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类公司债务重组现状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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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T”类公司债务重组现状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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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资产重组\"偏重于重组企业的\"财产资源\"而言,债务重组侧重于企业的\"债务资本资源\"。对正常运营的上市公司来说,企业的重组,往往不涉及或只局部涉及公司债务的重新安排,但对于大多数运营资产质量较差的\"T\"类公司来说,只有通过债务重组,改善企业财务结构,才可能为下一步的资产重组创造条件,为公司扭亏或减亏提供可能。债务重组是不少公司性命攸关的大事,其现实情状以及发展脉络值得人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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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类公司债务重组现状及发展
“T”类公司债务重组现状及发展
相对于\"资产重组\"偏重于重组企业的\"财产资源\"而言,债务重组侧重于企业的\"债务资
本资源\"。对正常运营的上市公司来说,企业的重组,往往不涉及或只局部涉及公司债务的重新安排,但对于大多数运营资产质量较差的\"T\"类公司来说,只有通过债务重组,改善企业财务结构,才可能为下一步的资产重组创造条件,为公司扭亏或减亏提供可能。债务重组是不少公司性命攸关的大事,其现实情状以及发展脉络值得人们关注。
债权人让步和政府部门支持缺一不可
债务重组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产损失的承担,因此债权人对无力如约偿债的债务人拥有发言权。由于当前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在其债务重组中,政府成为主导力量,政府通过其影响力及其掌控的经济资源,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重组的成败,可以说,我国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更多的是政府主导的债权人让步行为。债权人的让步以及政府部门的支持同样不可或缺。也就是说,债权人、以股东身份出现的政府部门以及公司的战略投资人重新分配了资产损失。无论是ST猴王、ST中华,乃至PT郑百文的重组都是如此。
这种政府推动的债务重组广泛存在于\"T\"类公司,而没有明显的地域特征,这里既有辽宁的ST黎明、北京的PT北旅,也有海南的ST恒泰,而上海\"T\"类公司资产重组的实践更诠释了政府推动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特殊作用。
在此类重组中,债权人往往本着现实原则,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而作出让步。目前债务重组的形式主要为债务转移,债务从债务人(上市公司)转移到大股东或其他人手中,债务减免,以资产清偿债务等。但由于债权人主体身份不同,其所能承受的资产损失程度也不相同,因此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空间也有差异,但是成功的债务重组必须充分尊重债权人的发言权。
引人注目的郑百文债务重组方案则是我国首家由债权人主导的上市公司重组案;而
2001年上半年,PT水仙宣布其债务重组失败并导致股权转让流产,海南航空也未获债权银行同意而导致其债务重组失败。
不可否认,政府推动的债务重组尽管增加了重组的胜数,但由于非市场化的因素以及急功近利,容易为重组后的上市公司留下债务隐患并增加资产、人员整合的成本。
培育造血机能才可脱胎换骨债务重组原本是企业的正常运作行为,而在我国却被一些上市公司当作走投无路时牢牢抓住的\"救命稻草\"。尤其是在2001年财政部重新修订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之前,重组收益可确认为利润,这种现象更加突出。仅1999年至2000年,就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近60起债务重组,涉及金额超过了80亿元人民币。债务重组收益较高的主要是一些债务负担较重的ST、PT公司,时间主要集中在中报及年报截止日前月份,且多为关联交易,其中甚至不乏全部豁免债务。这种报表式的重组更多地成为上市公司粉饰业绩的财务手段,而对公司的实际运营于事无补。
而以政府主导的债务重组,往往以\"输血\"方式协助上市公司快速扭亏,这种\"母乳喂养\"式的重组,是目前经济体制与市场环境下大股东的无奈之举。即便收到了一时之效,但能否维持长期增长,却存在疑问。因此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资产运营质量的改善。这不但牵涉到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在未来能否得到可靠的履行,同时牵涉到债权人等的损失承负能否获得效果,资产运营质量的改善问题决定了债务重组的绩效。
要使债务重组成为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契机,仅仅对债务本身作出重新安排是不够的,不但要对经营结构作出应有的调整,而且要在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从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实践看,像渝钛白这样,由于资产结构不合理而导致亏损,仅靠解决债务负担即能使公司扭亏为盈的例证少之又少。总的来说,一个完整有效的重组方案既要有表层的财务结构的调整,又要有经营结构、治理结构和产权结构等深层次的变革,
因为如果没有经营结构的实质性变化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改善,企业自身并不具有造血功能,公司新的债务危机还将出现。
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对绩差质劣的上市公司实行债务重组,使优势企业买壳上市成为可能,社会的优势资源得以向上市公司集中,进而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无论对宏观经济来说,还是对微观个体来说,债务重组的作用都值得肯定。但由于制度的欠缺影响了债务重组的方案选择,并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债务重组的操作性和成效。例如,如果法律允许上市公司向债权人发行新股,郑百文、信达和三联之间的交易本来可以更加经济、更为安全,而不必牵涉郑百文股东,但按照《公司法》第137条,只有连续三年赢利的公司才能发行新股,因此尽管债权人愿意取得一亏损公司的股份,亏损公司也愿意向债权人发行股份以代替偿债,但债权转股权的通路完全被卡断了。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并没有关于债务重组的专门法律,有关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相关的法律之中,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但上述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对债务重组问题规定得很不详尽。在目前债务重组问题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上述法规的可操作性显得较差。《破产法》需要修订之处也很多,但相关的配套措施尚待完善(如,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因此,通过修订《破产法》来完善\"债务重组\"制度仍然是一件任重道远的事情,但完善债务重组相关制度的重大意义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重视。
有专家指出,鉴于大量的PT、ST公司的存在,以及我国与公司重整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滞后,不应该仅仅以重组行为对其进行规范,而应该引入一个更为合理的制度进行规范,并在制度建设上引入重整制度。另外,加强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对上市公司持异议股东权利的保护等与债务重组相关的环节,都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今年以来,我国退市机制宣告正式启动。应该说,退市制度的启动以及债务重组准则
的完善推动了T类公司债务重组的发展。尽管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重组着眼于\"壳资源\"的价值,但是,随着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市场各主体的成熟,更为有效的债务重组是可以期待的。
主题词和关键词: 债务重组
发表时间: 2001-11-23
发表书刊报
发表书刊报: 中国证券报
媒体类型: 报
行业类别
行业类别: 金融信托业
行业代码: I31
所属栏目: 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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