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索绪尔是20世纪伟大的语言学家,索氏语言思想体系博大精深,其中一个重要理论就是所谓的“任意性原则”,即语言符号是任意(arbitrary)的。他在《普通语言学》一书中指出:“语言符号建立在两种非常不同的事物之间通过心智所形成的联想的基础之上,但这两种事物都是心理的,并且在主体之中:某一听觉形象与某一概念相联系……一定的听觉形象与一定的概念的联系,并赋予这种关系以符号的价值,是一种完全任意的联系。”接着他又把听觉形象和概念分别称为“能指
(signifying/signifier)”和“所指(signified)”,能指和所指之间的关系就是任意的。
索氏认为,语言任意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符号的内部关系,即概念和听觉形象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用一定的能指表示一定的所指是没有原因的和不可论证的,是“大家的看法一致”的结果。语言的任意性在索氏看来是语言的“第一原则或基本真理”。
索氏的任意性原则在近代西方思想史上引起强烈震动,他的学说直接推动了结构主义的诞生。结构主义于20世纪上半叶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符号能指和所指之间的任意性原则一统天下,很少有人提出质疑。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功能
语言学和认知语言学勃然兴起,研究者们发现,语言中存在着大量的理据性(motivation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象似性
(iconicity②),语言几乎在各个层面上都表现出象似性,有的学者甚至说,象似性是语言的根本属性。至此语言的任意性原则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关于语言究竟是有理据的还是任意的,各路学者著书立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在阅读这些论著学说过程中发现,不管是理据派还是任意派,在论证过程中都存在几个问题:进行论证的语言层次不同;“约定俗成”的理解不同;术语使用不同。本文欲就这些问题进行澄清和说明。
单纯词的能指和所指关系是探讨语言理据性和任意性的根本层次
语言形式(包括语音形式)和形式所代表的概念之间,亦即能指与所指之间有没有关系是理据派和任意派争论的焦点,是两个派别之间的分水岭。理据派认为能指和所指之间有原因可言,有理由可究;能指和所指之间存在理据,即发生和发展的依据或者动因,二者是必然的可论证关系。任意派则针锋相对,坚持能指与所指之间的不确定关系和不可论证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理据,是任意的。
探讨语言是有理据的还是任意的可以在语言各个层面上进行,但语言归根结底是由单纯词构成的,合成词的理据显而易见,如汉语词“雪白”采取的就是象似性理据,“像雪一样白”,但组成“雪白”的“雪”和“白”这样的单纯词有没有理据呢?学
术界在此出现分歧,其实这个问题索氏也注意到了,他提出了绝对任意性和相对任意性的区分,“在每一种语言中,我们必须区分什么是完全任意的和什么是相对任意的。在任何语言中,只有某些符号是完全任意的,对于其他符号,我们涉及可能区分任意性程度的问题”。他举例说,vingt(二十)一词是绝对不可论证的,因此是绝对任意的,Dix-neuf(十九)不是完全不可论证的,具有可论证性,所以是相对任意的。相对任意性也就说明有一定的理据性,其实,vingt和Dix-neuf分别属于单纯词和合成词,由此可以推论,索氏承认语言在单纯词层次以上是存在理据的,单纯词层次之下是任意的,也有学者进而直白地提出“单纯词没有理据,合成词有理据”,对此说法王艾录予以澄清和批驳,认为单纯词也是有理据的。
我们同意王先生的说法,但同时还要澄清两个问题。其一,学者们在谈论语言任意性和理据性时使用不同的词来指代语言符号的二元实体,如能指与所指、名称和事物、音与义、名与实等,为了避免混淆,本文依然采用索氏的“能指”与“所指”这对概念。其二,任何语言在出现文字后都是形音义三者统一体,能否从单纯词的词形和词义之间的关系来讨论语言的理据性和任意性问题,回答是否定的。拿汉语来说,汉语中的单纯词中有数量可观的象形字,如山、水、日、月、象、虎、马、牛、羊、鸟、鱼、燕等,这些字都是对客观世界中事物的临摹和模仿,理所当然也就有理据性,探讨单纯词字形和概念之间有没有理据也就失去
了意义,但问题是,文字的产生是语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文字产生之前语言仅有语音形式,语言首先是声音系统(口语),然后才是文字系统(书面语),这是语言常识,那么单纯词语音和概念之间有没有理据可言呢?举例来说,汉语用shān这个音(能指)来表示“山”这个概念(所指)有没有原因呢?从这个层次上来论证理据性才是根本的。 如何理解“约定俗成”
能指与所指的关系之争很像中西方古代关于名与实的争论,可以说是语言哲学的根本问题。古希腊哲学家对语言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自然派(Naturalists)或者唯实论(Realism),其观点是一切词天然地代表着它们所指称的东西,所以要努力研究词源;与此相反的另一种观点是惯例派(Conventionalists)或者唯名论(Nominalism),认为名称之所以能够指称事物是由于惯例的原因,也就是语言使用者达成的协议。前者接近理据论,后者接近任意论。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也出现过名实之争,孔子、老子、墨子等都对此作过论述,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荀子在《正名篇》中说:“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从此,语言“约定俗成”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并把“约定俗成”等同于“任意性”。然而许国璋指出,“任意性”和“约定俗成”不是同义词……“约”意味着一个群体的存在,意味着说话人和受话人的存在……受社会制约的东西,是社会共议(consensus)的结果,决不是任意的创造。与此同时,李葆嘉却说,
荀子所谓约定俗成的实际含义是“王者制名,其民相效,而不是‘人们(或社会)共同意向决定’”。王艾录认为,就“约定俗成”的本义而言,李葆嘉的解释是正确的,但很难一下扭转人们对它的“社会习惯”的通行理解,因为关于“约定俗成”的理解也已经“约定俗成”了。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词语使用的混乱局面也跟“convention(al)”一词的翻译有
关,“convention(al)”不宜翻译为“约定俗成(的)”,而应翻译为“惯例(的)”,即习惯使然。 结语
语言究竟是有理据的还是任意的,这种争论还会持续下去。笔者认为语言理据性和任意性兼备,理据性是根本的,任意性是语言的第二属性,任意性以理据性为基础。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根据语言中残存的蛛丝马迹还原语言初始时的理据,但在此过程中要弄清楚相关问题,诸如论证的根本层次、“约定俗成”的理解以及术语规范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语言理据性和任意性研究的深入。 注 释:
①motivation本文遵从多数学者的翻译,称为“理据”,也有翻译为“动因”等。根据李二占的研究(见《南昌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语言理据性的哲学思考与经验观察》一文),“理据”一词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意思是“道理之所在”。本文指的是符号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可论证性。
②iconicity本文采用“象似性”这个翻译,也有学者译为“临摹性”、“仿拟性”等,并认为语言的理据性表现为多个方面,象似性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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