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办理时限法律依据1、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工程款给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资纠纷问题。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方工程款给付问题、交通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仲裁机构或劳中致使劳动者身心权益受到损动人事争议仲害问题、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施裁机构工单位与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资福利、岗位安排、人事调整问题等。一、调解仲裁途径本区域内管辖的纠纷案件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十六条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2、交通运输系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劳动人事争议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仲裁机构名、辞退、辞职、离职等情形发生的劳动争议。本区域内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任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的第 1 页
法制工作的机
途径诉求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警告、吊销从业资格证件、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交通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强制消除、强制卸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行为不服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二、行政复议途径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县)交通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期30日。条 (诉求1至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十一条)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级市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行为不服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级交通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本级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第 2 页
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将征地拆迁补偿款付给权属单位或个人。(依据《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法律依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如修建高三、行政裁速公路、农村公路等)征地拆决途径迁纠纷与经济补偿问题投诉。各级人民政府事发所在地(属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四、国家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偿途径权益并造成损失,要求造成损失的交通运输部门给予赔偿各级交通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职权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 3 页
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2.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3.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1、交通运输系统内公务员对涉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及本人的人事处理、考核结果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处分决定、工资福利发放等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不服主管部门管辖。公务员主管部4.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门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5.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6.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五、申诉途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条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十四三十日。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申诉规定(试公务员法》第九十行)》第二十四条)条,《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 4 页
径
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3、交通运输系统内事业单位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考核结果、处分决定、工资合管理部门管辖。福利发放等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事业单位人事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综合管理部门部门管辖。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其他情形。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条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2、《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复杂的,可以适当延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诉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超过三十日。(《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转发中共中央组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织部、人力资源社会》第十八条)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1、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交通运输工程不合格投诉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所在地(属地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项目投诉情况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处理答复时间第2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测、鉴定、专家评审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内。投诉人捏造事实、投诉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六、交通工程举报投诉途径2、交通工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工程招标招投标,或在招投标过程中存投标工作监管在围标、串标等情形的投诉部门项目所在地(属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一条第 5 页
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1、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相应的投诉处理决定。(依据《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2、城轨类投诉,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九条)法律依据公路、水路旅客运输中一方未按照规定履行运输合同,或是在履行合同、提供运输服务过七、交通服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及严重违约务消费投诉违规行为,导致另一方利益受途径损的服务消费投诉。(如反映乘坐城轨、出租车等遇到的问题投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辖区交通运输服务投诉(属地管理)1、《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9月修正)第二条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八条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九条1、检举、控告交通运输系统内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八、检举控告途径监察委员会对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作风、履行职务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由监察机关具体规定2、举报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职人员渎职、贪污受贿犯罪的监察委员会公职人员渎职、贪污受贿犯罪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 6 页
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1、市管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施工许可1.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事务中心审批的国省道新改(告知理由),一次建项目、国省道路面改造项目和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定20个工作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2、《广东省公路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条2、市管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公路、水运工程)1.总投资限额5000万元以上农村公路(指县乡公路以及村道)新、改建项目,以及大桥以上桥梁项目。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省道新改建项目(除跨地级市以上项目)。(告知理由),一次3.惠州市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水运建设项目。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定20个工作日1、《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第二条2、《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3]439号)第一条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第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5、《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第十一条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5号)第十一条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5、《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11号修正)第十八条1.总投资限额5000万元以上农村公路(指县乡公路以及村道,下同)新、改建项目,以及大桥以上桥梁项目。市交通局基建2.省道新改建项目(除跨地级以上市的省道新改建项目)、省道路面改造项目。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管理科3、市管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3.公路养护工程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政府(告知理由),一次计审批(公路、水运工程)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性告知补正材料。通知》(粤交规〔2018〕128号)确定的市级审批项目。4.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批。法定20个工作日第 7 页
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4、市管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审查,符合条件的,席令2003年第5号)第十五条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议,由竣工验收委员(国务院令第545号)第五条会拟定竣工验收鉴定1.总投资限额5000万元以上农村公路(指县乡公路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书;不符合条件的告以及村道)新、改建项目,以及大桥以上桥梁项目。(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六条知申请人按要求补齐2.省道新改建项目(除跨地级以上市的省道新改建项5、《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材料或退回。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目)、省道路面改造项目。交通部令第2号)第六条核对申报材料,并对3.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6、《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竣工验收委员会拟定4.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项目。2007年第3号)第二十九条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7、《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意见进行审核,符合(2008年交通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五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条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工8、《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作。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第31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5、超限运输车辆跨县、区行驶市地方公路管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农村公路行政许可县、乡道公路审批理总站路政股法定20个工作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3、《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6、县际及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县内客运、包车经营许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全市县际及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县内客运、包车经营(不予受理应当告知许可工作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定20个工作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82号修订)第十九条7、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九、行政许可途径全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工作。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定20个工作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38号)第七条第 8 页可途径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1、《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51号)第七条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第八条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六条4、《惠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七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修正)第八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第十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第十一条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条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第4号)第四条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四、六、二十四、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三条。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部令第52号修正)第六、八、十七、十八、十九条。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修改)第八条第3项。8、出租汽车(巡游、网约)经营许可(惠城区、仲恺区内)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负责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工作。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0个工作日9、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负责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工(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作。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定20个工作日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市交通局陆路运输管理科1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负责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工作。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定20个工作日负责全市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工作。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定20个工作日12、港澳企业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道路客运除外)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负责全市港澳企业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道路客运除(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外)审批工作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60个工作日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负责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工作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定20个工作日第 9 页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八、二十二、二十三条。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部令第52号修正)第六、八条。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十一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至第十五条3、《惠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七条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第十二条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八条。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9号)第十四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14、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负责全市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工作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定20个工作日15、出租汽车(巡游、网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惠城区、仲恺区内)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负责(惠城区、仲恺区内)出租汽车(巡游、网约)(不予受理应当告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工作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定20个工作日16、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负责全市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定20个工作日市交通局水路运输管理科17、省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负责省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定20个工作日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2、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3、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修正) 第八十四条第 10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六十六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5、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6、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7、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8、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9、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10、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1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12、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1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第 11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 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1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15、未取得巡游车营运证的车辆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或者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或者计程计价设备的16、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或者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的;未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17、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或者涂改从业资格证的。18、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19、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20、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第 12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47号) 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48号)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48号) 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50号) 第三十四条《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51号)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正) 第五十六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21、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22、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23、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24、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25、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26、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2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第 13 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正) 第六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28、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29、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3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31、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32、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33、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第 14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修正) 第六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修正) 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三十八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34、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35、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36、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37、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38、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3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第 15 页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三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四十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四十一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部令第17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部令第17号修正) 第五十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4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4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4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4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44、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不合格的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第 16 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部令第17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部令第17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修正) 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45、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46、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或者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班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班次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的。47、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第 17 页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48、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超限超载配客(货);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的49、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 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50、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的5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的5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的第 18 页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修订) 第七十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修订) 第七十条第二款途径诉求受理部门53、擅自占用公路的;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54、公路接线设置道口;拆除分隔带;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55、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十、行政处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本级交通运输罚途径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部门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56、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57、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58、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受理范围本级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第 19 页
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 第五十二条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正)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七条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依据《交通行政执法检改)查行为规范》第四十条)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八十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59、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6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61、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62、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63、未经许可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4、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65、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第 20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九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66、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67、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68、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69、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70、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7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72、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73、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74、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第 21 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五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75、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76、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7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78、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79、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80、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8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第 22 页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82、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83、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84、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85、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86、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87、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88、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第 23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五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五十八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89、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90、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9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92、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93、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94、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第 24 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第八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 第四十二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95、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96、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97、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98、在航道上设置渔网、渔栅,妨碍航行安全的99、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100、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101、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划定区域挖砂的102、不报告或不及时打捞沉船的103、触碰航标不报告的104、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105、危害军用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军用航标工作效能的106、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未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的;依法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未接受航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未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的第 25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 第四十三条《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九条《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九条《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九条《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九条《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九条《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2006年粤府令第110号) 第十七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107、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108、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109、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中修,施工单位未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施工人员未穿着统一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未设置明显作业标志,施工路段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标志,未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的110、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第 26 页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38号)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 第七十五条《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途径诉求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111、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112、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113、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114、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115、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第 27 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六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六十二条途径诉求116、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117、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1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119、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1、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2、违法在规划港区范围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3、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车辆和相关设备4、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七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5、有超载行为的车辆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十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二十五条)人,并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6、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7、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十一、行政本级交通运输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强制途径部门场调查处理的《广东省公路条例》(2012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二条本级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强制行为第 28 页
强制途径途径诉求8、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9、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1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11、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12、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13、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部门受理部门受理范围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受理时限办理时限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二十五条)人,并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改) 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1.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十二、政府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信息公开途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制作或获取信息的本级交通部门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第二十条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上级2、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监认为交通运输部门不依法履行察机关或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阻碍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的主管部门制作或获取信息的本级交通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 29 页
途径诉求受理部门1、当事人对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服2、当事人对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不服的4、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因阻水淹地、施工炮损、渣土运输及堆放等原因造成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物产利益受损;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涉事双方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问题投诉;5、公路、水路旅客运输中一方未按照规定履行运输合同,或是在履行合同、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及严重违约违规行为,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的服务消费投诉类6、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与相关十三、司法利益人因企业收购、合并、撤有管辖权的人途径销、重组、分立等经营活动造成的经营合同纠纷问题投诉类民法院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如交通运输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由司法机关具体规定第 30 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途径诉求8、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工程款给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资纠纷问题9、交通运输系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情形发生的劳动争议。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如修建高速公路、农村公路等)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11、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服,1.对该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出复查请求的,由人1、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均2.对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采用网络、书信、电子邮3.对该部门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十四、信访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信访机构行处理。)途径式,对涉及交通运输部门职责4.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者投诉请求5.该部门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服的,信访人可以自6.依法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1、《信访条例》2、《广东省信访条例》第 31 页(《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广东省信访条例条及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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