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请示
东职院发„2010‟15号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文件精神,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通过重点建设100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带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深化改革,提升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增强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全国高等职业院校都把此项工作作为加强内涵发展、提升办学水平、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难得机遇,积极进行申报。
东营职业学院自成立以来,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不断提高,已向社会5000多名高素质技能性人才,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办学声誉。学院在领导能力、综合水平、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位居全省同类院校领先水平,在2005年全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取得了优异成绩,被评为“优秀”等次。目前我院完全具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申报条件。
创建全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是促进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事关我院未来的生存与发展;是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高、服务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的需要。请求市政府作为举办方参加今年国
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申报。
附件: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工作方案
2.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相关材料
签发人:张洪生联系人:鞠荣祥,联系电话:
0546)808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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