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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西省地方标准DB36/T 397—2003江无公害食品 藜蒿 2003-05-19发布 2003-05-19实施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6/T397—2003
无公害食品 藜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藜蒿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藏等有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藜蒿的生产和流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戡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T 8321.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 GB/T 8321.2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 GB/T 8321.3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 14876 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14877 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 15401 水果、蔬菜及其制品 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含量的测定 GB/T 17331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17332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17333 食品中除虫脲残留量的测定
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NY 5010 无公害食品 蔬菜产地环境条件 3 要求
3.1 产地环境要求
应符合NY 5010 无公害食品 蔬菜产地环境条件。 3.2 生产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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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中的施肥、喷药、灌水等环节应遵守GB 4285、GB 7959、GB 8321.1、GB 8321.2、GB 8321.3的规定。 3.3 感官
同一种群或相似种群,长短和粗细基本均匀,色泽基本一致,无杂质、杂草,无明显缺陷(包括机械伤、腐烂、异味、冻害和病虫害等)。可食部分为嫩茎,具有藜蒿的特征风味。 3.4 卫生指标 1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无公害食品藜蒿的控制项目指标
项 目
敌敌畏 乐果 对硫磷 甲胺磷 氯氰菊酯 溴氰菊酯 氰戊菊酯 三氟氯氰菊酯 甲氰菊酯 抗蚜威 毒死蜱 除虫脲 多菌灵 砷(As) 铅(Pb) 镉(Cd) 汞(Hg) 氟(F) 铬(Cr)
亚硝酸盐(NaNO2) 硝酸盐
指标,mg/kg ≤0.1 ≤1.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0.2 ≤0.2 ≤0.2 ≤0.5 ≤1.0 ≤1.0 ≤20.0 ≤0.5 ≤0.5 ≤0.2 ≤0.05 ≤0.01 ≤1.0 ≤0.5 ≤4.0 ≤1200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在蔬菜上使用。如使用表1以外的其
它农药,也必须符合相关《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的检测
品种特征、腐烂、冻害、机械伤害、病虫害、杂质、杂草等用目测法检测。异味用鼻嗅的方法检测。 4.2 卫生指标的检测
4.2.1 敌敌畏、乐果、对硫磷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4.2.2 甲胺磷
按GB 14876规定执行。
4.2.3 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三氟氯氰菊酯、甲氰菊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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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 17332规定执行。 4.2.4 抗蚜威
按GB 14877的规定执行。 4.2.5 毒死蜱
按GB/T 17331的规定执行。 4.2.6 除虫脲
按GB/T 17333的规定执行。 4.2.7 多菌灵
按GB/T 5009.38的规定执行。 4.2.8 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4.2.9 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4.2.10 镉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4.2.11 汞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4.2.12 氟
按GB/T 5009.18的规定执行。 4.2.13 铬
按GB/T 14962 的规定执行。 4.2.14 硝酸盐、亚硝酸盐
按GB/T 15401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上级质检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b)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5.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5.2 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时采收的藜蒿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方法
按照GB/T 885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判定规则
5.4.1 每批样品感观检验的不合格率(按有缺陷的株数重量计)不应超过5%。 5.4.2 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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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标志 标签
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的有关规定,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产地、净含量、采收日期和保质期等,符合GB 7718的规定,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 6.2 包装
无公害藜蒿包装容器应整洁、牢固、无污染、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内壁无尖突物。 6.3 运输贮藏
6.3.1 藜蒿收获后应就地修整,及时包装、运输。高温季节长距离运输宜在产地预冷,并用冷藏措施运输。
6.3.2 避免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腐蚀性、易发霉的货物混放,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堆放在一起。
6.3.3 贮存温度宜保持在0℃~5℃范围内,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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