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支付中介职能。
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3)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支票流通,商业银行。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构成贷市供给量的主要部分,因此:商业银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具有了信用创造功能。
(4)金融服务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日益剧烈化,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个人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发展为转帐结算。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在强烈的业务竞争权力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己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
虽然支付渠道多元化,支付服务市场化的因素共同驱动了电子支付市场的迅猛发展。特别是第三方网上支付这块发展非常迅猛,但是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市场体系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 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电子支付主要是针对支付渠道和 支付工具的创新,它的本质就是进行资金划转和清算,必然与银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商
业银行在电子支付链条上的主体地位是不可替代的,首先支付清算职能是不可替代的。我们国家的法律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必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支付清算。商业银行专业技术优势依然明显,各家商业银行都有强大的电子平台,以及大量的电子支付设施和清算设施;在金融业务处理能力,在对安全处理、安全认证等方面技术实力相当雄厚;信用体系建设比较成熟,大多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客户信用体系,在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建设也是相对完善的.对商户和消费者的信用有更好的掌握,能够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但是商业银行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大力发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同时,应该加强以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合作,有效的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资源上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促进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作为支付服务体系中的主体紧密结合应用需求,加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在不断的提高自主发展创新的能力.在行业支付的纵深扩展方面,商业银行纷纷开始摆脱以往并提供单一支付清算服务的功能,逐步为不同行业提供不同化的电子支付解决方案,在继续做大基金、保险等优势行业,我们开拓航空旅游、网络虚拟产品并向传统零售行业和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拓展和延伸。商业银行正在继续拓宽电子支付在生活领域上的应用,开通包括水电缴费、电信冲值、信用卡还款等方式,下一步将扩大服务覆盖的范围。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在业务上的创新,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电子支付市场的理念和格局,提升了整个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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