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案件管理工作对提升案件质量的作用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执法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201X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各省、市、县检察机关也相继成立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对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进行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为了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提升办案质量与诉讼效率,案件管理应坚守职能定位,综合运用事中审查和事后评查的直接手段,充分借助检察官执法档案和检察业务考核的间接手段,为推动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提升发挥积极效用。
一、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质量管理没有形成体系
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真正形成一套完整、科学且符合检察发展规律的管理理论及实践体系,从而也无法形成普遍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质量管理主要通过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的宏观管理,主诉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的具体管理,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这种管理机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从管理的阶段上看,注重结果管理,忽视过程管理,对案件质量的事前预测、事中矫正等救济功能发挥得不够,不能有效预防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二是从管理的性质上看,过于注重行政化管理,忽视司法属性管理;由于基本上靠管理者的行政权力,导致随意性大,因而管理的质量与力度取决于管理者个人的素质。
三是从管理的表现形式上看,注重线性管理,忽视横向制约及现代管理民主化的基本要求。
(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不够到位,备案审查制度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使这项制度的功效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并且备案审查制度主要是事后监督,时效性不强,监督的力度不大。二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查办案件的监督没有落实到具体案件上;有一些检察院对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有关重大典型案件的办理情况,没有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三是检察业务统计工作存在着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由于案件统计不实直接误导上级检察机关和领导对办案态势的评估和决策。四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缓慢,监督管理手段落后;上级检察院对检察业务工作信息的分析和综合利用不够,影响对下指导的力度。五是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不足。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检察实践来看,初查、立案、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撤案、不起诉、起诉等关键环节,其决定权都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承办人、承办部门只能服从领导,几乎不可能提出异议,更无法制约行政领导权;但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对任何案件都能做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严格按程序办事,还要做大量工作。
(三)案件管理缺乏规范性
案件管理缺乏规范性突出表现在:一是办案程序不够规范,存在执法的随意性;一方面是因为立法的不完善,有些程序性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有的办案人员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办案程序规范,往往凭经验处
理程序上的问题,而不是依靠程序规范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导致不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二是案件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少地方检察院尚没有建立起办案流程管理机制,使得办案人员对办案本环节应当做些什么、做到哪种程度因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而心中无数,一些重大案件的办理进度、办案质量等情况,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无从知晓,进而无从及时、有效地对办案工作进行管理,办案流程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四)错案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以来,适用《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对错案进行确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寥寥无几;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办案机制除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外,其他各办案环节的责任难以明确,办案各环节责任分散;如一起案件多人参与承办,承办人提出的处理意见,经过集体讨论认可,检察长也同意承办人意见,但该案最终被确定为错案,应当由谁来承担错案的责任难以明确,致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加强案件管理、提高案件质量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案件管理工作的意义
案件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指“检察机关为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建立以案件质量管理为核心、以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为手段,对动态的办案过程、静态的案件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控,以及强化办案质量考核评估、协调监控各项机制而构成的有机系统”。案件管理部门是内设的综合性业务机构,主要履行“管理、监督、服务”职能。一般来说,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案件的进出口,统一管理法律文书,
统一管理涉案款物,统一管理办案流程。即对案件受理、办理、结案等办案流程进行跟踪,对办案期限、强制措施期限进行预警,对重要诉讼环节和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管理。统一开展案件质量综合管理,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统一负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以及统一管理检察官执法档案等等。由于良好的内部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顺畅流转的基础,因此对于加强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它有着如下意义:
1、开展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实施案件集中管理,就是依托案件集中管理系统,严密各项业务工作的运转程序,强化执法规范的刚性约束力,进一步从制度管理层面维护程序流转。
2、开展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是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内在要求
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是确保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重要途径。实施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突破案件的分散管理模式,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提高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从监督管理层面确保案件质量。
3、开展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是推动检察业务建设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 实施案件集中管理,不仅有利于凸显检察一体化的检察职业属性,从整体上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还有利于厘清案件的业务办理与综合管理、条线
管理与集约管理的关系,符合分工精细化、办案效率化、管理科学化的检察业务发展方向,进一步从统筹管理层面推动业务发展。
三、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
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思路,改革内部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集中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以便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
1、管理职能
管理职能是案件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能,也是一项最重要的职能。管理职能主要应当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法律文书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和涉案款物管理。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履行案件统一受理、分流、内部流转以及办结登记等流程管理职责,积极稳妥的推进统一分案工作,并认真做好对办案程序、办案期限的跟踪、预警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办案情形;在法律文书管理方面,通过集中保管、统一开具、登记编号、备案等多种方式加强管理;对于涉案款物管理方面,案件管理部门要通过单据备案、审核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管。
2、监督职能
案管机构作为整个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中心,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整个案件流转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以加强对办案动态跟踪监督。案管机构对办案活动实施全程、动态监督,不仅仅是对执法办案信息进行综合管理,也不仅仅是为各业务部门提供开具法律文书和管理涉案款物,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对各种信息的汇总、文书的审查、涉案款物的审核,以及办案中是否存在不规范乃至违法办案等问题的
监督,及时发现问题,为相关业务部门的纠错提供依据。特别要对不捕、不诉和撤回起诉等有异议案件实施监督审查,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核查评查和跟踪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执法公正。
3、服务职能
案管机构作为检察机关的二级机构,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对复杂、疑难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自己有建设性的意见;对案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层作出情况汇报,为领导层决策起到参谋助手作用。同时,案管部门应当将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反馈,并提出整改措施,纠正办案部门和人员可能出现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以达到规范办案的效果。
4、考评职能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作为案件的管理部门,理应承担着案件质量考评工作任务。案件质量考评,应当采取逐案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评查,考评结果记入办案人员执法档案,作为年度个人考核的主要依据。由案管部门考评案件质量,使办案责任主体与评价主体适度分离,有利于树立案件考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促进业务部门规范办案。
此四项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密切联系,相互促进。案管机构对案件实行规范化、信息化的集中管理,使每起案件、每个环节、每个过程都变得公开透明,所有文书实行网上流转、审批,真正实现无纸化办案,避免了相关人员的直接接触,杜绝了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现象的发生,为检察机关内部铺设了一张安全网,强化
了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案件管理和监督为案件质量考评提供依据,客观、全面的案件质量考评,在一定程度上优化案件管理和监督效果。同时,案件质量考评能够很好的发现执法办案工作存在的问题,为检察工作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此四项职能是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
四、案件管理工作在提高案件质量方面的做法
(一)坚守职责:案件质量是案件管理工作的核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赋予了许多监督职权。这就要求案件管理部门要把提升案件质量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监督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案管中心的服务性应寓于监督之中,而不是监督寓于服务。”这是因为,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检察机关负有对公安移送的刑事案件审查、提起公诉和对法院出庭支持公诉、事后审判监督等法定职能,因而在整个刑事诉讼链条中对案件质量把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近几年全国所发生的众多冤假错案来看,都是执法机关没有正确把握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所致,都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把握以及对法律的适用、办案程序的控制出了问题,因而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影响执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这不仅要求办案人员、办案部门要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意识,案件管理部门更要站在内部“管理、监督”和“最后防线”角度,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管理、监督好案件质量,使之真正发挥好案件质量的“过滤器”“安全阀”作用。
(二)稳固职能
从XX院案管中心运行情况和全国先进院的有益探索、经验总结角度着眼,并结合自身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理解略谈己见。
1、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个案评查等方式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根据评查内容形成评查分析报告,及时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个别性或普遍性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从而帮助办案部门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水平。同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反映XX院执法办案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进行案件质量评查需要建立具体的评价标准,制定明确、细致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对评查工作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从而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此外,评查结果要与检察官评优、奖励、提职、晋级挂钩,使之成为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的驱动力。
2、日常考评中,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利用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对案件进行质量考核,及时掌握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职责的相关信息,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细化考核标准,使内部监督融入到干警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而实现对执法办案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同时,根据办理案件数量、质量、效果和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数据评估承办人的工作业绩,并纳入业务部门执法档案,作为干警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3、实现案件质量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的普遍应用,对执法办案数据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并自动分析审查过程、自动形成评价结果,从而实现案件管理的科学分析。案件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管理、监督、预警等职责,做到对办案过程各个环节的全面了解、事前
预防和事中监督,不断规范案件质量标准,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五、结语
案件质量是执法办案追求的目标,诉讼效率是实现案件质量的手段。案件管理机制的运行必将有助于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将质量与效率紧密结合起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收益、达到最佳效益,实现诉讼的高效率,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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