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舟边 ESSAYS l絮语 明朝的漕运之害 文I王国华 明代,东南地区的粮食经运河输入京师 公粮,是中国历史上相当重要的词汇。历 朝历代,农民都要把土地上生产的粮食拿 湖广、河南和山东六省,宣德时最高达 六百七十四万石。古代十升为一斗,十斗为 一出一部分或大部分无偿交给政府,即“纳粮”。 漕运是跟纳粮密切相关的,我国南方富庶,粮 食产量大,可运至北方售卖。但古代交通不 便,人们还不会修建公路,土道一下雨就泥泞 不堪,水路遂成重要运输手段。古代的正史、 野史中,“船”出现的频率可能比“车马”“轿 石(斛)。按相对标准的计量,1升米重约 1.25斤,1石米重量就是125斤,但“石”作为 计量单位,标准是120斤(一石四钧,一钧30 斤),而我国古代计量向来混乱,俗语“+里 不同音”,计量单位根据时间、地点的不同, 变数也很大。据说,万历年间一石就合现在的 子”还多,由此可证彼时水路交通的普及。但 河流几乎都是从西向东流,南北运输的河流主 要靠人工开凿,即所谓运河。一个“运”字说 明实质——开凿之后主要用来运人和物。 最著名的京杭大运河是隋炀帝的“政绩 188斤左右。古代人口少。亩产低,生产率低 下,能凑够六百多万石,对当地百姓来说就已 是赤裸裸的搜刮了。这些漕粮主要给驻守北京 和东北、西北边疆的军队作为军饷。 关于漕粮运输,明代先后使用过三种方 式。最早是“支运法”。即在淮安、徐州、临 清、德州等地设仓收囤。各地应缴纳的粮食就 近运至四仓,再由运军分段接运至通州、北 京。节节接运,故名“支运”。这里有两个细 节,其一,漕运不仅是官方承担的事儿,农民 工程”。其实在这之前,历朝历代的帝王们都 很重视此事,春秋吴王夫差就曾开凿邗沟以通 江淮,以后的唐宋元明等朝,不断疏浚和治理 运河,使其运输粮食(漕运)的功能越来越强 大和完善。在运粮的同时,亦间接方便了南北 物产的交流,促进了整体经济的发展。到了明 朝,漕运机制已相当成熟。首先在中央设置相 也可参与运粮,如参与运粮则免纳当年税粮; 如果纳当年税粮则可免除运粮,相当于二选 一应官职。初置京畿都漕运司,后置漕运府总兵 官。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又设漕运总督, 品级为从一品或正二品。与总兵官同理漕政。 。按当时计算,民运的比重约占支运的四五 成;其二,运军从各仓支出的粮,不一定是该 仓当年的进仓粮。仓里的粮食并非即收即放. 在地方上。以府佐、院道和科道官吏及县总书 等(均为地方长官的副手)掌管本地与漕运有 关事宜。州县以下由粮长负责征收和解运,粮 长下设解户和运夫,从上至下,密如蛛网。 而是一年压一年,使仓中总有存粮,以便稳定 存量,保障供给。 宣德年间,“支运法”改为“兑运法”。 即各地漕粮先运至淮安和瓜洲(今扬州邗江 区),兑与运军转运。百姓不再全程参与运 85 征运漕粮的有南直隶、浙江、江西、 舟边I 絮语I ESSAYS 输,军运的费用则由农民承担。这样做的好 处,是农民可以省出时间来从事耕种。起初 贯的做法。上级当然只能追责到官员,至于普通 运军违法违纪,乃官员御下不严,是他自己的责 任。但从实际情况看,官员多为临时委派,对运 军的实际管辖手段和效果几近于无。责任与义务 两层皮,以致无法管理。 那么运军就是罪魁祸首了?也不尽然。张 “兑运”与“支运”并行,而后“兑运”渐居 优势。到成化年间,漕运都御使滕昭又将“兑 运”改为“长运”,即由兑运的军官过江,径 赴江南各州县粮食生产区交兑公粮,农民不再 参与运粮,但要增纳所谓的过江费用。自此, 除白粮仍由民运外,普遍实行官军长运制度。 从支运、兑运到长运的过程,其实就是老百姓 逐步退出参与运输的过程,也是各项苛捐杂税 逐步增加的过程。 看似完美的漕运制度,仔细打量却弊端丛 生,人人自危。张瀚在《松窗梦语》、顾起元 在《客座赘语》中对此均有详细的描述与深刻 的反省。 整个漕运过程中,最明显的受害者竟然 是负责督运的官员。这听起来有点奇怪,但事 实就是如此。按顾起元的说法,运军中太多奸 诈刁顽之徒。一到运输时间,他们家中妻子儿 女衣食之需、酒肉之费,甚至连吃喝嫖赌的花 销,都取之于兑运的粮米。收兑粮食时,为了 赚取钱财,明明收到了2.0斤,却改写成30斤, 自己私藏10斤的钱。还有的收受贿赂,听任缴 粮者往粮食里加水添土,一百石实际只收了不 满六七十石粮食。船未离码头,粮米已经亏损 无数。到了中途,为了弥补前述各项费用,运 军便开始大肆盗卖船上的粮米。但运到目的地 后亏损怎么办?而且这是铁定要亏损的。若东 挪西凑还能补上账目,运军会让船顺利上岸。 若补不上,他们干脆把剩下的粮米全部卖掉, 凿沉船只,诡称被激流冲跑了。惹祸之后,也 有的运军直接跑掉——天地之大,往哪里去找 一个小兵?船只到岸入仓,若亏欠太多,无论 审查、动刑,还是赔补钱财,却都由当官的一 人承当,鲜有让基层小兵抵罪的。很多官员定 罪入狱,扣发俸禄,卖掉家产,绵延多年都结 不了案,而运军们领了新的运输任务,跟着新 的督运官继续千。 后来的运官因为任务紧急,明知其中猫 腻。也不敢追问。当时的主流舆论普遍认为挂欠 之法严于官而宽于军,且在整个系统的管辖上也 是对官员严苛,对普通军士则纲纪废弛,因此运 官日益困窘,而运军日益刁蛮。不过从管理程序 上看,这似乎也没什么问题,层层追责,这是一 86 瀚在《松窗梦语》中说,大多运军家中的父母 妻儿全赖其一人收入。但在出发前,有的运军 能预领到半年的粮米,有的一粒米也领不到, 屡遭克扣与盘剥,以致“众心不服,易于犯 法;及责赔补,辄先逃避,无产堪变,贻累各 官”。运官要置办行李、轿伞,到岸要有交际 之费,到了粮仓,见到衙门里的书吏要有常例 之费,否则就会被刁难。这些花销皆取资于运 军,来源于他们的“行粮银两”。运军作奸犯 科,貌似也是迫不得已。至于遭遇洪水激流不 幸淹毙的,并不在少数。出一趟差,等于玩一 次命,面对滔天巨浪,心中的苍凉一言难尽, 其不法行为可视为上演“最后的疯狂”。 而被盘剥最苦的,应该是最底层的农民。 自兑运改为长运,每一石米除了这一石正数 外,还要加收各种耗损之米,另有运军的过江 盘费等。运船是官造的,修补篷桅锚缆等项费 用由政府补给,运军出发前还有行粮之赏,船 上允许夹带各地土特产,从此地运到彼地以营 利。按理说,他们不该再敲诈农民,但运军和 运官的各种花销,到头来几乎都要转嫁到农民 身上。运一斤米,成本可能达到三四斤,农民 再无可推之处,只能逆来顺受。实在没办法, 或逃亡,或起义,给垂垂将堕的大明王朝以最 后一击。但在某些地方,州县官员偏袒本处百 姓,逼迫运官收下百姓交来的成色不够的粮 米,加水者有之,掺土者有之。运官收下一石 米,经簸晒之后,损耗竟然将近三四成。 如此一来,所有参与漕运的人,都是受 害者,又都是加害人。这种看上去十分完备的 机制,实则漏洞百出,根本经不住考量。以现 在的角度看,如果放开粮食市场,让民间资本 介入运输,政府花钱购买现成粮米,未必就有 这么多矛盾和受害者,成本或许也会降低。可 惜古人不懂市场的力量,以为自己可以大包大 揽,以“父母”自居,这就只能自作自受了。 (作者系文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