底面3m左右处的护壁凸缘上设置不小于桩
径1/2的防砸板;挖至10m以下时,还应在距孔顶2m左右处和中部左右分别设置一道防砸板。防砸板用厚度不小于4cm木板制作,防砸板须设置牢固、可靠,每班前应对防砸板及其设置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可靠后方可下井作业。
3.3.13吊运时,应确保井上、下作业人员迅息畅通,井上作业人员要听取下方人员指挥,往下运送提桶时,应先通知井下作业人员,以免砸伤井下人员。
3.3.14井下必须设置36V以下低压照明,特别潮湿环境应设置12V低压照明,采用湿式作业法时,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
3.3.15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电器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
3.3.16项目部应重视基础(坑、槽)的监测,按现行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要求对基础(坑、槽)及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位移水渗透影响,支护结构的变形和应力等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支护结构和施工方案。
4.其他
4.1项目部应将高切坡、深基础施工列入重大危险源并实施监控,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形成记录。
4.2项目部应配置相关应急设施、检测设施、防护措施: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绝缘靴、绝缘手套、气体检测仪、送风设备、担架、爬梯、防砸板、安全帽等,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
4.3除执行本管理规定外,尚须执行国家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4.4本管理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 4.5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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