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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手册

来源:一二三四网


杭州市建设工程常用建材

见证取样手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07.8

目 录

第一篇 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结果判定规则 第一章 水泥、砂石、粉煤灰、沥青 1.1 水泥 1.2 砂石 1.3 沥青

第二章 水泥混凝土、砂浆 2.1 混凝土试块 2.2 砂浆试块

第三章 混凝土外加剂 3.1 混凝土减水剂 3.2 泵送剂

3.3 混凝土膨胀剂

3.4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3.5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第四章 沥青混凝土

4.1 热拌沥青混合料用砂石材料 4.1.1 粗集料 4.1.2 细集料

1

4.2 热拌沥青混合料

第五章 金属材料与制品

5.1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材及连接接头试件 5.1.1 钢筋连接(焊接) 5.1.2 套筒机械连接 5.1.3 钢管扣件

5.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5.3 金属硬度、静载锚固能力试验

第六章 墙体与保温节能材料

6.1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的取样要求 6.1.1 烧结普通砖 6.1.2 烧结多孔砖

6.1.3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6.1.4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6.1.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6.1.6 混凝土多孔砖

6.1.7 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 6.2 膨胀珍珠岩 6.3 EPS 保温板 6.4 XPS 保温板

6.5 粉料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材料

6.6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材料 6.7 氯氧镁水泥风管

6.8 保温材料工程抽样检测要求

6.8.1 胶粉料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6.8.2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材料 6.8.3 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材料

6.8.4 建筑物隔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6.8.5 建筑保温砂浆

6.8.6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第七章 防水材料 7.1 防水卷材 7.2 防水涂料 7.3 油毡瓦

7.4 建筑防水沥青嵌缝油膏 7.5 聚硫建筑密封膏

7.6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第八章 装饰材料

8.1 瓷砖、面砖、地砖 8.2 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

2

8.3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8.4 纸面石膏板 8.5 建筑涂料

8.5.1 溶剂型外墙涂料

8.5.2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8.5.3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8.5.4 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九章 建筑结构用胶及粘结剂 9.1 橡胶止水带 9.2 止水条

9.3 硅硐密封结构胶 9.4 界面剂

9.5 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胶粘剂 9.6 陶瓷砖粘结剂

第十章 建筑材料有害物质

10.1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10.2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限量

10.3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10.4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10.5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10.6水性处理剂有害物质限量 10.7混凝土外加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二篇 常用建材产品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结果判定规则 第一章 各类管材与管件 1.1 ABS管材和管件 1.2 PVC-U排水管材 1.3 PVC排水管材 1.4 PVC排水管件 1.5 热塑性塑料管材

第二章 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 2.1 混凝土路面砖 2.2 混凝土路缘石 2.3 预应力管桩 2.4 桥梁预制构件 2.5 桥梁橡胶支座

第三章 各类检查井盖与水箅 3.1 常用标准

3.2 铸铁检查井盖

3

3.3 雨水口井箅

3.4 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 3.5 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箅

第四章 幕墙与门窗 4.1 建筑门窗 4.2 建筑幕墙

第三篇 实体检测

第一章 砼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1.1 回弹法 1.2 钻芯法

1.3 钢筋保护层检测 1.4 后锚固法检测

第二章 建筑基桩检测

2.1 建筑基桩技术和试验要求 2.2 建筑基桩检测取样 2.3 建筑基桩评定

第三章 钢结构质量检测 3.1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3.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3.3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第四章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4.1 室内环境

第四篇 见证检测有关文件汇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 3. 关于加强监督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48号

4. 关于实施《杭州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监督抽样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5.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的通知

6.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意见

杭建监总[2003]14号

7.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建工发[2006]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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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结果判定规则

第一章 水泥、砂石、粉煤灰、沥青

1.1 水泥

参考标准:

1 《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1990

2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1345-2005

3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4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 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6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 1.1.1 检验项目

1 水泥胶砂强度; 2 水泥安定性; 3 水泥凝结时间。 4 水泥细度

1.1.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1.2.1 取样

1 同一生产厂、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中各采取等量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罐车中各采取等量水泥,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3 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水泥厂按相应水泥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一份从水泥出厂日起密封保管三个月,供作仲裁检验时使用。 1.1.2.2 现场复验

1 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5

1.1.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经检验满足水泥的技术要求(见表1.1.3)的为合格品。

表1.1.3 水泥的技术指标

2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

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 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4 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1.2 砂石

参考标准:

1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2 《建筑用砂》GB/T14684-2001

3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 1.2.1 检验项目

1.2.1.1 普通混凝土用砂检验项目

1 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2 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 含水率和吸水率 4 有害物质含量

1.2.1.2 普通混凝土用石检验项目

1 颗粒级配

2 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 含水率和吸水率 4 针、片状颗粒含量 1.2.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2.2.1 验收批组成

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规定,供货单位应提供砂或石的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购货单位应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 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计。

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对于石子,还应检验针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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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含量。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1.2.2.2 取样

1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2 在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石子8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3 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4 每组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少于表1.2.2.3.1和1.2.2.3.2所规定的最少取样数量。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表1.2.2.3.1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g) 筛分析 4400 表观密度 2600 吸水率 40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含水率 10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10000 有机物含量 2000 云母含量 600 轻物质含量 3200 坚固性 分成5.00~2.50;2.50~1.25;1.25~0.630;0.630~0.315mm;315~160µm各需100g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50 氯离子含量 2000 碱活性 7500 表1.2.2.3.2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kg) 试验项目 最大粒径(mm) 10 16 20 25 31.40 63 80 5 筛分析 10 15 20 20 30 40 60 80 表观密度 8 8 8 8 12 16 24 24 含水率 2 2 2 2 3 3 4 6

7

吸水率 8 8 16 16 16 24 24 32 堆积密度和 40 40 40 40 80 80 120 12紧密密度 0 含泥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泥块含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针、片状含量 1.2 4 8 8 20 40 - - 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1.0 注: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值及碱集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粒级数量取样。 1.2.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2.3.1 砂的结果判定及处理

1 砂的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砂的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是按JGJ52-2006标准规定的方法用标准筛进行筛分析而确定的。按砂的细度模数µf的大小可将砂分为粗砂、中砂、细砂、特细砂四级。粗砂µf=3.7~3.1;中砂µf=3.0~2.3;细砂µf=2.2~1.6;特细砂µf=1.5~0.7;

对细度模数为3.7~1.6的砂,按630µm筛孔的累计筛余量(以质量百分率计)分为三个级配区(见表1.2.3),且砂的颗粒级配应处于某一区内。除公称粒径为5.00mm和630µm的累计筛余外,其余公称粒径的累计筛余可稍有超出分界线,但总超出量不应大于5%。

表1.2.3.1.1 砂颗粒级配区 级配区 累计筛余% Ⅰ Ⅱ Ⅲ 筛孔尺寸mm 10.0 0 0 0 5.00 10~0 10~0 10~0 2.50 35~5 25~0 15~0 1.25 65~35 50~10 25~0 0.630 85~71 70~41 40~16 0.315 95~80 92~70 85~55 0.160 100~90 100~90 100~90 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Ⅱ区砂。当采用Ⅰ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证跤史的水泥用量,以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Ⅲ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

对于泵送混凝土用砂,宜先用中砂。

当砂颗粒级配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将砂通过分级过筛重新加以组合或将不同级配的砂混合使用以调整或改变其级配。

2 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砂中含泥量及泥块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2.3.1.2的要求 表1.2.3.1.2砂中含泥量及泥块含量限值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 C55~C30 ≤C25 含泥量(按质量计%) ≤2.0 ≤3.0 ≤5.0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0.5 ≤1.0 ≤2.0 3 砂中有害物质含量 砂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2.3.1.3的规定 表1.2.3.1.3砂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值 项 目 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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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母含量(按质量计%) 轻物质含量(按质量计%)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折算成SO3,按质量计%) 有机物含量(用比色法试验) ≤2.0 ≤1.0 ≤1.0 颜色不应深于标准色,颜色深于标准色时,则应按水泥胶砂强度方法,进行强度对比试验,抗压强度比不应低于0.95 1.2.3.2 石子结果判定及处理 1 颗粒级配

根据JGJ53-2006标准规定,石子的颗粒级配采用筛分析法测定。根据各筛的累计筛余百分率,评定该试样的颗粒级配。见表1.2.3.2-1,表1.2.3.2-2

表1.2.3.2-1 碎石或卵石的颗粒级配范围 累计筛余,按质量(%) 公称级配粒级方孔筛筛孔边长尺寸(mm) 情况 (mm) 2.36 4.75 9.5 16.0 19.0 26.5 31.5 37.5 53 63 75 90 5~95~ 80~0~0 - - - - - - - - 10 100 100 15 5~95~ 85~30~0~0 - - - - - - - 16 100 100 60 10 5~95~ 90~40~0~- 0 - - - - - - 20 100 100 80 10 连续5~95~ 90~30~粒级 - - 0~5 0 - - - - - 25 100 100 70 ~5~90~70~15~95~ - - 0~5 0~5 - - - - 31.5 100 90 45 100 5~95~70~30~ - - - - 0 - - - 40 100 90 65 表1.2.3.2-2 碎石或卵石的颗粒级配范围 级累计筛余,按质量(%) 公称配方孔筛筛孔边长尺寸(mm) 粒级情31.5 37.5 53 63 75 90 (mm) 2.36 4.75 9.5 16.0 19.0 26.5 况 95~85~0~10~20 - 0 0 - - - - - - 100 100 15 16~95~85~0~- - - - 0 - - - - 31.5 100 100 10 连续95~80~0~20~40 - - - - - 0 - - - 粒100 100 10 级 31.5~95~75~45~0~- - - - - - 0 - 63 100 100 75 10 95~70~30~0~40~80 - - - - - - - 0 100 100 6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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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 95~100 85~100 0 0~15 0 - - - - - - 1.3 沥青

参考标准:

1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 2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1996 3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4 “一纵三横”道路整治工程排水式沥青混凝土面层(OGFC)技术规定cjs01-2005 1.3.1 检验项目

常规检测:三大指标(针入度、延度、软化点)和密度 1.3.2 取样方法和数量

进行沥青性质常规检验的取样数量为:粘稠或固体沥青不少于1.5kg;液体沥青不少于1L;沥青乳液不少于4L。

进行沥青性质非常规检验及沥青混合料性质试验所需的沥青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施工过程中对沥青材料检测频率为每100t 1次。 1.3.2.1 从贮油罐中取样

1 无搅拌设备的贮罐

(1) 液体沥青或经加热已经变成流体的粘稠沥青取样时,应先关闭进油阀和出油阀,然后取样。

(2) 用取样器按液面上、中、下位置(液面高各为1/3等分处,但距罐底不得低于总液面高度的1/6)各取规定数量样品。每层取样后,取样器应尽可能倒净。当储罐过深时,亦可在流出口按不同流出深度分3次取样。对静态存取的沥青,不得仅从罐顶用小桶取样,也不能仅从罐底阀门流出少量沥青取样。

(3) 将取出的3个样品充分混合后取规定数量样品作为试样,样品也可分别进行检验。 2 有搅拌设备的贮罐

将液体沥青或经加热已经变成流体的粘稠沥青充分搅拌后,用取样器从沥青层的中部取规定数量试样。

1.3.2.2 从沥青储存池中取样

沥青储存池中的沥青应待加热熔化后,经管道或沥青泵流至沥青加热锅之后取样。分间隔每锅至少取3个样品,然后将这些样品充分混匀后再取规定数量作为试样,样品也可分别进行检验。

1.3.2.3 从沥青桶中取样

1 当能确认是同一批生产的产品时,可随机取样。如不能确认是同一批生产的产品时,应根据桶数按照表1规定或按总桶数的立方根数随机选出沥青桶数。

2 将沥青桶加热使桶中沥青全部熔化成流体后,按罐车取样方法取样。每个样品的数量,以充分混合后能满足供检验用样品的规定数量要求为限。

选取沥青样品桶数 表1.3.2.1 沥青桶总数 选取桶数 沥青桶总数 选取桶数 2~8 2 217~343 7 9~27 3 344~512 8 28~64 4 513~729 9 65~125 5 730~1000 10

10

126~216 6 1001~1331 ll 3 若沥青桶不便加热熔化沥青时,亦可在桶高的中部将桶凿开取样,但样品应在距桶壁5cm以上的内部凿取,并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散落地面沾有尘土。 1.3.3 结果判定及处理

沥青的三大指标和密度是按照JTJ052-2000<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中的相关标准检测的。

1 沥青密度

同一试样应平行试验两次,当两次试验结果的差值符合重复性试验的精密度要求时,以平均值作为沥青的密度试验结果,并准确至3位小数,试验报告应注明温度;

对粘稠石油沥青及液体沥青,重复性试验的允许差为0.003g/cm3;复现性试验的允许差为0.007 g/cm3。

对固体沥青,重复性试验的允许差为0.01g/cm3;复现性试验的允许差为0.02g/cm3。 2 沥青针入度

同一试样3次平行试验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在下列允许偏差范围内时,计算3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取整数作为针入度试验结果,以0.1mm为单位。

针入度(0.1mm) 允许差值(0.1mm) 0—49 2 50—149 4 150—249 12 250—500 20

当试验值不符合此要求时,应重新进行。

当试验结果小于50(0.1mm)时,重复性试验的允许差为2(0.1mm),复现性试验的允许差为4(0.1mm)。

当试验结果等于或大于50(0.1mm)时,重复性试验的允许差为平均值的4%,复现性试验的允许差为平均值的8%。

3 沥青延度 同一试样,每次平行试验不少于3个,如3个测定结果均大于100cm,试验结果记作“>100cm”;特殊需要也可分别记录实测值。如3个测定结果中,有一个以上的测定值小于100cm时,若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值之差满足重复性试验精密度要求,则取3个测定结果的平均值的整数作为延度试验结果,若平均值大于100cm,记作“>100cm”;若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值之差不符合重复性试验精密度要求时,试验应重新进行。

当试验结果小于100cm时,重复性试验的允许差为平均值的20%;复现性试验的允许差为平均值的30%。

4 沥青软化点

同一试样平行试验两次,当两次测定值的差值符合重复性试验精密度要求时,取其平均值作为软化点试验结果,准确至0.5℃。

当试样软化点小于80℃时,重复性试验的允许差为1℃,复现性试验的允许差为4℃。 当试样软化点大于80℃时,重复性试验的允许差为2℃,复现性试验的允许差为8℃。 5 沥青的三大指标与密度的结果按照GB50092-1996或JTG F40-2004 或cjs01-2005标准中相关沥青质量技术要求来判定。

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质量要求(GB50092-1996) 表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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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项目 AH-130 AH-110 AH-90 AH-70 AH-50 针入度(25℃,100g,5s)(O.1 mm) 120~140 100~120 80~100 60~80 40~60 延度(5cm/min,15℃)不小于(cm) 100 100 100 100 80 软化点(环球法) (℃) 40~50 41~51 42~52 44~54 45~55 闪点(COC) 不小于(℃) 含蜡量(蒸馏法) 不大于(%) 密度(15 ℃)(g/cm3) 230 3 实测记录 溶解度(三氯乙烯) 不小于(%) 99.O 质量损失不大于 (%) 1.3 1.2 1.0 0.8 O.6 薄膜 针入度比不小于 (%) 加热 试验 延度(25℃)不小于(cm) 163℃ 5 h 延度(15℃) (cm) 45 48 50 55 58 75 75 75 实测记录 50 40 注:①有条件时,应测定沥青60℃温度的动力粘度(Pa·s)及135℃温度的运动粘度( mm2/s),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②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沥青路面,如有需要,用户可对薄膜加热试验后的15℃延度、粘度等指标向供方提出要求。

聚合物改性沥青技术要求(JTG F40-2004) 表1.3.3.2 SBS类(I类) SBR类(II类) EVA、PE类(III类) 试验 指标 单位 I-B I-C I-D II-A Ⅱ-B II-C III-III-III-III-方法[1] I-A A B C D 针入度25 ℃,0.1m80~ 60~ 30~ 80~ 60~ 60~ 40~30~ >100 >100 >80 T 0604 100g,5s m 100 80 60 100 80 80 6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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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入度指数PI,不 -1.2 -0.8 -0.4 0 -1.0 -0.8 -0.6 -1.0 -0.8 -0.6 -0.4 T 0604 小于 延度5 ℃,5cm/min, cm 50 40 30 20 60 50 40 -- T 0605 不小于 软化点TR&B,不小于 ℃ 45 50 55 60 45 48 50 48 52 56 60 运动粘度[1]135 ℃, Pa·S 3 不大于 闪点,不小于 ℃ 230 230 230 溶解度,不小于 % 99 99 -- 弹性恢复25℃, % 55 60 65 75 -- -- 不小于 粘韧性,不小于 N·m -- 5 -- 韧性,不小于 N·m -- 2.5 -- 贮存稳定性[2]离析, 无改性剂明显析出、℃ 2.5 -- 48h软化点差,不大凝聚 于 TFOT (或RTFOT)后残留物 质量变化,不大于 % ±1.0 T 0606 T 0625 T0619 T 0611 T 0607 T0662 T 0624 T 0624 T 0661 T 0610或 T 0609 针入度比25℃,不% 50 55 60 65 50 55 60 50 55 58 60 T 0604 小于 延度5℃,不小于 cm 30 25 20 15 30 20 10 T0605 注:1.表中135℃运动粘度可采用《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中的“沥青布氏旋转粘度试验方法(布洛克菲尔德粘度计法)”进行测定。若在不改变改性沥青物理力学性质并符合安全条件的温度下易于泵送和拌和,或经证明适当提高泵送和拌和温度时能保证改性沥青的质量,容易施工,可不要求测定。

2.贮存稳定性指标适用于工厂生产的成品改性沥青。现场制作的改性沥青对贮存稳定性指标可不作要求,但必须在制作后,保持不间断的搅拌或泵送循环,保证使用前没有明显的离析。

高粘度改性沥青的技术要求(cjs01-2005) 表1.3.3.3

试验项目 标准值 针入度1/10 mm 软化点℃ 延度(15℃) cm 闪点℃ 薄膜加热质量损失率% 40以上 85以上 90以上 260以上 ≤0.05 13

薄膜加热针入度比% *粘韧性N·m *韧性N·m *60℃粘度Pa·s

第二章 水泥混凝土、砂浆

2.1 混凝土试块

65以上 20以上 15以上 100000以上 注:*为区别于普通道路石油沥青质量要求的试验项目。 参考标准:

1 《普通混凝土混凝土拌合物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 2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3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1985 4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 2.1.1 检验项目

1 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 2 抗渗性能;

2.1.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普通混凝土试样的数量及尺寸如下表: 检 测 项 目 样品数量(块) 试 样 标 准(mm) 骨料最大粒径 抗压强度 3 31.5 40 63 抗渗性能 6 试样尺寸 100×100×100 150×150×150 200×200×200 Φ175×Φ185×150 2.1.2.1 混凝土强度试件

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搅拌混凝土

(1) 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混凝土超过1000㎡时,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 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当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规定取样。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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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工作应由需方承担。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随机取样;

(2)混凝土试样应从同一运输车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按规定在20min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3)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试样,其取样频率按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进行。 2.1.2.2 混凝土抗渗性能

根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混凝土抗渗试件取样及试块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抗渗试件应在浇注地点随机取样。

2 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共六块混凝土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3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1.2.3 同条件养护试件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大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5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6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2.1.3 结果判定及处理 2.1.3.1 立方体抗压强度

1 结果判定

混凝土强度评定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进行混凝土强度合格评定的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差已知的统计方法。同一品种的混凝土生产在较长时间内,维持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即原材料、设备、 工艺和人员稳定,变异基本稳定。可以根据前一时期生产累计的强度数据强度标准差可按常数考虑。方差是在生产周期三个月内,不少于15个连续批的强度数据确定。由连续的三组试件组成一个验收批。

第二种:方差末知的统计方法。当生产连续性较差,不能保证维持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无法累计数据。每批组数不得少于10组。根据每批抽样强度,先确定方差,再评定混凝土强度。

第三种:不具备统计方法评定条件,试件组数在2~9组,用非统计方法。当试件组数较

15

少时,检验效率较差,误判的可能性较大。

当一个验收批的混凝土试件,仅有一组时,则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得低于标准值的115%。 具体评定方法见表2.1.3.1。

表2.1.3.1 混凝土检验评定方法 评定方评定条件 备注 法 验收批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按下式1.mfcu≥fcu,k+0.7σ0 确定: mm 2.fcu,min≥fcu,k-0.7σ0 其中:Δfcu, —第i批试件混且当强度等级≤C20时, 凝土强度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fcu,min≥0.85 fcu,k m—用以确定该验收批混凝土强度当强度等级>C20时, 标准差σ0的数据总批数。 统计方fcu,k≥0.90fcu,k [注]:在确定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法(一) 式中: mfcu—同批三组试件抗压强(σ0)时,其检验期限不应超过2度平均值(N/mm); 三个月,且在该期间内验收批总数fcu,min—同批三组试件抗压强度中不得少于15批。 的最小值(N/mm2);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mm2); σ0—验收批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差(N/mm2)。 1.mfcu—λ1Sfcu≥0.9fcu,k 一个验收批混凝土试件组数n≥102.fcu,min≥λ2fcu,k 组;n组混凝土试件强度标准差式中:mfcu—n组混凝土试件强度的(Sfcu)按下式计算: 平均值(N/mm2); n22fcu,min—n组混凝土试件强度的最小fcu,inmfcu2值(N/mm); Sfcui1n1λ1λ2—合格判定系数,按右表取式中:fcu,i —第i组混凝土试件统计方值; 法(二) Sfcu—n组混凝土试件强度标准差强度 (N/mm2);当计算Sfcu<0.06fcu,k时,混凝土强度的合格判定系数 取Sfcu=0.06fcu,k (λ1 λ2)表 15~n 10~14 ≥25 24 λ1 1.70 1.65 1.60 λ2 0.90 0.85 一个验收批的试件组数=2~9组时,用非统计方法;当一个验收批非统计1.mfcu≥1.15fcu,k 的混凝土试件仅有一组时,该组试方法 2.fcu,min≥0.95fcu,k 件强度应不低于强度标准值的115% 16

2 结果处理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予以验收;

(3) 经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1.3.2 抗渗性能

混凝土抗渗性能,用抗渗标号表示。抗渗标号达到或超过要求的抗渗标号时,判断为抗渗性能合格。

2.2 砂浆试块

参考标准:

1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 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2.2.1 检验项目

抗压强度

2.2.2 取样方法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及《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砂浆试块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试块,同盘砂浆应制作一组(一组为6个70.7×70.7×70.7立方体)标准养护试件。

2 每250m3 同类型砌体、同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取样不少于一次。

3 每一层建筑地面工程砂浆试块不应少于一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时,每增加1000㎡应增做一组试块,不足1000㎡按1000㎡计算。对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用砂浆,每一楼层或250m3的砌体,每种强度等级的砂浆至少制作两组试块。

2.2.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结果判定:

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03—2002规定评定:

(1) 同一验收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各组试件的平均强度不小于fm,k。 (2) 任意一组试件的强度不小于0.75fm,k。

(3) 当单位工程中同品种、同强度等级仅有一组试件时,其强度不应低于fm,k。

注: fm,k 为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值 2 结果处理: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数量不足。

(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凝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章 混凝土外加剂 3.1 混凝土减水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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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减水剂取样、试验和评定按照《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 8077-2000进行。 3.1.1 混凝土减水剂取样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1%同品种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吨,掺量<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吨,不足100吨或50吨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每一编号取样量不少于0.2吨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表3.1.1 外加剂混凝土试验 试验所需数量 外加剂类掺外加剂基准混凝试验项目 试验类别 混凝土拌每批取样别 混凝土总土总取样合批数 数目 取样数目 数目 除早强剂、缓凝剂外减水率 3 1次 3次 3次 各种外加剂 混凝土拌泌水率 3 1个 3个 3个 合物 含气量 3 1个 3个 3个 凝结时间各种外加3 1个 3个 3个 差 剂 抗压强度3 9或12块 27或36块 27或36块 比 硬化混凝收缩率比 3 1块 3块 3块 土 相对耐久引气剂、引3 1块 3块 3块 性指标 气减水剂 各种外加新拌或硬钢筋锈蚀 3 1块 3块 3块 剂 化砂浆 表3.1.2外加剂匀质性试验 外加剂测量项目 缓溪测定项普通 高效 早强 缓凝 引气 高效 早强缓凝引气日 减水减水减水减水减水备 住 减水剂 剂 剂 剂 剂 剂 剂 剂 剂 固体含√ √ √ √ √ √ √ √ √ 量 液体外加剂必密度 测 粉状外加剂必细度 测 pH值 √ √ √ √ √ √ 表面张 √ √ √ √ 力 泡沫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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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氯离子含量 硫酸钠含量 总碱量 还原糖分 水泥净浆 流动度 水泥砂浆 流动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含有硫酸钠的 早强减水剂或早强剂必测 √ 每年至少一次 木质素磺酸钙 减水剂必测 两种任选一种 √ √ √ √ √ √ √ √

3.1.2 混凝土减水剂的技术要求

1 外加剂混凝土技术指标

表3.1.3外加剂混凝土技术指标 外加剂品种 缓凝高普通减高效减早强减缓凝减引气减效减水试验项水剂 水剂 水剂 水剂 水剂 剂 目 一合一合一合一合一合一合等格等格等格等格等格等格品 品 品 品 品 品 品 品 品 品 品 品 减水率,%不8 5 12 10 8 5 12 10 8 5 12 10 小于 泌水率1010比,%不90 90 95 95 100 100 70 80 0 0 大于 含气≤≤≤≤≤≤<4.5 <5.5 >3.0 量,% 3.0 4.0 3.0 4.0 3.0 4.0 凝初>+90 >+90 结凝 时-90~+12-90~+12-90~+12间-90~+90 0 0 0 终之—— —— 凝 差 min 抗——141314131d —— —— —— 压— — 0 0 0 0

19

早强剂 缓凝剂 引气剂 一合一合一合等格等格等格品 品 品 品 品 品 —— —— 100 110 6 6 100 —— 70 80 >3.0 —— >+90 90~+90 —— -90~+120 135 125 —— —— 强111113121312121211111312103d 100 90 95 80 度5 0 0 0 0 0 5 0 5 0 0 0 0 比11111211121112111110107d 110 110 90 95 80 ,%5 0 5 5 5 5 5 5 0 5 0 不28111012111211121111101010小100 95 90 90 80 d 0 5 0 0 0 0 0 0 0 5 0 0 于 收缩率比28135 135 135 135 135 135 135 135 135 ,% d 不大于 相对耐久性指标,% —— —— —— —— —— 80 60 —— —— 80 60 200次,不小于 对钢筋锈蚀作应说明对钢筋有无锈蚀危害 用 注: 1 除含气量外,表中所列数据为掺外加剂混凝土与基准混凝土的差值或比值。 2 凝结时间指标,“-”号表示提前,“+”号表示延缓。 3 相对耐久性指标一栏中,“200次≥80和60”表示将28d龄期的掺外加剂混凝土试件冻融循

环200次后,动弹模量保留值≥80%或≥60%。

4 对于可以用高频振捣排除的,由外加剂所引入的气泡的产品,允许用高频振捣,达到某类

型性能指标要求的外加剂,可按本表进行命名和分类,但须在产品说明书和包装上注明“用于高频振捣××剂”。

2 外加剂匀质性技术指标

表3.1.4外加剂匀质性技术指标 试验项目 指标 对液体外加剂,应在生产厂所控制值的相对量的3%内 含固量或含水量 对固体外加剂,应在生产厂所控制值的相对量的5%内 对液体外加剂,应在生产厂所控制值的±0.02g/cm3密度 之内 氯离子含量 应在生产厂所控制值相对量的5%之内 水泥净浆流动度 应不小于生产控制值的95% 细度 0.315mm筛筛余应小于15% PH值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1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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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张力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1.5之内 还原糖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3% 总碱量(Na2O+0.658K2O)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的相对量的5%之内 硫酸钠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的相对量的5%之内 泡沫性能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的相对量的5%之内 砂浆减水率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1.5之内 3.1.3 混凝土减水剂的评定 产品经检验,匀质性符合表3.1.4的要求,各种类型的减水剂的减水率、缓凝型外加剂的凝结时间差、引气型加外剂的含气量及硬化混凝土的各项性能符合表3.1.3要求,则判定该编号外加剂为相应等级的产品,如不符合上述要求量,则判该编号外加剂不合格。其余项目作为参考指标。

3.2 泵送剂

混凝土泵送剂取样,试验,评定按照《混凝土泵送剂》JC 473-2001进行。 3.2.1 混凝土泵送剂取样

将产品分批编号,年产不小于500t,每一批号为50t;年产500t,每一批号30t,每批不足50t或30t的也按一个批量计,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小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

表3.2.1 试验项目及数量 混凝土拌舍每批取样受检混凝基准混凝土 项 目 试验类别 批数 数目 土 总取样数 坍落度增加值 新拌混凝土 常压泌水率比 新拌混凝土 压力泌水率比 新拌混凝土 含气量 新拌混凝土 3 9块 1块 1块 27块 3块 27块 3块 1块 3块 3块 3 1次 3次 3次 坍落度保留值 新拌混凝土 抗压强度比 收缩率比 钢筋锈蚀 硬化混凝土 硬化混凝土 新拌或硬化砂浆 3.2.2 混凝土泵送剂技术指标 1 匀质性指标

试验项目 含固量 含水量 密度 表3.2.2 泵送剂匀质性指标 指标 液体泵送剂: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相对量的6%之内 固体泵送剂: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相对量的10%之内 液体泵送剂: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的±0.02g/cm3之内 21

细度 氯离子含量 总碱量(Na2O+0.658K2O) 水泥净浆流动度 2 混凝土的性能指标 固体泵送剂:0.315mm筛筛余应小于15%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的相对量的5%之内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的相对量的5%之内 应不小于生产控制值的95% 坍≥ 常≤ 压≤ 含≤ 落压力度泌泌气表3.2.2 泵送剂混凝土的性能指标 性能指标 试验项目 一等品 合格品 增加值,mm 100 80 水水量率率比比,30min 60min 3d 7d 28d 28d ,,% % % 90 90 4.5 150 120 90 90 90 135 100 95 5.5 120 100 85 85 85 135 坍落度保留值,mm ≥ 抗压≤ 收≤ 缩强率度比比,,% % 对钢筋的锈蚀作用 应说明对钢筋有无锈蚀作用 3.2.3 混凝土泵送剂评定 产品经检验各项性能均符合以上技术要求,则判定该批号泵送剂为相应等级的产品。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判定该批号泵送剂为不合格品。

3.3 混凝土膨胀剂

膨胀剂取样、试验和评定按照《混凝土膨胀剂》JC 476-2001进行 3.3.1 混凝土膨胀剂取样

日产量超过200吨时,以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不足200吨时,应以不超过日产量为一编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总量不小于10kg。

试样要保持干燥,无结块。 3.3.2 混凝土膨胀剂技术指标

表3.3.1 混凝土膨胀剂性能指标 项目 指标值 氧化镁%≤ 5.0 含水率%≤ 3.0 化学成分 总碱量%≤ 0.75 氯离子%≤ 0.05 比表面积m2/kg ≥ 250 物理性能 细度 0.08mm筛筛余% ≤ 12

22

1.25mm筛筛余% ≤ 0.5 初凝min ≥ 45 凝结时间 终凝h ≤ 10 7d ≥ 0.025 水中 限制膨胀率% 28d ≤ 0.10 空气中 21d ≥ -0.20 7d 25.0 抗压强度Mpa≥ 28d 45.0 7d 4.5 抗折强度MPa≥ 28d 6.5 注:细度用比表积和1.25mm筛筛余或0.08筛筛余表示,仲裁检验用比表面积和1.25mm筛筛余 3.3.3 混凝土膨胀剂评定 经检验,产品各项性能均符合表3.3.1规定指标,判为合格品,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得出厂。

3.4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喷射用混凝土用速凝剂取样、试验和评定按照JC477-2005《喷射用混凝土用速凝剂》进行。

3.4.1 喷射用混凝土用速凝剂取样

每20吨为一批,不足20也按一批计。一批应于16个不同点取样,第一个点取样不少于250g,总量不小于4000g。将试样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其中一分用作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五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3.4.2 喷射用混凝土用速凝剂试验技术要求

1 速凝剂匀质性指标

表3.4.1 速凝剂匀质性指标 试验项目 密度 氯离子含量 总碱量 PH值 细度 含水率 含固量 指 标 液体 应在生产厂所控制值的±0.02g/cm3之内 应小于生产厂量大控制值 应小于生产厂最大控制值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1之内 应大于生产厂的最小控制值 粉状 应小于生产厂量大控制值 应小于生产厂量大控制值 80μm筛余应小于15% ≤2.0% 2 速凝剂净浆及硬化砂浆性能指标 表3.4.2 速凝剂净浆及硬化砂浆性能指标 产品等级 试 验 项 目

23

净浆 砂浆 初凝时间min:s 终凝时间min:s 1d抗压强度28d抗压强度≤ ≤ MPa≥ 比%≥ 一等品 3:00 8:00 7.0 75 合格品 5:00 12:00 6.0 70 3.4.3 喷射用混凝土用速凝剂的评定 所有测目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刚判定为相应等级的产品。不符合相应等级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品。对于不合格品,可重新抽样,按照标准JC477-2005型式检验项目复验一次。

3.5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防水剂取样、试验、评定按照《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1999进行。 3.5.1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取样

将产品分批编号,年产不小于500t,每一批号为50t;年产500t,每一批号30t,每批不足50t或30t的也按一个批量计,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小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

表3.5.1 混凝土试验项目及数量 试验所备试件数量 试验项目 试验类别 每次取样数受检混凝土基准混凝土混凝土拌合次数 目 取样总数目 取样总数目 安定性 净浆 1次 3次 3次 泌水率比 新拌混凝土 凝结时间差 新拌混凝土 抗压强度比 硬化混凝土 6块 18块 18块 3 渗透高度比 硬化混凝土 2块 6块 6块 吸水量比 硬化混凝土 3块 1块 3块 收缩率比 硬化混凝土 —— 钢筋锈蚀 硬化砂浆 表3.5.2 砂浆试验项目及数量 试验所备试件数量 试验项目 试验类别 每次取样数受检混凝土基准混凝土混凝土拌合次数 目 取样总数目 取样总数目 安定性 净浆 1次 3次 3次 凝结时间 净浆 抗压强度比 硬化砂浆 6块 18块 18块 3 渗水压力比 硬化砂浆 2块 6块 6块 吸水量比 硬化砂浆 3块 1块 3块 收缩率比 硬化砂浆 钢筋锈蚀 硬化砂浆 —— 3.5.2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试验 1 防水剂匀质性指标

表3.5.1 防水剂匀质性指标

24

试验项目 指标 含固量 液体防水剂: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相对量的3%之内 含水量 粉状防水剂: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相对量的5%之内 总碱量(Na2O+0.658K2O)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相对量的5% 液体防水剂: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的±0.02g/cm3之密度 内 氯离子含量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相对量的5%之内 细度(0.315mm筛) 筛余小于15% 注:含固量和密度可任选一项检验。 2 防水剂砂浆性能指标 表3.5.2 砂浆性能指标 性能指标 试验项目 一等品 合格品 净浆安定性 合格 合格 初凝,min 不小于 45 45 凝结时间 终凝,h 不大于 10 10 7d 100 85 抗压强度比,% 不小于 28d 90 80 透水压力比,% 不小于 300 200 48h吸水率比,% 不大于 65 75 28d收缩率比,% 不大于 125 135 对钢筋的锈蚀作用 应说明对钢筋有无锈蚀作用 注:除凝结时间、安定性为受检净浆的试验结果外,表中所列数据均为受检砂浆与基准砂浆的比值。 3 防水剂混凝土性能指标 表3.5.3 混凝土性能指标 性能指标 试验项目 一等品 合格品 净浆安定性 合格 合格 泌水率,% 不大50 70 于 初凝 -90 凝结时间差,min 不小于 终凝 —— 3d 100 90 抗压强度比,% 不7d 110 100 小于 28d 100 90 渗透高度比,% 不大30 40 于 48h吸水量比,% 不大65 75 于 28d收缩率比,% 不大125 135 于 对钢筋的锈蚀作用 应说明对钢筋有无锈蚀作用

25

注:除净浆安定性为净浆的试验结果外,表中所列数据均为受检混凝土与基准混凝土差值或比值。 3.5.3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评定 产品经检验各项性能均符合以上技术要求,则判定该批号泵送剂为相应等级的产品。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判定该批号泵送剂为不合格品。

第四章 沥青混凝土

参考标准:

1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

2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 3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1996 4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5 “一纵三横”道路整治工程排水式沥青混凝土面层(OGFC)技术规定cjs01-2005

4.1 热拌沥青混合料用砂石材料

4.1.1 粗集料

4.1.1.1 检验项目

1 颗粒级配

2 含泥量(细长扁平颗粒含量) 3 石料压碎指

4 针、片状颗粒含量(细长扁平颗粒含量) 5 表观密度(视密度) 6 洛杉矶磨耗损失 7 对沥青的粘附性 4.1.1.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 在材料场同批来料的料堆上取样时,应先铲除堆脚等处无代表性的部分,再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几个不同部位,取得大致相等的若干份组成一组试样,务必使所取试样能代表本批来料的情况和品质。

2 从沥青拌和楼的热料仓取样时,应在放料口的全断面上取样。通常宜将一开始按正式生产的配比投料拌和的几锅(至少5锅以上)废弃,然后分别将每个热料仓放出至装载机上,倒在水泥地上,适当拌和,从3处以上的位置取样,拌和均匀,取要求数量的试样。

3 取样数量

对每一单项试验,每组试样的取样数量宜不少于表1所规定的最少取样量。需做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试样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时,可用同一组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各试验项目所需粗集料的最小取样质量 表4.1.1.1 试验项目 筛分 表观密度 含水率 相对于下列公称最大粒径(mm)的最小取样量(kg) 4.75 9.5 13.2 16 8 6 2 10 12.5 15 8 2 8 2 8 2 19 26.5 31.5 37.5 53 20 8 2 20 8 2 30 12 3 40 16 3 50 20 4 63 60 24 4 75 80 24 6 26

吸水率 堆积密度 含泥量 泥块含量 针片状含量 2 40 8 8 0.6 2 40 8 8 2 40 8 8 2 40 8 8 4 4 40 24 24 8 4 40 24 24 8 4 80 40 40 20 6 80 40 40 40 6 6 8 100 120 120 60 60 80 80 80 80 1.2 2.5 硫化物、硫酸1.0 盐 注:①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及压碎指标值试验,应按规定粒级要求取样,其试验所需试样数量,按本规程有关规定施行。

②采用广口瓶法测定表观密度时,集料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者,其最少取样数量为8kg。 4 试样的缩分

(1) 分料器法:将试样拌匀后,通过分料器分为大致相等的两份,再取其中的一份分成两份,缩分至需要的数量为止。

(2) 四分法:将所取试样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和均匀,大致摊平,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个方向,把试样由中向边摊开,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

(3)缩分后的试样数量应符合各项试验规定数量的要求。 5 试样的包装

每组试样应采用能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的容器包装,并附卡片标明试样编号、取样时间、产地、规格、试样代表数量、试样品质、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法等。 4.1.1.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颗粒级配(筛分)

试验结果以两次试验的平均值表示,精确至0.1%.当两次试验结果P0.075的差值超过1%时,试验应重新进行。

2 含泥量(细长扁平颗粒含量)

以两个试样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值,两次结果的差值超过0.1%时,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3 石料压碎值

以3个试样平行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压碎值的测定值。 4 针、片状颗粒含量(细长扁平颗粒含量)

试验要平行测定两次,计算两次结果的平均值。如两次结果之差小于平均值的20%,取平均值为试验值;如大于或等于20%,应追加测定一次,取三次结果的平均值为测定值。

5 表观密度(视密度)

对同一规格的集料应平行试验两次,取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 6 洛杉矶磨耗损失

粗集料的磨耗损失取两次平行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值,两次试验的差值应不大于2%,否则须重做试验。

7 对沥青的粘附性

同一试样应平行试验5个集料颗粒,并由两名以上经验丰富的试验人员分别评定后,取平均等级作为试验结果。

8 沥青面层用粗集料的(方孔筛)符合以下各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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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称规粒径格 106 75 63 53 37.5 31.5 26.5 19.0 13.2 9.5 4.75 2.36 0.6 (mm) S1 40-75 100 90-100 - - 0-15 - 0-5 S2 40-60 100 90-100 - 0-15 - 0-5 S3 30-60 100 90-100 - - 0-15 - 0-5 S4 25-50 100 90-100 - - 0-15 - 0-5 S5 20-40 100 90-100 - - 0-15 - 0-5 S6 15-30 100 90-100 - - 0-15 - 0-5 S7 10-30 100 90-100 - - - 0-15 0-5 S8 15-25 100 95-100 - 0-15 - 0-5 S9 10-20 100 95-100 - 0-15 0-5 S10 10-15 100 95-100 0-15 0-5 S11 5-15 100 95-100 40-70 0-15 0-5 S12 5-10 100 95-100 0-10 0-5 S13 3-10 100 95-100 40-70 0-15 0-5 S14 3-5 100 85-100 0-25 0-5 沥青面层用粗集料质量要求(GB50092-96) 表4.1.1.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其他等级公路 指 标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与城市道路 石料压碎值 不大于 (%) 洛杉矶磨耗损失 不大于 (%) 视密度 不小于(t/m3) 吸水率 不大于 (%) 对沥青的粘附性 不小于 坚固性 不大于 (%) 细长扁平颗粒含量 不大于 (%) 水洗法28

沥青膜少部为水所移动,厚度不均匀,剥离面积百分率少于10% 4 沥青膜局部明显地为水所移动,基本保留在石料表面上,剥离面积3 百分率少于30% 沥青膜大部为水所移动,局部保留在石料表面上,剥离面积百分率2 大于30% 沥青膜完全为水所移动,石料基本裸露,沥青全浮于水面上 1 4.1.2 细集料

4.1.2.1 常规检验项目

1 颗粒级配、细度模数 2 表观密度 3 含泥量 4 含水率

4.1.2.2取样方法和数量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组成一组样品。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少于下表所规定的最少取样数量。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每组样品应妥善保管,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名称、取样时间、产地、规格、样品数量、要求检验的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工业 表4.1.2.1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g) 筛分析 4400 表观密度 2600 吸水率 4000 含水率 10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10000 有机物含量 2000 云母含量 600 轻物质含量 3200 坚固性 分成5.00~2.50;2.50~1.25;1.25~0.630;0.630~0.315mm四个粒级,各需100g 4.1.2.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颗粒级配、细度模数

应进行两次平行试验,以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如两次试验所得的细度模数之差大于0.2,应重新进行试验。

2 表观密度

以两次平行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如两次结果之差值大于0.01g/cm3时,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3 含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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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两个试样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两次结果的差值超过0.5%时,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4 含水率

以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值。

5 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级配,沥青面层用天然砂符合表4.1.2.1规定, 石屑符合表4.1.2.2规定,其质量要求应符合表4.1.2.3的规定。

6 热拌密级配沥青混合料中天然砂的用量通常不宜超过集料总量的20%,SMA和OGFC混合料不宜使用天然砂。

沥青面层用天然砂规格 表4.1.2.1 通过各筛孔的质量百分率(%) 方孔筛 (mm) 粗 砂 粗 砂 粗 砂 9.5 100 100 100 4.75 90~100 90~100 90~100 2.36 65~95 75~100 85~100 1.18 35~65 50~90 75~100 0.6 15~29 30~59 60~84 0.3 5~20 8~30 15~45 0.15 0~10 0~10 0~10 0.075 0~5 0~5 0~5 细度模数MX 3.7~3.1 3.0~2.3 2.2~1.6 沥青面层用石屑规格 表4.1.2.2 公称 水洗法通过各筛孔的质量百分率(%) 规格 粒径 9.5 4.75 2.36 0.6 0.075 (mm) S15 S16 0~5 0~3 100 85~100 100 40~70 85~100 -- 20~50 0~15 0~15 沥青面层用细集料质量要求 表4.1.2.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其他等级公路项 目 单位 市快速路、主干路 与城市道路 视密度 不小于 t/m3 2.50 2.45 坚固性(>0.3mm部分) 不大于 砂当量 不小于 % % 12 60 -- 50 注:①坚固性试验司根据需要进行。 ②当进行砂当量试验有困难时,也可用水洗法测定小于0.075mm部分的含量(仅适用于天然砂),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要求该含量不大于3%,对其他公路与城市道路要求该含量不大于5%。

4.2 热拌沥青混合料

4.2.1 检验项目

1 马歇尔稳定度试验(马歇尔稳定度、流值、密度、空隙率、饱和度) 2 沥青含量试验(油石比) 3 混合料级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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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 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样数量根据试验目的决定,宜不少于试验用量的2倍。按现行规范规定进行沥青混合料试验的每一组代表性取样如表1。

平行试验应加倍取样。在现场取样直接装入试模或盛样盒成型时,也可等量取样。

常用沥青混合料试验项目的样品数量 表4.2.1 试验项目 目的 最少试样量(kg) 取样量(kg) 马歇尔试验、抽提筛分 施工质量检验 12 20 车辙试验 高温稳定性检验 40 60 浸水马歇尔试验 水稳定性检验 12 20 冻融劈裂试验 水稳定性检验 12 20 弯曲试验 低温性能检验 15 25 (2) 根据沥青混合料集料公称最大粒径,取样应不少于下列数量: 细粒式沥青混合料,不少于4kg; 中粒式沥青混合料,不少于8kg; 粗粒式沥青混合料,不少于12kg; 特粗式沥青混合料,不少于16kg。

(3) 取样材料用于仲裁试验时,取样数量除应满足本取样方法规定外,还应保留一份有代表性试样,直到仲裁结束。

2 取样方法

沥青混合料取样应是随机的,并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以检查拌和质量(如油石比、矿料级配)为目的时,应从拌和机一次放料的下方或提升斗中取样,不得多次取样混合后使用。以评定混合料质量为目的时,必须分几次取样,拌和均匀后作为代表性试样。

(1) 在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取样

在拌和厂取样时,宜用专用的容器(一次可装5kg~8kg)装在拌和机卸料斗下方,每放一次料取一次样,顺次装人试样容器中,每次倒在清扫干净的平板上,连续几次取样,混合均匀,按四分法取样至足够数量。

(2) 在沥青混合料运料车上取样

在运料汽车上取沥青混合料样品时,宜在汽车装料一半后开出去于汽车车厢内,分别用铁锹从不同方向的3个不同高度处取样,然后混在一起用手铲适当拌和均匀,取出规定数量。这种车到达施工现场后取样时,应在卸掉一半后将车开出去从不同方向的3个不同高度处取样。宜从3辆不同的车上取样混合使用。 注意:在运料车上取样时不得仅从满载的运料车车顶上取样,且不允许只在一辆车上取样。

(3) 在道路施工现场取样

在道路施工现场取样时,应在摊铺后未碾压前于摊铺宽度的两侧½~⅓位置处取样,用铁锹将摊铺层的全厚铲出,但不得将摊铺层下的其它层料铲人。每摊铺一车料取一次样,连续3车取样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取样至足够数量。对现场制件的细粒式沥青混合料,也可在摊铺机经螺旋拨料杆拌匀的一端一边前进一边取样。

(4) 对热拌沥青混合料每次取样时,都必须用温度计测量温度,准确至1℃。.

(5) 从碾压成型的路面上取样时,应随机选取3个以上不同地点,钻孔、切割或刨取混合料至全厚度,仔细清除杂物及不属于这一层的混合料,需重新制作试件时,应加热拌匀按四分法取样至足够数量。

3 试样的保存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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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热拌热铺的沥青混合料试样需送至中心试验室或质量检测机构作质量评定且二次加热会影响试验结果(如车辙试验)时,必须在取样后趁高温立即装入保温桶内,送试验室立即成型试件,试件成型温度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2) 热混合料需要存放时,可在温度下降至60℃后装人塑料编织袋内,扎紧袋口,并宜低温保存,应防止潮湿、淋雨等,且时间不要太长。

(3) 在进行沥青混合料质量检验或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时,由于采集的热拌混合料试样温度下降或稀释沥青溶剂挥发结成硬块已不符合试验要求时,宜用微波炉或烘箱适当加热重塑,且只容许加热一次,不得重复加热。不得用电炉或燃气炉明火局部加热。用微波炉加热沥青混合料时不得使用金属容器和带有金属的物件。沥青混合料的加热温度以达到符合压实温度要求为度.控制最短的加热时间,通常用烘箱加热时不宜超过4h,用工业微波炉加热约5min~lOmin。

4.2.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马歇尔稳定度试验

当一组测定值中某个测定值与平均值之差大于标准差的k倍时,该测定值应予舍弃,并以其余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当试件数目n为3、4、5、6个时,k值分别为1.15、1.46、1.67、1.82。

2 沥青含量试验

同一沥青混合料试样至少平行试验两次,取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两次试验结果的差值应小于0.3%,当大于0.3%但小于0.5%时,应补充平行试验一次,以3次试验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3次试验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大于0.5%。

3 热拌沥青混合料应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充分利用同类道路与同类材料的施工实践经验,并应经配合比设计确定矿料级配和沥青用量。

4 热拌沥青混合料筛分矿料的标准筛筛孔应以方孔筛为准。各种沥青混合料的矿料级配范围应符合表4.2.3的要求。

排水式沥青混合料符合cjs01-2005的技术要求,见表4.2.4和4.2.5。

5 经配合比设计确定的各类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施工性能.

热拌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技术指标(GB50092-1996) 表4.2.2 高速公路、一级其他等级公路试验项目 沥青混合料类型 公路、城市快速行人道路 与城市道路 路、主干路 击实次数沥青混凝土 两面各75 两面各50 两面各35 (次) 沥青碎石、抗滑表层 两面各50 两面各50 两面各35 稳定度I型沥青混凝土 >7.5 >5.0 >3.0 (kN) II型沥青混凝土、抗滑表层 >5.0 >4.0 --- 流值I型沥青混凝土 20-40 20-45 20-50 (0.1mm) II型沥青混凝土、抗滑表层 20-40 20-45 --- I型沥青混凝土 3-6 3-6 2-5 空隙率(%) II型沥青混凝土、抗滑表层 4-10 4-10 -- 沥青碎石 >10 >10 -- I型沥青混凝土 70-85 70-85 75-90 沥青饱和度II型沥青混凝土、抗滑表层 60-75 60-75 -- (%) 沥青碎石 40-60 4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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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稳定度I型沥青混凝土 >75 >75 >75 (%) II型沥青混凝土、抗滑表层 >70 >70 -- 注:①、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稳定度可降低1KN。 ②、I型细粒式及砂粒式沥青混凝土的空隙率为2%-6%。 ③.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矿料间隙率(VMA)宜符合下表要求: 最大集料粒径 方孔筛 37.5 31.5 26.5 19.0 16.0 13.2 9.5 4.75 (mm) 圆孔筛 50 35或40 30 25 20 15 10 5 VMA不小于(%) 12 12.5 13 14 14.5 15 16 18 ④.当沥青碎石混合料试件在60℃水中浸泡即发生松散时,可不进行马歇尔试验,但应测定密度、空隙率、沥青饱合度等指标;

⑤.残留稳定度可根据需要采用浸水马歇尔试验或真空饱水后浸水马歇尔试验进行测定。 (4) 沥青混合料生产过程中还应按每台班进行抽提试验并对抽提后矿料进行筛分析试验,以检验沥青用量与矿料的级配是否符合要求,沥青混合料的油石比应控制在最佳油石比的±0.3%范围内,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33

沥青混合料矿料级配及沥青用量范围(方孔筛) 表4.2.3 通过下列筛孔(方孔筛,mm)的质量百分率(%) 级配类型 53.0 37.5 31.5 26.5 19.0 16.0 13.2 9.5 4.75 2.36 1.18 0.6 粗粒 AC-30 I 100 90~79~66~59~52~43~32~25~18~13~ II 100 90~65~52~45~38~30~18~12~8~4~ AC-25 I 100 95~75~62~53~43~32~25~18~13~ II 100 90~65~52~42~32~20~13~9~6~100 95~75~62~52~38~28~20~15~沥中粒 AC-20 I 100 90~65~52~40~26~16~11~7~青 II 混 AC-16 I 100 95~75~58~42~32~22~16~凝 100 90~65~50~30~18~12~7~ II 土 细粒 AC-13 I 100 95~70~48~36~24~18~ 100 90~60~34~22~14~8~ II 100 95~55~38~26~17~ AC-10 I 100 90~40~24~15~9~ II 100 95~55~35~20~砂粒 AC-5 I 特粗 AM-40 100 90~50~40~30~25~20~13~5~2~0~0~8 100 90~50~38~32~25~17~8~粗粒 AM-30 2~0~0~沥 AM-25 100 90~50~43~38~25~10~2~0~0~青中粒 AM-20 100 90~60~50~40~15~5~2~1~碎 100 90~60~45~18~6~ AM-16 3~1~石 100 90~50~20~8~细粒 AM-13 4~2~ 100 85~35~10~5~ AM-10 2~ 100 90~60~30~20~15~10~AK-13A 抗滑表 AK-13B 100 85~50~18~10~8~5~层 AK-16 100 90~60~45~25~15~10~8~0.3 8~3~8~4~10~4~11~4~12~5~10~6~12~0~6 0~8 0~8 0~0~0~0~7~3~6~沥青0.15 0.075 用量5~3~7 4.0~2~7 1~5 3.0~5~3~7 4.0~3~8 2~5 3.0~6~4~8 4.0~3~9 2~5 3.5~7~4~8 4.0~3~9 2~5 3.5~8~4~8 4.5~3~2~6 4.0~6~4~9 5.0~4~2~6 4.5~7~5~10 6.0~0~5 0~4 2.5~0~5 0~4 2.5~0~6 0~5 3.0~0~8 0~5 3.0~0~8 0~5 3.0~0~8 0~6 3.0~0~9 0~6 3.0~5~4~8 3.5~3~9 2~6 3.5~4~3~7 3.5~ 34

排水式沥青混合料的标准级配 表4.2.4 筛孔(方孔筛,mm) 26.5 19.0 13.2 9.5 4.75 2.36 0.60 0.30 0.15 0.075 通过质量百分率(%) 1 - 100 92-100 50-80 9-21 9-13 4-17 3-12 3-8 2-7 2 100 95-100 72-77 45-70 14-31 14-17 8-15 6-10 4-7 4-7 3 - 100 90-100 62-81 11-35 8-25 5-17 4-14 3-10 3-7 注:表中1、2、3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的材料标准级配范围,其最大粒径D均为13.2mm。

排水式沥青混合料的试验技术指标 表4.2.5 试验项目 指标 击实次数/次 马歇尔稳定度/KN 流值/0.1 mm 空隙率/% 矿料间隙率/% 残留稳定度/% 沥青滴落损失率/% 集料磨耗损失率/% 老化后集料磨耗损失率/% 动稳定度/(次.mm-1 ) 冻融劈裂试验的残留强度比/% 双面各50 ≥4.5 20~ 40 20+2 ≥ 17 ≥ 80 ≤0.2 ≤ 20 ≤ 20 ≥5000 ≥ 80 *透水系数/(mm.s-1 ) ≥0.1 注:*为区别于普通沥青混合料质量要求的试验项目。

第五章 金属材料与制品

5.1 钢材

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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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 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 3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1999 4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

5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 6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7 《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0 8 《冷轧扭钢筋》JG3046-1998 5.1.1 物理性能 5.1.1.1 检验项目

1 拉伸试验(屈服点或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 2 弯曲试验

5.1.1.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 碳素结构钢(型钢、板钢、管材) (1)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

(2)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组成。

(3)每批数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取试件一组,其中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冷弯试件。

(4)取样方法按《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进行。

试件应在外观尺寸合格的钢材上切取。切取时应防止受热、加工硬化及变形而影响其力学及工艺性能。

工字钢和槽钢:应从腰高的1/4处沿轧制方向切取矩形拉伸、冷弯试件,厚度是钢材厚度。

角钢和乙字钢:应从腿长的1/3处切取。 T形钢和球扁钢:应从腰高1/3处切取。

扁钢:应从端部沿轧制方向在距边缘为宽度1/3处切取。对于纵轧钢板,应在距边缘为板宽1/4处切取。

钢板:应在端部垂直轧制方向切取试件;

2 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余热处理钢筋 (1)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

(2)每批由同一个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进场时间的钢筋组成。

(3)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号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

(4)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余热处理钢筋每批数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取试件一组。

3 冷轧带肋钢筋

(1)钢筋应成批验收,每批钢筋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

(2)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3)每批数量不大于60t,不足60t时也按一批计。 (4)取样方法:

钢筋的力学性能应逐盘或逐捆进行检验,逐盘或逐捆做1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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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冷轧扭钢筋

(1)应分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尺寸、同一台轧机、同一台班的钢筋组成,且每批不大于10t,不足10t按一批计。

(2)取样部位距端部不小于500mm,试样长度宜取偶数倍节距,且不应小于4倍节距,同时不小于500mm。

5 每种钢筋试件数量见表5.1.1.2。

表5.1.1.2 钢筋种类和试件数量 试件数量(个) 钢筋种类 拉伸试验 弯曲试验 热轧带肋钢筋 2 2 热轧光圆钢筋 2 2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1 2 余热处理钢筋 2 2 碳素结构钢 1 1 冷轧带肋钢筋CRB550 1 1 冷轧扭钢筋 2 1 注:① 按上表规定凡取2个试件的(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除外)均应从任意两根(或两盘)中分别切取,即在每根钢筋上切取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弯曲试件。

②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应取自不同盘。 ③ 试件在切取时,应在任意一端500mm后切取。 ④ 试件长度如下(供参考):

⑤试样应满足在夹具之间的最小自由长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d≤25mm时 350mm 25mm<d≤32mm时 400mm 32mm<d≤50mm时 500mm

夹持区长度≥100~150mm

5.1.1.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余热处理钢筋、碳素结构钢,如有某一项试验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取出双倍数量的试件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合格。

2 冷轧带肋钢筋

当有一项试验不合格时,应另取双倍数量重做各项试验,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为不合格。

3 冷轧扭钢筋

当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有关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钢筋中重新加倍随机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试样复检后合格,该批钢筋可判为合格。否则根据不同项目按下列规则判定。

(1)当抗拉强度、拉伸、冷弯试验不合格,或重量负偏差大于5%时,该批钢筋判为不合格;

(2)当仅轧扁厚度小于或节距大于标准规定,仍可判定为合格,但需降直径规格使用。 5.1.2 化学分析

参考标准:

37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2-1984 5.1.2.1 检验项目

检验钢材中 C、S、P、Si、Mn的含量。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每一炉罐号的钢材均应取一个样进行化学分析。化学分析质保单应由供货方提供,否则不得收用。用于钢的化学成分分析的试样,必须在钢材具有代表性的部位采取。试样应均匀一致,能充分代表每批钢材的化学成分,并应具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全部分析要求。

化学分析用试样样屑,可以钻取、刨取,或用某些工具制取。样屑应粉碎并混合均匀。制取样屑时,不能用水、油或其它润滑剂,并应除去表面氧化铁皮和脏物。成品钢材还应除去脱碳层、渗碳层、涂层、镀层金属或其它外来物质。

当用钻头采取试样样屑时,对熔炼分析或小断面钢材成品分析,钻头直径应尽可能大,至少不应小于6mm;对大断面钢材成品分析,钻头直径不应小于12mm。供仪器分析用的试样样块,使用前应根据分析仪器的要求适当地予以磨平或刨光。

5.1.2.2 取样方法和数量

对于用户经常遇到的是成品钢材,因而一般是在成品钢材上采取试样进行化学分析,称为成品分析。成品分析主要用于验证化学成分,故又称为验证分析。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学分析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

成品分析取样方法 1 大断面钢材

大断面初轧坯、方坯、扁坯、圆钢、方钢、锻钢件等,样屑应从钢材的整个横断面或半个横断面上刨取;或从钢材横断面中心至边缘的中间部位(或对角线1/4处)平行于轴线钻取;或从钢材侧面垂直于轴中心线钻取,此时的钻孔深度应达到钢材或钢坯轴心处。

大断面的中空锻件或管件,应从壁厚内外表面的中间部位钻取,或在端头整个横断面上刨取。

2 小断面钢材

小断面钢材包括圆钢、方钢、扁钢、工字钢、角钢、复杂断面型钢、钢管、盘条、钢带、钢丝等,样屑应从钢材的整个横断面上刨取(焊接钢管应避开焊缝);或从横断面上沿轧制方向钻取,钻孔应对称均匀分布;或从钢材外侧面的中间部位垂直于轧制方向用钻通的方法钻取。

如钢带、钢丝不能按以上方法取样时,应从弯折迭合或捆扎成束的样块横断面上刨取,或从不同根钢带、钢丝上截取;钢管可围绕其外表面在几个位置钻通管壁钻取;薄壁钢管可压扁迭合后在横断面上刨取。

3 钢板

纵轧钢板宽度小于1m时,沿钢板宽度剪切一条宽50mm的试料;钢板宽度大于或等于1m时,沿钢板宽度从边缘至中心剪切一条宽50mm的试料。将试料两端对齐,折叠1~2次或多次,并压紧弯折处,然后在其长度的中间,沿剪切的内边刨取,或自表面用钻通的方法钻取。

横轧钢板自钢板端部于中央之间,沿板边剪一条宽500mm、长500mm的试料,将两端对齐,折叠1~2次或多次,并压紧弯折处,然后在其长度的中间,沿剪切的内边刨取,或自表面用钻通的方法钻取。

38

厚钢样不能折叠试,则按纵钢板或横钢板所述相应折叠的位置钻取或刨取,然后将等量样屑混合均匀。 5.1.2.3 结果判定及处理

根据现行规范《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2-1984进行评定。

5.2 钢筋连接接头

参考标准:

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2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 3 《钢筋机械连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

4 《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1996

1 钢筋接头方式: (1)焊接 (2)机械连接 2 焊接接头类型: (1)电阻点焊 (2)闪光对焊

(3)电弧焊:包括帮条焊、搭接焊、熔槽帮条焊、坡口焊、钢筋与钢板搭接焊、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电弧焊、水平窄间隙焊(不能用于竖向钢筋)

(4)电渣压力焊 (5)气压焊

(6)预埋件埋弧压力焊 3 机械连接接头类型: (1) 钢筋套筒挤压接头 (2) 钢筋锥螺纹接头 (3) 镦粗直螺纹接头 5.2.1 焊接接头

5.2.1.1 检验项目(见表5.2.1.1) 表5.2.1.1 焊接接头检验项目

焊接种类 点焊 闪光对焊 电弧焊 电渣压力焊 气压焊 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 焊接骨架 焊接网 必试项目 抗剪试验、抗拉试验 抗剪试验、抗拉试验、弯曲试验 抗拉试验、弯曲试验 抗拉试验 抗拉试验 抗拉试验、梁、板另加弯曲试验 抗拉试验 5.2.1.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 钢筋焊接骨架和焊接网

凡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且每300件作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0件的仍按一批计算。

力学性能检验的试件应从成品中切取,切取过试件的的制品,应补焊同牌号、同直径的钢筋,其每边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个孔格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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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

检验批按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时,应按一批计算。

试件数量: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试件,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

封闭环式箍筋闪光对焊接头,以600个同牌号、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只做拉伸试验。

3 钢筋电弧焊接头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

试件数量:每批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每批3个,做拉伸试验。 (注:一批中若有几种不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最大直径钢筋接头中切 取3个试件。以下电渣压力焊、气压焊接头取样均同。 4 电渣压力焊接头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试件数量:每批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5 钢筋气压焊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在柱、墙的竖向钢筋连接中,从每批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位伸试验;在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中,应另切取3个接头做弯曲试验。

6 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

以300个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不足300个时仍为一批。

从每批中切取3个试件做拉伸试验,试件的钢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钢板的长度和宽度大于或等于60mm。 5.2.1.3 结果判定及处理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mm2;

2 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在同一批中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

40

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3 闪光对焊、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当弯曲试验结果,弯至90度,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破裂,应评定该批焊接钢筋弯曲试验结果合格。

当3个试件发生破裂,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有2个试件发生破裂,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在同一批中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有3个试件发生破裂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5.2.2 机械连接 (仅介绍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 5.2.2.1 检验项目

单向拉伸试验

5.2.2.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接头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个接头也为一批。对于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作单向拉伸试验。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其全部单向拉伸试验一次抽样均为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种规格钢筋母材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2 每种规格钢筋接头的试件数量不应少于3根;

3 计算钢筋实际抗拉强度时,应采用钢筋的实际横截面积计算。 5.2.2.3 结果判定及处理:

3个接头试件检验结果均达到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中相应等级的强度要求(见下表)时,该验收批判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取双倍试件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有1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接头判为不合格品。 接头等级 抗拉强度 I级 f0mst≥f0st或≥1.10fuk Ⅱ级 f0mst≥fuk Ⅲ级 f0mst≥1.35fyk 注:f0mst——接头试件实际抗拉强度; f0st—— 接头试件中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 fuk—— 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 fyk—— 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 5.3 脚手架用钢管、扣件 参考标准: 1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2975-1998

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 3 《金属管 弯曲试验方法》GB/T244-1997 4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2001 5 《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

5.3.1 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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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介绍《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2001。 5.3.1.1 检验项目

1 拉伸试验 2 弯曲试验

5.3.1.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 钢管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和同一镀锌层(如经镀锌)的钢管组成,每批钢管的数量应不超过如下规定:

D≤33.7 mm 1000根 D>33.7~60.3mm 750根 D>60.3~168.3mm 500根 D>168.3~323.9mm 200根 D>323.9mm 100根

2 试件应在外观尺寸合格的钢材上切取。切取时应防止受热、加工硬化及变形而影响其力学及工艺性能。 取样数量见表5.3.1.2。

表5.3.1.2 钢管的检验项目及取样数量 序号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 取样数量 GB/T228 1 拉伸试验 每批一个 GB/T6397 2 弯曲试验 GB/T244 每批一个 5.3.1.3 结果判定及处理 钢管力学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表5.3.1.3 钢管的力学性能 断后伸长率δs/% 抗拉强度σ 屈服点 不小于 牌号 σs/MPa b/MPa 不小于 不小于 D≤168.3 D>168.3 Q215A、Q215B 335 215 15 20 Q235A、Q235B 375 235 Q295A、Q295B 390 295 13 18 Q345A、Q345B 510 345 注:1 公称外径不大于114.3mm的钢管,不测定屈服强度; 2 公称外径大于114.3mm的钢管,测定屈服强度做参考,不作交货条件。 5.3.2 扣件 扣件必须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进行生产;扣件(除底座外)必须经过65N.m扭力矩试压检验,不允许破坏;外观和附件质量符合GB15831《钢管脚手架扣件》的要求。 5.3.2.1 检验项目

1 直角扣件:抗滑性能、抗破坏性能、扭转刚度 2 旋转扣件:抗滑性能、抗破坏性能 3 对接扣件:抗拉性能 4 底座:抗压性能

5 外观质量:表面砂眼、粘砂面积、表面凹凸、螺母、螺栓、垫圈、铆钉 5.3.2.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扣件检验应按GB2828中规定的二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进行(见表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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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2.2 二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 项目 检验项检查 类目 水平 型 抗滑性能 抗破坏主性能 要扭转刚S-4 项度性能 目 抗拉性能 抗压性能 一般项目 AQL 批量范围 样本 第一 第二 第一 第二 样本 大小 8 13 8 13 Ac 0 1 0 3 Re 2 2 3 4 281~500 501~1200 4 1201~10000 第一 第二 20 20 1 4 3 5 外观 S-4 10 第一 第二 第一 501~1200 第二 第一 1201~10000 第二 281~500 8 13 20 8 13 20 1 4 2 6 3 9 3 5 5 7 6 10 5.3.2.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单件产品按GB15831中的规定执行。 2 批量产品按上表进行判定。

3 产品的力学性能、外观及附件均合格,才能判为合格。

4 经检验不予验收的产品,属外观、附件等一般项目的,允许返工,复验

合格后可提交验收。

5.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取样、试验和评定按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03和《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 228-2002进行。 5.3.1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取样

预应力钢线线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世制度的钢绞线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吨。

从每批钢绞线中任取3盘,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如该批钢绞线少于3盘,则应逐盘进行上述检验。

钢绞线表面不得有油、润滑脂等物质,钢绞线允许有轻微的浮锈,但不得有目视可见的锈蚀麻坑。

屈服强度和松驰试验每季度抽验一次,每次不少于一根。 5.3.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力学拉伸性能技术指标

钢绞线力学性能规定见表5.2.1(1×2、1×3结构钢绞线详见规范GB/T 5224-2003)

表5.2.1 1×7结构钢绞线力学性能 钢绞线结钢绞线 抗拉强度整根钢绞规定非比最大力总伸长

43

构 公称直径 Dn/mm Rm/MPa 不小于 1720 1860 1960 1720 1860 1960 1720 1860 1960 抗拉强度Rm/MPa 不小于 9.50 1×7 11.10 12.70 线的最大力Fm/kN 不小于 94.3 102 107 128 138 145 170 184 193 例延伸力FP0.2/kN 不小于 84.9 91.8 96.3 115 124 131 153 166 174 率(L0≥400mm)Agt/% 不小于 对所有规格 3.5 整根钢绞规定非比线的最大例延伸力力Fm/kN FP0.2/kN 不小于 不小于 1470 206 185 1570 220 198 1670 234 211 15.20 1720 241 217 1860 260 234 1×7 1960 274 247 对所有规格 1770 266 239 3.5 1570 1860 279 251 1720 327 294 17.80 1860 353 318 12.70 1860 208 187 1×7 C 15.20 1820 300 270 18.00 1720 384 346 注:规定非比例延伸力FP0.2值不小于整根钢绞线公称最大力Fm的90% 5.3.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力学拉伸性能的评定 钢绞线弹性模量为(195±10)GPa,但不作为交货条件。

试样中有某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该盘卷不得交货。并从同一批未经试验的钢绞线盘卷中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即使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整批钢绞线不得交货,或进行逐盘检验合格后交货。

5.4 属硬度、静载锚固能力试验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取样、试验和评定按照《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231.1-2002进行;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取样、试验和评定按照《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GB/T230.1-2004进行;

静载锚固能力试验取样、试验和评定按照《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02进行。

44

钢绞线结构 钢绞线 公称直径 Dn/mm 续表 5.2.1 最大力总伸长率(L0≥400mm)Agt/% 不小于 5.4.1 金属硬度试验取样

出厂检验时,每批产品的数量是指同一类产品,同一批原材料,用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的数量,每个抽检组批不得超过1000套。外观检查抽取10%,且不少于10套。对其中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做硬度检验,硬度检验抽取5%。静载锚固能力检验取3套试件的锚具、夹片。 5.4.1.1属洛氏硬度试验

需有产品的质量保证书。

试样表面应光滑平坦,无氧化皮及外来污物,尤其不应有油脂,建议试样表面粗糙Ra不大于0.8m,产品或材料标准另有规定除外。

试样的制备应使受热或冷加工等因素对表面硬度的影响减至最小。 5.4.1.2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需有产品的质量保证书。

试样表面应光滑平坦,无氧化皮及外来污物,尤其不应有油脂,建议试样表面粗糙Ra不大于1.6m,产品或材料标准另有规定除外。

试样的制备应使受热或冷加工等因素对表面硬度的影响减至最小。 试样厚度至少应为压痕深度的8倍。 5.4.1.3静载锚固能力试验

在通过外观检查和硬度检验的锚具中抽取6套样品,与符合试验要求的预应力筋组装成3个预应力筋-锚具组装。 5.4.2金属硬度试验判定

按照厂家的产品质量保证书的硬度要求来评定试样是否满足硬度的要求。 外观检验:如表面无裂缝,影响锚固能力的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应判为合格;如此项尺寸有1套超过允许偏差,则应另取双倍数量重做检验;如仍有1套不符合要求,则应逐套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如发现一套有裂纹,即应对全部产品进行逐件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硬度检验:每个零件测试3点,当硬度值符合设计要求的范围应判为合格;如有1个零件不合格,则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零件重做检验;如仍有1个零件不合格,则应逐个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辅助性试验为观测项目,不做合格与否的判定。

在大批量连续生产时,按进行的出厂检验,如第1个抽检组批(最多1000套)的样品检验结果能一次判定合格,则第2个及以后的抽检组批可扩大至2000套。此后,如在扩大组批中抽取的样品不能一次判定合格时,则应重新按未扩大的组批进行抽样检验。

静载锚固能力检验:试验结果应单独评定,每个组装试件都必须符合本规程要求。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时,则应取双倍数量的锚具重做试验;仍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时,则该批锚具应视为不合格品。

第六章 墙体与保温节能材料

6.1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的取样要求

6.1.1 烧结普通砖 参考标准:

1 《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

2 GB/T2542-2003《砌墙砖试验方法》

45

3 JC466-1992《砌墙砖检验规则》

1 检验项目 (1)外观质量 (2)尺寸偏差 (3)强度等级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检验批按3.5万~15万块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用随机取样法抽取50块样品检验外观质量,用随机取样法抽取20块样品检验尺寸偏差。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取样法抽取15块,其中10块进行强度检验,5块备用。

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采用二次抽样方案,根据GB5101-2003 5.2规定的质量指标,检验出其中不合格数d1,按下列规定判定:

d1≤7,合格;d1≥11,不合格;d1>7,且d1<11,再次从该产品批中抽50块检验,检验出不合格数d2,按下列规定判定:

(d1+d2)≤18,外观质量合格 (d1+d2)≥19,外观质量不合格 (2) 尺寸偏差

根据GB5101-2003 5.1规定的质量指标,按最小值判定

表6.1.1.1 烧结普通砖外观质量技术指标 单位:㎜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公称 样本平均 样本极差 样本平均样本极差 样本平均样本极差 尺寸 偏差 ≤ 偏差 ≤ 偏差 ≤ 240 ±2.0 6 ±2.5 7 ±3.0 8 115 ±1.5 5 ±2.0 6 ±2.5 7 53 ±1.5 4 ±1.6 5 ±2.0 6 (3) 强度等级 表6.1.1.2 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技术指标 变异系数δ≤0.21 变异系数δ>0.21 强度等抗压强度平均值强度标准值(MPa)fk单块最小抗压强度值级 (MPa)f≥ ≥ (MPa)fmin≥ MU30 30.0 22.0 25.0 MU25 25.0 18.0 22.0 MU20 20.0 14.0 16.0 MU15 15.0 10.0 12.0 MU10 10.0 6.5 7.5 6.1.2 烧结多孔砖 参考标准:

1《烧结普通砖》GB13544-2000

2《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2003 3《砌墙砖检验规则》JC466-1992 1 检验项目 (1)外观质量

46

(2)尺寸偏差 (3)强度等级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检验批按3.5~15万块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用随机取样法抽取50块样品检验外观质量,用随机取样法抽取20块样品检验尺寸偏差。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取样法抽取15块,其中10块进行强度检验,5块备用。

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采用二次抽样方案,根据GB13544-2000 5.2规定的质量指标,检验出其中不合格数d1,按下列规定判定:

d1≤7,合格;d1≥11,不合格;d1>7,且d1<11,再次从该产品批中抽50块检验,检验出不合格数d2,按下列规定判定:

(d1+d2)≤18,外观质量合格 (d1+d2)≥19,外观质量不合格 (2) 尺寸偏差

根据GB13544-2000 5.1规定的质量指标,按最小值判定

表6.1.2.1 烧结多孔砖外观质量技术指标 单位:㎜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公称 样本平均 样本极差 样本平均 样本极差 样本平均 样本极差 尺寸 偏差 ≤ 偏差 ≤ 偏差 ≤ 240 ±2.0 6 ±2.5 7 ±3.0 8 115 ±1.5 5 ±2.0 6 ±2.5 7 53 ±1.5 4 ±1.7 5 ±2.0 6 (3)强度等级 表6.1.2.2 烧结多孔砖强度等级技术指标 变异系数δ≤变异系数δ>0.21 0.21 抗压强度平均值强度等级 (MPa )f≥ 单块最小抗压强度值强度标准值fk≥ fmin≥ MU30 30.0 22.0 25.0 MU25 25.0 18.0 22.0 MU20 20.0 14.0 16.0 MU15 15.0 10.0 12.0 MU10 10.0 6.5 7.5 6.1.3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参考标准:

1《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砖》GB13545-2003 2《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2003 3《砌墙砖检验规则》JC466-1992

1检验项目 (1)外观质量 (2)尺寸偏差

47

(3)强度等级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检验批按3.5~15万块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用随机取样法抽取50块样品检验外观质量,用随机取样法抽取20块样品检验尺寸偏差。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取样抽取20块,其中10块强度检验,5块密度检验,5块备用。

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采用二次抽样方案,根据GB13545-2003 5.2规定的质量指标,检验出其中不合格数d1,按下列规定判定:

d1≤7,合格;d1≥11,不合格;d1>7,且d1<11,再次从该产品批中抽50块检验,检验出不合格数d2,按下列规定判定:

(d1+d2)≤18,外观质量合格 (d1+d2)≥19,外观质量不合格 (2) 尺寸偏差

根据GB13545-2003 5.1规定的质量指标,按最小值判定

表6.1.3.1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外观质量技术指标 单位:㎜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公称 样本平均 样本极差 样本平均样本极差 样本平均样本极差 尺寸 偏差 ≤ 偏差 ≤ 偏差 ≤ >300 ±2.5 6.0 ±3.0 7.0 ±3.5 8.0 >200~300 ±2.0 55.0 ±2.5 6.0 ±3.0 7.0 100~200 ±1.5 44.0 ±2.0 5.0 ±2.5 6.0 <100 ±1.5 3.0 ±1.7 4.0 ±2.0 5.0 (3) 强度等级强度等级 表6.1.3.2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强度等级技术指标 抗压强度MPa 强度等级 变异系数 ≤0.21 抗压平均值 ≥ 强度标准值≥ 10.0 7.0 7.5 5.0 3.5 2.5 5.0 3.5 2.5 1.6 变异系数 >0.21 单块最小抗压强度值≥ 8.0 5.8 4.0 2.8 1.8 ≤800 密度等级 范围 ㎏/㎡ MU10.0 MU7.5 MU5.0 MU3.5 MU2.5 ≤1100 (4) 密度等级

表6.1.3.3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密度等级技术指标 密度等级(千克每米立方) 五快密度平均值(千克每米立方) 800

48

≤800 900 1000 1100 801~900 901~1000 1001~1100 6.1.4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参考标准:

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1997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4111-1997

1 检验项目

(1)外观质量、尺寸偏差 (2)强度等级

(3)相对含水率、

(4)用于清水墙的抗渗性能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以用同一种原材料配成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用同一种工艺制成的同等级的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按一批计。用随机取样法抽取32块样品检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从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取样抽取15块,其中5块进行强度检验,3块进行相对含水率检验,3块进行抗渗性能检验,4块备用。

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

受检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惧均符合GB8239-1997 6.1和6.2要求时,判定该砌块符合相应等级。

受检的32块砌块中,尺寸偏差、外观质量的不合格数不超过7块时,则判定该批砌块符合相应等级。

(2) 强度等级

表6.1.4.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强度等级技术指标 单位:MPa 砌块抗压强度 砌块抗压强度 强度 强度 平均值不小单块最小值不小平均值不单块最小值不小等级 等级 于 于 小于 于 MU3.5 3.5 2.8 MU10.0 10.0 8.0 MU5.0 5.0 4.0 MU15.0 15.0 12.0 MU7.5 7.5 6.0 MU20.0 20.0 16.0 (3) 相对含水率 6.1.4.2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相对含水率技术指标

单位:% 使用地区 潮湿 中等 干燥 相对含水率 ≤ 45 40 35 注:潮湿—系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大于75%的地区 中等—系指年平均相对湿度50%~75%的地区 干燥—系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小于50%的地区 (4) 抗渗性 表6.1.4.3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渗性技术指标 单

49

位:㎜ 项目名称 水面下降高度 技术指标 三块中任一块不大于10 6.1.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参考标准

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11968-2006

2《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11969~11975-1997

1 检验项目

(1)外观质量、尺寸偏差 (2)强度等级、干密度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检验批按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按一批计。用随机取样法抽取80块样品检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5组共15块进行强度检验,随机抽取3组共9块进行体积密度检验。

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尺寸偏差、外观质量

受检的50块砌块中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不符合GB11968-2006 6.1要求的砌块数量不超过5块时,判定该批砌块符合相应等级;若不符合GB11968-2006 6.1要求的砌块数量超过5块时,判定该批砌块不符合相应等级。

(2) 强度等级、干密度 砌体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6.1.5.1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立方体抗压强度技术指标 单位:兆帕斯卡 立方体抗压强度(MPa) 立方体抗压强度(MPa) 强度 平均值 单块最小值强度级别 平均值 单块最小值 级别 不小于 不小于 不小于 不小于 A1.0 1.0 0.8 A5.0 5.0 4.0 A2.0 2.0 1.6 A7.5 7.5 6.0 A2.5 2.5 2.0 A10.0 10.0 8.0 A3.5 3.5 2.8 砌体的干密度

表6.1.5.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干密度技术指标 单位:千克每立方米 干密度级别 B03 B04 B05 B06 B07 B08 优等品(A)≤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干密度 合格品(B)≤ 325 425 525 625 725 825 砌块的强度级别 表6.1.5.3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强度级别技术指标 干密度级别 B03 B04 B05 B06 B07 B08 优等品(A)≤ A1.0 A2.0 A3.5 A5.0 A7.5 A10.0 干密度 合格品(B)≤ A2.5 A3.5 A5.0 A7.5

50

6.1.6 混凝土多孔砖 参考标准

1《混凝土多孔砖》JC943-2004

2《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2003

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4111-1997

1 检验项目

(1)外观质量、尺寸偏差 (2) 强度等级 (3)相对含水率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以用同一种原材料配成,用同一种工艺制成的相同外观等级、强度等级的3.5~15万块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用随机取样法抽取50块样品检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从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15块,其中10块进行强度检验,3块进行相对含水率检验,2块备用。

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尺寸偏差、外观质量

受检的样品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均符合JC943-2004 6.1.2、 6.1.3和6.2的相应指标时,则判定该块样品符合相应等级。

受检的50块样品尺寸偏差、外观质量不符合JC943-2004 6.1.2、 6.1.3和6.2相应指标的样品数不超过七块时,则判定该批样品符合相应等级。

(2) 强度等级

表6.1.6.1 混凝土多孔砖强度等级技术指标 单位:兆

帕 抗压强度 强度等级 平均值≥ 单块最小值≥ MU10 10.0 8.0 MU15 15.0 12.0 MU20 20.0 16.0 MU25 25.0 20.0 MU30 30.0 24.0 (3) 相对含水率 表6.1.6.2 混凝土多孔砖相对含水率技术指标 单

位:% 相对含水率 干燥收缩率 潮湿 中等 干燥 <0.03 45 40 35 40 35 30 0.03~0.045 注:1、相对含水即出厂含水率与吸水率之比 2、使用地区的湿度条件: 潮湿—系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大于75%的地区 中等—系指年平均相对湿度50%~75%的地区 干燥—系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小于50%的地区

51

6.1.7 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 参考标准:

1《混凝土普通砖》NY/T671-2003 2《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2003 3《砌墙砖检验规则》JC466-1992

1 检验项目 (1)外观质量 (2)尺寸偏差 (3)体积密度 (4)强度等级 (5)吸水率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3.5~15万块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用随机取样法抽取50块样品检验外观质量。从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20块进行尺寸偏差检验;从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20块,其中10块进行强度等级检验,3块进行体积密度检验,5块进行吸水率检验,2块备用。

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采用二次抽样方案,根据NY/T671-2003 6.2规定的质量指标,检验出其中不合格数d1,按下列规定判定:

d1≤7,合格;d1≥11,不合格;d1>7,且d1<11,再次从该产品批中抽50块检验,检验出不合格数d2,按下列规定判定:

(d1+d2)≤18,外观质量合格 (d1+d2)≥19,外观质量不合格 (2) 尺寸偏差

根据NY/T671-2003 6.2规定的质量指标,符合相应等级规定,判尺寸偏差为相应等级。否则,判不合格。

表6.1.7.1 混凝土普通砖外观质量指标 单位:㎜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公称 样本平均 样本极差 样本平均样本极差 样本平均样本极差 尺寸 偏差 ≤ 偏差 ≤ 偏差 ≤ 240 ±2.0 7 ±2.5 7 ±3.0 8 115 ±1.5 5 ±2.0 6 ±2.5 7 53 ±1.5 4 ±1.6 5 ±2.0 6 (3) 体积密度 表6.1.7.2 非承重砖的密度级 密度级 砖干燥表观密度(㎏/m3) 500 ≤500 600 501~600 700 601~700 800 701~800 900 801~900 1000 901~1000 1200 1001~1200 (4) 强度等级

52

表6.1.7.3 混凝土普通砖强度等级技术指标 强度 抗压强度平均值变异系数≤0.21 变异系数>0.21 用途 等级 ≥ 强度标准值≥ 单块最小抗压强度值≥ MU30 30.0 22.0 25.0 MU25 25.0 18.0 22.0 承重 MU20 20.0 14.0 16.0 MU15 15.0 10.0 12.0 MU10 10.0 6.5 7.5 MU7.5 7.5 5.0 5.8 非 MU5.0 5.0 3.5 4.0 承重 MU3.5 3.5 2.5 2.8 (5) 吸水率 表6.1.7.3 混凝土普通砖吸水率技术指标 等级 用于承重部位% 用于非承重部位% 优等品 6.0 10.0 一等品 8.0 15.0 合格品 10.0 18.0 6.2 膨胀珍珠岩

参考标准:GB/T10303-2001《膨胀珍珠岩绝热制品》 6.2.1 检验项目

1密度

2质量含水率/含湿率 3抗压强度 4抗折强度 5导热系数

6.2.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00000块为一批,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8块。 6.2.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6.2.3 膨胀珍珠岩制品技术指标 序号 1 2 3 4 2 判定规则

53

检验项目 密度,kg/m3 导热系数,W/(m·K) (298K±2K) 抗压强度,MPa 质量含水率,% 性能指标 ≤200 ≤0.060 ≥0.40 ≤2 当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相应的技术要求适合,则判该批样品合格;当检验项目有两想项以上(含两项)不合格时候,则判该批样品不合格;当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如复检结果两组数据的平均值仍不合格,则判该批样品不合格。

6.3 EPS 保温板

参考标准:

GB/T10801.1-2002《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6.3.1检验项目

1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 2导热系数 3尺寸稳定性 4表观密度

6.3.2 取样方法和数量

2000m3为一批,每批抽取1 m2

6.3.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6.3.3 EPS保温板技术指标 序号 1 2 3 4 检验项目 表观密度,kg/m3 导热系数,W/(m·K) (298K±2K) 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 尺寸稳定性,% 性能指标 18.0~22.0 ≤0.041 ≥0.10 ≤0.30 2 判定规则 尺寸偏差及外观任取二十快进行检验,其中二块以上不合格时,该批为不合格品。物理机械性能从该批产品随机取样,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原批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任不合格时整批为不合格。

6.4 XPS 保温板

参考标准:

《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10801.2-2002 6.4.1检验项目

1外观尺寸 2压缩强度 3导热系数 4尺寸稳定性 6.4.2 取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规格,同一类别的产品300 m2为一批,每批抽取1 m2 6.4.3结果判定及处理

54

1 技术指标

表6.4.3 XPS保温板技术指标 序号 检验项目 性能指标 产品表面平整,无夹杂物、颜色均匀。不应有明显影响使用的可见缺陷如起泡、裂口、变形等 ≥300 1 外观质量 2 压缩强度 (kPa) 导热系数 绝热性能 (W/(m.K)) (平均温度25℃) 尺寸稳定性,% (70℃±2℃下,48h) 3 ≤0.030 长 4 ≤1.5 宽 厚 2 判定规则 物理机械性能从该批产品随机取样,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原批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合格时整批为不合格。

6.5 粉料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材料

6.5.1界面砂浆 参考标准:

1《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2《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547—1994

1 检验项目

压剪粘结强度(原强度、耐水)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粉状材料:每次取样以同种产品、同一级别、同一规格产品30t为一批,不足一批以一批计。从每批任抽10袋,从每袋中分别取试样不少于500g,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样所需量大1.5倍的试样为检验样;粉料总重不少于5kg。

(3)液态剂类材料:以同种产品、同一级别、同一规格产品10t为一批,不足一批以一批计。取样方法按GB3186的规定进行。每次送样不少于3kg。

3 结果判定

表6.5.1 界面砂浆技术指标 项目 单位 指标 原强度 MPa ≥0.7 界面砂浆 压剪粘结强度 耐水 MPa ≥0.5

55

6.5.2抗裂砂浆 参考标准:

1《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2《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GB/T2793—1995 3《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JG/T24—2000

1 检验项目:

(1)抗裂剂(不挥发物含量) (2)常温28d拉伸粘结强度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粉状材料:每次取样以同种产品、同一级别、同一规格产品30t为一批,不足一批以一批计。从每批任抽10袋,从每袋中分别取试样不少于500g,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样所需量大1.5倍的试样为检验样;粉料总重不少于5kg。

(3)液态剂类材料:以同种产品、同一级别、同一规格产品10t为一批,不足一批以一批计。取样方法按GB3186的规定进行。每次送样不少于3kg。

3 结果判定

表6.5.2 抗裂砂浆技术指标 项目 单位 指标 抗裂剂 不挥发物含量 % ≥20 浸水拉伸粘结强度 抗裂砂浆 MPa ≥0.7 (常温28d) 6.5.3面砖粘结砂浆 参考标准:

1《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2《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547—1994

1 检验项目:

压剪粘结强度(原强度、耐水)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粉状材料:每次取样以同种产品、同一级别、同一规格产品30t为一批,不足一批以一批计。从每批任抽10袋,从每袋中分别取试样不少于500g,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样所需量大1.5倍的试样为检验样;粉料总重不少于5kg。

(3)液态剂类材料:以同种产品、同一级别、同一规格产品10t为一批,不足一批以一批计。取样方法按GB3186的规定进行。每次送样不少于3kg。

3 结果判定

表6.5.3 面砖粘结砂浆技术指标 项目 单位 指标 原强度 MPa ≥0.60 压剪粘结强度 耐水7d MPa ≥0.50

56

6.5.4面砖勾缝料 参考标准

1《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2《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JG/T24—2000

1 检验项目:

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2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粉状材料:每次取样以同种产品、同一级别、同一规格产品30t为一批,不足一批以一批计。从每批任抽10袋,从每袋中分别取试样不少于500g,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样所需量大1.5倍的试样为检验样;粉料总重不少于5kg。

(3)液态剂类材料:以同种产品、同一级别、同一规格产品10t为一批,不足一批以一批计。取样方法按GB3186的规定进行。每次送样不少于3kg。 4 结果判定 表6.5.4 面砖勾缝料技术指标 项目 单位 指标 拉伸粘结强度 常温常态14d MPa ≥0.60 6.5.5耐碱网布 参考标准

1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2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GB/T9914.3—2001 3增强材料 机织物试验方法 第5部分:玻璃纤维拉伸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的测定》GB/T7689.5—2001

1 检验项目: (1)单位面积质量

(2)断裂强力(经、纬向)

(3)耐碱强力保留率(经、纬向)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每次取样不少于2m2。

3 结果判定

表 6.5.5 耐碱网布技术指标 项目 单位 指标 普通型 g/m2 ≥160 单位面积质量加强型 g/m2 ≥500 普通型 N/50mm ≥1250 断裂强力(经、纬向)加强型 N/50mm ≥3000 耐碱强力保留率(经、纬向) % ≥90 6.5.6热镀锌电焊网 参考标准

1《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57

2《镀锌电焊网》QB/T3897—1999

1 检验项目: (1)丝径 (2)网孔大小 (3)焊点抗拉力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每次取样不少于2m2.

3 结果判定

表 6.5.6 热镀锌电焊网技术指标 项目 单位 指标 0.90±0.04 丝径 mm 网孔大小 焊点抗拉力 mm N 12.7×12.7 >65 6.5.7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参考标准:

1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2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GB/T10294—2002 3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T8625—1988

1 检验项目: (1)导热系数 (2)干表观密度 (3)抗压强度 (4)燃烧性能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每批任抽10袋,从每袋中分别取试样不少于500g,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样所需量大1.5倍的试样为检验样;粉料总重不少于10kg。

3 结果判定

表6.5.7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技术指标 项目 单位 指标 导热系数 W/(m·k) ≦0.060 干表观密度 kg/m3 180~250 抗压强度 kPa ≥200 难燃性 — B1级 6.6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材料

6.6.1胶粘剂 参考标准:

1《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 2《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1998

58

1 检验项目:

拉伸粘结强度(与水泥砂浆、与膨胀聚苯板)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抽样方法按JC547—1994《陶瓷墙地砖胶粘剂》中7.2的规定进行。 3 结果判定

表6.6.1 胶粘剂技术指标 项目 单位 指标 原强度 MPa ≥0.60 拉伸粘结强度 (与水泥砂浆) 耐水MPa ≥0.40 原强度 MPa ≥0.10(破坏界面在膨胀聚苯板上) 拉伸粘结强度 (与膨胀聚苯板) 耐水MPa ≥0.10(破坏界面在膨胀聚苯板上) 6.6.2抹面胶浆 参考标准:

1《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 2《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1998

1 检验项目:

拉伸粘结强度(与膨胀聚苯板原强度、耐水)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抽样方法按JC547—1994《陶瓷墙地砖胶粘剂》中7.2的规定进行。 3结果判定

表6.6.2 抹面胶浆技术指标 项目 单位 指标 原强度 MPa ≥0.10(破坏界面在膨胀聚苯板上) 拉伸粘结强度 (与膨胀聚苯板) 耐水 MPa ≥0.10(破坏界面在膨胀聚苯板上) 6.6.3耐碱网布 参考标准:

1《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

2《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GB/T9914.3—2001 3《增强材料 机织物试验方法 第5部分:玻璃纤维拉伸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的测定》GB/T7689.5—2001

1 检验项目:

(1)单位面积质量

(2)耐碱断裂强力(经、纬向)

(3)耐碱断裂强力保留率(经、纬向)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每次取样不少于2m2。

3 结果判定

59

表6.6.3 耐碱网布技术指标 项目 单位 单位面积质量g/m2 耐碱断裂强力(经、纬向) N/50mm 耐碱断裂强力保留率(经、纬向)% 6.7 氯氧镁水泥风管

指标 ≥130 ≥750 ≥50 参考标准: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通风管道》JC 646-1996 6.7.1检验项目

1 观密度 2 水率 3 弯强度 4 化系数 5 冲击性 6 厂含水率

6.7.2 取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规格,同一类别的产品为一批,取样:2米1根 500*500mm 4块 6.7.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6.7.3 氯氧镁水泥风管技术指标 序号 1 2 3 4 5

2 判定规则

各项物理力学性能均符合某一等级时候,判定为相应等级,有一项不符合合格品等级规定时。判定为不合格。

6.8 保温材料工程抽样检测要求

6.8.1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材料 参考标准:

《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材料》JC/T998—2006

60

检验项目 抗弯强度,MPa 软化系数 抗冲击性 (管体抗柔性冲击) 抗冲击强度,kJ/m2 出厂含水率,% 性能指标(一般型)

≥65 ≥0.70 40kg砂袋1m高,自由落下冲击15次,不变形、不破坏 ≥20 ≤8 1 检验项目: (1)导热系数 (2)密度 (3)抗压强度 (4)燃烧性能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按JC/T998-2006中6.3要求,现场随机抽取400×400×150mm的试样一块。

3 结果判定

表6.8.3 喷涂聚氨酯硬泡体技术指标 指标 项目 单位 Ⅰ Ⅱ—A Ⅱ—B 导热系数 W/(m·k) ≦0.024 密度 kg/m3 ≥30 ≥35 ≥50 抗压强度 kPa ≥150 ≥200 ≥300 难燃性 — B2级 6.8.2建筑物隔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参考标准

《建筑物隔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QB/T3806—1999

1 检验项目: (1)导热系数 (2)密度 (3)压缩性能 (4)燃烧性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按JC/T998-2006中6.3要求,现场随机抽取400mm×400mm×厚度的试样三块。

3结果判定

表6.8.4 建筑物隔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技术指标 指标 项目 Ⅰ Ⅱ A B A B 导热系数W/(m·k) ≤ 0.022 0.027 0.022 0.027 密度kg/m3 ≥ 30 30 30 30 压缩性能kPa ≥ 100 100 150 150 30 30 1垂直燃平均燃烧时间s ≤ 级 烧法 平均燃烧高度mm ≤ 250 250 燃烧性 90 90 2水平燃平均燃烧时间s ≤ 级 烧法 平均燃烧范围mm ≤ 50 50

61

3级 非阻燃型 无要求 无要求 6.8.3建筑保温砂浆 参考标准:

《建筑保温砂浆》GB/T20473—2006

1 检验项目: (1)导热系数 (2)干密度 (3)抗压强度

(4)燃烧性能级别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从每批任抽20个以上不同堆放部位的包装袋中去等量样品并混匀,总量不少于40L。

3 结果判定

表6.8.5 建筑保温砂浆技术指标 指标 项目 单位 Ⅰ型 Ⅱ型 导热系数 W/(m·k) ≦0.070 ≦0.085 干密度 kg/m3 240~300 301~400 抗压强度 kPa ≧0.20 ≧0.40 燃烧性能级别 — 符合A级要求 符合A级要求 6.8.4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参考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 验项目: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 2 样方法和数量

(1)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2)取样部位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样部位必须确保钻芯操作安全,且应方便操作;

(3)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3 果判定

(1)在垂直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实测芯样保温层厚度,当实测芯样厚度的平均值达到设计厚度的95%及以上且最小值不低于设计厚度的90%时,应判定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判定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2)当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见证检测机构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仍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判定围护结构节能构造不符合设计要求。此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验算房屋的热工性能,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62

第七章 防水材料 7.1 防水卷材

参考标准:1 GB18242-2000《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2 GB18243-2000《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3 JC/T690-1998《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4 JC 840-1999 《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5 JC 898-2002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防水卷材》 6 GB12952-2003《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7 GB12953-2003《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

8 JC/T684-1997《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防水卷材》 9 GB18173.1-2006《高分子防水材料 第一部分 片材》 10 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1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1.1 检验项目

1 沥青防水卷材 (1)纵向拉力 (2)耐热度 (3)柔度 (4)不透水

2 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拉力

(2)最大拉力时延伸率(断裂延伸率) (3)耐热度 (4)柔度 (5)不透水 (6)厚度

(7)剪切性能* (8)剥离性能*

注: *的项目为自粘卷材增加的 3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1)断裂拉伸强度 (2)断裂延伸率 (3)低温弯折 (4)不透水 (5)厚度

(6)加热伸缩量(热处理尺寸变化率)* (7)热空气老化(热老化处理)* 注: *的项目为外露屋面增加的 7.1.2 取样方法和数量

大于1000卷抽5卷,500~1000卷抽4卷,100~499卷抽3卷,100卷以下进行抽2卷,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切除距外层卷头500mm后,切取1m2物理性能检验。 7.1.3 结果判定及处理

以上性能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卷材常规性能见下表)时,判

63

所检项目的性能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再随机抽取5卷,并从中任取1卷对不合格项进行单项复验,达到标准规定时,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表7.1.3.1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常规性能(1) 序 号 胎基 型号 压力,MPa 不透 ≥ 水性 保持时间,min ≥ 耐热度, ℃ 拉力 纵向 N/50mm ≥ 横向 最大拉力时 纵向 延伸率,% ≥ 横向 低温柔度,℃ 90 Ⅰ 0.3 30 105 90 105 PY Ⅱ Ⅰ 0.2 G Ⅱ 0.3 1 2 无滑动、流淌、滴落 450 800 350 250 — -18 -25 500 300 3 4 5 30 -18 40 -25 表7.1.3.1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常规性能(2) 规格(公称厚度),mm 2 3 4 上表面材料 平均值 ≥ 厚度 mm 最小单值 表7.1.3.2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常规性能(1) 序 号 胎基 型号 压力,MPa 不透 ≥ 水性 保持时间,min ≥ 耐热度, ℃ 拉力 N/50mm ≥ 纵向 横向 110 Ⅰ 0.3 30 130 110 130 PY Ⅱ Ⅰ 0.2 G Ⅱ 0.3 PE 2.0 1.7 S PE S M 3.2 2.9 PE S M 4.2 3.9 3.0 2.7 4.0 3.7 1 2 无滑动、流淌、滴落 450 800 350 250 500 300 3 64

4 最大拉力时 纵向 延伸率,% ≥ 横向 低温柔度,℃ 25 40 — 5 -5 -15 -5 -15 表7.1.3.2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常规性能(2) 规格(公称厚度),mm 2 3 上表面材料 厚度 mm 平均值≥ 最小单值 PE 2.0 1.7 S PE 3.0 2.7 S M 3.2 2.9 PE 4.0 3.7 4 S M 4.2 3.9 序 号 表7.1.3.3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的常规性能(1) 聚酯毡、 玻纤毡、 无纺布、 玻纤毡、 网格布 网格布 网格布 聚乙烯膜 项目 一等合格一等合格一等合格一等 合格 品 品 品 品 品 品 品 品 不透 水性 耐热度, ℃ 0.3MPa 90 85 500 400 90 650 600 0.2MPa 保持时间30min,不透水 85 400 300 90 800 700 85 550 450 90 400 300 85 300 200 加热2h,无气泡,无滑动 0.3MPa 1 2 3 4 拉力 纵向 600 N/50mm 横向 500 ≥ 断裂纵向 延 伸30 横向 率,% ≥ -10 20 2 2 10 4 5 柔度,℃ -5 -10 -5 -10 -5 -10 -5 3mm厚、r=15mm;4mm厚、r=25mm;3S、180°无裂纹 厚度 mm 表7.1.3.3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的常规性能(2) 平均值≥3.0,最小单值2.7 3mm 4mm 平均值≥4.0,最小单值3.7 表7.1.3.4 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的常规性能(1) 序

项目 65

表面材料 号 1 不透水性 2 耐热度 拉力N/5cm ≥ 断裂延伸率,% 4 ≥ 3 5 柔度 PE AL N 0.1MPa,30min, 不透水 / / 450 0.2MPa,120min, 不透水 / 130 450 80℃,加热2h, 无气泡,无滑动 100 200 -20℃,2h绕Φ20mm无裂纹 卷材与卷材 剪切 ≥ 性能2.0或粘合面外断裂 粘合面外断裂 卷材与铝板 6 N/mm ≥ 剥离性能,N/mm 7 1.5或粘合面外断裂 粘合面外断裂 ≥ 表7.1.3.4 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的常规性能(2) 平均值 1.2 1.5 2.0 厚度 ≥ mm 最小值 1.0 1.3 1.7 表7.1.3.5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防水卷材的常规性能(1) 型号 Ⅰ Ⅱ 厚度,mm 压力,MPa ≥ 保持时间,min ≥ 1.5 0.2 30 70无滑动、流淌、滴落 80无滑动、流淌、滴落 350 30 -20 2.0或粘合面外断裂

66

序号 2 3 2 0.3 3 不透1 水性 耐热PE、S 2 度 AL ℃ 3 拉力,N/50mm ≥ 200 4 最大拉力时延伸率,% ≥ 450 5 低温柔度,℃ 卷材与卷材 ≥ 6 剪切性能N/mm 卷材与铝板 ≥ -30 4.0或粘合面外断裂 7 剥离性能,N/mm ≥ 1.5或粘合面外断裂 表7.1.3.5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防水卷材的常规性能(2) 8 表7.1.3.6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N类卷材常规性能(1) 序号 项 目 Ⅰ型 8.0 200 -20℃无裂纹 Ⅱ型 12.0 250 -25℃无裂纹 厚度 平均值 ≥ mm 最小值 1.5 1.3 2.0 1.7 3.0 2.7 1 拉伸强度,MPa ≥ 2 断裂伸长率,% ≥ 3 低温弯折性 4 不透水性 5 热处理尺寸变化率,% ≤ 0.3MPa,2h不透水 3.0 2.0 表7.1.3.6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N类卷材常规性能(2) 厚度 mm 1.2 1.5 2.0 表7.1.3.7聚氯乙烯防水卷材L类及W类常规性能(1) 序号 1 2 项 目 拉力/(N/cm ) ≥ 断裂≥ 伸长率/% Ⅰ型 100 150 -20℃无裂纹 Ⅱ型 160 200 -25℃无裂纹 允许偏差 ±0.10 ±0.15 ±0.20 最小单值 1.00 1.30 1.70 3 低温弯折性 4 不透水性 5 热处理尺寸变化率/% ≤ 0.3MPa,2h不透水 1.5 1.0 表7.1.3.7聚氯乙烯防水卷材L类及W类常规性能(2) 厚度 6 mm 1.2 1.5 2.0

67

允许偏差 ±0.10 ±0.15 ±0.20 最小单值 1.00 1.30 1.70

7.1.3.8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N类常规性能(1) 序号 项 目 Ⅰ型 5.0 200 -20℃无裂纹 0.3MPa,2h不透水 3.0 纵向:2.5 横向:1.5 Ⅱ型 8.0 300 -25℃无裂纹 1 拉伸强度/MPa ≥ 2 断裂伸长率/% ≥ 3 低温弯折性 4 不透水性 5 热处理尺寸变化率/% ≤ 表7.1.3.8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N类常规性能(2) 允许偏差 最小单值 ±0.10 1.00 厚度 1.2 6 mm 1.5 ±0.15 1.30 2.0 ±0.20 1.70 表7.1.3.9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L类及W类常规性能(1) 序项 目 Ⅰ型 Ⅱ型 号 拉力,(N/cm ) 1 70 120 ≥ 断裂伸长率,% 2 125 250 ≥ 3 低温弯折性 -20℃无裂纹 -25℃无裂纹 4 不透水性 0.3MPa,2h不透水 5 热处理尺寸变化率,% ≤ 1.0 表7.1.3.9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L类及W类常规性能(2) 厚度 6 mm 1.2 1.5 2.0 允许偏差 ±0.10 ±0.15 ±0.20 最小单值 1.00 1.30 1.70 表7.1.3.10高分子防水卷材均质片常规性能 硫化橡胶类 非硫化橡胶类 树脂类 序项目 号 JL1 JL2 JL3 JL4 JF1 JF2 JF3 JS1 JS2 JS3 断裂拉伸强常1 度,MPa 7.5 6.0 6.0 2.2 4.0 3.0 5.0 10 16 14 温 ≥ 扯断伸长常2 率,% 450 400 300 200 400 200 200 200 550 500 温 ≥

68

错误!未错误!未指定书0.3MPa 指签。不透水性无渗漏 定30min 书签。3 低温弯折 ℃ 4 -40 -30 ≤ 延伸 2 2 加热 ≤ 5 伸缩收缩 量,mm 4 4 ≤ 断裂拉伸强度持80 80 热老 保,% 化保 率6 持率≥ (80℃扯断伸168h) 长率保70 70 持率,% ≥ 0.2MPa 无渗漏 0.2MPa无渗漏 0.2MPa 无渗漏 0.3MPa 无渗漏 -30 -20 -30 -20 -20 -20 -35 -35 2 4 2 4 2 4 4 6 4 10 2 6 2 6 2 6 80 80 90 60 80 80 80 8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2 防水涂料

参考标准:

1 GB/T19250-2003《聚氨酯防水涂料》 2 JC/T894-2001《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3 JC/T864-2000《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材料》 4 JC/T408-2005《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 5 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2.1 检验项目

1 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 (1)固体含量 (2)耐热度

(3)断裂伸长率 (4)低温柔性 (5)不透水

2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1)固体含量 (2)拉伸强度 (3)断裂伸长率 (4)低温柔性

69

(5)不透水

(6)潮湿基面粘结强度* (7)抗渗性(背水面)*

注: *的项目为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Ⅱ型产品用于地下室增加的 7.2.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每5 t为一批,不足5t按一批抽样,取样数量2kg(多组分产品按配比取),装于密封容器内进行物理性能检验。 7.2.3 结果判定及处理

以上性能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防水涂料常规性能见下表)时,判所检项目的性能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再抽同样数量的样品进行单项复验,达到标准规定时,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表7.2.3.1 单组分聚氨酯防水涂料常规性能 项 目 1 2 3 4 5 固体含量/% ≥ 拉伸强度/MPa ≥ 断裂伸长率/% ≥ 低温柔性 ≤ 不透水性 项 目 1 2 3 5 6 固体含量/% ≥ 拉伸强度/MPa ≥ 断裂伸长率/% ≥ 低温柔性 ≤ 不透水性 1.9 450 1.9 550 Ⅰ类 80 2.45 450 Ⅱ类 -40℃,2h弯折无裂纹 0.3MPa,30min不透水 Ⅰ类 92 2.45 450 Ⅱ类 表7.2.3.2 多组分聚氨酯防水涂料常规性能 -35℃,2h弯折无裂纹 0.3MPa,30min不透水 表7.2.3.3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常规性能 Ⅰ型 65 1.2 200 不透水 -10℃无裂纹 70

编号 项 目 1 2 3 4 5

Ⅱ型 固体含量,% ≥ 拉伸强度,MPa ≥ 断裂伸长率,% ≥ 不透水性0.3MPa,30min 低温柔性,ф10mm 1.8 80 不透水 / 6 7 潮湿基面粘结强度,MPa ≥ 抗渗性(背水面) ,MPa ≥ 0.5 / 1.0 0.6

表7.2.3.4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常规性能 编号 项 目 1 2 3 4 5 7.2.3.5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常规性能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固体含量,% ≥ 耐热性, ℃ 不透水性 低温柔度,℃ 标准条件 80 L型 45 110 H型 固体含量,% ≥ 拉伸强度,MPa ≥ 断裂伸长率,% ≥ 不透水性0.3MPa,30min 低温柔性,ф10mm Ⅰ类 65 1.0 300 不透水 -10℃无裂纹 1.5 300 不透水 -20℃无裂纹 Ⅱ类 无流淌、滑动、滴落 0.10MPa, 30min无渗水 -15 600 0 断裂伸长率,% 标准条件 ≥ 7.3 密封材料 参考标准:

1 JC/T207-1996《建筑防水沥青嵌缝油膏》 2 JC/T483-2006《聚硫建筑密封膏》

3 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4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3.1 检验项目

1建筑防水沥青嵌缝油膏 (1)施工度 (2)耐热度 (3)低温柔性 (4)拉伸粘结性

(5)浸水后拉伸粘结性 2 聚硫建筑密封膏

71

(1)流动度

(2)弹性恢复率 (3)拉伸模量 (4)定伸粘结性

(5)浸水后定伸粘结性 7.3.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每2 t为一批,不足2t按一批抽样,共取样数量3kg(多组分产品按配比取)装于密封容器内进行物理性能检验。 结果判定及处理

以上性能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密封膏常规性能见下表)时,判所检项目的性能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再抽同样数量的样品进行单项复验,达到标准规定时,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表7.3.3.1 建筑防水沥青嵌缝油膏常规性能 序号 1 2 检 验 项 目 施工度,mm ≥ 耐热度(mm) 温度, ℃ 下垂值,mm ≤ 温度, ℃ 粘结状况 -20 技术指标 702 22.0 70 4.0 -10 801 20.0 80 3 4 低温柔性 无裂纹和剥离现象 125 125 拉伸粘结性, % ≥ 5 浸水后的拉伸粘结性, % ≥ 表7.3.3.2 聚硫建筑密封膏常规性能 序号 检 验 项 目 技术指标 20HM 25LM ≤3 光滑平整 ≥ 70 ≤0.4和≤0.6 无破坏 无破坏 72 20 LM 流动下垂度(N型), mm 1 性 流平性 (L型) 2 弹性恢复率,% 3 拉伸量,MPa 模23℃ >0.4或>0.6 4 定伸粘结性 5 浸水后定伸粘结性

7.4刚性防水材料 参考标准:

1 JC900-2002《无机防水堵漏材料》

2 GB18445-2000《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3 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4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4.1 检验项目

1 无机防水堵漏材料 (1)凝结时间 (2)抗压强度 (3)抗折强度

(4)抗渗压力差值(涂层) (5)抗渗压力(试件) (6)粘结强度

2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1)抗折强度

(2)潮湿基面粘结强度 (3)抗渗压力

7.4.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抽样,在包装后10个不同部位随机取样5kg。取样后应充分拌合均匀,进行物理性能检验。 7.4.3 结果判定及处理

以上性能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刚性防水材料常规性能见下表)时,判所检项目的性能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再抽同样数量的样品进行单项复验,达到标准规定时,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表7.4.3.1无机防水堵漏材料常规性能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初凝,min 终凝,min ≤ 技术指标 缓凝型(Ⅰ型) ≥10 360 / 13.0 / ≥3.0 速凝型(Ⅱ型) ≥2~<10 15 4.5 15.0 1.5 4.0 1 凝结时间 2 3 抗压强度, 1h ≥ MPa 3d ≥ 抗折强度, 1h ≥ MPa 3d ≥ 73

4 5 6 抗渗压力差值, 涂层 MPa 7d ≥ 抗渗压力 7d 试件 ≥ 粘结强度, MPa 7d ≥ ≥0.4 / 1.5 ≥1.4 1.5 1.2 表7.4.3.2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常规性能 序号 项 目 7d 28d 技术指标 Ⅰ 2.80 3.50 1.0 0.8 0.6 1.2 0.8 Ⅱ 1 2 3 4 抗折强度,MPa ≥ 湿基面粘结强度,MPa ≥抗渗压力(28d),MPa ≥第二次抗渗压力(56d),MPa ≥7.5 玻纤胎沥青瓦 参考标准:

1 GB/T20474-2006《玻纤胎沥青瓦》

2 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5.1 检验项目

(1)可溶物含量 (2)拉力 (3)耐热度 (4)柔性 (5)不透水性

7.5.2 取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批,至少抽一次,随机抽取5包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从上述检查合格后,从5包中各取1片共5片进行物理性能检验。 7.5.3 结果判定及处理

以上性能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常规性能见下表)时,判所检项目的性能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再随机抽取5包, 5包中各取1片对不合格项进行单项复验,达到标准规定时,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表7.5.3 玻纤胎沥青瓦常规性能 项目 1

技术指标 平瓦 1000 74

叠瓦 1800 可溶物含量, g/m2 ≥ 2 3 4 5 拉力,N/50mm 纵向 ≥ 横向 耐热度 柔度 不透水性 500 400 90℃,2h无流淌、滑动、滴落、气泡 10℃, 2h 绕Φ70mm无裂纹 0.1MPa,30min,不透水

7.6其他防水材料 参考标准:

1 GB18173.2-2000《橡胶止水带》 2 GB18173.3-2002《遇水膨胀橡胶》

3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6.1 检验项目

1橡胶止水带 (1)拉伸强度 (2)扯断伸长率 (3)撕裂强度 (4)压缩永久变形 2制品型止水条 (1)拉伸强度 (2)扯断伸长率 (3)体积膨胀倍率 (4)低温弯折 3腻子型止水条 (1)体积膨胀倍率 (2)低温试验 (3)高温流淌性 7.6.2 取样方法:

以每月同标记的产量为一批,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1m进行物理性能检验。 7.6.3 结果判定及处理

以上性能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常规性能见下表)时,判所检项目的性能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再抽同样数量的样品进行单项复验,达到标准规定时,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表7.6.3.1橡胶止水带常规性能 序号 项 目 1

B 15 75

S 12 J 10 拉伸强度,MPa ≥ 2 3 扯断伸长率,% ≥ 撕裂强度,kN/m ≥ 70℃×24h, % ≤ 压缩永久变形 23℃×168h, % ≤ 380 30 35 20 380 25 35 20 300 25 35 20 4 表7.6.3.2 制品型止水条常规性能 指 标 序号 项 目 PZ-150 1 2 3 4 表7.6.3.3腻子型止水条常规性能 序号 1 2 3

第八章 装饰材料 8.1 瓷砖、面砖、地砖

参考标准《陶瓷砖》GB/T4100-2006 8.1.1检验项目

1尺寸偏差 2吸水率

3破坏强度/断裂模数 4抗热震性 5抗釉裂性 6抗冻性 7外观质量

8.1.2 取样方法和数量

76

PZ-250 PZ-400 3 PZ-600 拉伸强度/MPa 3.5 ≥ 扯断伸长率/% 450 ≥ 体积膨胀倍率/% 150 250 ≥ 低温试验(-20℃×2h) 350 400 600 无裂纹 项 目 高温流淌性(80℃×5h) 低温试验(-20℃×2h) 体积膨胀倍率,% ≥ 指 标 PN-150 无流淌 无脆裂 150 PN-220 无流淌 无脆裂 220 PN-300 无流淌 无脆裂 300 同一规格,同一类别的为一批,取样数量为50片 8.1.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8.1.3 瓷砖、面砖、地砖技术指标 序号 1 2 3 4 5 6 检验项目 表面质量 吸水率(%) 破坏强度(N) (平均值) 断裂模数(MPa) 抗热震性 尺寸偏差(%) 长 度 宽 度 技术指标 距离砖面0.8m处目测, 95%的样品无表面缺陷 E≤0.5(平均值) E≤0.6(单个值) ≥700 ≥35 (平均值) ≥32 (单个值) 10次抗热震试验不出现炸裂或裂纹 相对于工作尺寸 相对于平均尺寸 相对于工作尺寸 相对于平均尺寸 ±1.2 ±0.75 ±1.2 ±0.75 2 判定规则 物理机械性能从该批产品随机取样,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原批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合格时整批为不合格。

8.2 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

参考标准: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 - 2001 8.2.1检验项目

1体积密度 2吸水率

3干燥压缩强度

4弯曲强度-干燥/水饱和 8.2.2 取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品种、类别、等级的板材为一批,取样数量为10㎝×(10d+5)㎝10块5×5×5㎝10块 8.2.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8.2.3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技术指标 编号 检验项目 技术指标 检验结果 1 2 3

吸水率,% 体积密度,g/cm3 干燥压缩强度,MPa 77

≤0.60 ≥2.56 ≥100.0 0.32 2.68 110.9 4 弯曲强度,MPa 干燥 水饱和 ≥8.0 ≥8.0 17.0 18.4 2 判定规则 各项物理力学性能均符合某一等级时候,判定为相应等级。有一项不合格适合 ,则判定该批板材不合格。

8.3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参考标准: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T 79 - 2001 8.3.1检验项目

1体积密度 2吸水率

3干燥压缩强度

4弯曲强度-干燥/水饱和 8.3.2 取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品种、类别、等级的板材为一批,取样数量为10㎝×(10d+5)㎝10块5×5×5㎝10块 8.3.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8.3.3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技术指标 编号 检验项目 技术指标 检验结果 1 2 3 吸水率,% 体积密度,g/cm3 干燥压缩强度,MPa 弯曲强度,MPa 干燥 水饱和 ≤0.60 ≥2.56 ≥100.0 ≥7.0 ≥7.0 0.32 2.68 110.9 17.0 18.4 4 2 判定规则 各项物理力学性能均符合某一等级时候,判定为相应等级。有一项不合格适合 ,则判定该批板材不合格。

8.4 纸面石膏板

参考标准:

《纸面石膏板》GB/T9775-1999 8.4.1检验项目

1外观质量 2断裂荷载

78

3单位面积质量 4吸水率

8.4.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每2500张同型号 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1200*1000mm 6张 8.4.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8.4.3 纸面石膏板技术指标 序号 1 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 纵向 2 断裂荷载N 横向 3 4 单位面积质量kg/m2 吸水率,% ≥140 ≤9.5 ≤10.0 技术指标 表面应平整,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破损、波纹、沟槽、污痕、过烧、亏料、边部漏料和纸面脱开等缺陷 ≥360 2 判定规则 物理机械性能从该批产品随机取样,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原批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两组样品均合格,则判定为合格,若复验结果仍有一组不合格时,则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8.5 建筑涂料

8.5.1 溶剂型外墙涂料 参考标准:

《溶剂型外墙涂料》GB/T9757-2001 8.5.1.1检验项目

1容器中状态/施工性/干燥时间/涂膜外观 2低温稳定性 3对比率

4耐水性/耐碱性 5耐洗刷性

6涂层耐温变形

8.5.1.2取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生产周期中生产的质量和颜色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5kg

8.5.1.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8.5.1 溶剂型外墙涂料技术指标 编号 1 2

检验项目 容器中状态 施工性 79

技术指标 无硬块, 搅拌混合后呈均匀状态 涂刷二道无障碍 3 4 5 6 7 8 涂膜外观 干燥时间(表干)/h 对比率(白色和浅色) 耐碱性(24 h) 耐洗刷性/次 低温稳定性 正常 ≤2 ≥0.90 无异常 ≥200 不变质 2 判定规则 物理机械性能从该批产品随机取样,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原批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批号产品,若复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产品即为不合格。

8.5.2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参考标准: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9755-2001 8.5.2.1检验项目

1容器中状态/施工性/干燥时间/涂膜外观 2低温稳定性 3对比率

4耐水性/耐碱性 5耐洗刷性

6涂层耐温变形

8.5.2.2 取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生产周期中生产的质量和颜色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5kg

8.5.2.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8.5.2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技术指标 编号 1 2 3 4 5 6 7 8 检验项目 容器中状态 涂膜外观 施工性 干燥时间(表干)/h≤ 耐碱性(48 h) 耐水性(96h) 耐洗刷性/次 ≥ 技术指标 无硬块,搅拌后呈均匀状态 正常 刷涂二道无障碍 2 无异常 无异常 500 涂层耐温变性 无异常 (5次循环) 2 判定规则 物理机械性能从该批产品随机取样,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原批双倍

80

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批号产品,若复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产品即为不合格。

8.5.3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参考标准: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GB/T9756-2001 8.5.3.1检验项目

1容器中状态/施工性/干燥时间/涂膜外观 2低温稳定性 3对比率

4耐水性/耐碱性 5耐洗刷性

6涂层耐温变形

8.5.3.2 取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生产周期中生产的质量和颜色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5kg

8.5.3.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8.5.3.3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技术指标 编号 1 2 3 4 5 6 7 8 检验项目 容器中状态 施工性 涂膜外观 干燥时间(表干)/h 对比率(白色和浅色) 耐碱性(24 h) 耐洗刷性/次 低温稳定性 技术指标 无硬块, 搅拌混合后呈均匀状态 涂刷二道无障碍 正常 ≤2 ≥0.93 无异常 ≥200 不变质 2 判定规则 物理机械性能从该批产品随机取样,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原批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批号产品,若复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产品即为不合格。

8.5.4 钢结构防火涂料 参考标准:

《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2002 8.5.4.1检验项目

1容器中状态/干燥时间/外观颜色 2粘结强度

3耐冻融循环/冷热循环

81

8.5.4.2 取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批材料、同一批工艺条件下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5kg。 8.5.4.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8.5.4.3钢结构防火涂料技术指标 编号 1 2 3 检验项目 在容器中的状态 干燥时间(表干)/h 粘结强度/MPa 技术指标 经搅拌后呈均匀稠厚流体状态,无结块 ≤24 ≥0.04 2 判定规则 各项物理力学性能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产品质量合格。

第九章 建筑结构用胶及粘结剂

9.1 硅硐密封结构胶

参考标准:1 GB16776-2005《建筑用硅硐结构密封胶》

2 JC/T883-2001《石材用建筑密封胶》

3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范》

9.3.1 检验项目

1 建筑用硅硐结构胶 (1)硬度/ShoreA

(2)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MPa (3)结构胶与基材的相容性. (4)结构胶与附件的相容性. 2 硅硐耐候胶

(1)耐候胶与基材的相容性. (2)耐候胶与附件的相容性 (3)污染性(用于石材幕墙时) 3 石材用建筑密封胶

(1)耐候胶与基材的相容性. (2)耐候胶与附件的相容性 (3)污染性 9.3.2 取样方法:

(500~1000m2) 为一批,随机抽取,单组分产品为2支;双组分产品从原包装中抽取2kg,立即密封包装。 9.3.3 判定规则:

以上性能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常规性能见以下)时,判所检项目的性能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样品进行单项复验,如该项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判该项不合格。

82

表9.3.3.1 硅硐结构胶常规性能 序号 项 目 1 2 3 4 硬度/ShoreA 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MPa 结构胶与基材的相容性/% 结构胶与附件的相容性/% 表9.3.3.2硅硐耐候胶常规性能 序号 项 目 1 2 3 耐候胶与基材的相容性/% 耐候胶与附件的相容性/% 污染性(用于石材幕墙时检测)/mm 技术指标 ≤20 ≤5 ≤1.0 技术指标 20~60 ≥0.60 ≤20 ≤5 表9.3.3.3 石材用建筑密封胶常规性能 序号 项 目 1 2 3

9.4 界面剂

参考标准

《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 907 - 2002 9.4.1检验项目

1外观

2剪切粘结强度 3拉伸粘结强 9.4.2 取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类型、同有规格的产品作为一批,每批抽取4kg 9.4.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9.4.3界面剂技术指标 编号 1 2

技术指标 ≤20 ≤5 ≤1.0 耐候胶与基材的相容性/% 耐候胶与附件的相容性/% 污染性/mm 检验项目 外观 剪切粘结强7d 度 83

技术指标 干粉状产品应均匀一致,不应有结块 ≥1.0 14d 未处理 拉伸粘结强度 7d 14d ≥1.5 ≥0.4 ≥0.6 ≥0.5 ≥0.5 ≥0.5 ≥0.5 浸水处理 热处理 冻融循环处理 碱处理 3 2 判定规则 各项物理力学性能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产品质量合格。

9.5 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胶粘剂

参考标准

《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胶粘剂》JC 887 - 2001 9.5.1检验项目

1外观

2拉剪强度, 3压剪强度

9.5.2取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品种,同一配方比生产的每釜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2kg 9.5.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9.5.3 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胶粘剂技术指标 编号 试 验 项 目 技术指标 各组份分别搅拌后应为细腻、均匀1 外观 粘稠液体或膏状物,不应有离析、颗粒和凝胶等 拉剪强度,MPa(不锈钢-不2 ≥8.0 锈钢) 标准条件≥10.0 48h 压剪强度,MPa (石材-石材) 热处理 80℃,168h 冻融循环 50次

84

浸水 168h ≥7.0 ≥7.0 ≥7.0 3 压剪强度,MPa 标准条件 ≥10.0 (石材-不锈钢) 48h 2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果有两项或两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果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单项复验,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9.6 陶瓷砖粘结剂

参考标准:

《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 547 - 2005 9.6.1检验项目

1外观

2拉伸胶粘强度(多种条件下) 9.6.2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配料工艺条件制得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20kg样品 9.6.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技术指标

表9.6.3 陶瓷砖粘结剂技术指标 序号 1 2 3 检验项目 拉伸胶粘原强度/MPa 浸水后的拉伸胶粘强度/MPa 热老化后的拉伸胶粘强度/MPa 冻融循环后的拉伸胶粘强度/MPa 晾置时间,20min拉伸胶粘强度/MPa 2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第十章 建筑材料有害物质

10.1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参考标准:

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GB50325-2001 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10.1.1检验项目

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10.1.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

85

技术指标 ≥0.5 ≥0.5 ≥0.5 4 ≥0.5 5 ≥0.5 游离甲醛释放量。

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 500m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人造板及其制品中随机抽取3份,每一份尺寸不小于500mm×600mm。 10.1.3结果判定及处理

所检样品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应符合表10.1.3要求。

表10.1.3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及限量值 产品名称 试验方法 限量值 使用范围 限量标志 ≤9mg/100g 可直接用于室内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穿孔萃取法 ≤30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板、定项刨花板等 mg/100g 允许用于室内 胶合板、装饰单帖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1.5 mg/L 干燥器法 ≤5.0 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E1 E2 E1 E2 饰面人造板(包括≤0.12 mg/ 气候箱法 浸渍纸层压地板、m3 实木复合地板、竹可直接用于室内 E1 地板、浸渍胶膜纸干燥器法 ≤1.5 mg/L 饰面人造板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宜采用E1类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2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10.2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限量

参考标准:

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GB50325-2001 2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10.2.1检验项目

放射性指标

10.2.2取样方法和数量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及装修材料,每一种产品随机抽取2份,每份不少于3 kg。 10.2.3结果判定及处理

所检样品放射性指标应满足表10.2.3技术要求。

表10.2.3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产品名称 限量值 判定 建筑主体材料(包括砂、石、水泥与水泥制品、砖、混凝IRa≤1.0 合格 土、砌块、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等 Ir≤1.0 IRa≤1.0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 合格 Ir≤1.3 装修材料(包括花岗岩、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顶材料、IRa≤1.0 A类 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饰面材料等) Ir≤1.3

86

IRa≤1.3 Ir≤1.9 Ir≤2.8 Ir>2.8 B类 C类 / 判定规则: 1 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满足标准要求,判为合格。 2 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划分类别,决定取舍。 A类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装修材料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的内、外饰面。

C类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Ir>2.8的花岗石只可用于碑石、海堤、桥墩等人类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10.3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参考标准:

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GB50325-2001 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 10.3.1检验项目

1.挥发性有机物 2.苯

3.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聚氨酯类) 4.甲苯+二甲苯 10.3.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按随机取样的方法,对同一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包装的产品进行取样,样品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持,另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L。 10.3.3结果判定及处理

所检样品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10.3.3标准要求。

表10.3.3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限量值 检验项目 硝基漆类 挥发性有机物(VOCs)(g/L) 苯(%)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45 ≤750 聚氨酯漆类 光泽(60°)≥80,≤600 °光泽(60)<80,≤700 ≤0.5 40 10 醇酸漆类 ≤550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0.7 — (TDI)(%)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测定挥发性有机物、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聚氨酯类)的含量。

87

10.4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参考标准:

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GB50325-2001 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10.4.1检验项目

1.挥发性有机物(VOCs) 2.游离甲醛

10.4.2取样方法和数量

按随机取样的方法,对同一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包装的产品进行取样,样品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持,另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L。 10.4.3结果判定及处理

所检样品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10.4.3标准要求。

表10.4.3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检验项目 挥发性有机物(VOCs)(g/L) 游离甲醛(g/kg)

10.5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参考标准:

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GB50325-2001 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10.5.1检验项目

1.水性胶粘剂: ①挥发性有机物 ②游离甲醛含量; 2.溶剂型胶粘剂: ①挥发性有机物 ②游离甲醛 ③苯的含量

④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胶粘剂) ⑤甲苯+二甲苯 10.5.2取样方法和数量

随机取样的方法,对同一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包装的样品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持,另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1L。 10.5.3 结果判定及处理

所检样品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10.5.3.1 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表10.5.3.1要求

表10.5.3.1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限量值 检验项目 缩甲醛类聚乙酸乙烯 橡胶 聚氨酯类其他胶粘剂 胶粘剂 酯胶粘剂 胶粘剂 胶粘剂

88

限量值 ≤200 ≤0.1 民用建筑工程用内墙涂料,应测定挥发性有机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 游离甲醛(g/kg) 苯(g/kg) 甲苯+二甲苯(g/kg) 挥发性有机物(g/L) ≤1 ≤1 ≤1 ≤0.2 ≤10 ≤50 — ≤1 10.5.3.2 溶剂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表10.5.3.2要求 表10.5.3.2溶剂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限量值 检验项目 橡胶胶粘剂 游离甲醛(g/kg) 苯(g/kg) 甲苯+二甲苯(g/kg)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g/kg) 挥发性有机物(VOCs)(g/L) — ≤0.5 聚氨酯类胶粘剂 — ≤5 ≤200 ≤10 ≤750 — 其他胶粘剂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物、游离甲醛含量;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物、游离甲醛、苯的含量,聚氨酯类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

10.6水性处理剂有害物质限量

参考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GB50325-2001 10.6.1检验项目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2.游离甲醛含量。 10.6.2取样方法和数量

随机取样的方法,对同一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包装的样品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持,另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L。 10.6.3结果判定及处理

所检样品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10.6.3标准要求。

表10.6.3水性处理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检验项目 挥发性有机物(VOCs)(g/L) 游离甲醛(g/kg)

89

限量值 ≤200 ≤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放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游离甲醛含量。

10.7混凝土外加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参考标准:

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GB50325-2001 2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2001 10.7.1检验项目

1.氨的释放量 2.游离甲醛含量 10.7.2 取样方法

在同一编号外加剂中随机抽取1kg样品,混合均匀,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为试样样品。 10.7.3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该产品有害物质限量符合表10.7.3要求。

表10.7.3混凝土外加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检验项目 氨的释放量(%) 游离甲醛(g/kg) 限量值 ≤0.1 ≤0.5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中氨的释放量≤0.10%(质量分数),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0.5g

第二篇 常用建材产品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结果判定规则

第一章 各类管材与管件 1.1 PVC-U排水管材

参考标准: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5836.1-2006 1.1.1检验项目

1外观

2拉伸屈服强度 3密度

4落锤冲击试验 5纵向回缩率, 6维卡软化温度 1.1.2取方法和数量

同一配料、工艺条件和同一规格制得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5m。 1.1.3判定规则

表1.2 结果判定及处理 序号

检验项目 90

技术指标 1 2 3 4 5 6 外观 拉伸屈服强度,MPa 密度kg/m3 落锤冲击试验 纵向回缩率,% 维卡软化温度(℃) 管材内外壁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气泡、裂口和明显的痕纹、凹陷、色泽不均 ≥40 1350~1550 TIR≤10% ≤5 ≥79 如果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单项复验,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1.2PVC排水管材

参考标准

《埋地排水用硬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材》GB/T18477 – 2001 1.2.检验项目

1环刚度 2冲击强度 3环柔性

4二氯甲烷浸泡 5烘箱试验 1.2.2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配料、工艺条件和同一规格制得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5m 1.2.3结果判定及处理

表1.3 PVC管材技术指标 序号 1 2 3 4 5 检验项目 环刚度(S1) 冲击强度 环柔性 二氯甲烷浸泡 烘箱试验 技术指标 ≥4kN/m2 TIR≤10% 试样圆滑,无反向弯曲,无破裂,两壁无脱开 内、外壁无分离,内、外表面变化不裂于4L 无分层,无开裂 判定规则: 如果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单项复验,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91

1.3 PVC排水管件

参考标准: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GB/T5836.1-2006 1.3.1检验项目

1密度 2坠落试验 3烘箱试验

4维卡软化温度 1.3.2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配料、工艺条件和同一配方制得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20件 1.3.3结果判定及处理

表1.4 PVC排水管件技术指标 序号 1 2 3 4 检验项目 密度kg/m3 坠落试验 烘箱试验 维卡软化温度(℃) 技术指标 1350~1550 无破裂 无破裂 ≥74 判定规则: 如果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单项复验,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1.4 热塑性塑料管材

参考标准:

1 《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GB 9647-2003

2 《热塑性塑料管材、管件维卡软化温度的测定》GB 8802-2001

3 《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外冲击性能试验方法 时针旋转法》GB/T 14152-2001 1.4.1 热塑性塑料管材的取样

按批取样, 同一配方和工艺情况下生产的同一规格管材为一批,第批数量不超过30吨。如生产数量少,生产期6天尚不足30吨,则以6天产量为一批。 1.4.1.1 环刚度 环柔性

试验应在产品生产出至少24小时后才可以进行取样。

对于型式检验或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试验应在生产出21天±2天进行。 试样的长度要求:

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mm的管材,每个试样的平均长度应在300mm±10mm

公称直径大于1500 mm的管材,每个试样的平均长度不小于0.2 DN(单位为mm)。

有垂直肋、波纹或其他规则结构的结构壁管,切割试样时,在满足长度要

92

求的同时,应使其所含的肋、波纹或其他结构最少,切割点应在肋与肋,波纹与波纹或其他结构的中点。

带有加强肋的螺旋管和波纹管,每个试样的长度在满足要求下,应包含所有数量的加强肋,肋数不少于3个。

环刚度取样数量3个,环柔性取样数量3个。 1.4.1.2 维卡软化温度

试样应是从管材上沿轴向裁下的弧形管段,其尺寸如下: 长度:约50mm,宽度:10mm—20mm。

试样应是从管件的承口、插口或柱面上裁下的弧形片段,其长度为: 直径小于或等于90mm的管件,试样长度和承口长度相等; 直径大于90mm的管件,试样长度为50mm。 宽度为10mm—20mm。

试样应从沿有合模线或注射点的部位切取。 如果管材或管件壁厚大于6 mm,则采用适宜的方法加工管材或管件外表面,使壁厚减至4 mm。

如果管件承口带有螺纹,则应车掉螺纹部分,使其表面光滑。 壁厚在2.4 mm~6 mm(包括6 mm)范围内的试样,可直接进行测试。

如果管材或管件壁厚小于2.4 mm,则可将两个弧形管段叠加在一起,使其总厚度不小于2.4mm。作为垫层的下层管段试样应首先压平,为此可将该试样加热到140℃并保持15 min,再置于两块光滑平板之间压平。上层弧段应保持其原样不变。

试样数量

每次试验用两个试样,但在裁制试样时,应多提供几个试样,以备试验结果相差太大时作补充试验用。 1.4.1.3 耐外冲击性能

试样制备:试样应从一批或连续生产的管材中随机抽取切割而成,其切割端面应与管材的轴线垂直,切割端应清洁、无损伤。

试样长度:试样长度为(200±10)mm。

试样标线:外径大于40 mm的试样应沿其长度方向画出等距离标线,并顺序编号。不同外径的管材试样画线的数量见表3。对于外径小于或等于40 mm的管材.每个试样只进行一次冲击。

试样数量:试验所需试样数量可根据试验要求而定。 1.4.2 热塑性塑料管材的判定 1.4.2.1 环刚度

管材按环刚度分级,见表1.5.2.1

表1.5.2.1 环刚度分级kN/m2 级别 S0 S1 S2 S3 环刚度 2 4 8 16 注:仅在de≥500mm的管材中允许有S0级。 按照环刚度计算结果判定管材的等级。 1.4.2.2 环柔性

观察试样是否保持圆滑弯曲,有无反向弯曲,是否破裂来判定管材环柔性是否合格。

1.4.2.3 维卡软化温度

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的维卡软化温度不低于79℃时判定为合格。

93

硬聚氯乙烯(PVC-U)注塑管件维卡软化温度不低于74℃时判定为合格。 1.4.2.4 耐外冲击性能的判定

监督检验与出厂检验的判定

1 若试样冲击破坏数在图1(表1.5.2.2)的A区.则判定该批的TIR值小于或等于 10%。

2 若试样冲击破坏数在图1(表1.5.2.2)的C区.则判定该批的TIR值大于10%。

3 若试样冲击破坏数在图1(表1.5.2.2)的B区.则应进一步取样试验,直至根据全部冲击试样的累计结果能够作出判定。 验收检验的判定

1 若试样冲击破坏数在图1(表1.5.2.2)的A区,则判定该批的TIR值小于或等于10%。

2 若试样冲击破坏数在图1(表1.5.2.2)的C区,则判定该批的TIR值大于10%而不予接受。

3 若试样冲击破坏数在图1 (表1.5.2.2)的B 区.而生产方在出厂检验时已判定其TIR值小于或等于10%,则可认为该批的TIR值不大于规定值。若验收方对批量的TIR值是否满足要求持怀疑时,则仍按若试样冲击破坏数在图1(表1.6.2.2)的B区.则应进一步取样试验,直至根据全部冲击试样的累计结果能够作出判定。

根据试验结果,批量或连续生产管材的TIR值可表示为A、B、C.其意义如下:

A:TIR值小于或等于10%;

B:根据现有冲击试样数不能作出判定; C:TIR值大于10%。

表1.5.2.2 冲击总数

冲击破坏数 A区 B区 C区 94

冲击总数 冲击破坏数 A区 B区 C区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冲击总数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1 1 1 1 1 1~3 1~4 1~4 1~4 1~4 1~4 1~4 1~4 1~5 1~5 1~5 1~5 1~5 1~5 1~5 2~6 2~6 2~6 2~6 2~6 2~6 4 5 5 5 5 5 5 5 6 6 6 6 6 6 6 7 7 7 7 7 7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冲击总数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95

1 1 1 1 1 1 1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冲击破坏数 A区 B区 C区 3 4~9 10 3 4~9 10 3 4~9 10 3 4~9 10 3 4~9 10 3 4~9 10 3 4~10 11 3 4~10 11 3 4~10 11 3 4~10 11 3 4~10 11 3 4~10 11 3 4~10 11 4 5~10 11 4 5~11 12 4 5~11 12 4 5~11 12 4 5~11 12 4 5~11 12 4 5~11 12 2~6 7 2~6 7 2~6 7 2~7 8 2~7 8 2~7 8 2~7 8 2~7 8 3~7 8 3~8 8 3~8 8 3~8 9 3~8 9 3~8 9 3~8 9 3~8 9 3~8 9 3~8 9 3~8 9 3~9 10 3~9 10 续表 1.5.2.2 冲击破坏数 A区 B区 C区 5 6~12 13 5 6~12 13 5 6~13 14 5 6~13 14 5 6~13 14 5 6~13 14 5 6~13 14 5 6~13 14 5 6~13 14 6 7~13 14 6 7~14 15 6 7~14 15 6 7~14 15 6 7~14 15 6 7~14 15 6 7~14 15 6 7~14 15 6 7~14 15 6 7~15 16 6 7~15 1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4 4 4 4 4 5 5 5 5 5~11 5~11 5~12 5~12 5~12 6~12 6~12 6~12 6~12 12 12 13 13 13 13 13 13 13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6 6 6 7 7 7 7 7 7 7~15 8~15 8~15 8~15 8~15 8~15 8~15 8~16 8~16 16 16 16 16 16 16 16 17 17 第二章 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

2.1 混凝土路面砖

执行标准:

1 JC/T446—2000《凝土路面砖》;

2 CJJ79-1998《联锁型路面砖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3 GB/T12988-1991《无机地面材料耐磨性试验方法》 2.1.1检验项目

常规检验项目: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强度(抗折或抗压)、吸水率、耐磨性 2.1.2取样方法和数量 取样规则:

1 批量

每批路面砖应为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等级。每20000块为一批;不足20000块,亦按一批计;超20000块,批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2 抽样

(1) 外观质量检验的试件,抽样前预先确定好抽样方法,按随机抽样法从每批产品中抽取50块路面砖,使所抽取的试件具有代表性。

(2) 规格尺寸检验的试件,从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试件中按随机抽样法抽取10块路面砖。

(3) 物理、力学性能试验的试件,按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及尺寸检验合格的试个件中抽取30块路面砖(其中5块备用)。物理、力学性能试验试件的龄期为不少于28d。 2.1.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外观质量

路面砖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2 尺寸偏差

路面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3 力学性能

根据路面砖边长与厚度比值,选择做抗压强度或抗折强度试验,其力学性能须符合表2.1.3规定。

表2.1.1 外观质量 mm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正面粘皮及缺损的最大投影尺寸 ≤ 0 5 10 缺棱掉角的最大投影尺寸 ≤ 0 10 20

96

裂纹 分层 色差、杂色 非贯穿裂纹长度最大投影尺寸 ≤ 贯穿裂纹 不允许 不允许 0 10 不允许 20 项目 长度、宽度 厚度 厚度差 平整度 垂直度 表2.1.2 尺寸允许偏差 mm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2.0 ±2.0 ±2.0 ±2.0 ±3.0 ±4.0 ≤2.0 ≤3.0 ≤3.0 ≤1.0 ≤2.0 ≤2.0 ≤1.0 ≤2.0 ≤2.0 表2.1.3 力学性能 Mpa 边长/厚度 <5(抗压) ≥5(抗折) 抗压强度等单块最小值抗折强度等单块最小值平均值≥ 平均值≥ 级 ≥ 级 ≥ CC 30 30.0 25.0 Cf 3.5 3.50 3.00 CC 35 35.0 30.0 Cf 4.0 4.00 3.20 CC 40 40.0 35.0 Cf 5.0 5.00 4.20 CC 50 50.0 42.0 Cf 6.0 6.00 5.00 CC 60 60.0 50.0 4 物理性能 路面砖物理性能须符合表2.1.4的规定.

表2.1.4 物理性能 耐磨性 吸水率 % 抗冻性 质量等磨坑长度耐磨≤ 级 mm ≤ 度 ≥ 优等品 28.0 1.9 5.0 冻融循环试验后,外观质量须符合表2的规一等品 32.0 1.5 6.5 定;强度损失不得大于合格品 35.0 1.2 8.0 20%。 注:磨坑长度与耐磨度二项试验只做一项即可。 5 判定规则 (1) 外观质量 在50块试件中,根据不合格试件的总数(K1)及二次抽样检验中不合格(包括第一检验不合格试件)的总数(K2)进行判定。

若K1 ≤3,可验收;若K1 ≥7,拒绝验收;若4≤K1 ≤6,则允许按规范要求进行第二次抽样检验。

若K2 ≤8,可验收;若K2 ≥9拒绝验收。 (2)尺寸偏差

在10块试件中,根据不合格试件的总数(K1)及二次抽样检验中不合格(包括第一检验不合格试件)的总数(K2)进行判定。

97

若K1 ≤1,可验收;若K1 ≥3,拒绝验收;K1 =2,则允许按规范要求进行第二次抽样检验。

若K2 =2,可验收;K2 ≥3拒绝验收。 (3) 物理、力学性能

经检验,各项物理、力学性能符合某一等级规定时,判该项为相应等级。若两种耐磨性结果有争议,以GB/T12988试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4) 总判定

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都符合某一等级规定时,判为相应等级;有一项不符合合格品等级规定时,判为不合格品。

2.2 混凝土路缘石

参考标准:

《混凝土路缘石》JC899-2002

2.2.1检验项目

常规检验项目: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压强度 2.2.2取样方法和数量

1 批量

每批缘石应为同一类别、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等级,每20000件为一批;不足20000件,亦按一批计;超过20000件,批量由供需双方商定。塑性工艺生产的缘石每5000件为一批,不足5000件,亦按一批计。

2 抽样

应随机抽样。抽样前应预先确定抽样方法,使所抽取的试件具有代表性。抽取龄期不小干28d的试件。

3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试验的试件,按随机抽样法从成品堆场中每批产品抽取13块。

4 力学性能(抗压强度)

力学性能试验的试件(块),按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试件中抽取。抗压强度试块应分别从3个不同的缘石上各切取1块符合试验要求的试块,3块为1组。 2.2.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外观质量

(1) 缘石应边角齐全、外形完好、表面平整,可视面宜有倒角。除斜面、圆弧面、边削角面构成的角之外,其他所有角宜为直角。

(2) 缘石面层(料)厚度,包括倒角的表面任何一部位的厚度,应不小于4mm。2.2.3.1.3缘石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 外观质量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15 10

合格品 30 20

缺棱掉角影响顶面或正侧面的破坏最大投影尺

10

寸 ≤ (mm)

面层非贯穿裂纹最大投影尺寸≤

0

(mm)

98

可视面粘皮(脱皮)及表面缺损最大面积≤

20

(mm2) 贯穿裂纹 分层

30 不允许 不允许

40

色差杂色 不明显

2 尺寸偏差

缘石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mm 项目 优等品(A) 一等品(B) 合格品(C) 长度l 宽度b 厚度h 平整度 垂直度 ±3 ±3 ±3 ≤2 ≤2 +4,-3 +4,-3 +4,-3 ≤3 ≤3 +5,-3 +5,-3 +5,-3 ≤4 ≤4 3 力学性能 缘石抗压强度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表2.2.3 抗压强度 单位:MPa 等 级 平均值,Cc ≥ 单块最小值,Ccmin ≥ Cc40 40.0 32.0 Cc35 35.0 28.0 Cc30 30.0 24.0 Cc25 25.0 20.0 4 判定规则 (1) 外观质量及尺寸允许偏差

经检验外现质量及尺寸偏差的所有项目都符合某一等级规定时,判定该项为相应质量等级。

根据某一项目不合格试件的总数R1及二次抽样检验中不合格(包括第一次检验不合格试件)的总数R2进行判定。

若R1≤1,合格;若R1≥3,不合格;若R1=2时,则允许按7.2.1规定进行第二次抽样检验。若R2≤4时,合格;若R2≥5,不合格。

若该批产品两次抽样检验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而不合格时,可进行逐件检验处理,重新组成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的批。

(2) 物理性能

经检验,各项物理性能3块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符合某一等级规定时,判定该项为相应质量等级。

(3) 力学性能

经检验,力学性能3件(块)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及单件(块)最小值都符合某一等级规定时,判定该项为相应强度等级。

99

2.3 预应力管桩

参考标准:

1《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

2 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结构标准图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图集号:2002浙G22(以下简称省标图) 2.3.1 检验项目

1 按型式检验的内容进行检验

包括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和抗弯性能检验(含抗裂弯矩和极限弯矩检验)等4项,必要时还可增加项目。

2 单项检验

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检验;抗弯性能检验。 2.3.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 取样地点:

生产厂产品堆场或建筑工地,抽样时委托方和 检测方双方代表在场随机抽取,并填好抽样单,双方代表 签字和双方单位盖章方为有效。

2 取样数量

按产品不同品种、规格和型号抽取,型式检验时至少抽取两种管桩,每种抽取10根作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检验,合格后再从其中随机抽取2根作抗弯性能检验。单项检验时,按委托方要求确定抽取数量。 2.3.2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外观质量检验和尺寸允许偏差检验 (1)检验等级按“合格品”要求检验。

(2) 外观质量检测项目共10项,逐根逐项检测并把结果填入检测表中。尺寸允许偏差检测项目共7项,也逐根逐项检测并将结果填入相应的检测表中。 (3) 合格判定

10根管桩中,外观质量不符合“合格品”要求的桩数不超过2根时,判外观质量检验合格;当尺寸允许偏差不符合“合格品”要求的桩数不超过2根时,判尺寸允许偏差检验为合格。

2 抗弯性能检验(含抗裂弯矩检验和极限弯矩检验)

合格判定:若两根管桩在100%抗裂荷载(即相应的抗裂弯矩作用时的荷载)作用下均没有出现裂缝,则判抗裂弯矩检验合格。若两根管桩在极限荷载(即相应的极限弯矩作用时的荷载)作用下均没有出现极限状态检验标志之一时,则判极限弯矩检验合格。当两根管桩的抗裂弯矩和极限弯 矩均合格时,即可判该种管桩的抗弯性能合格。若其中有一根管桩的抗裂弯矩或极限弯矩不合格,则 应从余下的8根管桩中抽取加倍数量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有一根不合格,则判抗弯性能不合格。

3混凝土强度检测评定

(1) 根据抗弯性能检验的管桩生产日期,查其28d龄期时或高强管桩出釜后1d龄期时的混凝土强度,或即时对混凝土试块进行试压取得数据。

(2) 合格判定: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混凝土试块强度不低于C60 时,而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的混凝土试块强度不低于C80 时,判混凝土强度检验合格。

4总判定

在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抗弯性能检验均合格时,可判该种型号的管桩为合格品。

100

2.4 桥梁预制构件

桥梁工程水泥混凝土构筑物(构件)取样、试验和评定按照《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2-90进行。

2.4.1 桥梁工程水泥混凝土构筑物(构件)的取样

每个构筑物或构件(拱波、板、柱、桩等)每一类型抽查10%,且不少于5件。 2.4.2 桥梁工程水泥混凝土构筑物(构件)的技术要求及评定

水泥混凝土构筑物(构件)技术要求 表2.4.1 允许偏差(mm) 预制构件 悬拱栏臂肋杆序墩梁浇拱项目 基塔扶、柱地、号 、柱 、墙 筑波沉础 柱 手 拱、道人台 板 梁、井 桁桩 桥 行数、板 、道量 板 梁 板 混凝土抗压强1 见附录 度 孔道压浆的水2 应符合设计要求 泥净浆强度 0 0 宽 -1-15 ±1+5 0 0 ±1+5 +5 +5 0 ±5±5±20 -±5 ±5 ±5 断0 -8 -8 -8 ±20 0 +18 面0 3 高 0 ±5 5 尺-5 寸 +1±1±1壁厚 ±15 0 ±5 ±5 ±5 ±5 ±5 5 5 5 -8 +10 0 0 ±2±2±1±1±1±1±5±50 4 长宽 ±20 0 -1-1-14 0 0 0 0 0 0 0 0 -5 0 0 0 0 ±1±1±1±25 顶面高程 ±10 ±5 ±5 4 0 0 0 0 L/ L/ L/ 101510000000L/ L/ L/ 且且且6 侧向弯曲 1075 10 2 不不不00 0 00 大大大于于于10 20 10 7 位纵(横)15 10 8 8 10 15 8 1

101

检验 方法 用尺量,沿全长端部,L/4处和中间各计1点 用尺量,两侧上下各计1点 用水准仪测量 沿构件全长拉线量取最大矢高,左、右各计1点 用经纬仪置 轴线 横隔梁轴线 和尺量 1 续表 2.4.1 允许偏差(mm) 悬拱臂肋墩梁浇基塔扶、、柱 、墙 筑础 柱 手 拱台 板 梁桁、、板 梁 0.0.20.10.115555%%%%HH,H,H,, 且 且且 且不不不不大大大大于于于于25 10 40 10 ±10 ±10 ±20 预制构件 栏检验 杆拱柱地、波沉、道人、井 桩 桥 行数板 方法 道量 板 0.25%H,且不大于25 0.15%H,且不大于10 序号 项目 8 垂直度 2 用垂线或经纬仪测量 9 10 11 两对角线长度差 间距 麻面 10 75 75 10 1 1 1 用尺量 用尺量 用尺量麻面总面积 每侧不得超过该侧面积的1% 墩、台、沉井、地道桥、塔柱、墙 平12 整拱肋、拱5(有铺装层及饰面者为8) 度 桁、拱波、基础、梁、板、柱、桩 附录:混凝土强度评定 用统计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

mfcu-λ1Sfcu≥0.9fcu,k fcu,min≥λ2fcu,k

用非统计方法评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

mfcu≥1.15fcu,k fcu,min≥0.95fcu,k

102

4 用2m直尺或小线量取最大值 2 合格判定系数 λ1 λ2 合格判定系数 表2.4.2 试块组数 10~14 15~24 1.70 1.65 0.90 0.85 ≥25 1.60 0.85 2.5 桥梁橡胶支座

2.5.1 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力学性能试验的取样、试验和评定按照《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JT/T4-2004进行。 2.5.1.1 橡胶支座的取样及试验项目

支座型式检验应满足下表要求见表2.5.1.1

表2.5.1.1 力学性能检验表 力学性能检验项目 四氟原材料 出厂 板不序型式检验抗压抗剪抗剪极限抽检 检验 检验 抗剪锈钢容许号 分类 弹性弹性粘结抗压支座 项目 项目 老化 板摩转角 模量 模量 性 强度 规格 擦系数 五种,新产品试三种 1 制定型鉴△ △ △ △ △ △ △ 全检 全检 规定 定 规格 胶料配方2 △ △ △ △ —— —— —— 三种 全检 全检 工艺改变 三种 停产一年3 △ △ △ △ —— —— —— 规定 全检 全检 恢复生产 规格 三种 板式四氟重要和用用量 橡胶滑板量较大工100块 用户支座支座用户要4 程及用户△ △ —— —— —— 以下 要求作此作此求时 提出要求时可 时 项试项目时 抽一 验 试验 种 续表2.5.1.1 力学性能检验项目 四氟原材料 出厂 板不序型式检验抗压抗剪抗剪极限抽检 检验 检验 抗剪锈钢容许号 分类 弹性弹性粘结抗压支座 项目 项目 老化 板摩转角 模量 模量 性 强度 规格 擦系数 5 国家质检△ △ △ △ △ △ 对规三种全检

103

部门要求定规规定或颁发产格型规格 品许可证 号I 每种规格支座抽检数量(各三块 三对 三对 三对 三对 三对 三块 项检验通用) 注:△表示应作项目;——表示可不作项目。 2.5.1.2 橡胶支座的判定 1 支座出厂检验时,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再取双倍支座,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2 支座力学性能试验时,随机抽取三块(或三对)支座,若有两块(或两对)不能满足要求,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若仍有一块(或一对)支座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再抽取双倍支座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3 型式检验时,应全部项目满足要求为合格,若使用单位抽检支座成品力学性能有两项各有一块(一对)支座不合格;颁发产品许可证时,抽检支座有三项各有一块(一对)支座不合格,则可按照第2条的规定进行复检,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2.5.2 公路桥梁盆式橡胶支座

盆式橡胶支座取样,试验,评定按照《公路桥梁盆式橡胶支座》JT 391-1999进行。

2.5.2.1 盆式橡胶支座取样

整体支座每3年抽样一次进行型式检验,每一次抽样支座最少为3个,其中一个支座承载力必须在10MN以上。

橡胶板以50块为一批或当产品不足50块时,也应至少每半年对橡交板的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其中热空气老化试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脆性温度试验第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应保证橡胶板所用胶料的耐臭氧老化试验符合要求。 2.5.2.2 盆式橡胶支座技术要求

1 支座性能 (1) 竖向承载力

本标准系列支座的竖向承载力(支座反力,单位MN)分31级,即0.8、1、1.25、1.5、2、2.5、3、3.5、4、5、6、7、8、9、10、12.5、15、17.5、20、22.5、25、27.5、30、32.5、35、37.5、40、45、50、55、60。

竖向设计荷载作用下,支座压缩变形值不得大于支座总高度的2%,盆环上口径向变形不得大于盆环外径的0.5‰,支座残余变形不得超过总变形的5%。 (2) 水平承载力

固定支座在各方向和单向活动支座非滑移方向的水平承载力均不得小于支座竖向承载力的10%。

抗震型支座水平承载力不得小于支座竖向承载力的20%。 (3) 转角

支座转动角度不得小于0.02rad。 (4) 摩阻系数

加5201硅脂润滑后,常温型活动支座设计摩阻系数最小取0.03。 加5201硅脂润滑后,耐寒型活动支座设计摩阻系数最小取0.06。 2 橡胶

104

项目 硬度(IRHD) 拉伸强度(MPa) 扯断伸长率(%) 脆性温度(℃) 恒定形变压缩永久变形≤20 ≤25 ≤25 (%)(70℃×22h) 耐臭氧老化(试验条件(25pphm~50pphm,20%伸长,无龟裂 无龟裂 无龟裂 40℃×96h)) h) 100×70 70×168 100×70 热空试验条件(℃×<+15 ±10 <+10 气老硬度变化(IRHD) 化试拉伸强度降低率(%) <15 <15 <15 验 扯断伸长率降低率(%) <40 <20 <40 2.5.2.3 试验结果评定 1 支座性能评定

试验支座的竖缶压缩和盆环径向变形满足上面要求时,支座为合格,试验支座可以继续使用。

实测荷载——竖向压缩变形曲线或荷载——盆环径向变形线呈非线性关系,该支座为不合格,

支座卸载后,如残余变形超过总变形量的5%,应重复上述试验,若残余变形不消失或有增长趋势,则认为该支座不合格。

支座在加载中出现损坏,则该支座为不合格。

实测支座摩阻系数大于0.01时,应检查材质后重复进行试验;若重复试验后的摩阻系数仍大于0.01,则认为该支座摩阻系数不合格。

2 橡胶性能评定

试验结果不合格,应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试,复试后仍有不合格项,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第三章 各类检查井盖与水箅

3.1 常用标准

参考标准:

1 CJ/T3012-1993《铸铁检查井盖》

2 DB11/053-1995《雨水口井箅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3 CJ/T 211-2005《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 4 CJ/T 212-2005《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水箅》

3.2 铸铁检查井盖

3.2.1检验项目

常规检验项目:称重、承载能力(试验荷载与允许残留变形) 3.2.2取样方法与数量

按批量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取样。

105

表2.5.2.1 技术指标 橡胶种类 氯丁橡胶 天然橡胶 60±3 60±3 ≥17.0 ≥18.0 ≥400 ≥450 ≤-40 ≤-55 三元乙丙橡胶 60±3 ≥15.2 ≥350 ≤-60 产品以同一规格、同一种类、同一原材料在相似条件下生产的检查井盖构成批量。一批为100套检查井盖,不足100套也作为一批。

每批随机抽取2套检查井盖进行承载能力试验。在批量小或工程用量少的情况下至少抽取一套检查井盖进行承载能力试验。如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则再抽取2套重复本项试验。如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由该批检查井盖为不合格。 3.2.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称重

按设计通用要求:铸铁井盖重79.9千克,井座重75.9千克,联接件1.4千克。

2 承载能力(试验荷载与允许残留变形) 检查井盖的承载能力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检查井盖等级 试验荷载(kN) 允许残留变形(mm) 重型 360 1/300·D 轻型 210 1/500·D 3.3 雨水口井箅

3.3.1检验项目

常规检验项目:承载能力(试验荷载与允许残余变形)

3.3.2取样方法与数量

按批量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取样。

产品以同一用途、同一规格、同一类、同一种原材料在相似条件下生产的井箅构成批量。一批为100套井箅,不足100套进也作为一批。

加载试验,每批随机抽样2套雨水口井箅进行试验。在批量小或工程用量少的情况下至少抽取一套检查井盖进行承载能力试验。如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则再抽取4套重复本项试验。如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则该批雨水口井箅为不合格。

3.3.3结果判定及处理

承载能力(试验荷载与允许残余变形)要满足表3.2.1要求。

试验荷载与允许残余变形 表3.2.1 类别 重型 中型 轻型 3.4 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

3.4.1检验项目

常规检验项目:重量、承载能力(试验荷载、与允许残留变形) 3.4.2取样方法与数量

1 按批量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取样。

产品以同一规格、相同原材料在相同条件下生产的检查井盖构成批量。生产批量:以300套为一批,不足该数量时按一批计。

106

试验荷载 (kN) ≥220 ≥150 ≥30 允许残余变形(mm) 1.5 1.5 免检 直观检测 试验卸载后,井箅不允许有裂纹出现。 2 承载能力试验时,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套进行承载能力试验。在批量小或工程用量少的情况下至少抽取一套检查井盖进行承载能力试验。

如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则再抽取3套重复本项试验。如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则该批检查井盖为不合格。 3.4.3结果判定及处理

1 井盖的最小重量。每个井盖至少应达到表3.3.1所示的重量,见表3.3.1。

表3.3.1 D500 D600 D700 重型井盖最小重量/kg 30 35 40 普型井盖最小重量/kg 25 30 35 轻型井盖最小重量/kg 20 25 30 2 承载能力(试验荷载与允许残留变形)满足下列要求: (1) 承载等级说明

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按其承载能力不同主要分为重型(Z)、普型(P)、轻型(Q)三个等级(见表3.3.2)

表3.3.2 等标对应最高城市道路参考设置场合 级 志 分类等级 重Z 快速路以上 货运站、码头等重型车较多的道路、场地 型 普P 快速路 车流量大的机动车行驶、停放的道路、场地 型 轻小型车慢速行走的道路、场地、居民小区、绿地Q 次干路I级 型 等一般场所 (2)检查井盖的承载能力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试验荷载与允许残留变形 表3.3.3 检查井盖等级 重型 普型 轻型

3.5 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箅

3.5.1检验项目

常规检验项目:承载能力(试验荷载、与允许残留变形) 3.5.2取样方法与数量

1 按批量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取样。

产品以同一规格、同一原材料在相似条件下生产的水箅构成批量。生产批量:以300套为一批,不足该数量时按一批计。

2 承载能力试验时,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套进行承载能力试验。在批量小或工程用量少的情况下至少抽取一套水箅进行承载能力试验。如有一套不符合

试验荷载(kN) 270 180 90 允许残留变形(mm) (1/500)D (1/500)D (1/500)D 107

要求,则再抽取3套,重复本项试验。如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则该批水箅为不合格。

3.5.3结果判定及处理

承载能力(试验荷载与允许残留变形)满足下列要求: (1) 承载等级说明

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水箅按其承载能力不同主要分为重型(Z)、普型(P)、轻型(Q)三个等级(见表3.4.1)

表3.4.1 等标对应最高城市道路参考设置场合 级 志 分类等级 重Z 快速路以上 货运站、码头等重型车较多的道路、场地 型 普P 快速路 车流量大的机动车行驶、停放的道路、场地 型 轻小型车慢速行走的道路、场地、居民小区、绿地Q 次干路I级 型 等一般场所 (2)水箅的承载能力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试验荷载与允许残留变形 表3.4.2 水箅等级 重型 普型 轻型

第四章 幕墙与门窗 4.1 建筑门窗

参考标准: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3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2 4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7-2002

5 《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8-2002》

6 GB/T 8484-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7 GB/T 11944-2002 《中空玻璃》 4.1.1检验项目 1 气密性能; 2 水密性能; 3 抗风压性能。 4 保温性能

5 中空玻璃露点 4.1.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 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进行。按抗风压最不利(规格最大)的尺寸规格选取,每幢楼标准窗(单窗)抽样3樘;组合窗抽样1组(组合窗为两个最大窗组合而成的1组窗);每幢楼门抽样3樘。

108

试验荷载(kN) 90 70 50 允许残留变形(mm) (1/500)D (1/500)D (1/500)D 2 保温性能,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进行。按建筑物南北朝向最典型窗型、门型取,每幢楼门窗至少各抽样3樘,门窗(宽×高)尺寸:宜在(1200×1500)mm~(2400×2400)mm之间。

3 中空玻璃露点,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和《中空玻璃》GB/T11944-2002进行。按每同一工程同一品种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玻璃抽样20块。尺寸宜为510mm×360mm。 4.1.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经检验按建筑门窗的技术要求(见下表)判级。判级后,根据门窗设计单位提供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的设计值。实测结果大于等于设计值时判定合格。

表4.1.1 建筑门窗抗风压性能分级 分级 1 2 3 4 5 指标值 1.0≤P3<1.5 1.5≤P3<2.0 2.0≤P3<2.5 2.5≤P3<3.0 3.0≤kPa P3<3.5 6 7 8 ×·× 分级 指标值 3.5≤P3<4.0 4.0≤P3<4.5 4.5≤P3<5.0 P3≥5.0 kPa 注:×·×表示用≥5.0kPa的具体的值,取代分级代号。 表4.1.2 建筑门窗水密性能分级 分级 1 2 3 4 5 ×××× 指标值 100≤⊿150≤⊿250≤⊿350≤⊿700≤⊿⊿P≥700 Pa P<150 P<250 P<350 P<500 P<700 注:××××表示用≥700Pa的具体的值取代分级代号,适用于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地区的建筑。 表4.1.3 建筑门窗气密性能分级 分级 1 2 3 4 5 单位缝长指标值6.0≥q1>4.0 4.0≥q1>2.5 2.5≥q1>1.5 1.5≥q1>0.5 q1≤ 0.5 q1/(m3(m·h)) 单位缝长指标值18≥q2>12 12≥q2>7.5 7.5≥q2>4.5 4.5≥q2>1.5 q2≤ 1.5 q2/(m3(m2·h)) 2 保温性能经检验按建筑门窗的技术要求(见下表)判级。判级后,根据门窗设计单位提供保温性能的设计值,实测结果大于等于设计值时判定合格。

表4.1.4 建筑门窗保温性能分级 分级 1 2 3 4 5 分级指标值 K≥5.5 5.5>K≥5.0 5.0>K≥4.5 4.5>K≥4.0 4.0>K≥3.5 分级 6 7 8 9 10 分级指标值 3.5>K≥3.0>K≥2.5 2.5>K≥2.0 2.0>K≥1.5 K<1.5 3.0 3 中空玻璃20块试样露点均≤-40℃判定合格。

4.2 建筑幕墙

参考标准: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109

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3 《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1994

4 《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6-1994 5 《建筑幕墙雨水渗漏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7-1994 6 《建筑幕墙风压变形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8-1994 7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2

8 《中空玻璃》GB/T 11944-2002

4.2.1检验项目

1 空气渗透性能; 2 雨水渗漏性能; 3 抗风压性能。 4 玻璃幕墙保温性能 5 中空玻璃露点 4.2.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 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抽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试件依据《建筑幕墙风压变形性能检测方法》选取:同一单体工程同一种类幕墙抽一块试件, 试件宽度最少应包括三个垂直承力杆件,其中最少有一个能承受设计负荷,试件高度最少应包括一个承受风压最不利的层高,并在垂直方向上要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和承重结构相连接。试件的安装和受力状况应尽可能和实际相符。

2 保温性能,抽样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进行。试件按玻璃幕墙立面的典型分格选取,也可以按比例缩小。尺寸宜在2400mm×2400mm之间。

3 中空玻璃露点,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和《中空玻璃》GB/T11944-2002进行。按每同一工程同一品种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玻璃抽样20块。尺寸宜为510mm×360mm。 4.2.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经检验按建筑幕墙的技术要求(见下表)判级。判级后,根据幕墙设计单位提供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的设计值。实测结果大于等于设计值时判定合格。

表 4.2.1 建筑幕墙抗风压性能分级 kPa 分级 等 级 指标值 Ⅰ Ⅱ Ⅲ Ⅳ Ⅴ P3 P3≥5.0 5.0>P3≥4.0 4.0>P3≥3.0 3.0>P3≥2.0 2.0>P3≥1.0 表 4.2.2 建筑幕墙雨水渗漏性能分级 Pa 分级 等 级 部位区别 指标值 Ⅰ Ⅱ Ⅲ Ⅳ Ⅴ 固定部位 P≥2500 2500>P≥1600 1600>P≥1000 1000>P≥700 700>P≥500 P 可开启部位 P≥500 500>P≥350 350>P≥250 250>P≥150 150>P≥100 表 4.2.3 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分级

m3/m·h 分级 部位区别 等 级

110

Ⅱ Ⅲ Ⅳ Ⅴ 固定部位 0.01表 4.2.4 建筑幕墙保温性能分级 分级 等 级 指标值 Ⅰ Ⅱ Ⅲ Ⅳ K K≤0.7 0.7第三篇 实体检测

第一章 砼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1.1 回弹法

参考标准: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1.1.1 取样方法

1 按单个检测:适用于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2 按批量检测:适用于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件,抽检构件时,应随机抽检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测区的布置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1.1.2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结构或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fcu,e)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1)当该结构或构件测区数少于10个时: fcu,e =fccu,min

式中fccu,min ——构件中最小的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值。

(2)当该结构或构件的测区强度值中出现小于10.0MPa时: fcu,e <10.0MPa

(3)当该结构或构件测区数不少于10个或按批量检测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c

fcu,e =mfcu-1.645sfcu

式中mfccu ——结构或构件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值的平均值(MPa),精确至0.1MPa;

sfccu——结构或构件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值的标准差(MPa),精确至0.01MPa.

2 对按批量检测的构件,当该批构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该批构件应全部按单个构件检测:

(1)当该批构件混凝土强度平均值小于25MPa时:

sfccu>4.5MPa

(2)当该批构件混凝土强度平均值不小于25MPa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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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Ⅰ sfccu>4.5MPa

3 当结构或构件的混凝土回弹强度换算值满足设计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需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1.2 钻芯法

参考标准:

1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1988 2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1.2.1 取样方法

1 按单个构件检测时,每个构件的钻芯数量不应少于3个,对于较小构件,钻芯数量可取2个。

2 对构件的局部区域进行检测时,应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确认具体的钻芯位置及芯样数量。 1.2.2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芯样试件的混凝土强度换算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F

c

fcu =a —— лd2

c式中fcu

——芯样试件混凝土强度换算值(MPa),精确至0.1MPa; F ——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测得的最大压力(N); d ——芯样试件的平均直径(mm);

a ——不同高径比的芯样试件混凝土强度换算系数,按表1.2.2

选用。

表1.2.2芯样试件混凝土强度换算系数 高径比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h/d 系数1.00 1.04 1.07 1.10 1.13 1.15 1.17 1.19 1.20 1.22 1.24 (a) 2 单个构件或单个构件的局部区域,可取芯样试件混凝土强度换算值中的最小值作为其代表值。

3 当单个构件或构件的局部区域芯样混凝土强度代表值满足设计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需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1.3 钢筋保护层检测

参考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3.1 取样方法和数量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 对梁类构件、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当有

112

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3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4 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1.3.2 结果判定及处理

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

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结果判为合格。

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结果仍判为合格。

3 每次抽样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

1.4 后锚固法检测

参考标准: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1.4.1 检验项目 1 锚固承载力 1.4.2 取样方法

锚栓抗拔承载力现场检测可分为非破坏性检验和破坏性检验。对于一般结构及非结构构件,可采用非破坏性检验,对于重要结构构件及生命线工程非结构构件,应采用破坏性检验。

取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同规格、同型号,基本相同部位的锚栓组成一个检验批。抽取数量按每批锚栓总数的1‰计算,且不少于3个。 1.4.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非破坏性检验荷载下,以混凝土基材无裂缝、锚栓或植筋无滑移等宏观现象,且2min持荷期间荷载降低不大于5%时为合格。当非破坏性检验不合格时,应另抽不少于3个锚栓做破坏性检验判断。

2 对于破坏性检验,该批锚栓的极限抗拔力满足下列规定为合格: NcRm≥[ru]Nsd NcRmin≥NRk

式中 Nsd ——锚栓拉力设计值;

NcRm ——锚栓极限抗拔力实测平均值; NcRmin ——锚栓极限抗拔力实测最小值;

NRk ——锚栓极限抗拔力标准值,根据破坏类型的不同,按标准的

规定确定。

[ru]——锚固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近似取[ru]=1.1rR ,rR 为锚

固承载力分项系数,其取值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建筑基桩检测

参考标准:

1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113

2.1 建筑基桩技术和试验要求

1 打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表2.1.1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度正切值15%(倾斜度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2.1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盖有基础梁的桩: 100+0.01H 1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3桩径或边长 4 (1)最外边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2)中间柱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2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2.1.2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近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2.2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桩径允许 垂直度 1~3根、单排桩基序条形桩基沿中心成孔方法 偏差允许偏差垂直于中心线方号 线方向和群桩基(mm) (mm) 向和群桩基础的础的中间桩 边桩 1 泥浆护D≤1000mm ±50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壁灌注<1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桩 2 套管成D≤500mm 70 150 孔灌注-20 <1 D>500mm 100 150 桩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人工挖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4 孔桩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试验方法: 1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检测单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 2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检测单桩的竖向抗拔承载力。

3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适用于桩顶自由时的单桩水平静载试验;其他形式的水平静载试验可参照使用。

4 钻芯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灌注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和桩身完整性。

5 低应变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

114

6 高应变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 7 声波透射法适用于已预埋声测管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完整性。

2.2 建筑基桩检测取样

1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试验来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2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混凝土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种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心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柱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2.3 建筑基桩评定 表2.3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桩身完整性类别 分类原则 I类桩 桩身完整 II类桩 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 III类桩 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 IV类桩 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按照设计规定要求。

钻芯法混凝土强度等级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章 钢结构质量检测 3.1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参考标准:

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 3.1.1 检验项目、取样方法和数量 1 基础和支承面

(1)主 控 项 目

a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的规格及其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b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表10.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c 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表10.2.3

115

的规定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现场实测。 d 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表10.2.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基础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2) 一 般 项 目

a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表10.2.5的规定。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现场实测。 2 安装和校正

(1)主 控 项 目

a 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GB50205-2001中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现场实测或观察。

b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及0.3mm和0.8mm厚的塞尺现场实测。

c 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表10.3.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吊线、拉线、经纬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d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2) 一 般 项 目

a 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b当钢桁架(或梁)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或梁)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c钢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附和GB50205-2001中附录E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柱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1。

d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附和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吊车梁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见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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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檩条、墙架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3。 f 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防护栏杆》(GB4053.3)和《固定式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平台总数抽查10%,栏杆、钢梯按总长度各抽查10%,但钢平台不应少于1个,栏杆不应少于5m,钢梯不应少于1跑。

检验方法:见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4。

g 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表10.3.1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h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2结果判定及处理

1主控项目必须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参考标准:

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 3.2.1 检验项目、取样方法和数量

1基础和支承面 (1) 主 控 项 目

a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锚栓)的规格和位置、地脚螺栓(锚栓)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表11.2.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和钢尺实测。

b 多层建筑以基础顶面直接人微言轻柱的支承面,或以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 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表10.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c 多层建筑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表10.2.3的规定。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2)一 般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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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表10.2.5的规定。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现场实测。 2安装和校正

(1)主 控 项 目

a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现场实测或观察。

b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第11.3.2章的规定。

检查数量:标准柱全部检查;非标准柱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根。 检验方法:用全站仪或激光经纬仪和钢尺实测。

c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及0.3mm和0.8mm厚的塞尺现场实测。 d钢主梁、次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3.3中有关钢屋(托)架允许偏差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吊线、拉线、经纬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e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表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産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2) 一 般 项 目

a 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b 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c 钢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附录E中E.0.5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或节点数抽查10%。其中柱和梁各不应少于3件,主梁与梁连接节点不应少于3个,支承压型金属板的钢梁长度不应少于5m。

检验方法:见《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5。

d 主体结构总高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6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标准柱列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列。 检验方法:采用全站仪、水准仪和钢尺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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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当钢构件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梁(或桁架)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f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吊车梁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见《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2。

g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檩条、墙架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3的规定。

h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防护栏杆》(GB4053.3)和《固定式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平台总数检查10%,栏杆、钢梯按总长度各抽查10%,但钢平台不应少于1个,栏杆不应少于5m,钢梯不应少于1跑。

检验方法:见《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附录E中表E.0.4。

i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表10.3.1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3.2.2结果判定及处理

1主控项目必须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3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参考标准:

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 3.3.1 检验项目、取样方法和数量

1支承面顶板和支承垫板 (1) 主 控 项 目

a 钢网架结构支座定位轴线的位置、支座锚栓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和钢尺实测。

b 支承面顶板的位置、标高、水平度以及支座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表12.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c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与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性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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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实测。

d网架支座锚栓的紧固应附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一 般 项 目

a 支座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表10.2.5的规定。支座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用钢尺实测。 2总拼与安装

(1) 主 控 项 目

a 小拼单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表12.3.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单元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拉线等辅助量具实测。

b 中拼单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表12.3.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辅助量具实测。

c 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且设计有要求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其结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焊接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及其匹配的钢管焊接成试件,进行轴心拉、压承载力试验,其试验破坏荷载值大于或等于1.6倍设计承载力为合格。

2) 螺栓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最大螺栓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荷载试验,当达到螺栓的设计承载力时,螺孔、螺纹及封板仍完好无损为合格。

检查数量:每项试验做3个试件。

检验方法:在万能试验机上进行检验,检查试验报告。

d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2)一 般 项 目

a 钢网架结构安装完成后,其节点及杆件表面应干净,不应有明显的疤痕、泥沙和污垢。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检查数量:按节点及杆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个节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b 钢网架结构安装完成后,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第12.3.6章的规定。

检查数量:除杆件弯曲矢高按杆件数抽查5%外,其余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见《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表12.3.6内容。

3.3.2结果判定及处理

1主控项目必须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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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第四章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参考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年版) 4.1 室内环境 4.1.1 检验项目

1 氡 2 甲醛 3 氨 4 苯

5 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4.1.2 取样方法和数量

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三间时,应全数检测。当有样板间,且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时,抽样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2 检测点的数量: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时,设1个检测点;房间使用面积50~100㎡时,设两个检测点;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时,设3个检测点。

3 检测点的布置: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 ~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4.1.3 结果判定及处理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表4.1.1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表4.1.1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表4.1.3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表4.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类民用建筑工程 II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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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污染物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第四篇 见证检测有关文件汇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 3. 关于加强监督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48号

4. 关于实施《杭州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监督抽样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5.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

和送检规定》的通知

6.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意见 杭建监总[2003]14号

7.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建工发[2006]6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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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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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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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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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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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进行检测以及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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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 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步,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各项资质检测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取得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资质的,除须满足附件一的相应资质标准外,其中注册资金应叠加或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人员、设备、办公、试验场所等应满足检测活动的需要。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技术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技术人员的考核和岗位证书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组织和颁发。

第三章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见附件

128

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公和试验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所申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 第十一条 已具有某项检测资质,需申请其它业务检测资质的,除提交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并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复核企业提交的证件、证明原件并在相应复印件上加盖核对专用章,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受理意见和核查意见,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资质审查汇总表》(见附件四),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不含原件)一起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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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对核查对象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技术能力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核查意见,填写核查表。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包括正本、副本及一枚资质专用章。资质证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专用章与证书配套使用。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资质证书正本、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并书面通知检测机构,说明理由。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五)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主要检测仪器未经检定或超出检定周期以及功能损坏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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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为严重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情节较严重的; (十)在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十一)有其他不良行为且已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期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降低资质条件,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资质条件变化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二)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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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等,应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遗失《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领取新证。

第四章 检测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质量。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确度及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应采用定设备、定岗位、定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二)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确操作和维护,按时、按规定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 (三)对非定型生产的专用检测设备、新开发的检测设备、从以机测为主改为自动采集信号为主的技改设备以及其他用于检测的非标准检测设备,均应按规定程序通过鉴定并经计量检定或自检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由施工单位现场取样送检的,现场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下进行。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个人和取样见证人,应当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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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检测报告应公正、科学、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一)由检测机构按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进行检测,检测结论应对其试件所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负责,严禁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

(二) 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有关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送样,或由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的,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审核、批准人等相关责任人签字;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检测报告,还应加盖注册工程师专用章。

(四)检测报告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专用章和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报告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五)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其检测报告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如工程概况、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样方式、数量、部位及相应的规范要求、检测结果等内容及其它需要包含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承担专项检测的现场检测,现场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建立台帐,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数据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资料归档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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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建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同一单位工程的材料检测业务,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测机构检测。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标准情况,以及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的检测业务。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设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配合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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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测报告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真实; (五)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向检测机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被调查人员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三)查阅、复制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对有证据表明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者有其他质量事故隐患的,对其技术资料和有关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或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及其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每次抽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监督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监督检查要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组人员名单、检查内容、发现问题等,并由检查组负责人和成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要求,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行业内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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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项目的比对试验,提高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 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承接每一项工程检测业务后还须到业务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项目登记。

未按规定备案和项目登记的省外检测机构不得在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否则检测结果无效,且在半年内不予备案。

第四十一条 持本省检测资质证书跨地区承接业务的,应在承接每一项检测业务后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登记。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测信息化工作,建立检测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从事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对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它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检测机构的信用档案内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等检测业务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四十五条 涉及工程质量检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仲裁裁决或司法鉴定活动的检测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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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四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为检测机构招揽、指定检测业务,干预检测机构正常的检测工作或在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印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杭建监总[2006]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监督站,各科室: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为了进一步理顺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整合监督检测力量,加强监督检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当前监督检测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工程的监督检测工作是总站监督科(区站)和检测室的共同职责,应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同心协力,共同做好监督检测工作。

监督科(区站)的监督检测职责是:

1、工程施工达到一定部位、满足实体质量检测条件后,填写《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检测登记表》,交监督检测部门安排检测。

2、检测结果表明混凝土强度异常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的构件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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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责令业主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中,监督员要跟踪监督。检测结果,及时填写《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进一步跟踪检测结果反馈表》,送交监督检测部门。

检测室的职责是:

1、指导监督部门做好检测工作。

2、根据监督部门提交的《监督检测登记表》,及时安排检测,并填写《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检测选位表》,按选定的构件和部位进行检测。

3、检测结果及时填写《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检测记录统计表》,并向监督科(区站)送交《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检测结果意见书》。

4、对检测结果表明混凝土强度异常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的构件或部位,负责跟踪落实试样的真实性和试样过程。对《检测结果反馈表》及时存档。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关。

各监督科(区站)监督员要把监督检测工作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进一步检测时,特别是对施工企业自检的项目和进一步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技术处理措施、整改措施,必须加强监督。

三、逐步扩大监督检测项目。今年要创造条件,争取开展钢结构无损检测、环境质量检测、市政工程结构实体检测。对新增检测项目,实施前要制订具体的抽检办法,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抽检频率、重要部位以及与施工程序衔接等。实施的情况要及时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

上述意见,各县(市)、区监督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表1—表5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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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施《杭州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监督

抽样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质量监督手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建质[2000]38号文件及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特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监督抽样检测暂行办法》,要求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03年

3月10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监督抽样检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质量监督手段,完善质量监督监

控体系,确保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建质[2000]38号文件以及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区内,按规定须接受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1000平方米以上)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按本办法实施结构质量监督抽测。

第三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各自受理的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

受力构件进行随机抽测。

第四条 混凝土工程主要检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的梁、柱、板、墙的混凝土

强度,受力钢筋的分布,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以及主要构件的几何尺寸。

第五条 砌体工程主要抽检项目为基础(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的砌筑砂浆强度。 第六条 监督抽测如发现抽检构件显示异常,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施工单位在规定

期限内委托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单位进行进一步检测,其检测数量不得低于监督抽测数量的3倍,检测报告应提交质量监督机构。如结果仍未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该检验批必须由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七条 检测鉴定结果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由设计单位根据检测报告

提出处理方案,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于造成事故或者有严重隐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相应规定程序处理。

第八条 监督抽测结果作为监督技术档案。未经监督抽测的工程,不得办理地基

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GB50300-2001》、《GB50202-2002》、《GB5020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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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现行规范规定的内容,组织结构实体检验,形成完整的工程检测资料;监理单位应对其检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见证和核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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