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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园林绿化和市政管理知识

来源:一二三四网
园林绿化和市政管理知识

一、名词解释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2、城市绿化覆盖率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3、城市绿地率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面积)×100%

4、古树名木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二、问答题

1、谁是城市各类绿地与古树名木的管理者?

(1)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2、城市树木的所有权归谁?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城市各类绿地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什么条件?

(1)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依法报市、县(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查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如何办理占用或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我县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1)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2)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则;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依据浦价[2000]50号(浦财综[2000]116号)文件,我县的易地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如下:

收 费 项 目

临时借用绿地 一级绿地 二级绿地 三级绿地

城市建设实施绿化

占用或改变绿

浦价[2000]50号

㎡ ㎡ ㎡

0.4元/天 0.3元/天 0.2元/天

临时借用绿化单位或个人临时借用绿化单位或个人临时借用绿化单位或个人

浦价[2000]50号浦财综[2000]116号浦价[2000]50号浦财综[2000]116号浦价[2000]50号浦财综[2000]116号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 费 范 围

收 费 依 据

一级土地环城路以内二级土地(一级以外,东至中山路,南至浦阳江,西至西山路,北至月泉路区域)

三级土地(二级以外,东至金狮村西侧,北至城北邮电支局北侧,南至文溪路,西至蒋义公路)

四级土地(三级以外,城区规划区内区域)

㎡㎡

1000元

600元

地单位或个人

占用或改变绿地单位或个人

占用或改变绿地单位或个人占用或改变绿地单位或个人

浦财综[2000]116号

浦价[2000]50号浦财综[2000]116号

浦价[2000]50号浦财综[2000]116号浦价[2000]50号浦财综[2000]116号

㎡ ㎡

300元 150元

5、损坏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行为有哪些相关法律责任?(1)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等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进入设有明显禁止标志的绿地,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6、如何计算绿地面积?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规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侧算到红线;路房屋墙脚1.5米,对其他围墙、院墙

算到墙脚。

(2)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绿地边界路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3)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4)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按100%计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

(5)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率按面积(乔木种植穴、灌木和地被长成后实际面积)的20%折算。(6)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7、城市道路的管理职责归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8、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道路附属设施损坏由谁补缺或修复?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9、如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该如何办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

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10、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有何程序?《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抢修的,可以先行破损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1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将如何处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窖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将如何处理?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窖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政园林管理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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