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土石方工 程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二期工程 交底日期 交底部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一、交底内容: 1、质量标准及作法: (1)执行规程规范:《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首先作好孔桩(坑)样板,待建设方、监理、施工单位三方汇同检查合格后并实行样板会签后,方可大面积施工,以样板带路,检查标准按样板间执行; 二 施工准备与操作要点
1 作业条件:
1) 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完毕。基础放线工作完备并经监理检查复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开挖。
2)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3)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基础施工用水排水工作,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性排水沟。 4)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错挖或超挖。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5)根据基础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要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开挖。 6)基坑施工时,作好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雨、防台风、爆破作业、文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
7)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季节性(雨季)施工的技术措施。 8)现场施工取水点及数量满足使用要求。 2 槽坑开挖:
1)浅条、独基础。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以60cm为宜,从开挖端都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类土先用镐翻松,正向挖掘,每层深度,视翻土厚度而定,每层应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2)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开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线;自每条槽端部20cm处每隔2~3m,在槽帮上钉水平标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标高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标准尺杆,随时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标高。最后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据此修整槽帮,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铲平。
3)基坑(槽)的直立帮和坡度,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方,必要时应加以保护。 在开挖槽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帮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抛于槽边的土方(或材料)应距槽(沟)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l.5m。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4)开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至弃土处,避免二次搬运。
5)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季进行。否则,工作面不宜过大。应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开挖基坑(槽)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同时应在坑(槽)外侧围以土堤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支撑、土堤等的检查。
6)开挖基坑(槽)时,必须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受浸泡。如基坑(槽)开挖完毕后,有较长的停歇时间,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保护。
三 质量标准
1、主控项目:几何尺寸准确,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基底平整,坚实,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2、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 3、允许偏差项目,见表。
基坑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值 表
项次 1 2 3 标高 长度、宽度 轴线偏移 +0 -50 -0 10mm 用水准仪检查 用经纬仪、拉线和尺检查量 用经纬仪、拉线和尺检查量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四 基础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1)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应加强保护。也不得坐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检查是否正确。
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边坡及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
孔内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井,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电葫芦宜用按扭式开关,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起吊能力;
3)每日开工前必须基坑边缘土、石有无松动,现场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 4)孔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拦,一般加1·2m高围栏围护并作好油漆分色;
5)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四周l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6)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电器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各孔用电必须分闸,严禁一闸多用。
7)施工现场电缆必须架空2.Om以上,严禁拖地和埋压土中,孔内电缆、电线必须有防磨损、防潮、防断等保护措施。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12V以下的安全灯。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8)水钻施工过程中应加强钢丝绳检查和现场工人的安全教育。 五、其它注意事项:
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2)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上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层,待做基础时再挖掉。
3)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4)开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
5) 基坑(槽)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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