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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的通知
【标 签】企业技术中心【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5﹞352号【发文日期】2005-11-28【实施时间】2005-11-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公 告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5]64号
2005-10-18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事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410号)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规定,经审定,确认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等37家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分中心为第十二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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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5年评价结果,江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决定撤消上述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一、第十二批国家认定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及分中心名单 二、撤消的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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