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经常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了解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为接下来各个章节内容的学习打好基础。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
一、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
1、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它是指一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2、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它是各个国家(或地区)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的主要形式。
二、对外贸易额与对外贸易量
1、对外贸易额:是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进口总额与出口总额之和。
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货物进口总额或货物出口总额按照同一种货币单位换算后加在一起,即得到国际货物贸易额。由于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因此,从世界范围来看,所有国家货物进口额的合计数字理应等于所有国家货物出口额的合计数字。但是,由于各国在进行货物贸易统计时一般都是 按离岸价格(即FOB价格)计算出口额,按到岸价格(即CIF价格)计算进口额,因此世界货物出口总额总是小于世界货物进口总额。
通常所说的国际贸易额是指 世界出口总额。
2、对外贸易量:是指以不变价格计算的对外贸易额。它剔除了价格变动的影响,单纯反映对外贸易的数量规模,相对于对外贸易额而言在反映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规模时更为准确。
三、总贸易体系与专门贸易体系
按照 统计进出口的标准不同,国际贸易可分为总贸易和专门贸易
1、总贸易(General Trade):是以货物经过 国境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即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进口,称为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出口,称为总出口。
2、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是以货物经过 关境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凡是通过海关结关进入境内的货物计入进口贸易;凡通过办理海关手续出口的货物计入出口贸易。 在专门贸易体系下,一国的货物进口包括: (1)用于国内消费和使用的直接进口货物;
(2)用于国内消费和使用的从海关保税区域进入境内的进口货物;
(3)用于国内消费和使用的从经济特区(如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等)进入境内的进口货物。 在专门贸易体系下,一国的货物出口是指通过海关直接出口的货物,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离开国境的;另一部分是进入经济特区,但没有离开国境的。 关境和国境的区别和联系:
一般来讲,一国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
但是一些国家在国境内设立自由贸易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还有的国家通过签署协议建立关税同盟。这就使得前者关境小于国境,后者关境大于国境。
四、直接贸易、转口贸易与过境贸易
1、直接贸易(Direct Trade):指商品直接由生产国销往消费国;没有第三国的中间商参与的贸易活动。
2、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间接贸易中第三国商人所从事的把商品从生产国销到消费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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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活动。转口贸易也称为中转贸易。货物消费国与货物生产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活动对生产国是间接出口,对消费国是间接进口,而对第三国而言就是转口贸易。
3、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指贸易货物在运输途中经过一国国境的情况。例,A国经过B国国境向C国运送贸易商品,对于B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
注意: 过境贸易与转口贸易之间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即:交易关系的确立不同。在过境贸易中,交易关系的确立是在出口国与进口国贸易商之间进行的;而在转口贸易情况下,转口贸易国的贸易商分别与出口国、进口国的贸易商订立买卖合同,达成实际交易。
五、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按商品形式与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1、货物贸易
(1)货物贸易的概念:针对有形的货物展开的贸易活动就叫货物贸易。
(2)货物贸易的类型:《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将国际货物贸易共分为10大类。
这10类商品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饮料及烟类(1);燃料以外的非食用原料(2);矿物燃料、润滑剂及有关原料(3);动植物油脂及蜡(4);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机械及运输设备(7);杂项制品(8);没有分类的其他商品(9)。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到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商品称为制成品。 2、服务贸易
(1)服务贸易的概念:针对无形的服务展开的贸易活动就叫服务贸易。 (2)服务贸易的类型:《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依照服务的 提供方式不同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4类,分别是跨界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另外依照 服务部门的不同,可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3大类,即: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和其他商业性服务。
六、贸易差额
贸易差额(Balance of Trade):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的差额。
贸易差额有三种表现: (1)贸易顺差:出口总额大于进口总额的差额,又称为出超。 (2)贸易逆差:进口总额大于出口总额,又称为入超。
(3)贸易平衡: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相等。由于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刚好相等的情况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所以只能说贸易基本平衡。
七、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
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是指货物、服务在一国进出口或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狭义的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又称对外货物贸易或国际货物贸易结构。
对外货物贸易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类货物的构成。
国际货物贸易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货物或某种货物在整个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
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结构可以反映出一国的或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和第三产业发展水平等。
八、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的地理方向
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其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是指该国的对外贸易值的国别地区分布情况,即该国的出口商品是流向哪些国家或地区的市场,进口商品是从哪些国家或地区流入的。通常用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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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国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或进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来表示。
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清楚地表明了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经济交往的广度和深度。
国际贸易地理方向是用以表明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国家集团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的一个概念。
九、对外贸易依存度
对外贸易依存度又称贸易系数(Coefficient of Trade),是指一国一定时期内对外贸易额在其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的比重,它表明一国国民经济对进出口贸易的依赖程度。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贸易的产生
从时间上看,国际贸易产生于15世纪后。
二、国际贸易的发展
(分为5个不同的阶段来讲的)
1、地理大发现时期的国际贸易(15世纪后—18世纪中期) 这一时期国际贸易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带有浓重的殖民色彩; 第二,国际贸易商品的流向十分鲜明;
第三,由于受生产力水平、运输与通讯条件的制约,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商品范围不大。 2、第一次产业革命后的国际贸易(18世纪中期—19世纪中期) 这一时期国际贸易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商品范围扩大了; 第二,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来的国家多了。
3、第二次产业革命后的国际贸易(19世纪中期—第一次世界大战前) 这一时期国际贸易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征:
国际贸易在一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 4、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国际贸易(1914年—1945年) 这一时期国际贸易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征:
国际贸易的规模相比较战前出现了萎缩,并且年均增长速度也比较缓慢。 5、二战后的国际贸易
这一时期国际贸易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的增速在不同的子时期呈现出重大差异; 第二,制成品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导;
第三,服务贸易迅速发展,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发达国家仍然是国际贸易的主体,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流向; 第五,区域性贸易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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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分工与世界市场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了解作为国际贸易基础的国际分工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了解当代世界市场的构成与运行;理解与掌握世界市场价格的主要形式。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国际分工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分工的含义 国际分工是指世界各国之间的劳动分工。它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国民经济内部分工超越国家界限发展的结果,是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基础。
二、国际分工的发展阶段
国际分工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将这一过程分为萌芽、形成、发展和深化四个阶段: 1.国际分工的萌芽阶段(16世纪——18世纪中叶)
这一时期国际分工是建立在自然条件不同的基础上的,具有明显的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分工的特征。在这一时期,西欧殖民主义者用暴力手段和超经济的强制手段,对拉丁美洲、亚洲和非洲进行掠夺。他们开发矿山,建立甘蔗、咖啡、烟草等农作物的种植园,生产和提供本国不能生产的农作物,扩大本国工业品的生产和出口,出现了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最初的分工形式,建立起早期的国际专业化生产。 2.国际分工的形成阶段(18世纪60年代——19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国际分工呈现出4个特点:
首先,大机器工业的建立为国际分工的形成奠定了物质基础。大机器工业改革了传统的运输方式,提供了电报等现代化的通讯工具,把原料生产国和工业品生产国联系在一起,使国际分工成为可能。 其次,这一时期的国际分工基本上是以英国为中心形成的。由于英国首先完成了产业
革命,它的生产力和经济迅速发展,竞争能力大大加强。当时的英国是“世界工厂”,如l9世纪50年代,英国的制造商包揽了全世界的机器、火车、车辆、铁路设备的制造。英国垄断了世界贸易和世界航运,英镑成为世界货币。马克思曾对英国当时所处的顶峰状态进行过描述,写道:“英国是农业世界的伟大的中心,是工业太阳,日益增多的生产谷物和棉花的卫星都围绕着它运转。” 再次,随着国际分工的发展,世界市场上交换的商品日益为大宗商品所代替。这些商 品包括小麦、棉花、羊毛、咖啡、铜、木材等。
最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巩固,欧洲殖民国家推行国际专业化生产的手段也发生了改变,从过去的野蛮、暴力掠夺、超经济强制转化为比较和平的贸易或经济方法,利用交换行为,逐步把亚非拉落后的农业经济逐一纳入国际分工体系。
值得强调的是,l9世纪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分工是一种垂直分工模式,是以先进 技术为基础的工业国与以自然条件为基础的农业国之间的分工,是世界城市与世界农村 的分工。
3.国际分工的发展阶段(19世纪中叶——二次大战) 这一时期国际分工呈现出4个特点: 首先,亚非拉国家的经济变为单一型经济,其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一两种或两三种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从而造成了亚非拉国家经济的两种依赖性:一是经济生活上依赖少数几种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二是高度依赖世界市场,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的市场。亚非拉国家依靠几种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换取所需要的工业制成品。落后国家对世界市场的这种双重依赖性导致其经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脆弱性,发达国家的周期性经济波动会通过贸易渠道传导到这些国
家,从而使这些国家也成为周期性波动经济的一部分。其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对外依赖性。 其次,国际分工的中心从英国变为一组国家,扩展到包括美国、德国、法国等。他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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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也形成了以经济部门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关系。1886年,英国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重为20%,l913年下降到l3.1%,而其他西欧和北美国家,特别是美国和德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却迅速上升。
再次,随着国际分工体系的形成,加强了世界各国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除亚非拉国家之外,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加强了对国际分工的依赖。
最后,在现有分工格局的基础上,贸易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传统的国际定期集市、现场看货交易方式逐渐减少,代之以样品展览、商品交易所的产生和发展。 1848年,美国芝加哥第一家谷物交易所诞生。1862年,伦敦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 4.国际分工的深化发展阶段(二战后) 这一时期国际分工呈现出6个特点:
(1)在国际分工格局中,工业国之间或发达国家之间的分工居于主导地位。二战前,工 业制成品生产国与初级产品生产国间的分工居于主导地位,其次才是工业国与工业国间的 分工。战后科学技术的迅速进步、发展与其他因素相互作用,共同改变了各种类型国家的 经济发展现状,突出了发达国家在新兴产业、区域经济及世界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加强了 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与依赖,改变了战前的国际分工格局。
(2)发达国家间工业部门内部分工有逐步增强的趋势。二战前,在工业国家间的分工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各国不同工业部门之间的分工。二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原来的生产部门逐步细分,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越来越多的次级部门跨越国界,形
成国际间的部门内部分工。目前,多数的产业内部分工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不同型号、不同规格产品的专业化分工。例如,在拖拉机研发和生产方面,美国企业侧重发展大功率轮式和履带式拖拉机,这主要是基于美国土地辽阔,大面积耕种的要求;英国主要发展中型轮式拖拉机;德国关注小功率的轮式拖拉机。
第二,零、配件和部件生产的专业化分工。由于各国科技工艺水平、资源条件、政策环境存在着差异,一国在某一种零、配件或部件的生产上可能拥有优势,其他国家则可能对另一种零、配件或部件的生产拥有优势,因此就产生了零、配件或部件生产的国家之间分工的必要,实现零、配件或部件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工艺过程的专业化分工。工艺过程的专业化分工是指不同国家对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进行专业化分工。例如,在化学工业中,某国的一些工厂专门生产半成品,然后出口这些半成品,供给设在其他国家的化工厂去生产各种化学制品。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工业分工在发展,而工业国与农业国、矿业国的分工在削弱。战后的科技革命、发达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中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等因素都导致某些工业产品的生产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从而促进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工业分工的发展,出现了高精尖工业与一般工业的分工,以及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分工。
(4)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成员之间的内部分工迅速发展。二战后,经济一体化程度不同 的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或集团纷纷出现,多数属于封闭式的一体化组织或集团,即对成员 和非成员适用不同的政策措施。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经济一体化 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当属欧盟。
(5)服务业的国际分工逐渐形成。二战前,国际分工主要局限于生产制造类的产业部门,20世纪80年代后,国际分工开始从有形商品领域发展到无形商品领域——服务业。事实上,服务业国际分工的形成是以第三次科技革命和生产制造行业国际分工的发展为物质基础的。
(6)跨国公司内部分工与外部分工构成国际分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分工是指公司各构成实体之间的分工,分工可以是水平型的,如同种产品在不同国家的复制,或不同区位子公司间形成零部件分工生产协作;也可能是垂直型的,如规模庞大的石油公司,子公司分处于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外部分工是指公司通过外包合同、长期买卖合同、企业合作等方式同外部企业建立的分工协作关系。
第二节 当代世界市场的构成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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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市场形成的标志
世界市场形成的标志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多边贸易与支付体系的形成
在多边贸易与支付体系下,各国不必再保持与每一个贸易对手国家的贸易平衡,而是寻求以对一些国家的贸易盈余来冲抵对另一些国家的贸易逆差,最终保持总贸易量基本平衡。 2.国际金本位制度和世界货币的形成
国际金本位制度是1914年前世界多边贸易与支付体系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世界各国货币的价值提供一个相互比较的尺度,并使各国货币汇价保持稳定;二是为世界各国商品价格提供一个相互比较的尺度,从而使各国商品以同一货币标价时,价格基本相同,有助于将各国的商品生产与交换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世界货币的产生是各国生产与交换国际化的表现与结果。在已形成的世界市场上,世界货币发挥着价值尺度、支付手段、流通手段、贮藏手段等职能,其中最重要的是作为支付手段平衡国际收支差额。 3.形成比较完备的世界市场运作机制 1)世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世界市场价格的统一性是世界市场形成的重要标志。 2)固定的商品市场、专业的商业机构、完备的运输设施 4.商品种类的多样化和大宗贸易的增长
二、当代世界市场的构成与运行
当代世界市场的构成内容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1.交易对象
世界市场的交易对象分为有形商品(货物)和无形商品(服务)两大类。 2.参与国家
对于参与世界市场活动国家的分类,目前较为常见的分类方法是将所有国家分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东南欧和独联体国家。 3.订约人
世界市场的订约人依据活动的目的和性质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企业与企业主联合组织 第二,政府机构
世界市场上的政府机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作为直接的采购方,在世界市场采购货物与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直接作为卖方提供货物与服务,如通过商品输出的方式提供军事或经济援助。二是政府专门设立的干预机构,通过在世界市场上买进与卖出商品以调整市场供求关系,最终影响市场价格。三是政府设立的促进出口机构。 第三,国际机构
国际机构在这里主要是指诸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等机构。 第四,其他机构 4.国际商品市场形式
(1)固定的国际商品市场
具体包括:商品交易所;拍卖;博览会、展览会。 第一,商品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是一种典型的具有固定组织形式的市场。它是在指定的地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由特定的交易人员(一般为会员经纪人)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专业市场。最早的商品交易所是建于荷兰阿姆斯特丹的粮食交易所。 交易所运作一般采取会员制。 ═════════════════════════════════════════════════════════
在交易所中进行的商品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现货交易是实际或当期的商品买卖活动,以卖方交货、买方付款完成合约,具有即期交割性质。期货交易合约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在将来一个确定时间按照确定的价格买卖某商品的协议。 第二,拍卖 拍卖是一种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通过公开叫价竞购,把事先经买主验看过的货物逐批或逐件卖给出价最高者的过程。
以拍卖方式进入国际市场的商品,大多数是品质不容易标准化、不易存储、生产厂家众多、产地分散或难于集中交易的商品。 第三,博览会、展览会
博览会是一种定期在同一地点、在规定的期限内举办的有众多国家、厂商参加产品展销的国际市场。举办博览会的目的是使参展者展示科技成果、商品样品,洽谈业务,促成贸易。 展览会一般是不定期举办的,它与博览会的区别是只展览不销售,通过产品展示,促成会后的交易。 (2)非固定的国际商品市场 5.国际商品销售渠道
常见的国际商品销售渠道类型如下表所示:
出口国 1.出口企业 2.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商 3.出口生产企业----中间商------出口商 4.出口生产企业----中间商------出口商 5.出口生产企业----中间商------出口商 6.出口生产企业----中间商------出口商 7.出口生产企业 6.国际运输与信息网络 三、世界市场的交易方式
第三节 世界市场价格
一、世界市场价格的种类 商品世界市场价格按照其形成原因、变化特征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1.世界“自由市场”价格
世界“自由市场”价格是指在国际间不受垄断或国家力量干扰的条件下,独立经营的买者和卖者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
2.世界“封闭市场”价格 世界“封闭市场”价格是买卖双方在一定的特殊关系下形成的价格。主要包括:
(1)调拨价格调拨价格(Transfer Price)又称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出于在国际经营业务中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逃避东道国的外汇管制,以及扶植幼小的子公司等目的,在公司内部进行交易时采用的价格,该价格一般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由公司上层管理者制定。 (2)垄断价格
垄断价格是指国际垄断组织利用其经济实力和对市场的控制力确定的价格,有买方垄断价格与卖方垄断价格两种形式。
(3)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内的价格 (4)国际商品协定下的协定价格
二、世界市场价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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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国 国外用户 进口商----国外用户 进口商----零售商------国外用户 批发商----零售商------国外用户 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 零售商------国外用户 零售商------国外用户
国际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世界市场价格。 影响供求关系的主要因素包括: 1.垄断;
垄断组织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通过影响供应量(需求量)或直接干预价格的做法对国际市场价格施加影响。 2.经济周期;
经济增长是有周期性的,一般经历四个阶段:危机、萧条、复苏、高涨。 3.市场结构;
4.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 5、商品销售中的各种因素;
因素包括:产品品质与包装、付款条件、运输条件、销售季节、品牌(是否是名牌)、使用的货币、成交数量、客户的爱好、地理位置、广告宣传、服务质量等,它们都会对产品需求产生影响。 6、自然灾害、政治动乱及投机等。 第二章 练习题 简答题
1、世界市场形成的标志是什么? [答疑编号5219020301]
答案:世界市场形成的标志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边贸易与支付体系的形成。
第二、国际金本位制度和世界货币的形成。 第三、形成比较完备的世界市场运作机制。 第四、商品种类的多样化和大宗贸易的增长。 2、世界“封闭市场”价格的含义是什么? [答疑编号5219020302]
答案:世界“封闭市场”价格是买卖双方在一定的特殊关系下形成的价格。主要包括: (1)调拨价格。 (2)垄断价格。
(3)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内的价格。 (4)国际商品协定下的协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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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贸易政策及理论依据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掌握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类型,了解各国贸易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对外贸易政策概述
一、贸易政策的构成因素
对外贸易政策包含的基本因素包括:
(1)政策主体。是指政策行为者,即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一般来说是指各国政府。
(2)政策客体或政策对象。即贸易政策规范、指导、调整的贸易活动和从事贸易活动的企业、机构和个人。
(3)政策目标。即贸易政策行为的目的。
(4)政策内容。即贸易政策所涵盖的方面和内容。
(5)政策手段。即为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实施政策内容所采用的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二、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类型
从对外贸易产生与发展来看,对外贸易政策基本上有两种类型,即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 1.自由贸易政策:一国在对外贸易领域未采取或很少采取措施对贸易活动加以干预的政策。 2.保护贸易政策:一国在对外贸易领域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贸易活动加以干预的政策。
第二节 重商主义
一、重商主义理论
重商主义理论产生于15~17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 1.产生背景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由于商品交换和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成为全社会各阶层所追求的东西,成为财富的代表形态。当时,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在流通领域占据统治地位,商业成为人们意念中利润和财富的源泉。因而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以流通领域为研究对象,认为利润来自流通领域,而与生产过程无关的重商主义便产生了。 2.主要论点
(1)早期的重商主义(货币差额论)
货币——金银是唯一的财富,任何商品输入都会使货币流出,减少本国货币拥有量,从而减少本国财富。因而一国在对外贸易中就应尽可能地 多输出、少输入,最好是不输入,只有这样,一国才能迅速地增加货币,即财富的积累。同时为保留货币,禁止货币出口。 (2)晚期的重商主义(贸易差额论)
增加一国财富的手段就是发展对外贸易。但必须遵循一条原则,即卖给外国人的商品总值应大于购买的商品总值。但不要求对每一个国家的贸易都有顺差,而是从每年总的进出口贸易中取得顺差,以增加货币的流入量。
二、重商主义贸易政策的主要措施 1.早期的重商主义的政策措施
(1)禁止货币出口,由国家垄断所有的货币交易;
(2)要求外国人来本国进行贸易时,必须将其销售货物的全部款项用于购买本国的货物。 2.晚期的重商主义的政策措施
主要体现在 奖出限入方面。为鼓励出口,西欧各国采取的措施包括: (1)以补贴和出口退税等措施鼓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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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重要原料的出口,但许可自由输入原料加工后再出口; (3)减低或免除出口税;
(4)设立特权贸易公司,实行独占性的殖民地贸易政策; (5)与外国签订贸易条约等。
第三节 自由贸易
一、自由竞争时期的自由贸易 1.英国自由贸易政策的兴起与胜利
英国自18世纪中叶开始的产业革命,一方面引发了对国外廉价的工业原料和粮食的大量需求,另一方面使得其工业制成品具有了强大的国际竞争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工业资产阶级强烈要求废除执行保护主义的重商主义贸易政策,实施自由贸易政策。
工业资产阶级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与斗争,最终令自由贸易政策在英国取得了胜利,具体表现为: (1)废除谷物法;
(2)关税税率逐步降低,纳税商品数目减少; (3)废除航海法; (4)取消特权公司;
(5)改变殖民地贸易政策;
(6)与外国签订带有自由贸易色彩的贸易条约。 2.自由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 (1)法国的重农学派
他们认为农业才是一国财富的基础,交换不能产生新的财富,并要求国家放弃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反对保护贸易政策,支持自由贸易政策。 (2)英国古典学派
亚当·斯密的 绝对优势论:他认为国际分工和贸易的原因或基础是各国存在的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别。一国如果在某种产品生产上具有比别国高的劳动生产率,那么该国在该种产品生产上就具有绝对优势;相反,如果一国在某种产品生产上具有比别国低的劳动生产率,那么该国在该种产品生产上就具有绝对劣势。
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论:他认为国际分工与贸易的基础不限于劳动生产率的绝对差异,只要各国之间存在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差异,就会出现产品生产成本的相对差异,从而使不同国家在不同产品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 (3)新古典学派
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要素禀赋论:(了解狭义层面上的即可)三个主要的结论:
第一,每个区域或国家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体系中应该生产和输出丰裕要素密集的商品,输入稀缺要素密集的商品;
第二,区域贸易或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是价格差别,即各个地区或国家间商品价格不同;
第三,商品贸易趋向于消除工资、地租、利润等生产要素收入的国际差异,导致国际间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趋于均等化。
综上所述,自由竞争时期自由贸易理论的主要结论包括: 一是自由贸易可以形成互利的国际分工。 二是自由贸易可以扩大国民的真实收入。
三是自由贸易可以阻止垄断,加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四是自由贸易有利于提高利润率,促进资本积累。
二、二战后~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贸易自由化 1.贸易自由化的表现 ═════════════════════════════════════════════════════════
(1)大幅度削减关税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范围内大幅度地降低关税。
第二,欧洲经济共同体实行关税同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通过谈判达成关税减让协议,导致关税大幅度下降。
第三,通过普遍优惠制的实施,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进口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 (2)降低或撤销非关税壁垒 2.贸易自由化的主要特点 这一时期贸易自由化的主要特点有:
第一,美国成为战后贸易自由化的积极推行者。
第二,各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战后贸易自由化建立了物质基础。
第三,战后贸易自由化是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日益加强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带有浓重的政府干预色彩。
第四,各种区域性贸易集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建立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 第五,战后贸易自由化发展不平衡。
第六,战后贸易自由化促进了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 3.战后贸易自由化的作用及评价 第一,战后贸易自由化推进了世界经济和贸易的高速发展。 第二,战后贸易自由化确立了各国贸易政策发展的总趋向。
第三,战后贸易自由化为国家贸易、经济可通过协商、协调获得发展提供了先例。
第四节 保护贸易
一、自由竞争时期的保护贸易 1.产生背景
美国和德国等后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为了赶超以英国为首的率先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于19世纪先后实行了严厉的保护贸易政策。 2.政策特点 第一,保护的阶段性。 第二,保护的有选择性。
第三,贸易保护政策的执行与整个国民经济、工业发展目标相结合。
第四,贸易保护的主要措施包括:通过高关税和禁止进口等措施保护本国幼稚工业;通过低关税或免税鼓励复杂机器设备、原料等国内无法生产但急需的商品进口;通过高关税和禁止出口的办法限制重要生产物资出口;向私营工业发放政府信用贷款、津贴、奖金等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 3.理论依据
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 (1)对古典自由贸易理论提出批评
第一,指出“比较成本说”忽视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只注重交换价值,不注重生产能力的形成,因而不利于德国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竞争实力的增强,不利于德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经济独立。
第二,批评古典自由贸易理论忽视了各国历史和经济上的特点,认为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取决于该国当时所具备的各种条件和所达到的经济发展水平。
第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政府对国民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加以限制,来保证国家经济利益的实现,而国家利益的保证是持久的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 (2)保护的对象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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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对象:刚刚开始发展,具有潜在的发展优势且遭遇国外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的工业。 保护时间:以30年为最高限期。 (3)保护手段
通过禁止输入与征收高额关税的办法来保护幼稚工业;但对复杂机器设备的进口则免税或只征收少量的进口税。
二、垄断时期的超保护贸易
1.超保护贸易政策的产生背景与特点
产生背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 垄断代替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国家实现了资本的高度集中,由此国内市场变得相对狭小,资本对市场的争夺日益激烈,不断爆发的经济危机又使市场问题进一步尖锐化,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超保护贸易政策。 特点:
第一,不仅保护幼稚工业,而且更多地保护国内发达的或出现衰落的工业; 第二,不再是培养自由竞争的能力,而是巩固和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
第三,不是防御性地限制进口,而是在垄断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对国外市场进行进攻性扩张; 第四,不是保护代表先进势力的一般工业资产阶级,而是保护大垄断资产阶级;
第五,保护政策的措施多样化, 不仅有关税和贸易条约,还有其他各种非关税措施。 2.超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 (1)对外贸易乘数论 ①投资乘数原理
凯恩斯认为一国投资量的变动(增加或减少)与国民收入的变动之间客观存在着一种依存关系,这种关系被称为投资乘数或倍数。由投资而引发的国民收入变动往往几倍于投资量的变动,其倍数的大小取决于该国的 “边际消费倾向”。 ②对外贸易乘数原理
这里投资乘数或对外贸易乘数,我们假定为K,它的计算公式为: K=1/(1-边际消费倾向)
当边际消费倾向为0时,乘数为1;当边际消费倾向为1时,乘数为∞;当边际消费倾向为1/2时,乘数为2。
现在设△Y代表国民收入的增加额,△I代表投资增加额,△X代表出口增加额,△M代表进口增加额,K代表乘数。计算对外贸易顺差对国民收入的影响的公式为: △Y=[△I+(△X-△M)]·K
当ΔI与K一定时,贸易顺差越大,△Y越大;反之,如果贸易差额是逆差,△Y则会缩小。因此一国越是扩大出口,限制进口,贸易顺差越大,对本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就越大。 (2)其他观点
①国内市场扭曲的超保护贸易观点; ②改善贸易条件的超保护贸易观点; ③维持高水平工资的超保护贸易观点; ④增加国内就业的超保护贸易观点; ⑤公平贸易的超保护贸易观点;
⑥改善贸易收支和国际收支的超保护贸易观点; ⑦非经济目标的超保护贸易观点。
三、20世纪70年代中期后的新贸易保护主义 1.背景
20世纪70年代中期后,在资本主义经济增长放缓、失业增加;各国对外贸易发展不平衡;国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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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关系失调;国内政治竞选;贸易政策的相互影响等背景下新贸易保护主义开始盛行起来。 2.政策特点
(1)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
(2)限制进口措施的重点从关税转向非关税; (3) 贸易保护的重心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 (4)贸易保护日益制度化、法律化。 3.新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新贸易保护主义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实际上其政策与做法 带有明显的歧视性、排他性,降低了国际贸易增长速度。
(2)严重损伤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利益。
四、发展中国家的保护贸易 1.背景
二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纷纷走上了 发展民族经济的道路。但在旧的国际分工和贸易体系下,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仍然处于发达国家原材料产地和产品销售市场的地位。为改变这种局面,一些国家开始摒弃传统的自由贸易原则,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2.政策特点
贸易政策主要有两种类型,即: 进口替代政策和出口导向政策。
进口替代政策是指为了保证替代进口的实现,达到保护、扶持和促进本国工业发展的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政策。出口导向贸易政策通过鼓励出口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 3.理论依据(普雷维什的贸易保护理论)
普雷维什认为,发展中国家应执行贸易保护政策。该结论的提出基于两个理论依据: (1)中心—外围论
普雷维什将世界分为中心国家和外围国家,即由发达国家构成的中心体系和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外围体系。外围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经济结构呈现单一性结构特征,在技术进步利益的分配中处于被动。
普雷维什认为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
①中心国家通过资本输出,凭借其技术和管理上的垄断优势构筑和强化外围国家在经济上对中心国家的依赖关系;
②传统的国家分工造成外围国家经济结构的单一性,使外围国家成为中心国家的原料产地和制成品销售市场;
③外围国家贸易条件长期恶化。 (2)贸易条件恶化论
普雷维什认为形成外围国家贸易条件长期恶化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技术进步利益分配不均衡; ②制成品的市场结构具有垄断性;
③中心国家的工资刚性得到工会组织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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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实施贸易政策的措施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掌握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中的关税、非关税、出口促进措施等具体内容、运用方法。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关税措施
一、关税含义
关税就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
二、关税的种类
关税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一) 按照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不同,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1) 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进口关税主要分为两种:普通税和最惠国税。
最惠国税适用于来自与该国签订包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包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是较高的一种税率。 (2)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征收的关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这种出口税势必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商品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 (3)过境税
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或国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经过其领土时不再征收过境税,只是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等。
(二) 按照征税的目的不同,关税可分为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为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的商品,以避免对国内市场形成冲击; 第二,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
第三,关税税率必须适中,否则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2)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三) 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关税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惠税 (1)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指对进口商品除征收正常关税之外,再额外加收的关税。 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以下两种:反补贴税、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2)差价税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是指按某种产品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3)特惠税
特惠税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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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惠税
普惠税是普遍优惠制下适用的进口关税。
普惠制的定义:普惠制是发达工业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关税被称为普惠税。 普惠制的原则: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
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 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率。
普惠制的有关规定:普惠制的给惠国,在提供普惠税待遇时,都作了种种规定。
① 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规定: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利益出发,对受惠国或地区进行限制,如美国公布的受惠国名单中,不包括某些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国。 ② 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
各给惠国都规定了自己的给惠产品清单与排除产品清单。普惠制在原则上应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实行关税减免,而实际上许多给惠国却不是这样,往往随着给惠国经济贸易政策的需要而有所增减。
③ 对受惠产品减税幅度的规定
受惠产品减税幅度的大小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间的差额。有些商品减税多些,有些商品少一些。一般说来,农产品减税幅度小而工业品的减税幅度大。 ④ 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
给惠国一般都规定保护措施,以保护本国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免责条款、预定限额、竞争需要标准和毕业条款。
⑤对原产地的规定
对原产地的规定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确保普惠制仅给予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商品,给惠国都指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定,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三部分。 普惠制的原产地标准分为两大类:
完全原产的产品。它是指完全用受惠国的原料、零部件并完全由其生产或制造的产品。
非完全原产的产品。又称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地使用进口的(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料或零部件制成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经过受惠国或地区充分加工或制造后,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变化”的程度,变成了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产品,才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所谓实质性变化有两个标准:
加工标准,欧洲联盟、日本等采用这项标准;
增值标准,又称百分率标准,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等采用这项标准。 ⑥有效期
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十年为一个阶段。
三、关税征收
关税的计征方法(五种)——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选择税和技术性关税。
1.从量税: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如:美国在1981年对进口羊肉每镑征收0.5美元的关税。 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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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从量税的特点:
①在从量税确定的情况下,从量税额与商品数量的增减成正比关系,但与商品价格无直接关系。 ② 在商品价格下降的情况下,由于数量不变,关税的保护作用得到加强;反之,在商品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关税的保护作用就会减弱。
2.从价税: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一定比率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计算公式如下: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从价税的特点:
从价税的征收比较简单;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起保护作用与价格密切相关。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进口商品普遍采用从价税。 3.复合税
它是对进口商品在从价税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个从量税的一种征收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
复合税额=从价税额±从量税额 4.选择税
它是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基于特定的条件,由海关选择其中的一种征收。 5.技术性关税
四、海关税则与国际贸易商品分类 (一)海关税则 1、海关税则的定义
海关税则又称关税税则,它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海关规则包括两个部分:①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②关税税率表。 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①税则号列,简称税号;②货物分类目录;③税率。 2、海关税则的主要种类
(1)单式税则:又称一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下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现在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单式税则。
(2)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即在一个税目下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税则。这种税则有二栏、三栏、四栏不等。 (3)自主税则
自主税则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的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 (4)协定税则
协定税则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率。
(二)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目前,国际上存在的商品分类体系有以下几种: 1、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 2、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第二节 非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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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关税措施的含义
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
关于非关税措施的分类方法,目前有两种被广为采用:一是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分类法,二是迪尔多夫、斯特恩的分类法。
二、非关税措施的主要种类 (一) 进口配额制
⒈ 进口配额制的概念: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进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 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度,达到这个额度后,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又包括两种方式的配额。
① 全球配额:它是适用世界范围的配额,它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个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毕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② 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 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不同的配额。国别配额又可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自主配额,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 协议配额,又称为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 (2)关税配额: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进口的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 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 在进口配额制度下,关于进口配额的分配(无论是绝对配额,还是关税配额)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政府直接颁发进口许可证给进口商;二是政府根据进口商和消费者的申请颁发进口许可证;三是政府公开拍卖进口许可证;四是进口国政府在设置进口数量或金额后,将颁发许可证的权限交给出口国。 (二)“自动”出口配额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又称“自动”限制出口,是出口国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 “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到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动”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
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而是由出口国迫于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 2、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
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中规定有效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按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出口。 (三)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事先申领进口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口。即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凭申请的许可证进口,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在具体使用中,进口许可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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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
(1) 按进口许可证与配额的关系分类
① 有定额的许可证:即进口国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笔进口货物发给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
② 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国预先不公布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发放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因为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发放权完全由进口国主管部门掌握,因此更具有隐蔽性,起到更大限制进口的作用。 (2)按照对进口商品有无限制分类
① 公开一般许可证:又称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这类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公开一般许可证的目的不在于限制进口,而是为了管理进口。
② 特种进口许可证: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属于特种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进口,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许可证往往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 (四)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
具体包括三种类型:数量性外汇管制、成本性外汇管制和混合性外汇管制。 1、数量性外汇管制
数量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旨在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 2、成本性外汇管制
成本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口。 3、混合性外汇管制
混合性外汇管制是指同时采用数量性和成本性的外汇管制,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控制商品的进出口。
(五)进出口国家垄断
进出口国家垄断,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皆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
发达国家的进出口国家垄断主要集中在三类商品上:一是烟和酒;二是农产品;三是武器。 (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它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的产品。这种政策实际上是歧视外国产品,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七)国内税
国内税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通过征收国内税,对国内外商品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和税率,增加进口商品的纳税负担,削弱其与国内产品竞争能力,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八)进口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
1、进口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如果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目的。
2、禁止进口是限制进口的一种极端措施,当一国政府认为一般的限制已经不足以解救国内市场受冲击的困境时,往往颁布法令,公开禁止某些商品进口。但这种措施很容易引起各国家的报复,引起贸易战,最终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因此不宜贸然使用。
(九)进口押金制:又称进口存款制。是指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 定比例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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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制度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周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十)海关估价制
海关为了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即为海关估价制。
有些国家根据某些特殊规定,提高某些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来增加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成为专断的海关估价。
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它规定了主要以商品的成交价格为海关完税价格的新估价制度。其目的在于为签字国或地区的海关提供一个公正、统一、中性的货物估价制度,不使海关估价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协议规定了六种不同的依次采用的新估价法: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法 2、相同商品成交价格法 3、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法 4、倒扣法 5、计算价格法 6、合理办法
(十一)进口商品征税的归类 (十二)技术性贸易措施
是指进口国通过颁布法律、法令的条例,对进口商品建立各种严格、繁杂、苛刻而且多变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认证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实施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入,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 1、技术法规和标准
技术法规主要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规范、指南等构成,涉及的内容范围包括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健康、交通、节约能源与材料等。 技术标准主要包括生产标准、实验与检验方法标准、安全卫生标准等。
技术法规和标准作为限制进口的手段主要体现在:一是多样化;二是标准严格;三是有些标准经过精心设计和研究,针对性强;四是这些技术标准不仅在条文本身上限制了外国产品的销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为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了重重障碍。 2、质量认证与合格评定程序
质量认证与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或服务、生产与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技术法规和标准所要求的程序。
质量认证与合格评定程序之所以可以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各国依据的标准不同。
(2)质量认证与合格评定的内容不同。 (3)认证机构资格确认不同。 3、关于卫生检疫的规定
4、关于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5、绿色贸易措施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的健康、环保标准不断提高,形成了以健康、环保为核心的绿色贸易措施,主要包括: (1)绿色标准与检疫要求 (2)绿色环境标志要求 (3)绿色包装、标签要求 (4)绿色补贴
第三节 贸易促进措施
一、出口信贷与出口信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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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口信贷
1、出口信贷的概念:是一个国家为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通过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方法,鼓励本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厂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低利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也是吸引国外进口商购买其产品的一种融资手段。 特别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商品,如成套设备、机器、船舶等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 2、出口信贷的种类:
出口信贷按照贷款对象进行划分,可分为: (1)卖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厂商提供的低利率优惠贷款。 (2)买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直接向国外进口厂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 3、出口信贷的主要特点
(1)信贷发放以货物出口为基础 (2)贷款利率较低
(3)出口信贷的贷款金额,通常只占买卖合同金额的85%左右,其余10%~15%由进口厂商先行支付
(4)出口信贷发放与出口信贷保险相结合 (5)出口信贷是政府促进出口的手段 (二)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扩大出口,对本国出口商或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的一种制度。在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国家担保机构按照担保的金额,支付给出口厂商或银行。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的项目与金额
通常商业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出口风险项目,都可向担保机构进行投保。风险一般分为两类: (1)政治风险 (2)经济风险 2、担保对象
担保对象主要分为两种: (1)对出口厂商的担保 (2)对银行的直接担保 3、担保期限与费用
担保期限通常可分为短期与中、长期。短期信贷担保为6个月左右,中、长期信贷担保时间通常为2~15年。 保险费率根据出口担保的项目、金额大小、期限长短和输往的国别或地区而有所不同。
二、 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
1、出口补贴的概念:它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出口某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2、出口补贴的方式
政府对出口商品可以提供补贴的范围非常广泛,但不外乎以下两种基本方式:
① 直接补贴:即政府在商品出口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现金补贴。政府补贴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的拨款。
② 间接补贴:即政府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上的各种优惠。 3、禁止使用出口补贴的情况(12种情形)
三、商品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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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倾销的含义
商品倾销是指一些国家的出口企业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的行为。 2、商品倾销的种类(按倾销的具体目的和时间长短的不同分类)
(1)偶然性倾销: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经营其他业务,对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出售的“剩余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由于此类倾销时间短,数量少,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没有特别的不利影响,进口国通常较少采取反倾销措施。
(2)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这种倾销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挤垮竞争对手后再凭垄断力量提高价格,以获得高额的利润。这种倾销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国际经贸秩序,通常遭到进口国反倾销措施的抵制。
(3)长期性倾销:这种倾销是无限期的,持续的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实行持续倾销的出口商一般都获得政府的出口补贴,或者具有垄断地位。
四、外汇倾销
1、外汇倾销的涵义:是指一国降低本国货币对外国货币的汇价,使本国货币对外贬值,以争夺国外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 2、外汇倾销的条件:
第一,货币贬值的程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 第二,其他国家不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
五、促进出口的行政组织措施
为了扩大出口,许多国家在行政组织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 1、设立专门机构或组织
2、组织贸易中心和贸易展览会 3、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和接待来访 4、组织出口商的评奖活动
六、经济特区措施
经济特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划出的一定范围内,建筑或扩建码头、仓库、厂房等基础设施,实行免除关税、放松海关与外汇管制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企业从事贸易与出口加工工业等业务活动的区域。
(一)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
许多国家对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税方面的规定 2.业务活动的规定
3.禁止和特别限制的规定 (二)保税区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如要运进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
按照保税区职能的不同,日本保税区可分为以下五种形式:指定保税区、保税货棚、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陈列场。 (三)出口加工区 1.出口加工区的类型 (1)综合性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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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性出口加工区 2.出口加工区的主要规定
为了发挥和提高出口加工区的经济效果,吸引外国企业投资设厂,许多国家或地区制定了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的优惠规定 ①关税的优惠规定。 ②国内税的优惠规定。
③放宽外国企业投资比率的规定。 ④放宽外汇管制的规定。 ⑤投资保证规定。
(2)对外国投资者在区内设厂的限制规定
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对投资项目的规定。②对投资审批的规定。③对产品销售市场的规定。④对招工和工资的规定。
(3)对出口加工区的领导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多种经营的经济特区 (五)自由边境区 (六)过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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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缔约方可以是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也可以是没有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的政府和民间组织也可以成为协定的缔约方。
作为一种国际性的条约与协定,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签署和运行一般要受到国际法规的约束。如果国内法规与国际法规发生冲突,国际法规的约束力会优于国内法规。一般来讲,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条约的缔结有决定权,它也可以将该权力授予行政机关来行使,各国具体负责谈判的机构一般是行政机关中负责对外经贸关系的部门。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商务部是负责对外经贸谈判的主要部门,在对外谈判中,根据谈判对象、谈判所涉及的范围,相关的部委和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农业部等也将成为谈判代表团的成员。
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
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序言一般为固定格式,通常说明缔约双方发展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
正文部分是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各缔约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结尾部分包括条约与协定的生效条件、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与协定的地点及双方代表的签名。
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使用缔约方的文字写成,并规定两种文字的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贸易条约与协定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
在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通常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互惠待遇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1.最惠国待遇的定义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贸易条约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待遇条款。它的基本涵义是: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方对方。它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早起源于英国,亦称为欧式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给予缔约对方。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大多采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早起源于美国,亦称为美式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相互给予对方的最惠国待遇,是以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当缔约方甲给缔约方乙提供了更为优惠的待遇时,其他任何第三方若想享受这种优惠,则必须向缔约方甲提供相应的优惠待遇作为补偿。 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可以适用于缔约方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的几 个具体方面适用。缔约方在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时,往往会对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加以列举。 一般来讲,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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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捐税; (2)商品进出口、过境、存储、转运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及其他限制措施; (4)船舶驶入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5)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6)外汇管制方面。 4.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贸事项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 在现代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最常见的最惠国待遇例外有以下情形:
(1)边境贸易,一些国家对国家边境l5公里以内的小额贸易在关税、海关通关手续上 给予的优惠; (2)关税同盟或区域性贸易协定中,成员之间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上的优惠待遇; (3)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权给予他国的优惠; (4)国家按照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5)武器进口,金银外币的输出入,文物、贵重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 (二)国民待遇条款 1.国民待遇条款的定义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公民、船舶、企业的权利和优惠,不应低于本国公民、船舶和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优惠。这里仅指公民、船舶、企业在民、商事方面的待遇,并不包括政治权利。 2.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缔约方国内捐税、铁路运输、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外国的服务、外国商标注册、版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 同时,国民待遇条款只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并没有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例如,本国公民享有的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范围之内。 对于国民待遇条款的理解,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国民待遇条款只适用于已经进入市场的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因此,尽管一国对其本国生产的产品、服务并不征收关税,但对即将进入国境的产品征收关税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其次,国民待遇强调的是,给予国外公民和企业的待遇标准不得低于给予国内公民、企业的待遇,但并不禁止给予国外的公民、企业一些更加优惠的待遇。因此,一些国家为更好地吸引外资,在某些政策中规定给予国外企业更加优惠的待遇,即“超国民待遇”。最后,国民待遇适用于每一种产品,不得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 (三)互惠待遇条款
互惠待遇条款是指缔约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
第二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一、通商航海条约
通商航海条约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
多数通商航海条约以国家元首名义签订,条约签字后,双方还要根据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交换批准文件,通商航海条约方能正式生效。
通商航海条约期限较长,一般为3~5年,到期后可续延。 一般情况下,通商航海条约正文内容主要包括: (一)关于缔约国双方进出口商品关税和通关待遇
这是条约中的主要问题。通常规定,在商品进出口关税、附加税、海关手续、海关估 价等方面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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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享有的经济权利
这些经济权利通常包括移民权、财产购置权、工商企业经营权、税赋以及相关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一般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三)关于船舶航行、港口设施的使用问题
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船舶进入另一方港口卸货、装货、交纳税费时,应享有最惠国或国民待遇。 (四)关于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
确定缔约国双方在运送旅客和货物、履行铁路手续方面应相互给予的待遇。由于铁路运输方面已签订有若干国际多边条约,通常在条约中直接引用。 (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针对缔约国双方公民或企业在对方境内享有和利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问题作出规定,一般都直接引用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关于进口商品的国内税费问题
通常规定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以保证与国内货物的公平竞争。 (七)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通常规定相互承认对方仲裁机构的仲裁效力,并由其国内执行机构予以强制执行,从而保证双方仲裁的有效性。
上述内容只是双边航海条约的常见内容,随着各缔约国具体情况的变化,条约内容也会有相应的变动和增减。
二、贸易协定与贸易议定书
贸易协定是缔约国间调整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与通商航海条约相比,它针对缔约国之间比较具体的贸易问题,签订程序比较简单,只要双方的政府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就可以生效,不需要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
贸易协定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
协定通常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和例外,以减少和避免缔约国双方执行过程中的分歧。 (二)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的规定在这一方面,有的协定内容较为笼统,只是表达了希望双方进出口商品和贸易额出现增长的一种愿望;有的协定内容规定得较为具体,在协定最后附有进出口货单,具体规定双方进出口商品的货物清单和贸易额,该货单是贸易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通常对进出口商品的金额和数量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双方相互供应的货物品种和贸易额,双方政府必须保证实现;
(2)在进出口货单中列出几种主要商品的交易数量或金额,由缔约国方政府保证实现,其余商品只列品名,由双方企业自行确定成交数量和金额;
(3)货单中仅列出商品种类及品名,不列出数量或金额,双方政府仅保证发给进出口许可证。 (三)作价原则和交易货币
协定中通常规定,合同价格以该种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贸易公司协商确定。交易货币可以在协定中明确规定,也可以由贸易伙伴自行确定。 (四)支付和清偿办法
根据缔约国双方的经济实力、具体情况确定支付和清偿办法。可以是现汇交易,也可以是记账贸易。 (五)优惠关税
双方可以在协定中具体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优惠税率,也可以只是申明某些商品会享受到免税或低税率待遇,但并不规定具体的优惠细节。 (六)其他事项
贸易协定通常会对商品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事项,如商品检验程序及效力、仲裁效力、设立商务机构、举办展览、广告宣传和保障条款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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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贸易关系中的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它经常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贸易议定书的签约程序和内容更加简单,由缔约国有关行政部门代表签署即可。
三、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此,就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的办法来解决两国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支付协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清算机构的规定
支付协定的目的在于避免支付外汇和黄金,而采用直接抵消债权债务的办法进行两国之间的结算。因此,必须设立清算机构。通常双方都指定它们的中央银行作为清算的负责机构,处理双边的清算工作。 (二)清算账户的规定
清算机构办理清算业务是通过清算账户进行的。清算账户主要有两种: 1.单边账户:即只在缔约一方的中央银行开立清算账户。
2.双边账户:即缔约双方的中央银行互为对方国家开立清算账户,目前绝大多数的清算账户都是双边账户。
(三)清算项目与范围的规定
清算项目与范围是指两国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往来应通过清算账户进行结算的项目与范围。该项目与范围,除进出口贸易外,还包括进出口贸易的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佣金等。此外,也可包括一些其他项目,如侨汇等。 (四)清算货币的规定
在单边账户下,用开立清算账户国家的货币记账并进行支付;在双边账户下,使用的货币分为记账货币和支付货币两种。记账货币可以用一方的货币,也可以用第三国的货币,用何种货币记账由双方谈判后在协定中确定。而双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具体办理收付时,则应分别使用本国的货币。支付货币一般为缔约国双方接受的第三国的硬通货币。 (五)清算方法的规定
缔约国双方的债务人,主要是进口商,要用本国货币把应付款项通过指定银行交入负责清算的本国中央银行,贷记对方国家的清算账户,结清所欠债务;而缔约国双方的债权人,主要是出口商,也应通过指定银行从本国中央银行的清算账户领取本国货币,收回货款。缔约国双方的中央银行,要把收付款项互相通知,以便了解双方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况,尽量保持双方清算账户的平衡。 (六)清算账户差额处理
支付协定都规定有效期,协定到期时,协定所规定的清算项目仍可进行一段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到四个月,清算账户的差额才进行总结算。
清算账户差额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在一定期限内由债务国向债权国输出商品; (2)用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或黄金支付; (3)用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4)将金额转入下年度清算账户内。
第三节 国际商品协定
一、国际商品协定
(一)国际商品协定及演进
国际商品协定是某项初级产品的主要生产国与消费国为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而签订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 ═════════════════════════════════════════════════════════
二、国际商品协定的结构与内容
绝大部分国际商品协定都包括序言、宗旨、经济条款、行政条款、最后条款等部分。其中,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的核心内容。 (一)序言与宗旨
各个协定都有不同的表述和具体的目标阐述。随着时代变迁和初级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变化,国际商品协定也在不断修订其宗旨和目标。
传统意义上,国际商品协定的宗旨是:防止或减少由于初级产品的产销不能及时调整而造成的严重困难,防止初级产品的价格过分波动。目前最新修订的商品协定都把实现初级产品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任务之一,要求各成员加强在初级产品领域的国际合作,保持世界市场的稳定以维护成员的利益;提高私营企业地位,扩大产品贸易,为促销活动提供资金融通;促进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发明。 (二)经济条款
经济条款是确定各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它关系到各成员方的具体权益,曾经是国际商品协定中最重要的内容。商品不同,相关的经济条款内容也不尽相同。 1.缓冲存货 缓冲存货的运行机制如下:各成员方首先提供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资金,建立缓冲存货,然后确定该商品的价格波动范围,确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授权协定执行机构运用存货(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稳定价格。当市场价格涨到最高限价以上时,抛售缓冲存货的实物,将价格降至最高限价之下;当市场价格跌到最低限价以下时,利用缓冲存货的资金进行收购,把价格提升到最低限价之上。
能够运用缓冲存货机制稳定价格的产品,必须是可储存的产品,而且存储费用不能太高。但是,缓冲存货只能平缓价格的波动,不可能应付价格下跌的长期趋势,该机制对价格的干预能力取决于存货的规模。
2.出口限额 出口限额是指主要的产品出口方,通过协商,确定各自产品出口的数量,通过较少的产量维持或增加整体收益。
3.多边合同规定 多边合同条款实施过程中,初级产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逐一分别签订合同。按照规定,消费国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出口国则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消费国出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当合同双方完成合同义务后,可以在市场上对该种商品进行自由贸易,即可以任何价格购买或销售任何数量的该种商品。国际小麦协定就曾采用过这种方式以维持价格和数量的稳定。
4.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
协定要求同时采用出口限额和缓冲存货两种办法控制市场和稳定价格。国际可可协定曾经采用过这种办法。
(三)行政条款与最后条款
协定中的行政条款主要针对协定中权力机构的职权范围、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
到目前为止,国际商品协定共有八个,包括: (1)国际可可协定,2010年; (2)国际咖啡协定,2001年;
(3)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2002年; (4)国际天然橡胶协议,1995年;
(5)国际橄榄油及食用橄榄协定,2005年; (6)国际热带木材协定,2006年; (7)国际糖协定,l993年; (8)国际谷物协定,1995年。
最后条款主要规定协定的签字、批准、生效、有效期、加入、退出等具体程序和手续。
三、商品综合方案
发展中国家在1964年4月第六届特别联大会议上首次提出商品综合方案,它同国际商品协定一样,试图通过国际合作解决初级产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问题。 1976年5月,联合国第四届贸易和发展会议正式通过商品综合方案决议,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价格长期疲软、贸易条件恶化的问题。这项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备或缓冲存货
如果某种初级产品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利害关系,且便于储存,就可以为其设立国际储备。国际储备的主要商品包括:香蕉、咖啡、可可、茶、糖、肉类、植物油、棉花、黄麻、硬纤维、热带木材、橡胶、铝、铁、锰、磷、铜和锡。 (二)建立国际储备共同基金
初级产品的共同基金是联合国名下的政府间金融机构,主要是支持发展中国家扩大初级产品的生产和贸易,以此来增加出口收益,稳定真实收入,减轻贫困。 共同基金设立两个账户:第一账户,用于资助各个国际商品协定建立国际初级产品的缓冲存货和改善初级产品市场;第二账户,主要用于支持以提高初级产品的长期竞争性为目的而进行的开发研究,帮助成员提高生产率、扩大市场、改善运输条件等。
目前,共同基金总部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共有l06个成员,再加上欧盟、非洲联盟、西非共同市场等机构成员,共109个成员,其中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为42个。 (三)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
各成员分别承诺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进口和出口的商品数量。 (四)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
当出口初级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剧减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给予补偿性贷款。随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9年设立缓冲库存贷款,于l988年设立紧急和补偿性融资,以满足贷款要求。 这些贷款主要用于减缓某国临时性的出口收入低于中长期水平时带来的负面效应。但是由于很难区分这种出口收入下降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从而使得大量资金投入收效甚微。 (五)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
方案要求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多样化,降低对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贸易壁垒。 商品综合方案是发展中国家为打破旧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要将方案的内容变成现实,还须经过长期艰苦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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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概述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一般地,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协议或条约,相互取消阻碍经济贸易发展、经济融合的障碍,进行程度不同的政策和制度合作以促进彼此之间经济与贸易的发展。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依照成员方之间贸易壁垒的取消程度和经济政策协调程度,可以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划分为六种形式: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与货币联盟、政治联盟。 (一)优惠贸易安排
优惠贸易安排又称特惠关税区,是指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方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相互给予削减关税的优惠待遇,而对区外各国仍然维持原有的关税水平,实行独立的关税政策。
优惠贸易安排是层次最低、最松散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成员方经济还看不出整合为一体的迹象,但成员方已经开始以降低关税为手段整合区域性商品市场。 (二)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由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在成员方间对相互的商品流动免除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国之间的商品可以完全自由移动,但同时保留各自对非成员方的贸易政策。
同优惠贸易安排相比,自由贸易区扩大了区域内自由流通的商品的种类和数目,基本消除了商品自由流通的障碍,促进了区域内货物贸易的发展。 (三)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是指成员方通过缔结协定或条约结成同盟,相互之间完全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同时建立并实施对非成员方的统一关税政策。 关税同盟在一体化程度上比自由贸易区更进一步,商品交换领域整合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外统一的关税政策和部分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的实施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机构来监督与协调组织内外的贸易关系,使得超国家机构变得必要。 (四)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是指成员方之间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统一对外关税,允许生产要素跨国界自由流动,也就是说,除了商品自由流动之外,资本、服务、人员均可以不受阻碍地在成员方之间自由流动。 建立共同市场要求成员方在财政、货币、就业政策方面高度协调与合作,这充分表明成员方之间的一体化已经上升到经济政策的协调,甚至到达一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制定与执行的高度。 (五)经济与货币联盟
经济与货币联盟是指在实现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同时,统一各成员方货币或实现成员方间不可逆转的固定汇率,并且通过共同的权力机构对包括货币金融、财政在内的各种经济政策进行协调和统一。经济与货币联盟使成员方经济一体化的范围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
货币统一和经济政策一体化要求共同的决策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超国家权力与经济一体化的运行相适应,必然涉及国家主权的让渡,成为真正的超国家权力,以各成员方共同操纵的方式存在。 欧盟初步实现了经济与货币联盟,但各国仍实施独立的税收政策。 (六)政治联盟
在政治联盟一体化形式中,成员方在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方面实行统一化,完全废除在商品、服务、资本、劳动力等自由流动上的人为障碍,建立起拥有更多权力的超国家机构,在各经济领域推行完全一致的经济政策,使各成员方变为一体化区域内的各个地区,从而在经济上达到一体化的最高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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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经济一体化高度发展也要求成员方在政治上的联合,以确保经济联合的持久性,并且,历史发展也证明,共同的经济利益必将演化为共同的政治利益。因而要求超国家机构进一步全面协调成员方的社会及对外政策。
表6.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及其主要特征
特征 类型 优惠贸易安排 自由贸易区 关税同盟 共同市场 经济与货币联盟 政治联盟 关税 自由 统一 减让 贸易 对外关税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生产要素自 由流动 V V V 经济政策 协调 V V 统一 经济政策 V
三、当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特点
(一)发展中国家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强,但一体化进程缓慢。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开始出现。
(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突破了国土相邻的限制,出现跨洲、跨洋的区域性经济联合体,多数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
(四)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成为了不同形式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交叉,身份重叠。
(五)区域性经济—体化组织迅猛发展与多边贸易体制职能强化并存。
第二节 主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一、欧洲联盟
欧盟是世界上历史最久、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一)欧洲一体化进程 1.欧洲共同体成立
欧洲共同体是欧洲煤钢联营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三个共同体的统称。 欧洲共同体的经济一体化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关税同盟。 其次,实施共同农业政策。 第三,建立欧洲货币体系。 2.《单一欧洲法案》的实施
20世纪80年代初期,欧共体没有完全实现其消除贸易壁垒的目标,内部保护主义倾向加剧。为了防止这一趋势的继续恶化,1987年欧共体发布《单一欧洲法案》,法案在取消贸易壁垒,规范技术标准、政府采购、资格认证、银行管理、资本流动和汇率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在1992年12月31日前消除所有阻碍欧洲单一大市场建立的障碍。 法案要求作出以下改变:
(1)消除欧共体国家间的全部边境控制措施,取消货物入境、人员入境的限制性规定。各国人民可以自由往来、居住,享受当地居民的一切福利待遇;实行公开职业招聘和公平竞争,自由选择工作。 (2)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减少银行零售和保险行业方面的竞争壁垒,降低金融服务成本。1992年年底前,消除成员国间外汇交易的所有限制,实现货币自由兑换,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协调各国财政和货币政策,建立一个真正的一体化金融市场。
(3)实现服务的自由流通,取消阻碍服务自由流通的各种限制措施,制定了服务行业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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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国实施统一监管。
(4)消除技术障碍,实行产品标准的“相互认同原则”,只要某成员国所建立的产品标准符合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这个标准就应该被其他国家接受。
(5)向欧共体内的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允许低价供应商直接进入市场,鼓励国内供应商参与竞争,减少成本支出。
1993年1月1日,欧洲12国实现了《单一欧洲法案》提出的目标,欧洲统一大市场如期建立。 3.欧洲联盟的建立
1991年12月9日~l0日,欧共体各国首脑在荷兰马斯赫里克特举行会议,提出了欧洲统一新目标,通过了《马斯赫里克特条约》(简称“马约”),即《欧洲联盟条约》。
条约于199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也正式改名为欧洲联盟。 《马斯赫里克特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进入一个新阶段,由过去的经济联合走向经济政治联盟。 (1)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EMU)
“马约”为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建立规定了具体的时间表和步骤,要求成员国分阶段进行经济调整,最晚于1999年1月1日实现统一的欧洲货币体系,建立单一货币、单一货币兑换率和统一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由银行执行委员和各国央行行长组成的委员会决定欧元区的利率和货币政策,并要求各国央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
l999年1月1日,欧元诞生,2002年1月1日欧元正式流通。 (2)欧洲政治联盟
按照“马约”的要求,在欧盟内建立欧洲政治联盟,建立共同的外交政策、安全政策,考虑建立共同的武装力量,建立共同的社会政策,统一欧盟公民身份。 4.欧盟东扩
在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东欧国家纷纷表达了希望加入欧盟的意愿,希望借助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欧盟国家的经济力量,深化国内改革,发展经济,保障国家安全。欧盟也意识到东欧地区的动荡不安会直接威胁到西欧的安全与稳定,影响欧盟自身发展,将处于经济过渡期的中东欧国家纳入欧盟体系,通过“移植”欧盟的法律、体制与政策,深化各国共同利益,将更进一步促进其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其经济发展,保证欧盟地区的政治经济稳定,进一步扩大区域内部市场,提高欧盟在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地位。
欧盟东扩给欧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首先是在决策统一方面的挑战,更多的国家参与将使欧盟的决策过程更加复杂,对外政策上的协调难度加大,整体行动能力受限。其次是贫富差距问题。新成员国都是低收入国家,将有更多的资金从老成员国转移到新成员国家中,支持其经济发展。再次是移民问题。如果东欧技术工人大量向西欧输出,或者大量就业机会和资金向中东欧转移,都可能造成一些老成员国的失业率上升,对西欧国家的福利体系造成过大压力。 (二)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与职能
欧洲一体化进程由其所设立的超国家机构负责运作,这些机构主要包括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其中,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代表成员国利益,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是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 1.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它享有三方面的权力: (1)立法权。
(2)对财政预算的审议权。 (3)管理权。 2.欧盟理事会
欧盟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首脑和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是欧盟的决策机构。 3.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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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是欧盟政治、经济一体化的中枢。欧盟的绝大多数立法都是经由委员会提案,议会与(或)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为立法作提案;二是作为欧盟条约的监护者,监督条约的执行;三是作为欧盟政策的执行者和管理者、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者,使欧盟正常地运转。
4.部长理事会
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只有得到部长理事会的同意才能成为欧盟法律。部长理事会拥有欧盟内部的最终控制权。 5.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执法、仲裁机构,它负责解释《马斯赫里克特条约》和欧盟的各项法律、法规,对执行《马斯赫里克特条约》和欧盟各项法律、法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
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建立的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 1992年12月17日,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政府首脑正式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并于l994年1月正式生效。
三、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是促进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经济合作、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组织,它成立于l989年,现有21个成员。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和北美自由贸易的发展,亚洲太平洋地区国家感到了加强地区内经济贸易联系的必要性。亚太地区的国家必须联合起来,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以增强其在世界上抗衡的能力。 (一)亚太经合组织的发展历程
亚太经合组织的主要决策机构是每年一次的各成员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和部长级会议,下设秘书处、贸易投资委员会等。
(二)亚太经合组织的运行
每年一次的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和双部长会议为各方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使各方利益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映。它创造了一种新的区域合作方式,其主要内容就是相互尊重、平等互利、自主自愿和协商一致。
与其他区域经济集团相比,亚太经合组织有两个明显的特点。首先,它是一个开放的区域性组织,不仅在内部成员间相互开放,对区域外的其他国家与地区也同样开放。第二,亚太经合组织是一个自愿合作组织,不具有强制性。各经济体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都建立在单边和自愿的基础上。相互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第三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一、关税同盟理论
系统地提出关税同盟理论的学者是美国人瓦伊纳(J.Viner)和利普西(R.G.Lipsey)。按照瓦伊纳的观点,完全形态的关税同盟应具备三个条件:(1)完全取消参加方间的关税;(2)对来自非成员方的进口设置统一的关税;(3)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成员方之间分配关税收入。 瓦伊纳和利普西关于关税同盟的建立对成员方及非成员方影响的分析结论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二是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 (一)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
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包括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贸易扩大效应。 1.贸易创造效果
关税同盟成立以后,成员方之间取消关税壁垒,商品实现自由流动,从而促使成员方在比较优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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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进行专业化生产,这样,成员方国内企业生产的一些成本较高、价格较高的产品将被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成本较低、价格较低的产品所替代,来自成员方的低价进口商品取代了昂贵的国内产品,贸易在国家间得以创造。 2.贸易转移效应
假定关税同盟组建之前,A国不生产X产品,而是从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国家进口;关税同盟成立以后,成员方对外实行统一的保护关税,关税同盟国A的该项产品转由从同盟内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进口,贸易发生转移,从外部世界转向关税同盟成员方。 3.贸易扩大效果
一般来说,成立关税同盟后的A国消费者购买X产品的价格一般会比关税同盟成立前要低。因此,如果A国对X产品存在价格需求弹性,则A国对X产品的需求就会增加,A国对X产品的进口就会增加,这就是贸易扩大效果。
组建关税同盟对成员还可以产生其他方面的积极影响,具体包括: (1)减少行政支出 (2)减少走私
(3)增加同盟对外谈判力量 (二)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
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主要表现为:
1.提高专业化分工程度,强化竞争,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关税同盟建立后,商品实现自由流动,由此可以提高成员的专业化分工程度,并且通过刺激竞争,消除垄断,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成员的经济福利。 2.实现规模经济
关税同盟成立以后,成员方市场成为一体,市场范围的扩大使企业可以获取专业化与规模经济的利益。
3.刺激投资与技术创新 4.提高生产要素的自由移动程度,合理配置区内生产要素 关税同盟成立后,市场趋于统一,生产要素可在各成员间自由移动,因此提高要素的流动性,促进要素的合理配置,降低要素闲置的可能性。
二、共同市场理论
共同市场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西托夫斯基(T.Scitovsky)和德纽(J.F.Deniau)。 大市场理论的核心是:(1)通过扩大市场才有可能获得规模经济,从而实现技术利益;(2)依靠因市场扩大化而竞争激化的经济条件,实现上述目的。两者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三、协议分工理论
协议分工理论的提出者是日本学者小岛清。
小岛清认为,以前的国际经济学所研究的只是在成本递增条件下通过比较优势形成国际分工,而没有论及成本递减或成本不变的情况。但事实证明,成本递减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经济一体化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大市场化来实现规模经济,这实际上也就是成本长期递减的问题。
重要的问题是,国家之间要通过协议相互让与市场,实现专业化生产,但是国家之间达成协议分工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两个(或多个)国家资本劳动禀赋比例差异不大,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大致相等,协议性分工的产品在哪个国家都能生产。
第二,作为协议分工对象的商品,必须是能够获得规模经济的商品。
第三,不论对哪个国家生产X商品或生产Y商品的利益都应该没有很大差别,否则就不容易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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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件表明,经济一体化或共同市场更容易在同等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建立。同时也表明,在发达工业国家之间,可以进行协议性分工的商品范畴较广,因而利益也较大。另外,生活水平和文化等互相类似、接近的地区,容易达成协议,并且容易保证相互需求的均等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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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世界贸易组织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了解和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
第一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关于调整缔约方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于1948年正式生效。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二战结束后,在尽快恢复全球经济的背景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了。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公平竞争为基本原则制定的,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多边贸易协定。其文本经几次重大修订后,除序言外共包括4个部分38条。 (一)宗旨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序言部分阐述了缔结该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序言申明:“缔约各方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事务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为此,必须作出互利互惠的安排,大幅度削减关税和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 (二)职能
1.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实现缔约方间贸易自由化。
2.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实施,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同时允许存在例外,如关税同盟例外、边境贸易例外等,以此来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3.通过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分歧与纠纷,避免采取危害总协定成员贸易利益的行动。
4.加强研究,出版各种刊物,使各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不断加强,为世界贸易的顺利发展提供条件。 (三)组织机构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缔约方全体、代表理事会和委员会。 缔约方全体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总协定条款、规定的解释权。
代表理事会主要处理缔约方全体休会期间的事宜,监督并指导理事会下辖的各委员会、工作组开展工作。
(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总协定中最为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是通过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的。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总协定规定一缔约方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产品,而不应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在实行关税保护方面,总协定要求缔约方之间应通过关税减让谈判逐步降低关税。 3.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为了保证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但是考虑到这些禁令一时难以奏效,因此又规定了一些例外,这些例外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2)为了改善国际收支;(3)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需要,缔约方可以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或维护数量限制。 4.公平竞争原则 5.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 ═════════════════════════════════════════════════════════
总协定有豁免承担总协定某项义务和争取保障措施的规定。但采取这项保障措施必须遵守三个原则:
(1)实施保障措施行动之前,应与有关的缔约方磋商; (2)如磋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允许进口国单方面采取保障措施,也允许出口国采取对等的报复措施; (3)采取保障措施要在无歧视基础上适用于所有从缔约方进口的同类产品。 6.磋商调解原则 为了维护缔约方在总协定中获得的正当权益,缓和、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矛盾和争端,总协定规定了磋商调解和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和办法。 7.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20世纪60年代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中增加了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 待遇条款。
8.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原则 缔约方所有政策法规原则上都应提前公布,使缔约方有一定时间熟悉它,然后才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接受其他缔约方对其政策法规的检查、监督和纠正,以保证缔约方政策法规符合总协定的原则。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多边贸易谈判
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其条款一直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不断地进行补充和修订。在总协定的主持下,从l947年至今已完成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届谈判地点 次 1 日内瓦 2 安纳西 3 托尔基 4 日内瓦 5 日内瓦 6 日内瓦 7 东京 日内瓦 8
第二节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目标和议题 (一)乌拉圭回合的目标
《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明确谈判目标,即每个参加方在承诺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前提下,力求达到以下目的:进一步削减和消除关税、数量限制及其他非关税壁垒,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完善多边═════════════════════════════════════════════════════════
谈判时间 参加国和地区谈判议题 数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和消除非关税壁垒 详见第二节 1947年4月至1947年1023 月 1949年4月至1949年1033 月 1950年9月至1951年439 月 1956年1月至1956年528 月 1960年9月至1961年745 月 1964年5月至1967年654 月 1973年9月至1979年1199 月 埃斯特角(乌拉圭回合谈1986年9月至1993年12117 判) 月
贸易体制,把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法律约束之下,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国际合作,增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加强贸易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间的协调性。 (二)乌拉圭回合的议题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共l5个议题,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货物贸易 该部分包含l4个议题,分别为:(1)关税;(2)非关税措施;(3)热带产品;(4)自然资源产品;(5)纺织品与服装;(6)农产品;(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8)保障条款;(9)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10)补贴与反补贴措施;(11)争端解决;(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1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的作用。 2.第二部分:服务贸易 通过服务贸易谈判,制定服务贸易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 (一)工业品关税大幅度下降 (二)《农业协议》 《农业协议》分13个部分,包括21个条款和5个附件。从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等方面对缔约方作出约束,并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
1.市场准入方面,要求所有缔约方将一切非关税壁垒措施转换成关税措施,实行关税化,并逐渐降低关税,保证一定水平的市场准入量。
2.国内支持方面,协议对国内支持进行分类,分别规定了“绿箱”措施、“黄箱”措施和“蓝箱”措施的具体涵义和主要内容,针对不同措施提供不同处理方法。
3.出口补贴方面,《农业协议》不禁止成员对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但要逐步削减出口补贴。 (三)《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一个阶段性协议,有效期十年,它是为成员方最终取消配额限制所制定的过渡性安排。
(四)《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该协议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口许可程序管理的简单化、透明化,保证进口许可程序的公平和公正,避免对产品进口造成障碍。
(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各成员采用的投资措施,不论是针对外国投资企业,还是针对本国企业,都不得违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
(六)《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中所指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许可合同中限制条款的控制。 2.成员方必须遵守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 3.规定知识产权获得、维持的相关程序。
4.详细规定了提供保护的法律程序和救济措施。 (七)《服务贸易总协定》 ═════════════════════════════════════════════════════════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二是部门协议;三是各国的市场准入承诺清单。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职能与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 995年1月1日建立。它取代了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依照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形成的一整套协定和协议的条款作为国际法律规则,对各成员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国际经济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职能 (一)宗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部分表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宗旨,“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拓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持久地开发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寻求努力保护和维持环境,并与各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符合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享有一个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二)职能 1.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促进各项多边贸易协定和诸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运作。 2.为各成员方就目前世界贸易组织项下的议题和将来可能的新议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体制。
3.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解决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 4.按照《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审议各成员方贸易制度和与贸易相关的国内经济政策。 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贸易自由化原则 所谓贸易自由化,就是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
但考虑到各成员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贸易自由化的含义可以解释为: 1.不是绝对意义的贸易自由化。 2.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3.允许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的程度低于发达国家。
4.世界贸易组织对经济转型国家或地区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鼓励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5.世界贸易组织不是一个自由贸易机构,它只是致力于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促使成员方开放,由此营造一个公平、无扭曲的竞争环境。 (二)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条款体现的,它要求缔约方在实施某种优惠或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 (三)关税保护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鉴于关税保护的高透明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自创建以来就主张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市场的主要手段,同时提出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采取数量限制措施时,要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
(四)可预见性、稳定发展贸易原则 成员通过约束关税减让水平为世界货物贸易提供一个稳定的、可以预见的基础;通过承诺义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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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服务市场稳定服务贸易的发展;通过约束和减少非关税壁垒措施的使用,减少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
(五)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为了使贸易活动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条款规定,成员可以通过反倾销、反出口补贴,防止形成不公平竞争;对于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则通过一定的过渡期给予最终解决;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所引发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也通过有关协定措施的实施予以纠正。 (六)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原则 具体表现在:
1. 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长的过渡期。 2.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
3.规定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得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履行义务。 (七)区域性贸易安排 世界贸易组织继承并发展了总协定对区域性贸易安排的有关规定,首先确定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经贸集团对成员间、世界经贸发展的贡献;其次把经贸集团贸易自由化的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展到货物贸易以外的领域;再次重申成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约束条件。 (八)透明度原则 总协定要求缔约方贸易政策措施的充分透明。乌拉圭回合建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使透明度原则得到继承和加强。
(九)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继承和发展了总协定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则。考虑到成员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为减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及突发因素的破坏作用,允许成员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即不承担或不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紧急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被定位在: 1.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2.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方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3.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
4.每个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l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
二、成员资格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有两种: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 根据协议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即可成为该组织的创始成员。 1.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时,已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 2.签署参加、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所有协议的国家或地区。
3.在乌拉圭回合中作出关税、非关税减让及服务贸易减让的国家或地区。 (二)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凡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任何国家或在对外商业关系上拥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地区,都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请加入,进行全面谈判,按谈妥的条件加入该组织,成为一般成员。其加入须经部长会议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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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单独关税地区与国家一样,独立自行申请加入,这在国际法上是个先例。在总协定中,单独关税地区本身无权自行其是,必须经有关主权国家同意和推荐,方可成为成员方。任何成员方都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退出从递交退出通知被总干事接受6个月后生效。
三、组织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机构和职能如下: (一)部长会议
部长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构,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部长组成,取代了总协定的缔约方全体。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有权对该组织管辖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是部长会议的下设机构,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 (三)理事会
在总理事会下分设三个理事会:
1.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各项货物贸易协议的贯彻执行。 2.服务贸易理事会,监督服务贸易总协议的贯彻执行。
3.知识产权理事会,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交易)协议的贯彻执行。 (四)委员会
总理事会下还建立若干负责处理相关事宜的专门委员会,如贸易和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等相对独立的机构。
(五)次一级专门委员会及临时性机构
在三个理事会下可按需要设立相应的附属机构,即次一级专门委员会,以处理有关方面的专门问题和监督相关协议的执行。
世界贸易组织还在日内瓦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
四、决策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承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协商“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只有当无法达成共识时,再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个成员方在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均拥有一票,欧盟的票数则与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数相同。世贸组织对不同的问题,规定具体的通过票数如下:
1.解释和决议。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和决议,须经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成员的3/4以上多数通过。 2.修订。对有关条款的修订,须经2/3多数票通过。
3.豁免。豁免某一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须经3/4以上多数通过。但对有的义务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如五年)可暂不履行,在过渡期后如要继续豁免,就须“一致同意”才行。
五、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所实施的综合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和规则如下: (一)协商 (二)专家小组 (三)上诉审查 (四)裁决的执行
六、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实行定期评审制度。定期评审的目的在于:
1.了解成员遵守和实施多边协议的法律和承诺的情况。通过定期评审,世界贸易组织作为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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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其规则的真正实施。
2.更好、更及时地了解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实施的情况,以把握成员贸易政策调整后的变动方向,判断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是否相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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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理解贸易术语的含义及性质:掌握《2010通则》中11种贸易术语的基本含义;能够熟练使用FOB、CFR、CIF三种主要术语;在使用贸易术语的过程中具备有关的风险防范能力,并制定好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
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的专门术语。因此,贸易术语有两项基本的作用,一是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二是说明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主要表现在确定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转移点、确定费用划分点、明确进出口通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和明确提供有关单据的责任。 1.确定交货点
贸易术语的一个明显作用就是确定交货点。 2.确定风险转移点
3.确定费用划分点和办理有关手续的责任 4.确定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
二、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一)《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国际法协会于l928年在波兰华沙制定了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此后,又在1932年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7月,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正式通过并采用了《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至l990年,美国商业团体又对该文本加以修订,改称《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也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最流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最早的版本于l936年颁布,随后为了适应新的贸易形势的发展以及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又分别于1953年、l967年、l976年、l980年、l990年和200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最新版本于2010年9月面世,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2010通则》实施之后,《2000通则》并非就自动作废。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 《2010通则》中的11种贸易术语分类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 适用于水上运输的术语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 FCA(Free Career):货交承运人 FOB(Free On Broad):船上交货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保险费付至 本、保险费加运费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
必须指出,上述各项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贸易惯例,它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第二节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
一、FOB术语 (一)基本含义
FOB的全称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 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该术语成交,卖方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并交到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即完成其交货义务。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同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给予协助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日期或期间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买方所派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代替。 2.买方义务
(1)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交货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买方所派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点变更的问题
在《2000通则》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指定的船只“越过船舷”为界。以“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货物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但在《2010通则》中,对FOB条件下风险划分的界限作了实质性的变更,即不再规定以船舷为界,而是规定以货物装到船上为界限,这时风险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此应注意,关于FOB术语风险划分点的变更问题,根据规则,同样适用于CFR和CIF术语。 案例思考
案情: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2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市面差价损失。
分析:上述案例系属风险承担问题。显然,卖方在交付货物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品质是符合规定的,而货物最终抵达目的港时的品质降级,是由于运输途中的海浪过大造成的。根据《2010通则》,FOB术语风险以货物装上船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该项损失,而应由买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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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确理解派船与装运的关系
按照FOB条件达成交易,买方有租船订舱、安排船只到装运港接运货物的义务;卖方则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备妥,并在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所派的船只。派船义务和装运义务之间存在着依存关系,应该说,买方的派船义务对于卖方的装运义务而言,是其先决条件,或者说前提条件。这是因为FOB条件下,卖方不是将货物交到码头上,而是要交到买方所派的船上。如果买方不能履行其派船的义务,卖方自然无法履行其装运的义务。为了避免在实际操作上的脱节,导致货等船或者船等货,就需要交易双方对有关派船和装运的细节问题进行认真协商,并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3.出口通关的办理与美国贸易惯例的差异
《2010通则》规定,卖方必须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而根据《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申领许可证和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则由买方负责办理,其费用和风险也都由买方承担。因此,为了避免由于贸易惯例的不同而产生误解,双方最好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4.FOB的变形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5)FOB Stowed and Trimmed(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二、CFR术语 (一)基本含义 CFR的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 CFR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装上船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害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之日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以上,与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CFR术语下,与船方订立运输契约的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但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仍由买方根据需要办理,保险费由买方承担。CFR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约定的货物装上船,运往指定目的港,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以及合同规定的运输单据和其他相关凭证。 2.买方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接收运输单据。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装船通知的特殊重要性
在采用CFR术语成交时,由于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分别由卖方和买方负责订立,为了使买方能及时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要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惯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如═════════════════════════════════════════════════════════
果由于卖方漏发通知,导致买方漏保,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卖方不能摆脱责任。 2. CFR术语的变形
(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 (2)CFR Landed(CFR 卸到岸上) (3)CFR Under Ship’s Tackle(CFR 吊钩下交货)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
三、CIF术语 (一)基本含义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和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2)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收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三)应注意的问题 1.租船订舱问题
由于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合同由卖方负责签订,一般情况下,卖方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船舶,或者租用整船,或者班轮订舱。 2.装运港、目的港及航线问题
装运港和目的港在海洋运输中即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可以是各规定一个,也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甚至是选择港,这要由交易双方根据需要协商确定。从实际做法来看,较多的还是各规定一个装运港和目的港。 3.CIF合同下的保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CIF条件达成交易,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办理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运货物保险。由于在CIF合同下,卖方是在装运港交货,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可以说卖方办理保险属于替买方代办的性质。为了保证买方的切身利益,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于保险问题通常都要作出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4.CIF条件下的交货方式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方式。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接受有关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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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据、拒付货款。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情:我国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一批货物。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分析:本案涉及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1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FAS术语 (一)基本含义
FAS的全称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通常称作装运港船边交货。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按FAS术语成交,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则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按该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提供商业发票或电子信息,并自负费用和风险,提供通常的证明其完成交货义务的单据,如码头收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可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单据。货物通关过境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证件,均由卖方负责办理。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大宗货物的贸易中,特别是小麦、棉花、大豆、矿石等初级产品贸易中,出口商通常采用该术语。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期限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边。 (2)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承担出口清关的费用。
(3)承担自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由买方船边为止的风险和费用。 2.买方义务
(1)接收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收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由船边为止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应注意的问题 1.FAS术语项下,船边通常是指船舶装卸设备的吊货机或岸上装卸索具可触及的范围。
2.当装货港口拥挤或大船无法靠近时,卖方征得买方同意可将交货条件改为“驳船上交货”(Free on Lighter),此时,卖方的责任仅在货物越过驳船船舷时为止,驳船费用及其风险可由买方承担。 3.在FAS术语项下,当买方没有及时向卖方发出关于装运船舶、装运地以及交货时间等通知,或所指定的船舶没有按时抵达装运港时,或船舶按时抵达却无法完成装货工作或提前停止装货时,在货物完成特定化后,风险和费用可提前转移。
4.《2010通则》中的FAS术语与《l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AS术语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别。按照美国术语的解释,FAS的全称是Free Along Side,是指货交各种运输工具的旁边,包括陆运在内均适用。因此,对美国出口时则需要在FAS之后加上“Vessel”字样才表示《2010通则》中FAS的含义。 ═════════════════════════════════════════════════════════
第三节 适用于各式运输方式的术语
一、EXW术语
EXW的全称是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
EXW术语代表了在商品的产地或所在地交货的条件。产地可以是工厂、农场、矿山或其他生产地点,所在地一般指仓库。当买卖双方按照EXW条件谈判成交时,在EXW术语后面要具体注明产地名称,如EXW××工厂;或所在地名称,如EXW××仓库。签约后,卖方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准备好,并与买方联系,由买方安排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控制时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就是说,如果此后再发生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情况,其后果即由买方自己承担。随着风险的转移,其他相关的责任和费用也相应转移给买方。卖方不必过问货物出境、入境、运输及保险等事项。
由此可见,按EXW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及费用都是最小的。在交单方面,卖方只需提供商业发票或电子数据,如合同有要求,才需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至于货物出境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卖方本无义务提供。但如果买方自己取得上述证件有一定困难,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也可协助取得上述证件。由于该术语下卖方不负责出口通关,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EXW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EXW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目前,EXW术语受到业界人士的欢迎,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大部分的跨国公司通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直接在我国内地采购,经常主动采用EXW术语与内地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其二,在高科技产品贸易中也经常采用EXW术语作为交易条件。此外,拍卖、寄售、展卖等贸易方式也经常采用EXW术语交易。
二、FCA术语
FCA的全称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
FCA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经出口海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完成交货。所谓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务人。它既包括拥有运输工具、实际完成运输任务的运输公司,也包括不掌握运输工具的运输代理人。如果买方指定了除承运人之外的其他人接收货物,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该人起,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也自此时起转移给买方。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
运用FCA术语订立贸易合同时,卖方义务主要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并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买方义务主要有: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此外,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地点适用“管装不管运,管运不管卸”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不必负责货物的运输工作;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之外,则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指定的交货地点,但无须负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责任。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地点可以选择,则选择权归卖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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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PT术语
CPT的全称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
CPT术语是卖方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此外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运用CPT术语订立贸易合同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必须自负费用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惯常路线、按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或其他合适的具体地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买方的基本义务有: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在使用CPT时应注意与CFR术语的区别。两者都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支付有关运费;并办理出口手续,提交有关单据;都是货交承运人,风险即转移,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都属于装运合同。但是,两者也有一些区别。首先,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FR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属港口到港口的运输;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海陆空等),属于门至门的运输。其次,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CFR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货物上船为界,CPT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第三,提交的单据不同。CFR提供的是海运提单,属于物权凭证,可以转让,可以出售;CPT通常提供的是联运单据,只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能转让,不能出售。从发展趋势来看,CPT有取代CFR的趋势。
四、CIP术语
CIP的全称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
CIP术语是卖方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此外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为买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货运保险,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书写形式是“CIP指定目的地”。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运用CIP术语订立贸易合同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有: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订立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的基本义务有: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在使用CIP时应注意与CIF术语的区别。首先,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IF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海运、内河航运);而CIP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第二,保险的类别不同。按CIF术语成交,需要办理的保险是从港到港的水上货运保险,而按CIP术语成交时,卖方在出口国的约定地点向承运人交货,承担的是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所以需要办理的保险是全程货运保险。由于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一般来讲,CIP的保险范围要大于CIF的范围。第三,使用的运输单据不同。使用CIF术语,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在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其涉及的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CIF。因此,从发展趋势来看,CIP有取代CIF的趋势。
五、DAT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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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的全称是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 DAT术语是《2010通则》中新增加的术语,取代了《2000通则》中的DEQ。但是,DAT术语的使用范围要远大于DEQ,该术语是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包含多式联运在内的一种或者多种运输方式。
按照DAT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惯常方式,在规定期限内运至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的运输终端,将货物卸下,并承担卸货费用。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其中,“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等。 使用DAT时应注意:首先要根据卖方义务选用合适的术语。由于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卸下、交由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其后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如果买卖双方试图要求卖方承担货物由该运输终端运输和搬运至另一地点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DAP或者DDP术语。此外,该术语,对于出口方来说,存在着相对风险责任大、业务环节多、贸易情况较为复杂、交货时间难以掌控的特点。因此,选用这一术语要求出口方必须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备的风险管理。
六、DAP术语
DAP贸易术语的英文全称为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
DAP术语是《2010通则》中新增加的术语,取代了《2000通则》中的DAF、DDU、DES,是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包含多式联运在内的一种或者多种运输方式。当使用DAP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惯常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装载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为止的一切风险。
在使用DAP时,应注意,要以合同条款明确卸货费用的归属。虽然DAP术语已经明确了卸货费用的划分,从理论上避免了由卸货费用产生纠纷的可能。但是,由于DAP术语尚不为很多人所熟悉,而且在一些港口存在关于卸货费用的惯例,因此术语本身的规定依然不能完全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损失。所以,在订立商品买卖合同时,最好通过合同条款来明确这一问题。
此外,DAT和DAP术语均是新术语。二者的差别实际不大,主要区别有两个:一是卸货费的分担,二是交货地的适用范围。因此,如果卸货费用的问题由合同中的条款明确,那么通常更建议使用DAP术语。
七、DDP术语
DDP的全称是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
DDP术语是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负担的费用最多的一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地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予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在使用DDP时,应注意的是,DDP术语是到达合同,卖方需要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地。如果该目的地是在买方所在国国内,卖方需要考虑货物运入买方所在国的难度。此外,卖方也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是由于卖方承担在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之前的风险,卖方为了自身利益有必要订立保险合同,以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而带来损失。 《INCOTERMS 2010》中的贸易术语归纳比较 交货地点 贸易术语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进口报关的责适合的运输方的责任、费任、费用负担 式 用负担 ═════════════════════════════════════════════════════════
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 FAS FOB CFR ClF 货物产地或所在地 买方处置货物时 买方 出口国内地或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卖方 出口国内地或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卖方 出口国内地或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卖方 目的港或目的地运输买方在指定地点收卖方 终端 货后 进口国目的地 进口国目的地 装运港口 装运港口 装运港口 装运港口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卖方 货后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卖方 货后 装运港船边为界 卖方 装运港船上为界 卖方 装运港船上为界 卖方 装运港船上为界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 第四节 国际商品买卖的价格
一、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掌握 (一)国际商品作价的原则 1.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 国际市场价格是以商品的国际价值为基础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它是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是我们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客观依据。 2.结合销售目的国、地区的市场价格作价 在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同时,需考虑销售目的国、地区的市场价格,以便获得最大的利润和价格竞争性。
3.结合购销意图
进出口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可根据购销意图来确定,即可略高或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
(二)影响国际商品价格的因素
由于价格构成因素的不同,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也多种多样。因此,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 1.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在国际市场上一般都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即好货好价,次货次价。商品品质的优良、档次的高低、包装的规格、品牌的知名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商品的价格。 2.使用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买卖双方成交时选用的贸易术语不同,也会影响商品价格。例如,采用出口地术语成交的商品价格一般比目的地术语成交的商品价格低些。此外,根据买卖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和承担的费用不同,也要考虑是否加入货价中。 3.季节性需求的变化
国际市场上的一些节令性商品,如果在重大节日前到货,就能在旺季卖上好价;而过了节令,往往售价很低,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因此,商品定价时也要结合节令需求掌握好价差。 4.产品的生命周期
产品的生命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成长期、成熟期、标准期和衰退期。处于成长期,特别是创新期的商品往往价格最高;随着产品不断地成熟,价格会趋于下降;而处于衰退期的商品价格最低。对于═════════════════════════════════════════════════════════
高科技产品的出口报价,要特别考虑其生命周期状况。 5.成交数量
按照国际惯例,成交量的大小会影响商品价格。成交量大时,卖方可适当给予买方价格上的优惠,或者给予折扣;反之,如果成交量过少,也可适当提高价格。 6.供求关系
国际市场上某种商品的供求状况会导致商品价格的波动。一般来说,供大于求的商品,价格会看跌;而供小于求的商品,往往处于卖方市场,价格有上涨趋势。 7.交货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货条件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有别,采用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也不同,这些在商品定价时都需要考虑。
此外,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市场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的爱好等因素,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价格。 (三)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构成 1.出口商品价格的构成
出口商品价格通常由三大部分构成,包括货物成本、营运成本和预期利润。 (1)货物成本:出厂价格扣除利润,包括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等一切按照比例分摊的生产、管理及财务成本。
(2)营运成本(国内费用):出口包装费、特殊标签与容器费用、唛头费用、内陆费用、检验或证明费用、装载费用、通关费用、邮电费用等。
(3)预期利润:依据出口货物的种类、市场行情、交易数量、进口商的信用、付款条件及其复杂程度而定。
2.进口商品价格的构成
进口商品价格通常由商品成本、进口费用、进口杂费和预期利润构成。
(1)商品成本:又称购货成本或基本价格,是指国外商品的购货价格,即供应商、厂商或出口商的报价。最常见的就是FOB价格。
(2)进口费用:通常包括运费、货物运输保险费、上岸费用、检验检疫费用、清关费用、码头仓租和搬运费用、内陆运费和保险费等。
(3)进口杂费:向银行买汇清偿贷款之外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及利息、通讯费用、各种税费和预计损失、港口建设费、营销费等其他杂费。
(4)预期利润:在计算上述费用后,还要加上预期利润,由于影响因素不同,利润多少也不同,大约在3%~20%之间不等,或依具体情况而定。
二、主要出口价格及其换算 (一)常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1.FOB、CFR、CIF贸易术语
(1)FOB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2)CFR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3)CIF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其中,国内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银行押汇贴现利息、港口建设费用、贸易服务费用等。 2.FCA、CPT、CIP贸易术语
(1)FCA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2)CPT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3)CIP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二)常见贸易术语的价格之间的换算 1.FOB、CFR和CIF之间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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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 CFR价一国外运费
CIF价=CFR价/[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IF价×[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一国外运费 CFR价=CIF价×[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例题:
我国某出口货物的CIF价为100美元/件,现外商要求我方报该商品的CFR价,已知该商品的保险加成率为10%,保险费率为1%,试计算该商品的CFR价。(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答疑编号5219080401]
解析:本题考查了常用的贸易术语之间的换算这一知识点。 答:因为CFR价=CIF价—保险费 (1)
而保险费= CIF价×(1+10%)×1% (2)
将(2)式代入(1)式中,即可求出CFR价=98.90美元/件
2.FCA、CPT和CIP之间的换算 (1)FCA价换算为其他价 CPT价=FCA价+国外运费 CIP价=(FCA价+国外运费)/ [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2)CPT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PT价一国外运费
CIP价=CPT价/[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3)CIP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IP价×[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一国外运费 CPT价=CIP价×[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三、佣金和折扣的运用 (一)佣金 1.佣金的定义
佣金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它适用于与代理人或佣金商签订的合同,往往表现为出口商付给销售代理人和进口商付给购买代理人的酬金。佣金又可分为明佣和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的百分比;暗佣是指在合同中不标明佣金的比例,甚至连“佣金\"字样都不体现出来,关于佣金的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货价中是否含有佣金以及佣金比例的大小,都会影响商品的价格。显然,含佣价要高于净价。 2.佣金的表示方法
(1)规定佣金比率:例如,USDl000.O0 per metric ton CFR New York including 3%commission(CFRC3%),即每公吨1000美元,CFR纽约,含佣金3%。
(2)规定佣金的绝对数:例如,USD20.00 commission per metric ton,即每公吨20美元的佣金。 3.佣金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货物佣金价=含佣价×佣金比率 净价=含佣价一单位货物佣金额 ═════════════════════════════════════════════════════════
含佣价=净价/(1一佣金比率) 4.佣金的支付方法
方法一: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另行支付佣金;
方法二:中间商在买方付款时直接从货款中扣除佣金; 方法三:出口商在达成交易后即向中间商支付佣金。 (二)折扣 1.折扣的定义
折扣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凡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折扣多少的,被称为明扣;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折扣,而双方已就折扣达成协议的,称为暗扣。货价中是否含有折扣会影响商品的价格,一般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买方的积极性,扩大销路。 2.折扣的表示方法
(1)规定折扣的比率:例如,USDl000.00 per metric ton CFR New York including 3% discount(CFRD3%),即每公吨1 000美元,CFR纽约,含折扣3%。
(2)规定折扣的绝对数:例如,USD20.00 discount per metric ton,即每公吨20美元的折扣。 3.折扣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货物折扣金额=含折扣价格(或原价)×折扣比率 出口商实际净收入=含折扣价格(或原价)一折扣金额 4.折扣的支付方法
方法一:进口商支付货款时预先扣除;
方法二:若采用暗扣,则按双方达成的协议,由出口商另行向进口商支付。 例题:
我国某公司就某商品对外商报价为100美元/公斤,CIF新加坡,该外商回电要求我方改报CIFC2%新加坡价格,在保证我方外汇收入不减少的条件下,试计算该新报价应为多少?(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答疑编号5219080501]
解析:本题相当于已知净价求含佣价的一道题目。
答: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100美元/(1-2%)=102.04美元。
四、价格条款的制定 (一)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1.价格条款的具体内容
价格条款是确定买方支付货款数额的依据,条款内容应当完整、明确、具体、准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其中,商品的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此外,还需要规定作价的方法和计价的货币。 2.规定价格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1)做好市场调研,合理确定商品价格,防止定价偏高或偏低。
(2)价格条款中涉及的计量单位、计价货币、装卸地等要书写规范、正确。 (3)恰当选择贸易术语,明确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以免遭受汇率波动的风险,必要时可加订保值条款。 (5)灵活运用不同的作价方法,避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 (6)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
(7)如果交货品质和数量存在机动幅度或包装费另计等情况时,应一并订明机动部分的作价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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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费计价的具体办法。
(二)计价货币的选择
通常选用的计价货币可以是出口国货币或进口国货币,也可以是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货币。计价货币在选择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尽量使用国际上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如美元、欧元等。 2.出口采用硬币计价较有利,进口采用软币计价较有利。 3.若采用不利货币,可根据该货币今后的变动幅度,相应调整报价。
4.若采用不利货币,也可争取订立有关的货币保值条款,如黄金条款或汇率波动的价格调整条款。 (三)作价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作价办法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固定价格和非固定价格两类。 1.固定作价
即双方通过协商就计量单位、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和使用的贸易术语达成一致,在合同中以单价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 2.非固定价格
非固定价格,又称“活价”,适合于国际市场行情变化较快、价格涨落不定且交货期较长的货物贸易。这种作价方法可以使买卖双方避免由于价格波动较大而带来的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该方法又可分为: (1)暂定价格
(2)具体价格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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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标的物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熟悉商品名称和品质的重要性;了解数量机动幅度的基本内容;理解商品销售包装的具体做法;掌握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其规定办法。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
一、列明商品品名的意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列明商品品名条款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从进出口业务角度看,品名的规定是买卖双方交易的物资内容,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的标的物,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一般来说,要构成买卖中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2)必须是合法的;(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按照我国和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合同中标的物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一般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予以限定,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简单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如计算机、移动通讯设备等。但由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型号、等级和特点不同,因此,为明确起见,亦可把有关品种、品质、产地、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进一步限定。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商品的品名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应能确切地反映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点,切忌空泛、笼统或含糊。
(2)商品的品名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被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为了避免误解,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对于一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
(4)如果某种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那么在确定品名时,必须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口限制的有关规定,尽量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方便进口的名称。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一、品质的重要性及对进出口商品的要求
商品的品质,亦称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性。 (一) 品质的重要性
商品是进出口贸易的物质基础,而商品的品质是买卖双方进行洽谈和交易时首先需要 明确和落实的重要问题。 (二) 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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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商品要同全世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见面,为了适应他们的需要,我们必须贯彻“以销定产”的方针和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大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使其符合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并做到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此外,出口商品还应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及要求。 (三) 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进口商品品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对于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民生活急需的商品,进口时要货比三家,切实把好质量关,使其品质、规格不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家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的消费与使用。但是,也不应超越国内的实际需要,任意提高对进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要求,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浪费。总之,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二、表示品质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有多种。概括起来,国际贸易中惯用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包括以实物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类。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是指以作为交易对象的实际商品或以代表商品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它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是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的交易。采用这种方法时,交易通常在卖方所在地进行。由买方或其代理人验看货物,只要他认为商品的品质符合购买意图,就可以达成交易。卖方则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看货买卖可用于拍卖、寄售、展卖等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是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足以代表实际货物的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交易。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如农产品,因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难以用文字说明,无法确定固定的标准,只能借助样品来确定其品质。凭样品买卖一般适用于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目前,我国出口的某些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等,常用这种方式来表示其品质。 在实际业务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下列几种:
(1)凭卖方样品买卖。凭卖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2)凭买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又称凭来样成交。
(3)凭对等样品买卖。所谓对等样品,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供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就是对等样品,有时也称“回样”,业务上有时还称之为“确认样”。凭对等样品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即称为凭对等样品买卖。 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
(3)采用凭样品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 (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 ═════════════════════════════════════════════════════════
目前还有一些初级产品的交易,由于长期形成的习惯或出口的国家尚未对产品予以等级化或标准化,所以采用以下方法说明其品质。
(1)良好平均品质。这一般是指中等货,它有以下几种含义:①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②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在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中,也有用良好平均品质来说明品质的,但我们所说的良好平均品质一般是指“大路货”,是与“精选货”相对而言的。
(2)上好可销品质。这是指品质上好,可以销售。在国际上,有些商品没有公认的规格和等级,如冷冻鱼、冻虾等,有时卖方在交货时,只要保证所交的商品在品质上具有“商销性”即可。由于这种表示方法的含义笼统,难以掌握,履约时容易引起争议,故不宜采用。如果卖方交货时因采用这一标准而发生争议,通常由同业工会以仲裁方式解决。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其结构复杂,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其品质的全貌。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是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6.凭产地名称买卖
上述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既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根据商品的特点、市场或交易的习惯,将几种方式结合运用。但要注意,在同时使用规格与样品的进出口贸易中,必须明确表明是以规格为准,还是以样品为准。因为根据国外一些法律的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又要与规格保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三、关于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
公差条款是指工业制成品由于科技水平或生产水平所限而产生的公认的误差。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允许幅度,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这就是在进出口业务中所谓的“品质增减价条款”。 根据我国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可以有下列几种不同的规定方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根据交货时的实际品质,按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例如,水分每±1%,价格±1%;含油量±l%,价格±1.5%……
(2)只规定交货幅度的下限,对低于合同规定而不超出一定范围者,给予扣价;对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予增价。
(3)在上述第二种规定方法的基础上,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按低劣的程度,采用不同的扣价办法。例如,低于合同规定l%,扣价l%,低于合同规定l%以上者,加大扣价比例,以此来限制卖方的交货品质。
四、品质条款的内容
在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有繁有简,一般视不同商品和表示品质的不同方法而定,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品牌、标准,以及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等。凭样品买卖中,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寄送日期,有时还要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或“完全相符”的说明等。凭标准买卖时还应标明标准名称及其版本年份。此外,订立品质条款时应贯彻执行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防止订立损害我国利益的条款或只对单方面有利的条款,以利于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便于切实履行合同。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条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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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数量的多少,是制订单价和计算总金额的重要依据;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
二、计量单位 (一)按重量计算 (二)按个数计算 (三)按长度计算 (四)按面积计算 (五)按体积计算 (六)按容积计算
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各异。度量衡制度不仅关系到货物的计价基础和卖方交货数量的准确性,而且有时还涉及商业发票上的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进口国海关规定的问题。所以,了解和熟悉不同度量衡制度之间的折算方法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有公制、英制、美制,以及在公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单位制。由于度量衡制度的不同,即使是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差别也很大。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1016公斤;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所以,在与外商洽谈交易和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采用哪一种度量衡制度,避免因此而造成误会和引起纠纷。
三、重量的计算方法 (一)毛重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重量。这种计量方法,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的交易。 (二)净重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不包括包装(皮重)的重量,即净重等于毛重减去皮重。在国际贸易中,对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部分都按净重计价,这是最常见的计量方法。 (三)公量
有些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因而国际上有一种专门计算此类商品重量的方法,即用科学的方法除去其所含的实际水分,然后再加上国际公认的标准含水量。按此法求出的重量,称为公量。这种计算重量的方法,比较适合于经济价值较高、含水量又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和棉花等。公量的计算公式为: 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四)理论重量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所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其规格、重量、尺寸一致,则每件商品的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其件数就能推算出其总重量,这被称为理论重量。
(五)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被称为实物净重。此方法大多用于海关征税。
四、关于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 (一)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
数量的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 在出口业务中,大致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合同中明确、具体地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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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一般仅适用于矿产品、煤炭、粮谷、化肥等大宗交易。它可以有两种订法:(1)只简单地规定机动幅度,例如,数量l000公吨,2%伸缩。(2)在规定上述幅度的同时,还约定由谁行使这种选择权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计价等。例如,数量1000公吨,为适应船舱容量需要,卖方有权多装或少装5%,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2.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 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二)机动幅度的选择权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一般是由卖方行使多交或少交的选择权,有时也可由买方选择。如果涉及海洋运输,由于交货量的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交货的机动幅度一般由安排舱容和装载货物的一方,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三)溢装、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目前,对在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计价结算。但是,由于有些商品从签订合同到实际履行合同,需要相当一段时间,买卖双方所约定的商品价格,可能会发生较大的波动,尤其是那些价格较敏感或季节性较强的商品更是如此。为了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的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有的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算,而代之以按装船日的行市或目的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果双方未能就装船日或到货日,或是市场价格取得协议,则可交由仲裁机构解决。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重要性
1.绝大多数商品只有通过适当的包装,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以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 2.包装对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高售价以及对商品的贮藏、运输、销售、使用,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3.包装本身还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
二、包装的种类
按其在流通领域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商品的包装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此外,还有中性包装与定牌等。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1.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国际贸易商品所需要的运输包装远比国内贸易要求的高。在制作时,它应当体现以下要求:(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3)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4)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以免使货物遭受损失。
2.运输包装的分类
(1)按包装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2)按包装造型的不同,可分为箱、袋、桶和捆等不同的包装。
(3)按包装材料的不同,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麻制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陶瓷制品包装以及竹、柳、草制品包装等。
(4)按包装质地的不同,可分为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 (5)按包装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全部包装和局部包装。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或小包装,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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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为了使销售包装能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在设计和制作销售包装时,应体现以下要求:(1)便于陈列展销,以吸引顾客和供消费者选购;(2)便于识别商品,以便消费者了解、看货成交;(3)便于携带和使用,为消费者提供方便;(4)要有艺术吸引力,以便吸引顾客、提高售价和扩大销路。 2.销售包装的策略 (1)类似包装策略。 (2)组合包装策略。 (3)多用途包装策略。 (4)附赠品包装策略。 3.销售包装的标示和说明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都附有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在设计和制作销售包装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包装的装潢画面
销售包装的装潢画面要美观大方,富有艺术上的吸引力,并突出商品的特点,其图案和色彩要适应有关国家的民族习惯和爱好,以利于扩大出口。 (2)包装上的文字说明
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品牌、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文字说明应同装潢画面紧密配合、互相衬托、彼此补充,以达到宣传和促销的目的。使用的文字还须简明扼要,并能让销售市场的顾客看懂,必要时也可以中外文并用。 (3)包装上的标签
标签是指附在商品或包装上,用以简介生产国别、制造厂商、货物名称、商品成分、品质特点、使用方法等内容的标志。在销售包装上制作标签时,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一些发达国家常以这些规章制度作为限制国外进口的一种手段,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以欧盟为例,欧盟在商品标签方面有一系列的规定,基本内容就是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必须带有内容全面、可读、可理解、正确的标签。
(4)条形码
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
为适应多种需要,条形码自问世以来,产生了众多的编码系统。但目前得到国际公认用于商品包装的主要有两种,即UPC和EAN。 (三)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即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产地和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包装方式,其目的是为了避开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四)定牌生产
定牌是指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就称为定牌生产。
三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可根据其作用、用途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是区别一批货物同其他同类货物的依据,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标志。 2.目的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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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产地标志。 4.体积和重量标志。 5.件号标志。
现举例说明运输包装标志:
鉴于运输标志的内容比较多,加上各个国家和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对运输标志的要求差异较大,不能完全适应国际货物流动和多式联运的开展,为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了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制定了标准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减少到只包括四个因素:(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2)参考号,如运单号码、订单号码或发票号码;(3)目的地;(4)件数号码。
现举例说明简化后的运输标志:
DTEM …………………………收货人代号 SK389………………………………参考号 SAN FRANCISCO……………………目的地 1/25……………………………件数代号 (二)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又称为注意标志。 (三)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证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四、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交易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有时也包括包装费用等内容。
对合同中的包装条款的订立应慎重,并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包装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包装条款示例:纸箱装,每箱净重30公斤,每24箱组装一托盘,每10个托盘装入一个20英尺集装箱。
(二)应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三)明确由何方提供运输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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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通过海上航道运送旅客或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常运用的一种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之所以被广泛地采用,是因为它与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主要有通过能力强,货运量大,运费低廉以及对货物适应性强等明显优点。
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国际贸易海洋运输主要有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 (一)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港口间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 1.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即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费率的相对固定。 (2)不规定货物的装卸时间。由于班轮须按船期表规定的时间到港和离港,运价内已包括装卸费用,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在班轮运输业务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均以船公司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内法规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2. 班轮运费的计算
班轮运费是班轮承运人为承运货物收取的报酬,而计算运费的单价(或费率)则称班轮运价。班轮运价具有相对稳定性,即在一定时期(如半年、一年或更长时期)内保持不变。
班轮运价表也称班轮费率表,是班轮公司收取运费、货方支付运费的计算依据。运价表一般由船方制定。
班轮运价一般是由基本费率和多种附加费两部分构成。 (1)基本运费
基本运费,即班轮航线内基本港之间对每种货物规定的必须收取的费率,它是按班轮运价表规定的标准计算收取的。在班轮运价表中,根据不同的商品,对运费的计收标准通常采取下列几种: ①按货物的毛重计收运费,也称重量吨,在运价表内用“W”表示。 ②按货物的体积计收运费,也称尺码吨,在运价表内用“M”表示。 ③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计收运费,计收时取其数量较高者,在运价表中以“W/M”表示。
④按货物的价格计收运费,又称为从价运费,一般按商品FOB货价的百分之几计算运费,运价表内用“A.V.”或“Ad Val.”表示。 ⑤按货物的重量、体积或价值三者中最高的一种计收运费,在运价表中用“W/M or Ad Val.”表示。也有按货物重量或体积来计收运费,然后再加收一定百分比的从价运费,在运价表中以“W/M plus Ad Val.”表示。
⑥按货物的件数计收运费。 ⑦临时议定价格。 ⑧起码费率。 (2)附加费
附加费是针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运输费用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班轮公司为弥补损失而额外加收的费用。各种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百分比表示,即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比;另一种是用绝对数表示,即每运费吨增加若干金额,可以与基本费率直接相加计算。 【例1·案例分析题】出口箱装货物共100箱,报价为每箱4000美元FOB上海,基本费率为每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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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26美元或1.5%,以W/M or Ad Val.选择法计算,每箱体积为1.4m × 1.3m × 1.1m,毛重为每箱2公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10%,货币贬值附加费20%,转船附加费40%,求总运费。 [答疑编号505219100101]
3
【答案】该批货物每箱尺码吨:1.4× 1.3m × 1.1m=2.002m=2.002公吨>2公吨, 所以应把尺码作为计算单位。
每箱运费:26×2.002=52.052美元,
若按每箱金额1.5%计收运费,则应收4000×1.5%=60美元>52.052美元, 所以,运费=100箱×60美元/箱=6000美元。 附加费:6000×(20%+10%+40%)=4200美元。 所以,运费=6000+4200=10200美元。
【例2·案例分析题】我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CFR利物浦每箱35美元,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该批货物的体积为45×40×25(厘米),每箱毛重为3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120美元/运费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问:我方应如何报价? [答疑编号505219100102]
【答案】尺码吨=45×40×25(厘米)=0.045公吨>重量吨0.035公吨(35公斤), 每箱基本运费:120美元/公吨×0.045公吨=5.4美元, 每箱附加费:5.4×(20%+10%)=1.62美元, 每箱运费:5.4+1.62=7.02美元, FOB价=35-7.02=27.98美元。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为不定期船运输,是指根据租船合同,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照商定的运价收取运费。
目前,国际租船运输包括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租船运输通常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就外贸企业来说,使用较多的租船方式是定程租船。 1.定程租船
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
定程租船有以下特点:
(1)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 (2)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口。 (3)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 (4)在多数情况下,运费按所运货物的数量计算。 (5)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6)船舶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定程租船合同为准。 定程租船装卸费用的划分方法有以下几种:
(1)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条件(Gross Terms;Liner Terms或Berth Terms),又称“班轮条件”。
(2)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FO)条件。 (3)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FI)条件。
(4)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条件(Free In and Out,FIO)。采用这一条件时,还要明确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一般都规定由租船人负担,即船方不负担装卸、理舱和平舱费条件(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 Trimmed,FIOST)。 2.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简称期租船。它是由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期租的时间可长可短,从几个月到若干年,有的甚至用到船报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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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船有以下特点:
(1)租赁期间,船舶的经营管理由租船人负责。在期租条件下,由船东负担的船舶营运费用,只有船员工资、给养、船舶维修保养、船壳机器保险;其他日常开支,如船用燃料、港口使用费、港口代理费、捐税,以及装货、理舱、平舱、卸货等费用都由租船人承担。 (2)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 (3)除特别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 (4)不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不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5)租金按租期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 (6)船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期租船合同为准。 3.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也称船壳租船。船东只负责提供空船,不负责提供船员,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提供工资、给养,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期内,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光船租船在租船市场上很少采用。
二、铁路运输
(一)铁路运输的特点
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较,铁路运输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铁路运输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强。铁路运输几乎不受气候影响,一年四季可以不分昼夜地进行定期、有规律、准确的运转。 (2)铁路运输速度比较快。铁路货运速度远远高于海上运输。 (3)运输量比较大。铁路一列货物列车的运量远远高于航空运输和汽车运输。 (4)铁路运输成本较低。铁路的运输费用比汽车的运输费用要低很多。 (5)铁路运输安全可靠,风险远比海上运输小。 (二)铁路运输的运营方式
铁路运输可以分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经过两个或两个以 上国家铁路的全程运输,并且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要发货人和收货 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采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有关当事国事先必须有书面的约定。目前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国际公约与协定有《国际货约》与《国际货协》。
通过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出口货物的一般程序如下: (1)托运与承运。 (2)发运。
(3)取得运单和运单副本。 2.国内铁路货物运输
国内铁路货物运输是指仅在本国范围内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的货物运输。我国出口货物经铁路运输至港口装船及进口货物卸船后经铁路运往各地,均属国内铁路运输的范畴。
三、航空运输
(一)航空运输的特点 1.运输速度快 2.不受地面条件影响 3.安全准确,可以节约包装、保险、利息等费用 (二)航空运输的运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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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发展至今,其运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和航空急件传送。
1.班机运输
班机运输有固定的航线、停靠港和航期,因此使用班机运输方式来运送货物,特别是国际间的货物流通,能够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地到达世界上各通航地点,便于收发货人确切掌握货物起运和到达时间。由于班机运输在一定时间内有相对固定的收费标准,便于进出口商在签署贸易合同之前核算运费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因此成为多数贸易商的首选航空货运形式。 2.包机运输
包机运输是指包租整架飞机或由几个发货人(或航空运输代理公司)联合包租一架飞机来运送货物的运输方式。包机可分为整包机和部分包机两种形式,前者适用于运送数量较大的商品;后者适用于多个发货人,且货物到达站又是同一地点的货物运输。 3.集中托运
集中托运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航空总运单集中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集中托运人在目的地指定的代理收货,再根据集中托运人签发的航空分运单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的运输方式。目前这种运输方式是航空货物运输中开展最为普遍的一种运输方式。 4.航空急件传送
航空急件传送是目前国际航空运输中最快捷的运输方式。它不同于航空邮寄和航空货运,而是由一个专门经营此项业务的机构与航空公司密切合作,设专人用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收件人之间传送急件,特别适用于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贵重物品、图纸资料、货样及单证等的传送,被称为“桌到桌运输”。
(三) 航空运价的计算
航空运价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计费标准
航空运输货物的运价是指从起运机场至目的机场的运价,不包括其他额外费用(如提货费、仓储费等)。运价一般是按重量(公斤)或体积重量(6000立方厘米折合l公斤)计算的,而且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空运货物是按一般货物、特种货物和货物的等级来规定运价标准的。 2.航空公司运价和费用的种类
航空公司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制定的三个区划费率收取国际航空运费:一区主要指南北美洲、格陵兰等;二区主要指欧洲、非洲、伊朗等;三区主要指亚洲、澳大利亚。 (四)有关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较有影响力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华沙公约》(1929年)、《海牙议定书》(1955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等。其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其他各项公约和议定书都是对《华沙公约》的补充或修改,所以,上述这些文件又被合称为“华沙体系”。它们一方面彼此内容相关,而另一方面却又相互独立。《华沙公约》的缔约国并不自然成为以后其他议定书的参加国,也不一定受其管辖。在上述公约和议定书中,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四、集装箱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 (一)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包装和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现代化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以高效、快速、廉价、安全而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和推广。目前,集装箱运输已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 1.集装箱的规格和种类
国际标准化组织为统一集装箱的规格,推荐了四个系列的集装箱,但是国际航运上运用的主要是20═════════════════════════════════════════════════════════
英尺和40英尺两种,即IA型和IC型。为适应运输各种货物的需要,除了通用的干货集装箱外,还有冷藏集装箱、罐式集装箱、散货集装箱、台架式集装箱、平台集装箱、敞顶集装箱、汽车集装箱、动物集装箱等。按箱体材料又可分为钢集装箱、铝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和不锈钢集装箱四大类。
为了便于统计、计算集装箱运输的货运量,目前国际上都以20英尺集装箱作为计算衡量单位,以TEU表示,意为“相当于20英尺单位”。在统计不同型号的集装箱时,按集装箱的长度换算成TEU加以计算。
2.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方式
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方式有两种: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和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 (1)整箱货
整箱货是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积载并加铅封的货运。 (2)拼箱货
拼箱货是指装不满一整箱的小票货物。这种货物,通常是由承运人分别揽货,并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集中,而后将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同样要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拆箱分别交货。
3.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门到门(Door to Door)。由托运人负责装载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工厂仓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2)门到场(Door to CY)。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3)门到站(Door to CFS)。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 to Door)。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5)场到场(CY to CY)。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此外,还有场到站(CY to CFS)、站到门(CFS to Door)、站到场(CFS to CY)、站到站(CFS to CFS)等方式。
(二)国际多式联运 1.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
它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的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2.国际多式联运的构成条件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主要有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五、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 (一)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是一种机动灵活、简捷方便的运输方式,在短途货物集散运转上,它比铁路、航空运输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尤其是在“门到门\"的运输中,其重要性更为显著。公路运输是联结铁路、水运、航空运输的起端和末端不可缺少的条件,是沟通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和纽带。没有公路的货物集疏运输的配合,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就不能正常进行。 (二)内河运输
内河运输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船舶在江河航线之间,经营客运和货运业务。内河运输是联结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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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运输与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相比,船舶吨位较小,但是运量大、投资少、成本低、耗能小,不像海洋运输那样涉及面广,风险也相对较低,对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工业布局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邮政运输
邮政运输适用于重量轻、体积小的货物的传递。此种运输方式,手续简便,费用不高,故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之一。 (四)管道运输
现代管道运输是货物在管道内借助于高压气泵压力输往目的地的一种运输方式。
第二节 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目前,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主要有: 1.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3.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目的港(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认。 在买卖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2.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以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的办法。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二)转运
转运(Transshipment)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转船、转机以及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三)合同中的分批、转运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分批、转运条款通常是与装运时间条款结合起来规定的。 合同中分批、转运条款举例如下:
(1)5/6/7月份装运,允许分批和转运。 (2)6/7月份分两批装运、禁止转运。
(3)11/12月份分两次平均装运,由香港转运。
四、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规定装运通知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合作,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
五、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是指由于非船东原因,承租人未能在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卸完,对因此产生的船期延误,向船东支付的费用。反之,速谴费是指当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前将货物全部装卸完毕,对于提前的时间应由船东向承租人支付的约定金额,作为承租人能够缩短船舶在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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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奖励。
速遣费率通常为滞期费率的一半。
第三节 货物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一、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到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据此进行解决。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证明货物已由其接收或装船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3.物权凭证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的种类繁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不同的种类。以下是主要的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指整票货物已经全部装进货舱或装在甲板(如集装箱)后,船长或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凭大副收据所签发的提单。 (2)备运提单
备运提单又称收妥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管托运人送交的货物之后,装船之前,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提单。
2.根据提单有无批注条款,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在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明确地在提单上对有关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加有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3.根据提单的不同抬头,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1)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 (2)不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内未写明指明收货人,只填写“交持有人”的字样,即货交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一栏为空白。 (3)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或“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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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运输方式分,有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1)直达提单
直达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换船而直接运到目的港使用的提单。 (2)转船提单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需经中途转船才能到达目的港而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 (3)联运提单
联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对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海/海、海/陆、陆/海)联运的货物所出具的覆盖全程的提单。 (三)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格式很多,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一般包括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和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1.提单正面的内容
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通常包括下列事项:(1)托运人;(2)收货人;(3)被通知人;(4)收货地或装货港;(5)目的地或卸货港;(6)船名及航次;(7)唛头及件号;(8)货名及件数;(9)重量和体积;(10)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1 1)正本提单的份数;(1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13)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 2.提单背面的条款
在班轮提单背面,通常都有印就的运输条款,这些条款是作为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二、铁路运输单据
铁路运单是铁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所签发的铁路运输单据。我国对外贸易铁路运输按营运方式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货协铁路运单,后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 (一)国际铁路联运单据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其中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收、发货人和铁路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是对港澳铁路运输中使用的一种结汇单据。
三、航空运单
(一)航空运单的性质与作用
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二)航空运单的主要分类 1.航空主运单
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 2.航空分运单
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
四、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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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考生应了解国际货物运输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熟悉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合理运用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第一节 保险概述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一、保险的特征
保险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的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发展经济。 (二)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 (三)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 (四)契约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
二、保险的种类
按照保险标的,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四大类。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死亡、伤残,或者在保险期满后,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三)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对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四)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以及办理索赔和理赔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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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可保利益,否则无权获得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意味着他必须如实告知、正确陈述和遵守保证。 (三)补偿原则 保险的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四)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五)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亦称“双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或其中的一部分就同一风险订立了两张或多张保险单,而且总的保险金额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赔偿金额。而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获得多重赔偿,把保险标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这便是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第二节 海洋运输风险与损失
一、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现象引起物质损毁和人员伤亡的灾害。海运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是指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诸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和火山爆发等事件而导致的船货损失。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意外的原因所导致的事故,海运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爆炸、火灾、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淡水雨淋、钩损、锈损等。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风险,常见的有战争风险、罢工风险、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货物没收货物的风险等。
二、保障的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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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全损情况的不同,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实际全损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例如: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例如: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推定全损。 (二)部分损失
在海洋运输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即为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4)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例题·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答疑编号5219110201]
【答案】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于单独海损。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属于共同海损。
三、保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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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
一、基本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一)平安险
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若被保险的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上述责任范围表明,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负赔偿责任;而对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则要负赔偿责任。此外,如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那么不论是在事故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也要负赔偿责任。 (二)水渍险 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由于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一切险
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二、附加险别 (一)一般附加险 (二)特殊附加险 (三)特别附加险
三、保险责任的起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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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基本险保险责任的起讫作了具体规定。
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二)战争险和罢工险的责任起讫
战争险和罢工险责任起讫和货物运输基本险不同,它不采用“仓至仓”条款,而是只负责水面风险,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四、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货运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案例思考
案情: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由于路途时间过长,加之又要穿过赤道,食用糖长时间的受热,使得货物变质,根本无法出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答疑编号5219110301]
分析: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五、保险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又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中国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的时效为两年,从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算起。逾期,被保险人就丧失了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的实体权利。
第四节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一、陆运货物保险 (一)陆运风险与损失
货物在陆运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常见的风险有:车辆碰撞、倾覆和出轨,路基坍塌、桥梁折断和道路损坏,以及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故;雷电、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以及霜雪冰雹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偷窃、货物残损、短少、渗漏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会使运输途中的货物造成损失。货主为了转嫁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陆运货物保险。 (二)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此外,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它也具有基本险性质。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上述责任范围,均适用于铁路和公路运输,并以此为限。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
陆运货物在投保上述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可以加保附加险。如投保陆运险,则可酌情加保一般附加险和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如投保陆运一切险,就只能加保战争险,而不能再加保一般附加险。陆运货物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不另收保险费。陆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
二、空运货物保险 (一)空运风险与损失
货物在空运过程中,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常见的风险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战争破坏,以及被保险物由于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等。为了转嫁上述风险,故空运货物一般都需要办理保险,以便当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二)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这两种基本险均可单独投保,在投保其中之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须另付保险费。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期限,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
三、邮包运输保险
(一)邮包运输风险与损失
邮包运输通常须经海、陆、空辗转运送,实际上属于“门到门”运输,在长途运送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外来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寄件人为了转嫁邮包运送当中的风险损失,故须办理邮包运输保险,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承保范围内的经济补偿。 (二)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邮政包裹保险条款》的规定,有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基本险,其责任起讫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当日午夜起算为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在投保邮包运输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邮包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也须另加保险费。邮包战争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政机构送交收件人为止。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通常都订有保险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约定等事项。
一、保险投保人
每笔交易的货运保险,究竟由买方或是卖方投保,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由于每笔交易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故对投保人的规定也相应有别。
例如,按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中,一般只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凡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需要详细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的有关事项,如约定投保的险别、支付保险费和向买方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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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
三、保险险别的选择
通常情况下,出口商在投保时对保险险别的选择,通常要对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 (2)货物的包装情况; (3)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 (4)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等; (5)目的地的政治局势。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
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根据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或CIP价加成计算,即按发票金额再加一定的百分率。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的l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ll0%投保。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时,卖方也可酌情接受。如买方要求的保险加成率过高,则卖方应同有关保险公司商妥后方可接受。 (二)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保险费率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例题·计算题】一批出口货CFR价为l980美元,现客户来电要求按CIF价加20%投保海上一切险,我方照办,如保险费率为1%时,我方应向客户补收多少保险费? [答疑编号5219110302]
【答案】CIF价=CFR价/(1-加成投保×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CIF价×加成投保×保险费率
保险费=1980×120%×l%/(1—120%×l%) =24.05(美元)
五、保险单据
在买卖合同中,如约定由卖方投保,通常还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如被保险的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买方即可凭卖方提供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单据的形式主要有: (一)保险单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人根据投保人逐笔投保逐笔签发。不同的保险公司有其自己固定格式的保险单。但在使用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修改,以调整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二)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它和保险单具有同等的作用和效力。 ═════════════════════════════════════════════════════════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熟悉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货款收付方面的基本知识;具体了解各种支付工具的运用;熟练掌握汇付、托收及信用证的运作程序、性质、特点。
第一节 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和支票就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最常使用的结算工具。
一、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及当事人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般来说,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
出票人是指签发命令或委托付款的人,一般是指出口商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2.付款人 付款人又称受票人,是指接受出票人命令或委托支付汇款金额的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付款行或承兑行。 3.收款人
收款人又称受款人,是指凭汇票享有受领票据金额的人,一般为出口商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或议付银行。 (二)汇票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汇票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企业、商号或个人签发的,付款人可以是企业、商号、个人或银行的汇票。 2.跟单汇票和光票汇票
按照汇票是否有随附单据,汇票可以分为跟单汇票和光票汇票。 跟单汇票,又称押汇汇票或信用汇票,是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 光票是指未附有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 3.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过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以公司、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由公司、企业或个人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4.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以提示日为到期日,持票人持票到银行或其他委托付款人处,后者见票必须付款的一种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便会无效。通常有以下几种:出票日期,受═════════════════════════════════════════════════════════
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出票人签名,票据文句,确定的金额,支付文句。 2.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的,行为人为票据行为时,应该在票据上记载,如果未记载,则依《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并不因此无效的记载事项。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主要有:付款地,付款人姓名,付款日期,出票地。 3.其他可以记载的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事项是指依当事人意思自由决定的事项,若不记载,票据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记载,则记载事项也发生票据上的效力。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中可以记载的事项有: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的记载,免除做成拒绝证书,禁止背书的记载等内容。 (四)主要票据行为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的时间、地点以及受款人等事项,签字后交付给持票人的行为。出票由两个行为构成,一是出票人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二是出票人要将汇票交付给持票人。只有经过交付,汇票才开始生效。 2.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承兑提示是指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对于远期汇票,应先履行承兑提示,再到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提示;而即期汇票只有付款提示。 3.承兑
承兑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4.付款 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5.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 6.拒付和追索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为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 出现拒付时,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被追索的责任,在出票时或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字样,一般这样的汇票在市场上很难流通。
二、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本人。 (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各国票据法对本票内容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有: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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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票的种类
1.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按照本票的出票人不同,本票可以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所以我国《票据法》只调整银行本票,而不调整商业本票。 2.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按照本票的付款期限不同,本票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即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包括定日付款本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我国《票据法》只调整“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即期本票,而不调整远期本票。 3.记名本票和无记名本票
按照本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的名称,本票可分为记名本票和无记名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
三、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指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如下事项:写明其为“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付款银行名称;出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写明“即期”字样(如未写明即期者,仍视为见票即付);一定金额;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支票的种类 1.记名支票
记名支票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某”或“指定人”,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2.不记名支票 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3.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账。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4.银行支票
银行支票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银行代顾客办理票汇汇款时,可以开立银行支票。 5.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额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一种支付手段。
第二节 支付方式:汇付与托收
一、汇付
(一)汇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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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又称汇款,通常是指付款人或债务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运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国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汇付的特点
1.汇付是国际贸易中最早的结算方式,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2.汇付是一种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即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办理汇款业务的银行只是按照汇款人的指示行事,对贸易中的货物、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以及单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延误、遗失等概不负责。卖方是否能及时、安全地收汇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 3.汇付的应用面较广,适用于诸如寄售的货款归还、预付货款和订金、汇付佣金、代垫运费等贸易结算,还可以用于非贸易的结算,凡是外汇资金的转移都可以采用汇付的方式。 (三)汇付的当事人
1.付款人,通常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即进口方。 2.收款人,通常是指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即出口方。
3.汇出行,通常是指接受汇款人申请,代其汇款的银行,汇款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
4.汇入行,通常是指接受汇出行的委托,对收款人付款的银行,汇入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 (四)汇付的基本分类
汇付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的方式分为三种形式: 1.电汇
电汇(T/T)是指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其特点是:收款迅速及时,程序安全可靠,但汇款人承担的费用成本较高。 2.信汇
信汇(M/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的方式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其特点是:银行可短期无偿利用信汇资金,信汇费用成本相对较低,但信汇资金的转移速度较慢。 3.票汇
票汇(D/D)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还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其特点是:银行可无偿占有资金,取款方便,手续简便。此外,汇款人可以通过背书把票据转让他人,因此,票汇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和灵活性。 (五)合同中的汇付条款示例
买方应将全部货款的15%在装运前20天内以电汇方式汇付给卖方。(Buyer should pay 15% amount to seller by T/T within 20 days before shipment.)
买方应将全部货款的15%在货到后30天内以电汇方式汇付给卖方。(Buyer should pay 15% amount to seller by T/T within 3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二、托收
(一)托收的概念
托收是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和/或单据,委托银行通过它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业务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此外,根据需要,有时还涉及提示行和需要时代理等当事人。
1.委托人,就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通常是卖方。
2.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托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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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收款的银行。代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是汇票的受票人,通常是买方。
5.提示行,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其他单据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可由代收行兼任。如果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无往来关系,为了便利收款,代收行可应付款人的要求或主动委托付款人的往来银行充当提示行。
6.需要时代理,是在托收业务中发生了拒付情况,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当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 (三)托收的特点
1.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 对于出口商来说,他可能会面临着收不到货款的风险。这是因为,在托收方式下,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所以,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而言有相当大的风险。
2.托收的费用比较低 由于在托收方式下,银行提供的只是一种服务而不是银行信用,而且托收的程序比较简便,所以同信用证的方式相比,托收的费用比较低。 (四)托收方式的种类及业务流程
按照是否附随单据,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例如,为向买方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样品费等,卖方仅向买方开立索款汇票,凭以委托银行收取上述款项,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该项托收即为光票托收。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提单、商业发票等货运单据的托收。一般贸易上所指的托收都是跟单托收。 按照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①付款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买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行领取货运单据。付款交单托收方式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卖方开具即期汇票(或者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或者只提示单据),买方如果审核无误,即须于见票或见单时付款,在付清货款时领取货运单据,即所谓的“付款赎单”。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由卖方开具远期汇票(或者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或只提示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或不承兑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汇票到期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保管。
②承兑交单,是指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的方式,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向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于汇票到期日付款。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按照随附单据的不同,跟单托收还可以分为商业单据附有金融单据的托收和商业单据不附有金融单据的托收。 ①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在CIF术语下,卖方于发运货物后向买方开立汇票并随附已装船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委托银行向买方代收款项的托收业务即属此例。
②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即指托收单据中仅有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单等商业单据,而不附有汇票等金融单据。由于有些国家规定汇票要征收印花税,所以这些国家的进口商要求出口商不要开立汇票,以逃避印花税。 (五)托收的风险
由于托收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因此卖方能否及时收回货款取决于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卖方提供的收款单据能否被进口商所接受,二要看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资金能力。在跟单托收项下,买卖双方═════════════════════════════════════════════════════════
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但卖方面临的风险更大。如何避免结算风险,加强风险防范是交易双方和银行都特别关注的问题。
总之,跟单托收这种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可以减少买方的费用支出,有利于资金融通。因此,在贸易中采用托收的结算方式有利于调动买方的购货积极性,帮助卖方开拓市场、扩大出口。许多出口商都把托收作为推销库存或加强对外竞争的手段。 (六)托收风险防范措施
在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时,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1.认真考察买方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并根据买方的具体情况妥善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出其信用程度。
2.充分了解出口货物的市场行情、进口国的外汇管制及贸易管制措施,以免货到后无法入境或收不回货款。
3.充分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的习惯做法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4.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做到单单一致、单同一致,以免授人以柄遭到拒付。
5.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术语成交,由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或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避免有关的经济风险或政治风险。如果不采用CIF或CIP术语成交,则卖方最好投保卖方利益险。 (七)合同中的托收条款示例 1.即期付款交单范例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范例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6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3.承兑交单范例
凭到期日为提单装船日后60天的汇票付款,承兑交单。
第三节 支付方式: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为了规范信用证业务的运作,国际商会在1933年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后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文本是2007年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该惯例为世界各国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所适用。
二、信用证的特点 (一)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商业信用危机的产物,是银行作用不断增大并参与国际结算的结果。当商业信用每况愈下的时候,便需要一个双方信任的第三者来作担保人,保证买方付款后可以收到货物,卖方交货后可以收取货款。银行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用信用证作为保证付款的凭证,这样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本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 案例分析:
案情:某出口公司按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要求发货交单后,接到通知进口商倒闭无力支付货款,出口商能够收回货款,为什么? [答疑编号5219120101]
出口商能够收回货款,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义务,所以出口商并不会因为进口商的倒闭而不能收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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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件独立 信用证与基础合同有密切的关系,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即脱离了基础合同,而成为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一项独立契约,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制约。信用证的独立性是信用证的支柱与基石。 (三)单据交易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从卖方购进单据,再由买方付款赎单。信用证交易各方当事人只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行为。受益人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很多,其中开证行申请人、开证银行和受益人是最为基本的三个当事人。但是,信用证通常还需要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偿付行等当事人的配合和协作,才能顺利完成一宗信用证业务。 (一)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是信用证业务的发起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 (二)开证行
开证行(Issuing Bank)一般为进口方银行,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三)通知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将开证行开立的以其为收件人的信用证或开证电报的内容,另以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而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四)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是信用证金额的合法享受人,一般是出口商。 (五)议付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邀请,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核实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信用证规定的银行索回垫款的银行。 (六)付款行
付款行(Paying Bank)是被开证行指定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人或代开证行执行付款责任的银行。
四、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一)信用证业务流程的说明 1.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
2.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证,并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 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5.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如审核无误,即按信用证要求发货,制单 6. 受益人交单议付 7.议付行审单垫付 8.议付行寄单索汇
9.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 10.申请人审单付款 11.开证行交单 12.申请人提货
(二)信用证业务流程的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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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一)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二) 对汇票的说明
在信用证项下,如使用汇票,要明确汇票的付款人、汇票金额、汇票期限、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 对装运货物的说明
在信用证中,应列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且这些内容应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一致。 (四) 对运输事项的说明
在信用证中,应列明启运地、目的地、装运期限以及可否分批、转运等项内容。 (五) 对装运单据的说明
在信用证中,应列明所需的各种装运单据,主要规定应提交哪些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及商检证书等),各种单据的份数,以及这些单据应表明的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装卸地点等。 (六)其他事项
包括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开证行保证承付的文句;开证行的名称及地址;其他特殊条款,例如限制由××银行议付,限制船舶国籍和船舶年龄,限制航线和港口等。 (七)统一惯例文句
本证根据国际商会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UCP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0.600.)
六、信用证的种类
(一)按照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是指凭跟单汇票或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一般都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L/C)是指凭不附有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二)按照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所负的责任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有权在信用证开出之后,不征求受益人的同意,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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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知受益人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如果未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的信用证。
(三)按照信用证有无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加以保兑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不经过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是相对于保兑信用证而言的,既可以是可撤销信用证,也可以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四)按照交单结算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是指受益人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指定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先办承兑手续,等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指定银行审核相符后即承担延期付款责任,但直至到期日才付款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不要求开具汇票。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是指买方为了获得票据贴现市场的资金融通,以即期交易价格报价,开立远期汇票并申请开立以票据贴现市场所在地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五)按照受益人使用信用证的权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开证行向中间商(受益人)提供对信用证条款权利履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一般的信用证都是不可转让的。
(六)按照进出口业务及国际贸易方式分为对背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寄出,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和交单前预支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无须经过信用证修改,根据一定条件就可以自动、半自动或非自动地更新或还原再被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使用次数、期限或规定的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通常适用于分批交货的情况。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或加工贸易的情况。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大致相等。
七、合同中的信用证支付条款范例 1.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 2.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
第四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采用一种结算方式,也可根据不同的交易商品、交易对象、交易条件等,将各种结算方式进行搭配使用,从而有利于促进交易并能够安全及时地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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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结算方式的比较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托收和跟单信用证是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 汇付、托收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结算方式 汇付 跟单托 收 跟单信用证 手续 银行收 费 买卖双方的资金占用 预付货款 简单 最少 赊账交易 简单 最少 付款交单 稍繁 稍多 承兑交单 较繁 稍多 最繁 最多 不平衡 不平衡 不平衡 不平衡 较平衡 买方风险 卖方风险 最大 最小 较小 极小 稍大 最小 最大 较大 极大 较小
二、影响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一)客户资信 (二)经营意图 (三)贸易术语 (四)运输单据
三、各种结算方式的选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 (二)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做法,对卖方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方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 (三)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的使用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 (四)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
采用跟单托收,并由买方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例的押金作为保证。卖方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托收采取D/P方式。 ═════════════════════════════════════════════════════════
第十三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认识国际货物买卖中引起争议和发生索赔案件的原因;初步掌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和对外贸易仲裁在商务争议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规定合同中相应的条款。
第一节 国际贸易商品检验
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简称商检,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现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规定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二) 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现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规定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的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或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2.最终用户检验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这种检验办法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且比较公平合理,符合国际贸易习惯和法律规则,因而在进出═════════════════════════════════════════════════════════
口业务中应用广泛,在我国国际贸易业务中也最为常用。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四、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 (一)检验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下述几类:(1)官方机构,即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2)半官方检验机构,即指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3)非官方检验机构,即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
在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二)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1.检验证书的种类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检验证书,种类繁多。在实际业务中,检验证书的种类主要有: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残损检验证书、积载鉴定证书、财产价值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舱口检视证书、价值证明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等。 2.检验证书的作用
(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3)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4)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在我国,检验证书通常是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签发,也可由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出具。
五、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 1.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 2.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异议与索赔
一、争议与索(理)赔的含义
所谓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所谓索赔,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方因对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所谓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 交易中双方产生争议,进而引发索赔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卖方违约
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或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或所提供的货运单据种类不齐、份数不足等。 (二)买方违约
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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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OB条件下,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 (三)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双方对合同条款规定得欠妥当、不明确,或同一合同的不同条款之间互相矛盾,致使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理解互不一致,导致合同的顺利履行产生困难,甚至发生争议,引起纠纷。 此外,对合同义务的重视不足,也是导致违约、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违约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一)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国家一般地将违约的形式概括为不履行合同和延迟履行合同两种情况。 (二)英国法的规定
英国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 (三)我国法律的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划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三、异议和索赔条款
异议和索赔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条款之一,该条款除规定一方当事人如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索赔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处理索赔的办法以及索赔金额等内容。 (一)索赔依据
根据世界各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 (二)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的通知期限或索赔有效期,即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时限。 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一般有: 1.货物运抵目的港后X X天起算。 2.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X X天起算。 3.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X X天起算。 (三)对索赔金额的规定
索赔金额通常在合同中只作一般的笼统规定,但根据以往的法院判例,索赔的金额一般包括实际损失加上预期的商业或生产利润。 (四)合同中的异议和索赔条款实例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二、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范围很广,涉及的领域很多,且情况复杂多变,难以划定其确切的范围,但就其起因而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力量事故 ═════════════════════════════════════════════════════════
自然力量的事故,是指非人类自己造成的事故。通常包括给人类造成灾害的诸多自然现象,如水灾、冰灾、火灾、风灾、暴风雨、雷电、大雪、地震、海啸、干旱、山崩、森林自燃等。 (二)政府行动 政府的行动,是指当事人签约后,有关政府当局发布了新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如颁布禁令、调整政策制度等。政府的这些行动往往影响到国际间经济贸易的正常开展,致使当事人不得不放弃履行原合同。
(三)社会异常事故 社会上出现的异常事故,如骚乱、暴动、战争、恐怖事件等,往往构成当事人履约的障碍。这类事故对于普通的合同当事人来说,也属于不可抗力,也是他们无法控制、不能预见和无法克服的。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后果可能是解除合同也可能是延迟履行合同,应由双方按公约规定结合具体情势商定。
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处理事故应注意的事项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和处理不可抗力事故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 2.双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分析事故的性质,看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3.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作为发生事故的证据。 4.双方当事人应就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进行协商处理。处理时,应弄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
第四节 国际贸易仲裁
一、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式 (一)协商
协商,又称友好协商,它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二)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则可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三)诉讼 诉讼即打官司,是指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议。 (四)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对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强制执行。
由于仲裁有其自身的立法及程序,断案迅速,仲裁员一般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审案经验,从而为确切、合理、公正地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得到了国际贸易界的普遍承认和广泛应用。
二、仲裁的特点 1.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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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 3.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一般不损伤当事人双方的业务关系,有益于买卖业务的继续开展,从而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4.仲裁费用合理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程序快捷等特点,因此对当事人而言,采用仲裁比采用诉讼更为经济。
三、我国涉外仲裁案件的类型
根据2005年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具体包括: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2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而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贷款;存单;担保;信用证;票据;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债券;托收和外汇汇款;保理;银行间的偿付约定;证券和期货。 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以下争议: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
四、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单独订立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它是当事人提起仲裁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在我国,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已包含在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我们所说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这种协议被称为提交仲裁的协议。
这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虽然不同,但其法律作用与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3.仲裁机构取得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五、仲裁条款
目前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包括:提请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 (一)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也是仲裁庭依法管辖的范围。 (二)仲裁地点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关系甚为密切。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一般应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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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机构
目前我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即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
(四)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其中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裁审理、仲裁裁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同时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所共同遵守。
我国现行的仲裁程序规则是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该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本规则进行仲裁。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
根据中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 (六)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会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由申请人选定在该会总会或深圳分会或上海分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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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认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和内容;了解合同磋商的复杂性和法律性;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提高签订合同的水平。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
按照《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公约》采用了排除法,即将下列产品排除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购买;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各种债务券或者货币的买卖;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电力的买卖。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三、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订立与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国际有关公约和当事人选择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如下: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 (三)公平原则
公平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不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它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五)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如果违反合法原则,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失去了合同存在的基础,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它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二)口头形式 ═════════════════════════════════════════════════════════
(三)其他形式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交易磋商主要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交易双方也可根据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惯例,通过彼此认可的行为表示磋商的某一环节。 (一)口头磋商
口头磋商包括交易双方通过电话进行的磋商,以及利用商品交易会、博览会、投资及商品洽谈会、贸易代表团出访或客户来考察等机会,由双方当面直接洽谈交易。 (二)书面磋商
书面磋商包括交易双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商务等方式进行的磋商。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书面磋商的形式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简便易行。因此,在国际贸易货物买卖中,通常以书面的洽谈方式为主。
二、交易磋商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的磋商,通常包括货物买卖合同中可能涉及的各项交易条件,如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支付条件、运输、货运保险、检验、争议的解决、仲裁、不可抗力等。
三、交易磋商的环节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一)询盘
询盘,是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探询购买或出售某商品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则可直接向对方发盘。 (二)发盘 1.发盘的含义
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成为要约。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2.发盘的构成条件
(1)发盘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 (2)发盘必须向特定人提出。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4)发盘应表明一旦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3.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时间期限。 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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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如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何谓“合理时间”,需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4.发盘生效的时间及发盘的撤回
《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明确发盘生效的时间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
(1)受盘人何时能表示接受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因此,受盘人只有在发盘生效之后表示的接受才是有效的。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生效之前,即使受盘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发盘的发出及发盘的内容,也不能作出接受。这种情况下作出的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从性质上属于“碰头的发盘”,不经对方确认,不能够导致合同的成立。 (2)发盘人能否撤回
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是指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阻止其生效。《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都可以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5.发盘的撤销
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生效之后将其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
然而,发盘人对其发盘的撤销也不是毫无约束的。根据《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不得撤销:(1)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6.发盘的失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此外,在实际业务中,以下情况也可导致发盘失效:
(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3)受盘人还盘; (4)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等;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破产等。 (三)还盘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是指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人提出的交易条件,为进一步磋商,向原发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修改意见的行为。 还盘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方面:
(1)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2)还盘构成一项新的发盘,还盘人成为新发盘人,原发盘人成为新受盘人。 (四)接受 1.接受的含义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规定的时限或合理时间内,按照限定的方式,“以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对方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 2.接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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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规定,“受盘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在国际贸易中,受盘人多采用声明的方式表示接受。 3.构成接受的条件
根据接受的定义,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明确表示 (3)接受必须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4)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发盘人 4.接受生效的时间
接受生效的时间,对当事双方都非常重要。因为,接受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要受彼此达成的各项交易条件的约束。在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上,各国法律也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两种:一是“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另一种是“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的是“到达生效”的原则。按照《公约》的规定,以声明表示的接受,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根据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业已确定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以某种行为表示接受,则接受于该行为做出时生效。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于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根据《公约》规定,接受于送达发盘人时或根据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交易习惯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时生效。在实际业务中,有的当事方在交易磋商时约定,以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或收到对方确认合同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的规定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方能成立。
二、有效合同的要件
根据各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有效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 (二)合同须有对价或约因 (三)合同的标的必须合法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在实际业务中,书面形式的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书面合同的名称并无统一规定,其格式的繁简也不一致。主要包括: (一)合同
合同是带有“合同”字样的法律契约。包括的内容通常全面、详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均有详细规定。根据起草方的不同,合同又可分为: 1.销售合同 2.购买合同 (二)确认书
确认书比合同简单明了,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确认书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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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只要协议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和肯定的规定,即使书面文件上被冠以“协议”或“协议书”的名称,一经双方签署确认,即与合同一样,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合同的基本内容
书面合同不论采取何种格式,其基本内容通常包括约首、约尾和基本条款三个组成部分。 (一)约首部分
约首部分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等项内容。 (二)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合同的主体,包括品名、品质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价格、交货条件、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项内容。这部分内容是合同磋商的主要内容。 (三)约尾部分
约尾部分一般包括合同份数、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使用的文字及效力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等项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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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了解进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掌握催证、审证、改证的基本内容;熟悉货物托运、报验、报关、投保的具体做法;明确进口业务中索赔和理赔工作。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的出口合同目前大多采用CFR或CIF贸易术语,又多以信用证方式收取货款。因此,本节侧重介绍该方式下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装船、制单结汇、外汇核销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等。
一、备货和报验 (一)备货
备货就是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好应交付的货物,以保证按时出运,如约履行。备货是履行好合同的基础,因此不能掉以轻心。 在备货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备货时间 2.货物本身 3.货物包装 (二)报验
出口货物备齐后,应根据国家商检法及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向商检局申请报验。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催证是指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当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卖方开来信用证时,卖方向买方进行催促;或者当卖方根据货源和运输情况可提前装运时,通过通讯方式请求对方迅速开出信用证的一种业务行为。 (二)审证
审证是指当国外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卖方对开证行的背景和资信能力以及信用证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对。
审证工作是银行和受益人的共同责任。现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分析审证工作的重点项目。 1.涉及信用证本身的项目
(1)信用证的形式;(2)信用证的号码;(3)开证日期;(4)受益人;(5)开证申请人;(6)信用证金额;(7)信用证有效期;(8)信用证交单地点;(9)开证行名称。 2. 关于汇票的项目
3.关于货物描述、单据及运输的项目 (三)改证
改证是指在审证中,如果发现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规定有重大不符,从而使卖方无法接受时,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让对方修改信用证。在改证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凡是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以及信用证的修改涉及有关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在征得各方同意后,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修改手续费一般由提出修改方承担。 (2)信用证的修改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可由出口方提出,也可由进口方提出,但必须由进口方向开证银行提出修改申请,再由原通知行通知出口方。 ═════════════════════════════════════════════════════════
(3)经过审查确定下来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一般应一次性向对方提出修改,除非客观情况变化不得不再次提出改证。
(4)当信用证修改后的项目不止一项时,受益人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项或几项,而拒绝其他各项。 (5)对履行合同和安全收汇没有较大影响、可改可不改的内容,要酌情处理,不能因改证而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和按时履行。
三、货运、报关和投保 (一)办理货物托运
出口商在办理货物托运时要注意以下内容: 1.妥善选择货运代理公司 2.托运订舱 3.货物集中港区 4.装船工作 5.取得海运提单 (二)报关
出口报关是指凡我国出口的商品,都应该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向海关申报,经查验后放行,才能出境。这是我国海关对出口商品依法进行的监管。 (三)投保
CIF出口合同,卖方必须办理货物保险。出口企业应在备妥货物、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填制投保单,办理货物运输投保手续。
我国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方式,即每发生一笔国际货运业务,出口方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四、制单结汇
制单结汇是指出口货物装运后,有关公司、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持单向当地银行结汇,即出口商通过银行收取货款。 结汇单据的制作和审核,通常遵循下列原则: (一)正确 单据的内容必须正确,应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所提交的单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此外,单据与货物也应一致,做到单据真实地代表货物。 (二)完整 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单据本身的各项内容及形式,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必须完备,不能缺少。 (三)及时 制单工作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应及时、符合规定,例如,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等。 (四)简明 单据的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 (五)整洁 单据的表面要清洁,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尽量避免涂改。有的项目,如汇票金额等,则不允许更改。此外,对更改的地方要加盖校对图章。
五、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
根据我国现行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我国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装运出口以及制单结汇后,应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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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即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银行出具的收汇证明以进行核对的程序。
我国的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种是流转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出口货物退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的进口业务多以FOB价格条件成交,以即期信用证支付。按照这些条件成交的进口合同,履行程序一般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通知船期和催装、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索赔等。
一、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一) 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二)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 (三) 信用证的修改
二、运输和保险的安排 (一)租船订舱
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进口商负责派船到出口商口岸接运货物。 (二)投保货运险
FOB或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进口商办理。
三、审单付款与付汇核销 (一)审单付款
审单付款是进口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当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将汇票及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议付货款时,银行对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是否齐全、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 (二)进口付汇核销
我国目前实行对进出口货物的付汇或收汇的管理。根据规定,境内机构的进口付汇,应按照国家关于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凡是进口企业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账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皆为进口付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四、报关、报验和拨交货物 (一)进口报关 1.进口货物的申报
进口货物申报是指在进口货物入境时,由进口公司(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文件,请求办理进口手续的过程。 2.进口货物的查验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除因特殊原因外都应接受海关的查验。在货物查验时,海关以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许可证等为依据,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检查。这样做,一方面为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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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货物合法进口,另一方面是通过确定货物的性质、规格、用途等,进行海关统计,准确计征进口关税。 3.进口货物的征税 我国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调节税。此外,进口货物还要征收增值税,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 (1)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是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进口关税是以CIF价为基数计算的,即以CIF价为完税价格,如果是FOB价格进口,还要加上国外运费和保险费。 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关税税额=CIF价格×关税税率。 (2)进口调节税
进口调节税是国家对限制进口的商品或由于其他原因加征的税种,是进口货物关税的附加税。 进口调节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调节税税额=CIF价格×进口调节税税率。 (3)增值税
增值税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一种间接税种,它是以商品和劳务价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率。 (4)进口消费税
消费税主要是对从国外进口的汽车、摩托车、能源、酒类以及烟草等特殊商品征收。它通常既可以按照商品价格,也可以按照商品进口数量征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从价消费税额=(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4.进口货物的放行
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缴纳税款等手续以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凭海关签印放行的货运单据才能提取进口货物。 (二)进口报验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规定》,进口货物报验的时间和地点有以下几种规定:
(1)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须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凭此验放。
(2)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在卸货口岸向商检机构报验。
(3)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4)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三)进口货物拨交
经过进口报关、报验等手续后,如进口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符合交易合同的规定,进口商便可提货。
五、进口索赔
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 (一)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二)向轮船公司索赔 ═════════════════════════════════════════════════════════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船公司索赔: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的其他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金额不足于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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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国际贸易方式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了解各种贸易方式的基本要领和基本特征;熟悉各种贸易方式的基本做法及对有关当事人的利弊;并掌握采用各种贸易方式时要在协议中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第一节 经销、代理、寄售
一、经销
(一)经销的基本概况 1.经销的含义
经销通常是指出口商(即供货商)通过经销协议把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个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购销权给予国外进口商(即经销商)的贸易做法。 2.经销的种类
根据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可以分为独家经销和一般经销两种类型。独家经销,又称包销,是指经销商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经营权,经销商享有非常大的销售权限。一般经销也称定销,经销商在这种方式下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内委派几家商号来经销同类商品。
3.经销方式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经销方式中有两个当事人,即供货商和经销商,双方之间是一种售定性质的买卖关系,即供货商是卖方,经销商是买方。
(二)经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销协议是确定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内容可以根据每笔交易的商品的特点、经销地区的状况、双方的合作方式和合作意愿来具体确定。一般来说,经销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1.经销货物的范围 2.经销地区
3.经销的数量或金额 4.作价方法
5.广告宣传和促销 6.经销期限
(三)采用经销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慎重选择经销商
2.恰当地规定经销的商品范围、地区和经销期限 3.注意有关的法律适用的问题
二、销售代理
(一)销售代理的基本概况 1.销售代理的概念
所谓销售代理,是指出口商与国外的代理商达成协议,由出口商作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出口商推销商品、签订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代理方式下,双方当事人通过代理协议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完全不同于经销方式下的买卖关系。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作为委托人的代表行事。 2.代理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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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代理
总代理是委托人的全权代表,在指定地区内,代表委托人从事销售活动和其他范围广泛的商务活动。 (2)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是在代理协议规定的时间、地区内,对指定商品享有专营权的代理人,即委托人不得在以上范围内自行或通过其他代理人进行销售。 (3)普通代理
普通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或一般代理,是指不享有独家代理专营权的代理商,委托人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代理人在同一地区推销相同商品。 (二)销售代理协议
销售代理协议是明确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代理协议的内容根据双方的合作意愿加以规定,通常销售代理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双方的基本关系
2.代理的商品、区域和权限 3.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佣金条款 5.最低成交额
6.商情报告和广告宣传等 7.处理订单 8.售后服务 9.工业产权问题 10.非竞争条款 11.其他条款
12.协议有效期和中止条款
(三)选择销售代理的注意事项 出口商选择代理商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选择国外代理的渠道和考察,二是选择国外代理商的标准。 一般来说,出口商物色国外代理的主要渠道包括:本国驻国外的商务机构、领事馆的经商参处等;各国本地的民间组织介绍;国外的一些商业工会和行业组织介绍;国外的知名咨询机构介绍;国内外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介绍;本国的贸易促进机构、国际投资公司介绍等。
选择代理商可以参考以下的标准:本国和本企业的经营状况;代理商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以及代理商要求的佣金水平等。
三、寄售
(一) 寄售的基本概况 1.寄售的基本概念
寄售是出口商委托国外代销商向用户进行现货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 2.寄售的特点
(1)寄售是一种先发运、后销售的现货买卖方式。
(2)寄售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对寄售人来说,寄售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销路;而代销人在寄售方式中不需垫付资金,也不承担风险,有利于调动客户的积极性。
(3)寄售人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费用:货物在未售出之前发运,售后才能收回货款,资金负担较重且资金周转期长,收汇不安全;如果货物滞销,需要运回或转运其他口岸,寄售人将遭受损失。 (二)寄售协议
寄售协议是寄售业务的核心法律文件,规定了有关寄售的条件和具体做法。寄售协议的内容根据双方合作的意愿和具体合作内容而定,一般来说都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 2.寄售商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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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佣金条款 4.代销人的义务 5.寄售人的义务 (三)寄售的应用
采用寄售方式销售商品时,出口商应注意下列问题: 1.寄售方式适合为新产品开拓新市场 2.出口商应选择合适的寄售地点 3.出口商应选择合适的代销人 4.出口商必须保证收汇安全
第二节 招投标与拍卖
一、招投标
(一)招投标的含义
招标与投标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不同概念,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二者又常常合称为招投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阐明拟采购商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或是拟兴建工程的条件与要求,邀请相关投标人按一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最后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投标人达成交易的经济行为。
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二)招标的主要方式
目前,国际上经常采用的招标方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国际竞争性招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在世界范围内邀请几个乃至几十个投标人参加投标,通过多数投标人竞争,选择其中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人达成交易,属于竞卖的方式。 2.谈判招标
谈判招标又叫议标,是一种非公开的、非竞争性的招标。这种招标由招标人物色几家客商直接进行合同谈判,谈判成功则达成交易,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招标方式。 3.两段招标
两段招标是指无限竞争招标和有限竞争招标的综合方式。采用此类方式招标时,先用公开招标,再用选择性招标,即招标分两段进行。 (三)招投标的特点
(1)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 (2)交易一次性完成。 (3)规范的操作程序。 (四)招投标的一般程序 1.招标前的准备 (1)编制招标文件。 (2)刊发招标通告。
(3)对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投标 在确认其投标资格之后,投标人即可着手研究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制作投标文件,最终递交招标人,这一过程就称为投标,也称递价。 3.开标、评标 开标分为公开开标和秘密开标两种,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开标方式作出规定。公开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启封投标书、宣读内容,投标人都可参加,监督开标。秘密开标则是由开标人自行开标、评标、选定中标人,投标人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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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后即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并不定期地聘请监管部门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并结合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如贸易条件、技术条件、投标人资信条件等)评审投标书,起草评标报告,提出拟授标的供应商,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查,并最终确定中标人。 4.签约
二、拍卖
(一)拍卖的定义
国际拍卖是指货主将特定的货物委托给专门组织(如国际拍卖行),然后由该组织遵循特定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国际市场上众多买主的竞价,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国际贸易形式。
(二)拍卖的出价方式
拍卖的出价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增价拍卖
增价拍卖,又称英国式拍卖。它以拍卖人宣布的起价为基点,每档加价幅度由拍卖人现场确定,由竞买人由低至高、依次递增叫价,竞买人可超档加价,但不能低于一档,最后以高于底价的最高价格落槌成交。增价拍卖主要用于具有极高收藏价值、观赏价值或研究价值的文物、艺术品等的拍卖,也是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拍卖方式。 2.减价拍卖
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它是由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起拍价,即预估的最高价,然后依次递减,直到有竞买者认为已经低到可以接受的价格,表示买进为止。减价拍卖主要应用于易腐烂变质或难以久存的商品,如水果、蔬菜、鱼类、鲜花、烟草等的拍卖。 3.密封递价拍卖
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招标式拍卖。采用这种方式时,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物品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由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价密封递交给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标或不公开开标,经比较后选择成交人。密封递价拍卖主要应用于政府债券、库存物资以及海关查封物资等的拍卖。 4.网上拍卖
网上拍卖,又称网上竞拍,是指商品所有者或某些利益所有人利用互联网通讯传输技术,有偿或无偿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在网上销售产品或有偿转让利益的一种新型商业贸易形式。
(三)拍卖的特点
作为一种贸易方式,拍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参与竞争。 (2)拍卖是在一定的结构内有组织地进行的,是一种中介服务性质的交易方式。 (3)拍卖有着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4)拍卖期望在不断变动的价格中得以实现。 (四)拍卖的一般程序
拍卖业务进行的程序一般可分为下列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 2.看货阶段 3.正式拍卖 4.成交与交货
第三节 对销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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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销贸易的概念和特征
对销贸易,又称对等贸易、相对贸易或反向贸易等,是指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其主要目的是以进带出,开辟各自的出口市场。对销贸易的标的物除了一般的有形商品外,还包括劳务、专有技术和工业产权等无形商品。在我国,一般把对销贸易理解为包括易货贸易、记账贸易、补偿贸易、互购贸易、转手贸易等,以进出结合、出口抵补进口为特征的各种贸易方式的总和。
二、对销贸易的主要形式和做法
对销贸易可以运用于各种交易中,并派生出几种贸易方式,其基本形式和做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是买卖双方以等值的不同商品或服务进行的等价交换,无需经过现汇结算。政府间易货贸易需要签订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故又称为协定贸易。对销贸易脱胎于易货贸易,随着经济环境的变迁,其做法也日趋多样化,然而易货贸易仍然是对销贸易最基本的形式。 易货贸易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易货,二是综合易货。 (二)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对销贸易的一种衍生贸易方式。它是在信贷的基础上买进国外机器、设备、原材料、生产技术和其他制成品或劳务,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用这些引进技术和设备生产出的产品或商定的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抵付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及利息的一种特殊贸易方式。 1.补偿贸易的特征
(1)贸易、投资与信贷的结合。
(2)贸易与生产相联系,设备进口与产品出口相联系。 (3)收益与分配相关联。 (4)贸易双方是买卖关系。 2.补偿贸易的做法
当前我国开展的补偿贸易中,按照用来偿付货款的标的的不同,其具体做法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直接产品补偿,是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是补偿贸易最基本的做法。
(2)间接产品补偿,是指首次进口的一方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的商品,不是由进口物质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
(3)劳务补偿,是指交易双方根据协议,由设备提供方代设备引进方购进所需的技术、设备,货款由其垫付,而设备引进方按设备供应方的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所欠款项。这种做法常见于与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相结合的中小规模的补偿贸易中。
(4)多边补偿,又称转手补偿,是指由第三国替代首次进口的一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的义务。 (5)综合补偿。
(三)互购贸易
互购贸易就是互相购买对方的商品。进出口双方签订协议,出口国在协议中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用全部或部分出口所得购买对方国家的产品。
互购贸易有以进带出的功能,有利于在进口商品的同时扩大出口市场。它体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先出口方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进出口承诺转让给第三方,从而取得现汇收入,而先进口方也可因此获得自己更加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但互购贸易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它是一种比较松散的交易,双方通常只能在第一份合同中达成原则性的共识,一般不能确定有关第二笔交易的明晰条款;其次,互购贸易中双方利益不平衡,先出口方在资金周转和随后的谈判中═════════════════════════════════════════════════════════
都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在实践中,西方国家以其在技术上的优势,往往占有这种有利的地位,因而比较愿意采用这种做法。 (四)转手贸易
转手贸易,又叫三角贸易或转账贸易,是在记账贸易条件下贸易商取得硬通货的一种手段。 (五)抵消贸易
抵消贸易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盛行的一种贸易方式。这种方式目前多见于飞机、军火和大型设备的交易,兼有互购与补偿贸易的特点,但与二者都不尽相同,抵消贸易涉及的金额更大、期限更长,常与投资行为结合在一起。
抵消贸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抵消和间接抵消。前者是指先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大型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商品,并承诺从进口方购进相关产品或零部件;后者则指先出口方承诺购回的是与其出口产品不相干的商品,买卖双方的关系近似于贸易中的间接补偿。
三、对销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对销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可在不动用或少动用外汇的条件下进行进出口贸易;吸引国外的资金和技术;带动某些产业的产品出口;有助于交易各方建立更有效的合作形式。
第四节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一般来说,加工贸易是指国内企业从境外保税(即经海关批准并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准予暂时免交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及相关许可证件)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或装配后将成品或半成品重新出口的交易形式。加工贸易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贸易形式,此外,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企业在海外开展的境外加工贸易方式,也被视为加工贸易的新形式。
一、来料加工
(一)来料加工的含义和特点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免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料件等,由加工方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加工方只收取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来料加工业务与一般的进出口贸易不同。一般的进出口贸易属于货物买卖,而来料加工业务虽有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和成品的出口,却不属于货物买卖。因为原材料和成品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委托方,在一进一出的过程中并未发生转移,加工方只提供劳务并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因此,来料加工是一种委托加工的形式,属于劳务贸易的范畴,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解释,来料加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
(二)我国来料加工的主要做法
近几年来,我国来料加工贸易发展得很快,主要有如下几种做法:
(1)外商提供加工装配所需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我国的承接加工方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水、电、劳动力等,按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运至我国境外,由其自行销售,我方只收取工缴费。
(2)外商除提供加工装配所需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外,还免费提供加工装配时所必需的全部或部分机器、设备,我方按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自行销售。
(3)外商提供加工装配所需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我方提供加工装配所需的辅料或辅助零部件、辅助元器件,并按外商要求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运至我国境外,由其自行销售,我国加工装配工厂除收取工缴费外,所提供的辅助材料或零部件、元器件等也要作价向外商收费。
(4)外商提供加工装配所需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作价提供加工装配必需的全部或部分机器、设备,我国按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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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料加工合同
来料加工合同包括三部分:约首部分、本文部分和约尾部分。
二、进料加工
(一)进料加工的含义和特点
进料加工是指加工方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加工出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进料加工业务有以下几个特点:(1)加工方自行从国际市场上组织原辅材料,进口时需对外付汇;(2)加工方需自行开拓国际市场,寻找客户,接洽订单;(3)加工方对从原辅材料进口直至成品销售的全过程独立承担商业风险。 (二)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异同点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有相似之处,即都是“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1.从经济效益来看 来料加工业务中,由于加工方不参与原辅材料采购及成品销售等环节,经济效益相对较低;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供需双方直接见面,无论是原辅材料采购还是最终产品销售,加工方均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合同条件的磋商透明度较高,便于加工方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 2.从风险来看
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加工方只是受托方,不需对外付汇,不用考虑原料的来源和成品的销路,不承担商业风险,只收取工缴费,因此,就比较适合广大中小企业;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加工方是赚取从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要自筹资金、自寻销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因此在规模较小的企业中就难以开展这项业务。 3.从双方关系来看
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外商与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加工方只是获得一部分劳动报酬,至于所产生的成品附加价值有多大则无从得知;在进料加工业务中,加工企业完全是自主经营,与销售料件的外商和购买成品的外商之间均是买卖关系,加工方可以赚取原材料到成品的差价,因此创汇率较高。 4.从所有权来看
来料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属于同一笔交易,原料的供应者即是成品的接受者;而在进料加工中,原料的进口和成品的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三)进料加工的具体操作
进料加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三种:
1.先签订进口原料的合同,加工出成品后再寻找市场和买主 2.先签订出口合同,再根据国外买方的订货要求,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生产,然后按合同的规定交货 3.对口合同方式
三、境外加工贸易
境外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技术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的同时,利用当地的劳动力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方式。 境外加工贸易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虽然目前尚处在初级阶段,但其具有独特、鲜明的特点: (1)与境内的加工贸易相比,境外加工贸易是我国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自己走出去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的经济活动,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国际市场的需求。 (2)与一般贸易相比,境外加工贸易的社会效益更大,它不仅真正实现了扩大商品出口的目的,还带动了技术、劳务以及服务贸易的出口。
(3)通过境外加工贸易,可以绕过国外贸易壁垒,增强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扩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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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外加工贸易比较适合我国企业的总体发展水平,有利于企业的国际化经营。通过境外加工贸易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从而发展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
第五节 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所有运用互联网、内部网、外联网及其他外域网、局域网来解决交易问题,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商业价值并创造新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和经济活动。
二、电子商务的分类
电子商务按照参与商务活动的主体来划分,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商业机构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政府机构、消费者对政府机构四类。
(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B2C) (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 (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2G) (四)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C2A)
三、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扩大了交易范围,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消费者和政府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
(2)电子商务活动可以节省潜在开支,如电子邮件节省了通信邮费;电子数据交换则大大节省了管理和人员环节的开销。电子商务活动增加了客户和供货方的联系,如电子商务系统网络站点使得客户和供货方均能了解对方的最新数据。
(3)电子商务能够规范业务处理的工作流程,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样不仅能提高对人力和物力的利用,也可以提高系统运行的严密性。
(4)商务活动本身是一种协调过程,它需要客户与公司内部、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间的协调。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它更要求银行、配送中心、通讯部门、技术服务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电子商务的全过程往往是一气呵成的。
(5)电子商务能够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价格及销售量等信息,从而促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四、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应用将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改革原来以纸面单据流转为主体的传统国际贸易流程和交易方式,形成新的国际贸易运作方式。电子商务的存在大大简化了传统贸易企业的操作过程,实现了国际贸易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自动化、实时化和规模化,提高了国际贸易企业的管理效率,形成了新的国际贸易流程管理模式,促进了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营销的创新 与传统国际贸易营销相比,国际电子营销的主要特点有: 1.网络互动式营销 2.网络整合营销 3.网络定制营销 4.网络软营销 (三)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宏观管理的创新 ═════════════════════════════════════════════════════════
(四)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分销渠道的革新 电子商务扩展分销渠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提供了新的消费模式 2.扩展了分销渠道的范围 3.电子商务带来分销渠道的扁平化
五、外贸企业如何利用电子商务
(一)外贸企业如何利用电子商务寻找国外客户 (二)外贸企业如何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宣传推广 (1)发布产品供应信息。 (2)发布网络广告。
(3)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联系,发布广告,推销产品。
(4)租借网站虚拟空间,建立自己的网上商店或超级市场。 (5)建立自己的管理网站。
(三)外贸企业如何构建内外完整的网络模式 1.建立完整的内联网 2.建立完整的外联网
(四)外贸企业如何构建外贸业务信息技术(IT)管理系统 1.进行业务流程重组
2.建立客户关系经营资料库 3.合理设计在线调拨配送流程 4.设立扁平化的企业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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