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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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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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