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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来源:一二三四网


建筑边坡工程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边坡工程设计时应取得下列资料:

1 工程用地红线图、建筑平面布置总图、相邻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和基础图等;

2 场地和边坡勘察资料;

3 边坡环境资料;

4 施工条件、施工技术、设备性能和施工经验等资料;

5 有条件时宜取得类似边坡工程的经验。

3.1.2 一级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设计法。二级边坡工程宜采用动态设计法。

3.1.3 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3.1.4 建筑边坡支护结构形式应考虑场地地质和环境条件、边坡高度、边坡侧压力的大小和特点、对边坡变形控制的难易程度以及边坡工程安全等级等因素,可按表3.1.4选定。

表3.1.4 边坡支护结构常用形式

3.1.5 规模大、破坏后果很严重、难以处理的滑坡、危岩、泥石流及断层破碎带地区,不应修筑建筑边坡。

3.1.6 山区工程建设时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及工程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坡,避免形成深挖高填的边坡工程。对稳定性较差且边坡高度较大的边坡工程宜采用放坡或分阶放坡方

式进行治理。

3.1.7 当边坡坡体内洞室密集而对边坡产生不利影响时,应根据洞室大小和深度等因素进行稳定性分析,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1.8 存在临空外倾结构面的岩土质边坡,支护结构基础必须置于外倾结构面以下稳定地层内。

3.1.9 边坡工程平面布置、竖向及立面设计应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做到美化环境,体现生态保护要求。

3.1.10 当施工期边坡变形较大且大于规范、设计允许值时,应采取包括边坡施工期临时加固措施的支护方案。

3.1.11 对已出现明显变形、发生安全事故及使用条件发生改变的边坡工程,其鉴定和加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843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2 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 高度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边坡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稳定性极差的一级边坡工程;

3 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工程;

4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

3.1.13 建筑边坡工程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3.2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3.2.1 边坡工程应根据其损坏后可能造成的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性、边坡类型和边坡高度等因素,按表3.2.1确定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表3.2.1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注:1 一个边坡工程的各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2 对危害性极严重、环境和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工程情

况适当提高;

3 很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严重:可能造成财产损失。

3.2.2 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 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

2 工程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

3 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

3.2.3 边坡塌滑区范围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L——边坡坡顶塌滑区外缘至坡底边缘的水平投影距离(m);

H——边坡高度(m);

θ——坡顶无荷载时边坡的破裂角(°);对直立土质边坡可取45°+φ/2,φ为土体的内摩擦角;对斜面土质边坡,可取(β+φ)/2,β为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φ为土体的内摩擦角;对直立岩质边坡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确定;对倾斜坡面岩质边坡可按本规范第6.3.4条确定。

3.3 设计原则

3.3.1 边坡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锚固系统失效、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坡体失稳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

2 支护结构和边坡达到支护结构或邻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达到耐久性的某项规定限值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

3.3.2 边坡工程设计所采用作用效应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支护结构或构件的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桩上的作用效应应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边坡与支护结构的稳定性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3 计算锚杆面积、锚杆杆体与砂浆的锚固长度、锚杆锚固体与岩土层的锚固长度时,传至锚杆的作用效应应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4 在确定支护结构截面、基础高度、计算基础或支护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并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γ0S≤R (3.3.2)

式中:S——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γ0——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不应低于1.1,二、三级边坡不应低于1.0。

5 计算支护结构变形、锚杆变形及地基沉降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支护结构、锚杆或地基的变形允许值;

6 支护结构抗裂计算时,应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

7 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的组合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3.3 地震区边坡工程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的影响:

1 边坡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且不应低于边坡塌滑区内建筑物的设防烈度;

2 抗震设防的边坡工程,其地震作用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地区,边坡工程支护结构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应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抗震设防烈度6度以上的地区,边坡工程支护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临时性边坡可不作抗震计算;

3 支护结构和锚杆外锚头等,应按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3.3.4 抗震设防区,支护结构或构件承载能力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基本组

合进行验算。

3.3.5 边坡工程设计应包括支护结构的选型、平面及立面布置、计算、构造和排水,并对施工、监测及质量验收等提出要求。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载力的计算;支护结构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的计算;

3 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

3.3.7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尚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地下水发育边坡的地下水控制计算;

2 对变形有较高要求的边坡工程还应结合当地经验进行变形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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