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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一二三四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国创

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20.10.13

• 【字 号】内人社办函〔2020〕120号 • 【施行日期】2020.10.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37号,以下简称人社厅函〔2020〕137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 (一)复评对象

赤峰蒙东云计算创业孵化园、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包头稀土谷创业园、集宁皮件产业创业基地、阿拉善右旗创业园暨孵化基地等5家。 (二)复评申报及材料要求

我区国家级示范基地可自主申报复评,申报时填写《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开展工作的基本情

况、落实政策情况、运营绩效情况、发挥示范作用情况、其他情况的纸质和电子版材料(具体要求以人社厅函〔2020〕137号文件(附件)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填报说明为准,并附可以证明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将原件和扫描件一并报送至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培训处,自动放弃复评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视为复评未通过,取消全国示范基地名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取审核复评对象申报材料、实地考察的方式对我区国家级示范基地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审核复评材料并采取邻近省份交叉评审的方式实施现场核查后,按程序确定并公布复评结果,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类,其中未通过的取消其全国示范基地名号。 二、推荐第五批全国示范基地 (一)基本条件

已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符合人社厅函〔2020〕137号文件要求的示范园区基地。

各盟市对照人社厅函〔2020〕137号文件要求及推荐基本条件,推荐1个符合条件的基地,没有符合推荐条件的地区可不推荐。自治区根据推荐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等进行初审,择优推荐。 (二)材料要求

填写《第五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4)、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符合文件中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基地照片、视频短片等材料。将纸质版和扫描版一并报送至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培训处。 三、相关要求

请各地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明确工作原则,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按时报

送复评、推荐相关材料。提供材料要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本地区示范基地如实详尽、准确客观地开展自查复评和申报工作,核实相关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复评和推荐资格,并列入诚信体系档案。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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