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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改

来源:一二三四网


金改形势下温州非金融企业的债券融资渠道与律师法律实务

杨萌阳、何露露

【摘要】2012年3月,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1,并确定了“国十二条”

规划,温州金改正式拉开序幕。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任务之一就是“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政府引导与市场自治相结合,经济发展与风险控制相均衡已经成为债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温州市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为企业融资提供了另一个广阔的空间和渠道。相比于资本市场股票融资,债券融资由于在审批程序上要比通过上市融资更为快捷,因此更具有时间优势。而与银行借贷相比,某些债券融资模式一方面在时间快捷方面并不逊色,而且,在可融资规模上还具有一定的优势。本文立足于温州金融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梳理和总结了现行法律监管体制下各种债券产品的融资机制和优势,并结合笔者自身法律服务实践介绍了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的律师操作实务,以期为我市企业的债券融资运作提供切实可行之策。

【关键词】金改 债券 融资 律师实务

一、引言

根据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委印发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2〕 188号),温州出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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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该金改方案意在通过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打破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投资难的僵局。金改方案实施以来,温州的直接融资金额创下历史新高,据统计,2012年,4只企业债券成功发行,融资金额达38亿元;2家企业发行私募债1.5亿元;首笔20亿元的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成功注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1.7亿元等等。全年新增直接融资占全社会新增融资量的13%,比2011年提高5个百分点。在金改实施之前,“发债”对温州的企业来说还显得很陌生。去年开始,它逐渐走进温企的视线,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百花齐放、各显神通,直接融资模式帮助不少企业摆脱了资金困境,可以说温州的中小企业已经进入了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资新环境。本文对金改形势下温州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种类、特点、优势等进行分析并对债券融资过程中律师操作实务进行介绍,以期对促进发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所裨益。

二、各种债券产品的融资机制和优势 (一)企业债与公司债

1、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企业债的实际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大型国有机构,而且大多均有大型银行、大型国有集团等对债券进行担保。由此可知,我国的企业债券实质具有很高的信用级别,属于具有“国家信用”的准政府债券。企业债券是一种发行门槛较高,审批制度较为严格的金融债券产品。但企业债券作为直接融资的一种,相较于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来说,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并且企业债券作为固定收益债券的一种,其稳定性是大部分投资者所倾向的,因此对于一些规模较大、收益较好的企业来说可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行债券,既降低了金融风险,也脱离了对银行贷款的依赖。

公司债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 

杨萌阳、何露露: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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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我国债券发行的实践,一般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可交换公司债均为公司债的范畴。一般公司债是指债券发行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方法》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可交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间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换债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附有认股权证并且该认股权证可以分离出来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温州企业已尝试采取发行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并获得成功实践,如2011年11月9日,上市公司华仪电气成功发行总额不超过7亿元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成为温州的第一单公司债券。2012年5月,温州第一只企业债券——“2012年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12亿元,期限为7年。此后,温州又陆续成功发行了五只企业债券,分别是“2012年乐清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5亿元,期限为7年;“2012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7亿元,期限为7年;“2012年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4亿元,期限为6年;“2013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0亿元,期限为7年;“2013年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8亿元,期限为7年。此外,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亿元企业债券已于2012年12月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计划在2013年择机发行。2013年3月,温州机场集团公司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债券总额不超过6亿元,期限为10年,是目前温州市期限最长的债券。

2、企业债发行的条件

2008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的同时,对债券发行的条件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其发行的方式是核准制,不可分期发行,在国家发改委核准后6个月内完成发行,发行交易场所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具体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财务状况:A净资产:对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要求,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是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要求较股份有限公司高,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B利润:发行企业债要求企业的经济效益比较好,具体要求为连续三年盈利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3)企业债券情况:A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B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C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4)募集资金运用:对于募集资金的运用原则性要求是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风险投资。

(5)担保条件:对于是否需要担保,并不是企业债发行必需的条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6)其他条件:要求企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一般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的规定,一般公司债的发行方式是核准制,可以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发行交易场所为交易所,具体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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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资格:必须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问题,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2)财务状况:对公司净资产的要求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3)公司债券情况:公司债券在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募集资金运用:对于募集资金的运用原则性要求是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担保条件:对于是否需要担保,并不是公司债发行的必需条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但如果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6)其他条件:包括最近36个月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故目前按照该办法发行公司债的主体事实上只有上市公司,因此发行公司债还必须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所规定的一般条件,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良好,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

4、发行审核程序

一般公司债的核准程序:依据《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公司债需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司债发行审核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受理申请材料阶段、审核阶段、核准后续事宜阶段。

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的审核程序: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有权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进行核准。该办法所称的证券既包括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包括了中国证监会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试行办法》则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交换公司债。上述三种债券衍生品种的审核机关均为中国证监会,有关审核程序与公司债审核程序一致。公司债有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两种方式。

企业债的审查批准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即申请材料报送阶段、审查阶段、核准阶段。企业债的发行则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发行前准备阶段、发行阶段及过户登记阶段。若企业债同时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则通常情况下采用与公司债基本一致的发行程序,即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共同进行的方式。

4、发行特点

结合当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实践,可看到企业债券发行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其一,每一发行主体发行企业债规模巨大;其二,发债主体基本为国有企业;其三,发债资金几乎都投入了政府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关;其四,审批部门并非债券市场监管机构;其五,政府信用支持。而公司债券的特点在于在发行主体上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在实践中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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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在债券发行资金用途上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运营需要发行的融资工具,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须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因此在功能上,发行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有效途径,更是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有如下特征:发债主体是多个中小企业构成的集合体;担保机构是担保公司或银行;融资规模是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发行费用分摊到各企业后相对较低;发债期限为3-5年;融资成本以市场利率为准,但不得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且信用增级会降低融资成本。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有以下基本发行步骤:(1)统一组织、申请、冠名。(2)分别负债。(3)统一担保和评级。(4)集合发行。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直接的价值在于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中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问题,开创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中小企业债券的推广和健康发展,将有效地解决温州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难保不足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快速成长、做大做强。

(三)短期融资券

1、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该种债券是企业筹措短期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短期融资券的监管机构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其审核方式采用的是注册制。 企业自2008年4月起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的相关规章主要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但是,对于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依然遵守《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规定。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处于盈利状态;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最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来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债注册规则》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2、短期融资券在温州市场的实践

2011年下半年,正泰集团率先发行了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10亿元,第一期发行总额为5亿元,成为温州首只短期融资券。2013年初,由笔者提供全过程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温州港集团短期融资券首发3亿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发行利率4.89%,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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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国有企业首单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

3、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要求

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一般要求如下:

(1)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2)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3)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4)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金融机构进行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5)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6)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4、发行特点

短期融资券的特点是管制少,市场约束多。管制少是指: (1)发行条件相对宽松,发行人是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所募集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规模和成本取决于自身净资产规模和信用;(2)发行期限灵活,365天内自主确定每期期限;(3)监管部门明确单一,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4)发行利率相对市场化,由发行人与承销机构自由协商确定;(5)融资效力相对较高,实行高效透明的备案制和余额管理,可在核定额度内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随时发行融资;(6)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包括利息支出、承销费用、评级费、律师费等在内的综合费率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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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限银行贷款低1-2个百分点,且不需要任何抵押担保。

(四)中期票据

1、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的监管单位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其审核方式采用的是注册制。中期票据的期限通常在5-10年之间。一般采取循环发行,具有1-5年的融资期限,特别是其实行市场化管理,极大地拓宽了中小企业货币市场融资渠道。应该来说,中期票据不但发行主体宽泛化,发行市场化,管理自律化,发行机制比公司债、企业债等要更灵活化,而且由于期限、成本等特征,中期票据必将受到企业、承销商和投资人的欢迎。

2、2013年1月,温州首单中期票据业务——“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成功发行,发行金额为10亿元,期限为3年,利率为5.44%,开创了温州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先河。

3、中期票据的发行要求:(1)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2)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3)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4)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5)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6)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7)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8)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9)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有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10)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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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11)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12)有关中期票据发行与承销过程中的其他事项,与短期融资相同。

(五)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1、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中所称中小非金融企业,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在温州市场的实践

2012年11月,温州首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浙江省乐清市2012年度第一期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成功发行,为镇江阀门有限公司和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募集资金3000万元与1.4亿元,共募集资金1.7亿元。

3、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披露集合票据债项评级、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以及专业信用增进机构(若有)主体信用评级。企业应在集合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在注册有效期内,对于已注册但尚未发行的集合票据,债项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集合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集合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集合票据。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可以有效解决单一企业因规模较小不能独立发债的矛盾,降低了融资门槛。同时,由于对单一企业的要求较低,通过集合发债有利于提升单一企业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另外,中小企业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可极大提升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

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私募的概念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即它的发行与转让都是非公开的。

2、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温州市场的实践

2012年7月,温州首单中小企业私募债——江南阀门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成功发行并募集资金5000万元,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9.2%。2012年11月,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私募债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发行额为1亿元、期限为2年,成为温州第二单成功发行的私募债产品。

3、201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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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指南》,上述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条件做了全面性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债券的发行人为国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发行规模无限制,发行交易场所为交易所、证券公司。

4、发行特点:

相较于其他债券融资工具,私募债券有较为明显的优势。首先在时间上,由于私募债的审核方式为备案制,证券交易所应于10日以内完成对材料的完备性核对,而公司债、企业债的核准制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制则需耗时1-6个月不等。其次,私募债对净资产和盈利能力都无硬性要求,无强制性评级,对审计的年限也低于其他债券融资工具,仅需审计两年财务即可。同时对募集资金的用途也无限制,较为灵活。这为发行人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可以说,私募债是一个灵活性很高、但门槛较低的融资工具,虽然其发行的利率要高于企业债和公司债,但私募债无需提供担保,在方式方法上也更为灵活便捷,确实为中小企业较为理想的融资产品。

(七) 资产支持证券融资

1、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的产物。可以说资产证券化是指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共同特征和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现金流发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从国际范围来看,目前资产支持证券可大致分为信用卡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权益贷款支持证券、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附属担保债务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发布的《信贷支持证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2005年11月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管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证券。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受托机构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2、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的过程,将贷款、应收账款重新组合、打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再融资和将资产移出表外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将原先难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可流动的证券。目前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大约有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此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手段,可以帮助银行界降低信用风险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

(八)离岸人民币债券

温州企业在解决融资难问题时应实现多样化的融资渠道,拓宽融资平台,不仅抓住国内的融资机会,也应了解境外的融资环境,及时抓住海外机遇。

自2008年,政府在跨境结算中做出一系列部署之后,香港离岸人民币的发展十分迅速。2010年央行与香港金管局签署了《关于人民币的清算协议》,2011年1月,实现了内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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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币进行海外直接投资;2011年10月,内地推出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安排。可以说,在政府提出人民币“流回来”“走出去”之后,一直在不断地加大对离岸人民币的支持力度。

离岸人民币债券就是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香港拥有除了内地以外最庞大的人民币市场,港人的人民币存款日趋增长,寻求稳定的利益也是香港居民、企业所需求的。目前,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已形成较为规范的金融市场,其债券融资工具包括债券、中期票据、商业票据、定期存单、固定收益基金等。离岸人民币债券可以采取以上多种形式发行;发行规模以5-20亿较为普遍;最通常的发行期限为3年期,流通性较好,5年期以上人民币债券多为高评级发行主体;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没有信用评级的强制要求,但良好的发行人信用评级有助于债券发行及获得较低发行成本;零售债券需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针对机构的私募发行则无须经监管机构审批。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不仅需求旺盛,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还能获得良好的企业形象广告效应。温州的企业可以放眼离岸市场,进一步扩大融资平台。

二、有关债券业务的律师实务

(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审核要点

发行各类债券均须向审核或注册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对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的意见。律师在发行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时主要的审核要点如下:

1、发行人是否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具备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2、债券发行是否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3、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行业规划,是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4、发行人净资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发行人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是否支付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 7、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发行是否进行了信用评级及信用评级的级别; 8、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发行的利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发行人此前已发行的债券是否存在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 10、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和重大违规的行为;

11、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发行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12、本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

13、《募集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尽职调查

律师应当根据受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与委托人管理层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律师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地进行尽职调查,坚持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做到调查内容真实、准确。律师应当按照受托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尽职调查法律文件清单,并明确要求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严格按照客观真实的原则提供清单所列明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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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在收集文件资料时,应当要求委托人披露与受托证券法律业务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包括原件、传真件、复印件、副本或节录本等。律师应当收集文件资料的原件,如果收集原件确有困难,可以复制或收集副本。节录本。对复制件、副本和节录本等应当由委托人或文件提供人在文件上签字、加盖公章或以其他方式加以确认,以证明与原件或正本相一致。律师对于重要而又缺少相关资料支持的事实,应当取得委托人对该事实的书面确认,律师还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说明。律师对于需要进行公证、见证的法律文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办理。

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资料,应当从资料的来源、颁发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资料要证明的事实等方面进行审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可以编制资料目录作为法律意见的附录备查;律师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律师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当是这些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但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文件资料原件的,律师应当提请证券监管机构的承办人员出具资料接收书面凭证。律师应当对受托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场地、设备等价值较大的实物资产进行必要地实地勘查,但这种勘查仅是确认该资产是否实际存在及相关权属关系,而该资产的价值以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为依据。

三、结 语

温州金融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更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已成为必然趋势。当然,企业在融资中应考虑多种因素,融资目的、融资规模,确定合理的融资期限,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等等。不同的融资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对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起到不同作用。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的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律师作为企业债券融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中介机构,应抓住温州金改大机遇,拓宽在投融资领域为客户提供专项非诉法律服务的能力和实力。律师在从事债券法律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我们欣喜地发现,2012年起,已有大量的温州律师进入债券融资非诉法律业务领域,不再仅依赖于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律师,这是温州律师事务所在非诉法律服务领域又一新的重大进展。温州律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为温州企业债券融资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从而为温州金改贡献应有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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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ldhd/2012-03/28/content_2102006.htm 2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实施方案新闻通报会》,来源:温州政府网http://www.wenzhou.gov.cn/art/2012/11/23/art_7282_245881.html 3

国浩律师事务所:《企业投资融资筹划与运作》,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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