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编辑本段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编辑本段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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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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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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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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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编辑本段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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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出台背景
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09年工作汇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09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在试行12年之后终于“转正”。
2010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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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
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
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
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
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
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
(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
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
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
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
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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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
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
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
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
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
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
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
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
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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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
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
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
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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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
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
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
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
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
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
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
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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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
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
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
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
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
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
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
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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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04-27 发表评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文章来源: 新华社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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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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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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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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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工作全年总结
一年来,在办事处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我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牢记“两个务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廉洁从政为重点,坚持解放思想不动摇,坚持跨越式发展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在分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目标下,紧紧围绕工委的总体工作要求,保证工作上出成绩,廉洁自律上不出问题。现将本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我个人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基层领导干部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一年来,在学习上,我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深入学习政治理论。在学习中力求做到“三个为主、三个结合”即:以自学为主,做到自学与辅导学习相结合;以精读为主,做到精读与通读相结合;以 “学以致用”为主,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二是认真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自觉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材料,通读、精读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工作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关于重申严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收受钱物和各种有价证券的通知》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选编材料,并多次观看反腐倡廉电视录像。俗话说:“不镜于水、而镜于人、则吉凶可鉴也。”通过不断的学习,努力强化廉政自律意识,提高防腐抗变能力。三是学习先进模范人物。以孔繁森、郑培民等先进人物为标杆,学习他们立党为公、无私奉献、执政为民的精神,努力在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坚定政治信仰,提高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努力勤政、廉政
一年来,我坚持以自律为本,以廉洁从政为起点,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从严要求自己,努力告诫自己:莫伸手、人莫贪。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努力勤政、廉政,积极起到好的表率作用。在廉政上,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工作上高标准,生活上低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三个关系”,即: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的关系、党的事业与个人价值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为此,我时时自励,始终以新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新区建设中来。在勤政上,努力做到事必躬亲。由于今年卫生城市复检任务比较繁重,自今年4月份至10 月份,一直坚持和城管中队队员在第一线工作,与他们积极面对困难,应对矛盾,全力排除阻力,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检工作付出了辛勤的汗水。 三、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我们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实现“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我在加强自律的同时,也注意抓好对分管部门的同志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强调各部门的职责履行,以廉洁从政,促经济发展,认真做好服务基层、服务人民为出发点。 综观一年来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虽然在廉洁自律和日常工作中做了一点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上级要求和基层干群的期望还有距离,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均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予以克服。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增强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从严要求自己,使自己的一言一行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党纪政纪的规范。 以上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提出宝贵意见。
强化意识 遵章守纪 廉洁自律 字体大小[ 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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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0/1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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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例剖析》有感
公司纪委下发“关于向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推荐阅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例剖析》一书”文件后,结合个人自学、集体学习、观看反腐倡廉录像片、听纪检专家讲座等不间断、多形式、系统化的廉政教育学习,书中24个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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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使我深受警醒启发。
一是正反典型的对比。在前段时期廉政教育学习中,任长霞、牛玉儒、吴大观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光辉人物形象,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阅读此书后,我们也见识了国门“巨蠹”李培英、“山西国企第一贪”宋建平等人贪污腐化、道德败坏的丑恶嘴脸。先进事迹和
腐败案例的对比,让我们懂得了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
二是反腐工作严峻形势与人民群众殷切期望的对比。通过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例剖析》,我们得知,当前反腐工作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呈现出案件增多、涉案金额增大、串案窝案变多等诸多特点,职工群众反映较大,国有企业的反腐形势较为严峻。我们同时看到了职工群众对反腐工作的关切,看到了职工群众对反腐工作满怀希望,看到了我党在反腐工作上取得的显著成绩。在对比中,我们认识到当前反腐工作任重道远,同时也对我党
开展反腐工作取得最终胜利增强了信心。
三是自律千日与一刻放松的对比。在学习中,我们得知,任长霞、牛玉儒、吴大观等先进人物是一以贯之的廉洁自律、敬业奉献,而李培英、宋建平等腐败分子并非与生俱来的贪婪腐化,他们也曾自律千日,甚至做出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他们却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造,从接受第一笔赃款开始,逐渐迷失了党性、丧失了理智,进而滑向了犯罪的深渊。自律千日与一刻放松的对比,让我们意识到,在廉洁自律的人生直线上,如
果有断点,就不再是一条直线了。
鲜明的对比带给我们深刻的启迪,也促使我们认识到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重要性,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坚持到底,这样才能获得事业和人
生的最终胜利。要廉洁自律,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加强教育,强化意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担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挥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职责。因此,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对于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
有重要作用。
二要遵章守纪,从我做起。在加强教育,强化意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找准廉洁自律的落脚点——遵章守纪,从我做起。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八不准”等廉洁从业的各项要求,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另一方面,要时刻对照廉洁自律的标准反省自己,做到自警自醒、廉洁自
律、敬业奉献,做到树一身正气、作廉洁表率。
三要持之以恒,廉洁自律。路漫漫其修远兮。反腐倡廉工作非一日、一时可以完成,还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因此,我们要在思想上做到警钟长鸣,在行动上做到防微杜渐,时时廉洁自律树立形象,处处以身作则作好表率,通过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真正将廉洁自
律坚持到底,为推进企业各项工作的发展而努力。
(陈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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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院干警党纪条规和国家[de]法律法规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de]良好廉政氛围,增强全院干警廉政意识和法纪意识,遏制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de]发生,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保证审判工作和法院其它各项工作[de]顺利进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遵章守纪、廉洁司法”主题教育活动。在活动中,我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以排查整改为突破口,以教育效果为着力点,以建立长效廉洁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主题教育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一是加强活动[de]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吴敦院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为成员[de]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纪检组、政治处、监察室全力以赴[de]组织和协调主题教育活动,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阶段安排、工作要求、整改重点。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了详实[de]活动实施计划,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时间四落实。为造浓活动氛围,多次召开党组会、主题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和全院干警大会,进行动员部署,研究解决活动中出现[de]各种问题。为提高指导教育、整改工作水平,吴敦院长和其他院领导带头开展调研,深入部门、深入法庭、深入群众了解情况,亲自掌握整改动态,把握整改方向,指导整改工作。
二是多项载体推进教育。1、把6月份作为“遵章守纪、廉洁司法”活动宣传月,召开了动员大会,邀请县纪委领导作关于“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并重[de]廉政教育辅导报告,增强了干警廉洁自律意识。2、结合审判工作开展了“夏季风暴”专项执行活动,抓住农忙时节有利时机,集中清理一批群众意见较大[de]“骨头案”。3、开展“廉洁办案,争先创优”竞赛活动,由民一庭向全院业务部门发出倡议书,比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4、院长、纪检监察负责人参加了中院组织[de]廉政教育基地揭牌和警示教育大会,接受了警示教育。5、利用主题教育为契机,开展了以“开门接访、逐案排查、一线调处”为主要内容[de]集中处理涉法信访问题[de]“金桥行动”,处理了一批有影响[de]案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de]和谐与稳定。6、开展倡廉座谈活动。邀请了党风廉政执法执纪监督员和部分行政执法机关、金融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召开了倡廉座谈会,接受外界人士对法院及其干警[de]廉政司法监督,促进了主题教育活动[de]深入。
三是教育活动[de]方法灵活。主要是采取“五个一”做法:
1、上一堂党课。在主题教育活动中,结合“八荣八耻”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由院长给全院干警上一堂党课,重温党章要求,增强干警对“遵章守纪、廉洁司法”[de]重要性和必要性[de]认识,奠定了主题教育活动[de]思想基础。2、作一份承诺。由纪检监察室牵头,在全院开展公开承诺活动,院长、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干警层层签订廉政承诺书,层层落实廉政责任制,促进干警自觉遵守党纪条规,主动规范司法行为,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有责[de]活动氛围。3、搞一次警示。以本系统[de]23个违纪[de]反面典型为警示,使法官从思想上架设“不敢为”高压线,变“要我廉”为“我要廉”,在审判工作中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本色。4、树一面旗帜。要求各部门通过干警自查、互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发现并树立“遵章守纪、廉洁司法”先进典型,通过全院干警大会和媒体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建立正确[de]舆论导向,形成比学赶超[de]良好局面,促进干警公正司法、廉洁办案。5、写一篇体会。活动期间,由政治处组织开展“遵章守纪、廉洁司法”征文活动,要求干警结合审判工作和自身实际,撰写一篇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做法[de]体会文章,优秀文章在“法院网”上发表,增强活动[de]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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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督查考核和调研信息到位。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每周对干警[de]审判纪律及工作纪律、窗口服务、庭审活动等进行督查不少于两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始终保持整改[de]高压态势,促进干警养成时刻注重自己言行[de]良好习惯。对学习[de]效果进行了考核验收,组织干警进行“遵章守纪、廉洁司法”主题教育活动学习内容和相关党政纪条规知识考试,促进了学习效果[de]落实。注重调研信息工作,从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共上报信息4篇,本院出专题信息2期。目前,已被采用3篇。其中,《江苏法院网》采用2篇,《盐城法苑》采用1篇,有力地推动了主题教育活动[de]开展。
二、突出重点,排查问题
一是把握活动重点。这次主题教育活动中,除了按照上级要求把领导班子和法官作为重点之外,民商事、执行、立案等部门也被确定为教育和整改[de]重点。在排查和整改[de]具体环节上,除了按照最高院和中院确定[de]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de]岗位和环节、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de]岗位和环节、容易发生地方和部门保护[de]岗位和环节等十三个主要方面进行教育和整改外,把影响案件质效、关系法院形象[de]岗位和环节也作为整改[de]重点。
二是排查突出问题。根据省、市法院[de]要求,重点对照检查有无违反《法官法》“十三个不得有”和违反法院[de]“六条禁令”等纪律制度[de]行为,特别是省高院要求排查[de]十三个方面,进行了认真[de]对照检查。做到了排查问题不避重就轻,剖析根源细致深刻。排查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内部排查。在全面排查问题[de]基础上,领导班子和各个部门,结合自身[de]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入排查。特别是对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de]违规违纪[de]问题,敢于亮丑曝光,不仅排查自己和本部门[de]问题,还指出党组以及党组成员存在[de]问题,不仅排查个性[de]问题,还排查共性[de]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法院整体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de]不足。2、征求群众意见。设立“三线一箱”:公开纪检室、政治处、监察室三部投诉电话号码,在大门口设立投诉举报信箱。还有立案庭[de]“司法为民服务热线”和专人信访接待,保证了群众[de]电话投诉随时有人接听,来人来访随时有人接待,信件投诉有处投放。3、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监督员评议。先后2次邀请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院视察、听庭,汇报主题教育活动情况,发放200余份征求意见卡。通过以上措施,我院排查问题[de]环节做[de]深、做[de]实、做[de]细,保证了整改阶段有的放矢。
三是明确重点整改问题。我们对各界反映[de]问题进行了统一汇总,通过主题教育活动办公室反馈到所在部门和具体人员。在调查研究[de]基础上,确定了本次教育活动需要整改[de]重点问题:一是解决少数案件质效不高,久拖不决[de]问题;二是解决办案过程中重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de]问题;三是解决个别干警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服务不优[de]问题;四是解决个别干警工作作风不严谨,司法礼仪不规范[de]问题;五是解决个别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大,整体工作推进不力[de]问题。 三、落实措施,扎实整改
在主题教育活动中,全院干警都认真制定了整改措施,签定了廉政承诺书;院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能认真查找自身在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de]问题,并且主动地向干警征求意见。还针对干警存在[de]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分管[de]职责部门分别找干警进行廉政谈话。在保证主题教育活动[de]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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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de]基础上,在保证以审判为中心[de]各项工作顺利运行前提下,主要针对排查出来[de]问题结合各部门[de]工作实际进行整改,达到提高素质、促进工作[de]目的。
(一)结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整改
一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扬开拓精神,克服工作中[de]畏难情绪,增强工作[de]创新能力,务实高效地做好本职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整体素质,适应法院发展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带头用科学理论指导法院[de]工作实践。三是进一步改进作风,保持公仆本色。坚定服务宗旨,密切联系群众,班子成员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虚心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增强民主作风,坚持民主决策,进一步落实全局性[de]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四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清正廉洁。着力解决权力、人情、金钱对审判工作[de]干扰。严格执行《法官法》“十三种不得有”[de]行为规定、最高法院“四项制度”和省高院“六条禁令”等,确保班子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和案件不出问题。加强防范教育,从腐败案例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de]监督,为干警树好榜样。
(二)结合为民服务促整改
一是建立值班导诉制度。在加强立案庭诉讼咨询、指导[de]同时,为解决当事人对法院办公布局不熟悉、找人不便[de]困难,也为了防止法官私下会见当事人,可能出现影响办案公正[de]问题,在办公楼大厅内建立了法警值班室,每天安排一名法警值班,负责对来院人员进行登记、帮助当事人联系需要见面[de]法官,处理突发事件,维持正常[de]办公秩序。实行法警值班导诉制度后,群众来院办事有了向导,院内办公秩序明显好转,群众普遍反映法院服务周到,办事方便。二是规范诉讼收费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案件收费标准,下调了婚姻家庭案件、执行案件收费标准;严格收费手续,禁止法官代收费用,特别是对法庭收费程序、费用上缴时间等都作出明确规定;简化诉讼退费审批手续,部分案件退费审批环节减少了一半,群众反映“退费难”[de]问题得到解决。三是加强信访工作。注重初信、初访,解决苗头性问题,坚持并完善院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坐堂接访和主动下访相结合,疑难和重大信访问题由院长包案负责,六月份采取[de]“金桥行动”效果显著。四是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虽然法院背负外债较大,经济上十分拮据,为了尽快建好人民法庭,党组一班人动了不少心思,采取了购买小尖法庭、改造南河法庭、新建陈家港法庭[de]方法,走出了一条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庭建设[de]新路子。
(三)结合审判管理促整改
一是完善庭审制度。强化庭前释法工作,把庭前释法作为案件审理[de]重要一环,落实到每起案件[de]开庭、执行之前,特别是矛盾激化[de]案件,作为必经程序,通过释法让当事人明白权力义务,缓和对立矛盾,赢得工作[de]主动权。二是加强司法礼仪。规范审判着装,禁讲服务忌语,推行无障碍服务,克服“重审判、轻规范”[de]思维惯性,突出立案庭、速裁庭和人民法庭重点部门。实行阳光审判,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拓宽审务公开渠道,杜绝暗箱操作,促进了司法公正。三是完善评查制度。建立以审管办为中心,政治处、立案庭、办公室等各司其职、相互协调[de]审判管理机制,增加审管办考核奖惩权,突出审判态势分析和指导职能,强化案件评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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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合审判改革促整改
一是建立速裁法庭。为提高审判效率,简化诉讼程序,进一步细化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对法律关系比较明确、争议不大[de]简易民商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进入速裁法庭迅速裁判。二是启动特邀调解员制度。根据最高院去年制定[de]《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de]规定》,在县司法局[de]协助下,通过遴选产生31名特邀调解员。实施特邀调解员制度以后,婚姻、赡养纠纷、土地承包流转、人身伤害等民事案件一到法院后,就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庭前调解,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初步效果。三是实行案件主要质效指标旬示制度,对各部门和法官办案质效进行排名,作为评先评优依据,对审判工作起到了很大[de]推动作用。四是实行裁判文书公开。从7月份起,每周选择5~6篇生效[de]法律文书,在公示栏内公布,并在网上发布,接受群众监督和点评,推动裁判文书质量[de]进一步提高。
(五)结合执行工作促整改
一是规范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程序。凡是中止、终结[de]案件,均需综合组合议后裁定,明确对案件中止、终结执行[de]条件,杜绝以往中止、终结案件数量过多[de]现象.二是把好听证关。对案外人异议,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和答复,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15日内完成,中止、终结、债权凭证发放在一个星期内完成。三是把好执行效率关。对实施组执行人员,超过期限无正当理由执行不到位[de],更换承办人,并对原承办人扣除当月20%[de]奖金,这项制度目前已经落实到位。四是把好款物交接关。对执行款物确定专人保管,兑现被执行人所交[de]执行款时,由案件承办人按规定程序,由院会计室审核无误后再发放。结合主题教育活动,我院于6月11日专门召开了执行款物兑现大会。
四、建章立制,长效管理
在整改[de]过程中,坚持边整改边规范,把实践中好[de]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一是对过去[de]制度进行清理,该完善[de]完善,该废止[de]废止;二是针对工作中出现[de]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以往没有相关制度或者只是口头上[de],重新制定新[de]规章制度。在制度制定过程中,一是超前规划,在活动一开始,就将主要[de]规章制度任务分解落实,使制度[de]产生紧密联系整改实际情况,保证了制度实用;三是充分发扬民主,每一项制度都是反复酝酿,先由承办部门起草,再由专改办初审,最后通过院务会逐条讨论确定。到目前为止,除了完善[de]制度以外,在立案、信访、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执行、案件管理等方面,已经制定了14项新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民商事案件庭前调解实施办法》、《行政案件文书制作和卷宗管理办法》、《恢复执行案件管理办法》、《干警行为规范若干规定》等等,现已全部印发到各个部门执行。通过制度建设,不仅法院管理有章可循,各项工作开展起来也顺心顺手。我院将认真按照上级[de]要求,抓住主题教育活动[de]契机,继续开拓思路、扎实工作,巩固主题教育活动成果,推动以审判工作为中心[de]各项工作取得更大[de]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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