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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后案例参考答案
第1章案例分析题
案例1:
这种转让安排,转让方出于未来税制改革公司所得税税率的下降,并希望通过获得贷款的方式,延期获得出售对方公司所有权的所得,以此来降低其在当下可能要支付的所得税。
收购方希望通过此次收购,对旗下农用化学品板块进行整合,做大做强,这明显利好其所控股的三家农化类上市公司,不排除中国化工对旗下农化类板块公司的整合上市可能。并且有可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2:苹果公司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和地睡去避税法进行避税。
苹果公司之所以选择在爱尔兰“收钱”,其中一个原因是爱尔兰是欧盟国家,爱尔兰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之间的交易,免缴所得税。同时,爱尔兰的企业所得税非常低,只有12.5%,远低于美国和其他欧盟国家。不仅如此,苹果为爱尔兰在科克郡环保区建了一座玻璃墙环绕的工厂,而爱尔兰政府以苹果为当地提供了就业机会为由,为苹果提供税务减免的优惠条件。据统计,2011年,“苹果国际销售”为220亿美元的销售额仅支付了1千万美元的所得税,税率仅为0.05%。
爱尔兰的税率尽管已经够低,但世界上还有免税的地方,那就是像开曼群岛、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之类的“避税天堂”。为了尽可能地少缴所得税,苹果要把大部分营收以成本最低廉的方式转移到避税天堂去。
爱尔兰恰好又提供了向避税天堂转移营收的独特通道。根据爱尔兰独特的税法,即使是在爱尔兰注册的公司,只要其母公司(控制权)或总部(管理权)设在外国,就被认定为外国公司。
案例3:
根据美国国会调查报告,自 1997 年开始,毕马威便以 “积极的市场策略” 营销其避税产品服务,共计给 350 位左右的富豪提供了服务,并赢得大约1.24 亿美元的赢利。毕马威推销的四种避税产品包括债券相关发行溢价结构、外国杠杆投资项目、离岸投资组合策略等 。
美国国会调查促使毕马威于 2005 年 6 月 16 日公开承认,其部分前合伙人在税务服务上有不法行为,滥用规则、利用税务漏洞为客户营销避税产品,造成美国国库约 14 亿美元的损失。同年8月26日,毕马威公开承认向客户出售“恶性避税”服务,并同意支付 4.56 亿美元。涉案的8名前税务合伙人和1名律师受到起诉,至此,毕马威事件尘埃落定 。
毕马威等事件的发生让我们重新审视税务筹划与避税的界限 。
第二章 企业筹资的税务筹划
案例一参考答案
三种方案的投资利润率如下表所示:
表2-1 投资利润率表
债务资本:权益资甲方案0:100 本 乙方案:20:80 丙方案:60:40 权益资本额(万10 000 元) 8 000 4 000 息税前利润(万1 000 元) 1 000 1 000 利息(万元) 0 160 480 税前利润(万元) 1 000 840 520 所得税税额(万250 元)(t=25%) 210 130 税后利润(万元) 750 630 390 税前投资收益率 10% 10.5% 13% 税后投资收益率 7.5% 7.88% 9.75%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随着负债筹资比例的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呈递减趋势(从250
万元减至210万元,再减至130万元),从而显示负债筹资具有节税的效应。在上述三种方案中,丙方案是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2参考答案
表2-2 两种方案的税收效果比较
项目 商业票据 银行借款 息税前利润(万元) 50 50 利息、费用(万元) 3.2 4 税前利润(万元) 46.8 46 所得税税额(万元)(t=25%) 11.7 11.5 税后利润(万元) 35.1 34.5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向银行借款的利息高于商业票据的利息和费用的总和,所以起到了一定的抵税作用,但由于过高的利息抵消了抵税的效果,所以最后的税后利润反而下降。因此,实务中应综合考虑利息、费用支出的大小和其抵税效果之间的差距,才能找到最优方案。
案例3
【案例3】某企业欲购置生产设备,但由于资金紧张,因此从银行借款2 000万元,借款期限5年,年利率10%,假定该企业的年投资收益率为15%。在贷款时,银行方面提供了以下还本付息方案:
方案1:期末一次还清全部本息;
方案2:每年支付利息200万元,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利息2 200万元;
方案3:每年偿还等额本息527.6万元。
要求:分析三种方案对企业的影响。
参考答案:
第一种方案:期末一次还清全部本息
表2-3 期末一次还清全部本息法下的现金流 单位:万元
税后现本年本年份 本年还款 金 息 流出额 本年利金 折现系数 税后现金流出额现值 第一年末 0.0 0.0 0.0 0.0 0.91 0.0 第二年末 0.0 0.0 0.0 0.0 0.83 0.0 第三年末 0.0 0.0 0.0 0.0 0.75 0.0 第四年末 0.0 0.0 0.0 0.0 0.68 0.0 第五年末 3221.02 2000 1221.02 2915.77 0.62 1807.78 合计 3221.02 2000 1221.02 2915.77 ---- 1807.78 第二种方案:每年支付等额利息,期末还本
表2-4 每年支付等额利息,期末还本法下的现金流 单位:万元
税后现本年还年份 款 金 息 流出额 本年本本年利金 折现系数 税后现金 流出额现值 第一年200 末 0 200 150 0.91 136.5 第二年200 0 200 150 0.83 124.5 末 第三年200 末 0 200 150 0.75 112.6 第四年200 末 0 200 150 0.68 102 第五年2200 末 2000 200 2150 0.62 1333 合计 3000 2000 1000 2750 ---- 1808.6 第三种方案:每年偿还等额本金和利息
表2-5 每年偿还等额的本金和利息的现金流 单位:万元
税后现金 本年还年份 款 金 息 流出额 数 本年本本年利税后现金 折现系流出额现值 第一年末 527.6 327.60 200 477.60 0.91 434.62 第二年末 527.6 360.36 167.24 485.79 0.83 403.21 第三年末 527.6 396.40 131.20 494.80 0.75 371.10 第四年末 527.6 436.04 91.56 504.71 0.68 343.20 第五年末 527.6 479.6 47.96 515.60 0.62 319.67 合计 2638 2000.0 637.96 2478.50 ---- 1871.80 一般来讲,第一种方案给企业带来的节税额最大,但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却是最差的,企业最终所获利润低,而且现金流出量大,因此是不可取的。第三种方案尽管使企业缴纳了较多的企业所得税,但其税后收益却是最高的,而且现金流出量也是最小的,因此,它是最优的方案。第二种方式是次优的,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小于第三种方案,但大于第四种方案。长期借款筹资偿还方式的一般原则是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尽量避免一次性偿还本金或者本金加利息。
案例四参考答案:
如果该企业从第二年开始贷款,加上贷款利息的支出,该企业第二年度将亏损15万元,第三年度将亏损5万元,第四年度将实现盈利5万元,弥补亏损后没有盈利,第五年盈利2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还盈利5万元。该企业第一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5×25%=8.75(万元)。第二至第四年度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5×20%=1(万
元),按最新政策,还可以减半征税,实际应纳税额1×50%=0.5(万元)。
如果将企业贷款提前到第一年度,则该企业第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将变为3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额为30×20%=6(万元),享受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万元。第二年度亏损15万元,第三年度亏损5万元,第四年度弥补亏损后没有盈利。第五年度弥补亏损后盈利10万元,应纳税额=10×20%=2万元,减半优惠后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万元。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75+0.5-3-1=5.25(万元)。
案例五参考答案
表 2-6 四种筹资方案的税收效果比较 (单位:元)
项目 方案1 方案2 方案3 方案四 息税前利润 5 000 000 5 000 000 5 000 000 5 000 000 利息、费用分0 摊 1 000 000 1 800 000 4 000 000 税前利润 5 000 000 4 000 000 3 200 000 1 000 000 所得税(25%) 1 250 000 1 000 000 800 000 250 000 从以上分析可知,随着发行公司债券的增多,债券利息费用的抵税效应越明显。
第3章 企业投资和退出的税务筹划
案例一:
某企业有闲置资金500万元。已知:当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1.85%,国家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利率为3%,国家发行的三年期重点建设债券年利率为4%。
要求:分析该企业应该如何运用这笔闲置资金?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方案四 方案 存入银行1年定存入银行3年定购买国债,利率购买建设债券,期,利率1.85% 期,利率2.75% 3% 利率4% 到期本500×息 500×500×500×(1+1.85%)3=(1+2.75%×3)528.27(万元) =541.25(万元) (1+3%×3)=(1+4%×3)=545(万元) 560(万元) 所得税25% 率 25% 免税 25% 税后本息 396.20万元 405.94万元 545万元 420万元 从税前本息和看,方案四收益最高,但是由于国债利息免税,因此方案三的税后收益
最高。
案例二:
某企业现在A、B两个项目可以进行投资,投资所得的税前收益情况如下表所示。假设该项目A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项目B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贴现率为10%。除此之外,其他情况相同。
时间 项目A 项目B 第一年初 投资2 400万元 投资2 400万元 第二年初 建成投产 建成投产 第二年末 投资收益2 000万元 投资收益1 800万元 第三年末 投资收益2 200万元 投资收益2 000万元 第四年末 投资收益1 600万元 投资收益1 800万元 要求:分析该企业应投资哪个项目?
项目A 项目B 投资现值 2400万元 2400万元 2000(1+10%)2+2200(1+10%)3+1600(1+10%)4 1800(1+10%)2+2000(1+10%)3+1800(1+10%)4 投资收益现值 =4398.46(万元) =4219.52(万元) 税率 15% 25% 投资收益税后现3738.69万元 值 3164.64万元 投资净现值 1338.69 764.64 投资回报率 55.78% 31.86% 从投资收益现值、税后收益现值、净现值、投资回报率来看,项目A都优于项目B,应选择项目A。
案例三:
某食品公司计划扩大业务规模,生产精美糖果或糕点,有甲、乙两个项目可选,据调查测算,甲、乙项目的投资和税前利润(未扣除折旧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时间 项目甲 项目乙 第一年投资2 000 初 投资1 600 第二年投资2 000 初 投资1 200 第三年初 投资收益2 投资1 200 800 第四年初 投资收益2 投资收益1 200 400 第五年初 投资收益2 投资收益1 600 000 第六年初 投资收益1 200 投资收益2 000 第七年初 投资收益2 400 第八年初 投资收益2 800 项目甲年折旧额1 000万元,项目乙年折旧额800万元;项目甲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项目乙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预期报酬率为10%。
要求:对甲、乙两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比较,并做出投资决策。
项目甲 项目乙 1600+1+10%+投资现值 2000+20001+10%12001200(1+10%)2 =3818.2(万元) =3682.6(万元) 2800(1+10%)3+2400(1+10%)4+2000(1+10%)5 1200(1+10%)4+1600(1+10%)5+2000(1+10%)6 投资收益现值 +1200(1+10%)6 +2400(1+10%)7+2800(1+10%)8 =5662.04(万元) =5479.92(万元) 税率 15% 25% 投资收益税后现4812.73万元 4109.94万元 值 投资净现值 994.53 427.34 投资回报率 26.05% 11.60% 从投资收益现值、税后收益现值、净现值、投资回报率来看,项目甲都优于项目乙,应选择项目甲。
第4章 案例分析题答案
1、方案1:双方签订的是购销合同,A公司应交增值税=50÷(1+17%)×17%=7.26万元;
方案2:双方签订的是代销合同,A公司应交营业税=50×5%=2.5万元。
因此,方案2为A公司更节税。
2、方案1:商品八折销售:
(1)增值税=100×5÷ (1+17%)×17%-65×5÷ (1+17%)×17%=72.65-47.22=25.43(元);
(2)城建税=25.43×7%=1.78(元);
(3)教育费附加=25.43×3%=0.76(元)。
三项合计应纳税=25.43+1.78+0.76=27.97(元)
(4)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5÷ (1+17%)-65×5÷(1+17%)-1.78-0.76=147.03(元)
企业所得税=147.03×25%=36.76(元)
(5)税后净利润=147.03-36.76=110.27(元)
(6)税金合计=27.97+36.76=64.73(元)
方案2:附赠赠品
(1)销售商品增值税=500÷(1+17%)×17%-65×5÷ (1+17%)×17%=72.65-47.22=25.43(元);
赠送4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40÷(1+17%)×17%-26÷(1+17%)×17%=2.03(元);
合计增值税=25.43+2.03=27.46(元)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7.46×10%=2.75(元);
三项合计应纳税:
27.46+2.75=30.21(元)。
(3)企业所得税:
会计利润=500÷(1+17%)-65×5÷(1+17%) -26÷(1+17%)-2.75=127.35(元)
应税所得额:买一赠一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但在所得税计算中不属于无偿捐赠,不按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27.35(元)
企业所得税=127.35×25%=31.84元
(5)税后净利:127.35-31.84=95.51元
(6)税金合计:30.21+31.84=62.05(元)
方案3:返还现金,不得抵减应税收入。
(1)销售100元的商品增值税:=500÷(1+17%)×17%-65×5÷ (1+17%)×17%=72.65-47.22=25.43(元)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5.43×10%=2.54(元);
三项合计应纳税:25.43+1.78+0.76=27.97(元)
(3)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500÷ (1+17%)-65×5÷(1+17%)-40-1.78-0.76=107.03(元)
企业所得税:[500÷ (1+17%)-65×5÷(1+17%)-1.78-0.76] ×25%
=147.03×25%=36.76(元)
(4)税后净利:107.03-36.76=70.27元
(5)税金合计:27.97+36.76=64.73(元)
〖分析〗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的税后净利最多,上缴的各种税金最少,所以方案一最优。但若商场想出尽库存或滞销商品,则可能选择其他方案。
3、若保持现状,该制药厂全年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0-80×200÷(200+800)=64万元,该制药厂该年度应交增值税为800×17%-64=72万元。若购入货物用于抗菌类药物的进项税额高于64万,那么单独设立一家制造厂对于该制药厂而言也就意味着可以多抵扣进行税额,增值税的税负会降低。
第5章案例分析题
1
案例1
A公司自2009年1月1日开始筹建。2009年2月从国内供应商购进机器设备585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款85万元。A公司2009年3月开始生产时还没有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预计2009年5月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分析要求:结合现行税收法规,A公司购进该设备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分析:
2009年2月,A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尽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当时还没有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1
假定800万元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A公司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应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果按照税法不低于10年折旧,通过折旧每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125万元(85÷10×25%),该企业税收上的损失为:85万—2.125万×10=63.75万元。
节税的筹划方式:
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在设立时,一般多会遇到上述问题,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避免税收上的损失。
1.尽快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设备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购买根据国税发[1994]59号文、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规定,除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外的企业,都可以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果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采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2.部分设备可以暂时租赁使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再购买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如果必须使用部分固定资产,对于可以租赁使用的,可以考虑先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入设备。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再自己购买固定资产。
3.购买固定资产时签订赊购合同,推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赊购设备,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时间推迟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以抵扣进项税额。
A公司自2009年1月1日开始筹建。如果2009年2月,A公司与设备供应商签订赊销合同,约定设备款于2009年6月30日一次性全额支付。2009年5月,A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取得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认证抵扣。A公司因此大大降低了税收负担,避免了63.75万元的损失。
案例2
内地某企业,企业逐年盈利,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拟购进一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预计净残值2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最低年限相同。根据税法规定,该项固定资产在折旧方面可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假定按年复利利率10%计算,第1年~第5年的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0.826、0.751、0.683、0.621。?
分析要求:比较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案例解析:
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5年,年折旧额为(500―20)÷5=96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96×0.909+96×0.826+96×0.751+96×0.683+96×0.621=363.84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363.84×25%=90.96万元。
方案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企业选择最低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60%,则该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5×60%=3年,按年限平均法分析,年折旧额为(500-20)÷3=160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160×0.909+160×0.826+160×0.751=397.76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397.76×25%=99.44万元。
方案三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第1年折旧额为500×2÷5=20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500-200)×2÷5=120万元,第3年折旧
额为(500-200-120)×2÷5=72万元,第4年、第5年折旧额为(500-200-120-72-20)×2=44
万
元
。
累
计
折
旧
现
值
合
计
为
200×0.909+120×0.826+72×0.751+44×0.683+44×0.621=392.36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392.368×25%=98.092万元。
方案四采取年数总和法。即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第1年折旧额为(500-20)×5÷15=16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500-20)×4÷15=128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500-20)×3÷15=96万元,第4年折旧额为(500-20)×2÷15=64万元,第5年折旧额为(500-20)×1÷15=32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160×0.909+128×0.826+96×0.751+64×0.683+32×0.621=386.84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386.848×25%=96.712万元。
对上述4种方案比较分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前期计提的折旧较多,因货币的时间价值效应,较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效益明显。在上述4种方案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最少,方案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抵税最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9.44-90.96=8.48万元;方案三双倍余额递减法次之,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8.092-90.96=7.132万元;采取方案四年数总和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6.712-90.96=5.752万元。
上例中,如果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所选用的最低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80%,即折旧年限按5×80%=4年计算,则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380.2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380.28×25%=95.07万元,较通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5.07-90.96=4.11万元,则四种方案中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效果最好。
第6章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李某为高级技工,由于技术水平高,有不少工厂有聘用意向。李某现在对三家公司感兴趣,以下是三家公司的待遇:
A公司签订合同基本工资4 500元,月奖金400元 ;不签订合同则可得报酬4 200元/月。
B公司签订合同基本工资3 800元,月奖金800元;不签订合同可得报酬4 000元/月。
C公司签订合同基本工资4 000元。月奖金 600元;不签订合同可得报酬4 100元/月
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数为3 500元/月,无其他可抵免项目,若要签订合同,合同年限为2年。
分析要求:请为李某出具税务筹划方案,使李某年度税后收益最大化。
答案解析:
A公司的待遇:
(1)签订合同的税负及税后收益情况: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 500+400-3 500)×3%=42(元)
每月税后收益=4 500+400-42=4 858(元)
(2)不签订合同的税负及税后收益情况: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 200(1-20%)×20%=672(元)
每月税后收益=4 200-672=3 528(元)
B公司的待遇:
(1)签订合同的税负及税后收益情况: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 800+800-3 500)×3%=33(元)
每月税后收益=3 800+800-33=4 567(元)
(2)不签订合同的税负及税后收益情况: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 000-800)×20%=640(元)
每月收益=4 000-640=3 360(元)
C公司的待遇:
(1)签订合同的税负及税后收益情况: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 000+600-3 500)×3%=33(元)
每月税后收益=4 000+600-33=4 567(元)
(2)不签订合同的税负及税后收益情况: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 100(1-20%)×20%=656(元)
每月税后收益=4 100-656=3 444(元)
结论:李某选择A公司,并且与A公司签订合同,月税后收益最大。
案例2
李某年薪150 000元,月工资12 500元,基础扣除额为3 500元,有以下几个方案供选择:
A方案:每月工资12 500元,全年总计150 000元。
B方案:每月工资2 000元,其余126 000元为全年一次奖金。
C方案:每月工资4 500元,其余96 000元为全年一次奖金。
D方案:每月工资7 500元,其余60 000元为全年一次奖金。
E方案:每月工资10 500元,其余24 000元为全年一次奖金。
分析要求:比较上述五个方案李某税后收益,选择最优方案。除上述五个方案外,是否还有更优方案?
答案解析:
A方案: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2 500-3 500)×20%-555=1 245(元)
每月税后收益=12 500-1 245=11 255(元)
全年税后收益=11 255×12=135 060(元)
B方案:
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0
全年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找税率:(126 000-1 500)÷12=10 375(元),则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
1005。
(2)计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6 000-1 500)×25%-1005=30 120(元)
全年税后收益=150 000-30 120=119 880(元)
C方案:
全年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 500-3 500)×3%×12=360(元)
全年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找税率:96 000÷12=8 000(元),则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2)计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6 000×20%-555=18 645(元)
全年税后收益=150 000-18 645-360=130 995(元)
D方案:
全年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7 500-3 500)×10%-105〕×12=3 540(元)
全年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找税率:60 000÷12=5 000(元),则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2)计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 000×20%-555=11 445(元)
全年税后收益=150 000-11 445-3 540=135 015(元)
E方案:
全年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0 500-3 500)×20%-555〕×12=10 140(元)
全年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找税率:24 000÷12=2 000(元),则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2)计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4 000×10%-105=2 295(元)
全年税后收益=150 000-10 140-2 295=137 565(元)
比较上述五个方案李某税后收益,最优方案为E。
更优方案:月工资为8 000元,其余54 000元为年终奖金。
全年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8 000-3 500)×10%-105〕×12=4 140(元)
全年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找税率:54 000÷12=4 500(元),则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2)计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4 000×10%-105=5 295(元)
全年税后收益=150 000-4 140-5 295=140 565(元)
之所以上述方案最后,选择啦年终奖金在临界点(54 000)上。
案例3
李某有一项重大发明,其未来市场价值客观,评估价值500万元。有三家公司想要购买该发明专利,条件如下:
A公司:(非上市公司)现金500万购买。
B公司:(非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相同价值的股权换取,承诺第一年每股可获得股息红利1元,该公司很可能在三年之后成功上市。
C公司:(沪深主板上市)以250万股流通股票(每股现值2元)购买该专利,并承诺第一年每股可得股息红利1元。
分析要求:
(1)针对三种情况分别计算李某的税负情况(只考虑个人所得税)。
(2)若你是李某,考虑三年之内每一种方案的优劣,并做出评判。
案例解析:
A公司以现金500万元购买李某的重大发明,李某要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500(1-20%)×20%=80(万元)。
B公司以本公司相同价值的股权换取,承诺第一年每股可获得股息红利1元。李某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500×20%=100(万元)。现行政策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
C公司以250万股流通股票(每股现值2元)购买该专利,并承诺第一年每股可得股息红利1元。现行政策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7章
案例分析题
案例1
甲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给乙企业,转让前甲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 000万元,其公允价值为10 000万元。现在有两种对价方案:方案1,甲企业取得的是乙企业9 000万元股权(计税基础为7 000万元)和1 000万元现金;方案2,甲企业取得的是乙企业7 000万元股权和现金3 000万元。
分析要求:
1. 比较两种方案下,甲、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2. 如果甲方处于累计亏损状态,对于甲的方案选择是否会有影响?
参考答案:
1.
方案1下由于被转让的资产不低于转让方资产总额的50%,且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所以该交易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甲企业根据收到的现金对价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收到的现金补价÷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 000-4000)×(1000÷10 000)=600(万元)
甲企业取得的买方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的初始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资产转让所得)=4000-(1000-600)=3600(万元)
乙企业取得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000万元(初始成本)
方案2下由于股权支付金额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该项交易应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甲企业取得乙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为7000万元(收到股权的公允价值)
甲企业销售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初始计税基础=10000-4000=6000(万元)
乙企业从甲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0万元(现金和股权支付总额为公允价值)
2. 如果甲方处于累计亏损状态,甲会考虑能否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以充分利用亏损带来的抵税效果。
案例2
某年9月,上市公司A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该B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非关联方D公司发行 36 809万股A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C的10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56 839 300元,其中建工建材总公司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 242 370元,出资比例为50%,B公司的增资金额为 642 596 930元,出资比例为50%。
分析要求:
1.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
参考答案: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A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B公司不可能100%直接控股A公司,因此B公司将C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A,并不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
B公司应就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36 809 0000 × 50% ×7.61 - 642 596 930) ×10% = 75,798,552 元
D公司将C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A,如果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可以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如果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B公司应就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3
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A公司持有C公司80%股权,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A公司拟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注入B公司。
分析要求:
1.如果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
2. 如果按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
3. 如果按照非货币性出资处理,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
参考答案:
1.如果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B公司以自己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换取C公司的股权,A公司取得B公司增发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B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
2.如果按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和B公司均不确认所得。B公司取得被划转股权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
3.如果按照非货币性出资处理,A公司需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200万元,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
第8章 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筹划参考答案
案例1
定价不妥,应采用再销售价格法予以调整。正常销售价格应为100×(1-20%)=80美元
案例2
应进行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可采用成本加成法。首先计算单位成本应为13×100000/(1+15%)=1130434.78元,正常价格应为1130434.78×(1+9%+12%)=1367826.08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67826.08-1300000=67826.08元
案例3
(1)方案3总体税负最低
三种方案税负比较 单位:万元
C公司税款(税率D公司税款(税率合计税款 25%) 15%) 方案1,加成15% 6000×15%×6900×35%×587.25 25%=225 15%=362.25 方案2,加成20% 6000×20%×7200×29.4%×617.52 25%=300 15%=317.52 方案3,加成10% 6000×10%×6600×41.14%×557.286 25%=150 15%=407.286 (2)若税务机关进行调查,企业应注意强调自身组织架构、股权关系、生产经营活动、具体业务的特殊性,可以提供本企业财务账簿及报表、与交易对象的往来函件、同行业其他企业相似业务的数据、有关特殊企业及特殊业务的税务部门批示等资料,为自己的定价寻找尽可能多的支撑信息。
(3)按照方案4,应纳税所得额为6900×135%-6000=331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额为497.25万元,整体税负将有所降低。若考虑其他因素,规避外汇管制、开拓并占领国际市场等因素有可能会压倒税负因素。
案例4
(1)第一,从股权结构看,A公司和香港C公司属于关联企业。第二,A公司的原材
料购进以及产品销售业务都是和香港C公司进行的,A公司只能接受香港C公司的定价,受控于C公司。第三,通过调查发现,A公司主要产品零售价格与出厂价格相差悬殊,在计算销售成本时有较大的随意性。第四,A公司毛利率长期在1%以下,毛利率远低于同行业F、H企业,但仍追加巨额投资,存在重大疑点。
(2)根据本案例所掌握的数据,可以采用交易净利润法进行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3)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一方面应考虑为本单位的低利润率寻找可信的理由,另一方面应注意毛利润率、销售利润率应控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可以适当低一些,但不要过低,否则会引起税务机关格外的关注。
第9章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据香港报纸2009年5月的报道,继中移动(0941)之后,另外两只红筹股中国联通(0762)及中海油(0883),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出台,推迟股息除净日期。其中,联通已确认须代境外企业股东扣缴10%股息税,但中海油只表示很可能有此需要,若公司不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日后会将扣缴的税款退还投资者。 新规定下,并非所有红筹股都要代扣股息税,例如中信资源(1205)表示,其主要公司运作于香港进行,所以不受影响。中油香港(0135)亦表示,其资产主要在海外,并没有收到内地税务局通知。
分析要求:
(1)对于主体业务在中国内地的红筹股,如果中国境外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企业、大股东、公众股股东各有哪些税务影响?
(2)对于主体业务在中国境外的红筹股,如果中国境外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企业、大股东、公众股股东各有哪些税务影响?
参考答案:
(1) 对于主体业务在中国内地的红筹股,如果中国境外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企业、大股东、公众股股东的税务影响:
境内企业分配股息给境外企业,双方都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股息所得免于缴纳中国所得税;
主体业务在中国内地,境外企业除了股息以外没有其他所得;
境外企业分配股息给大股东和公众股股东,如果大股东和公众股股东不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境外企业需要先代扣代缴10%的所得税,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可以在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后退还税款。
境外企业分配股息给大股东和公众股股东,如果大股东和公众股股东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股息所得免于缴纳中国所得税。但这种情况更可能是大股东是国有企业时发生。
(2)对于主体业务在中国境外的红筹股,如果中国境外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企业、大股东、公众股股东的税务影响:
境内企业分配股息给境外企业,双方都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股息所得免于缴纳中国所得税;
境外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境外企业分配股息给大股东和公众股股东,如果大股东和公众股股东不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境外企业需要先代扣代缴10%的所得税,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可以在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后退还税款。
境外企业分配股息给大股东和公众股股东,如果大股东和公众股股东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股息所得免于缴纳中国所得税。但这种情况更可能是大股东是国有企业时发生。
案例2
200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液化天然气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金8亿元,其中,B公司为主要投资方,出资7.8亿元,占注册资金的97.5%;C公司出资2 00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5%。
2006年7月,A公司出资方B公司和C公司与某巴巴多斯的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署了合资协议,巴巴多斯D公司是美国NB投资集团依照巴巴多斯的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日期为2006年5月10日,公司地址位于巴巴多斯××大街××花园。但公司登记的三位董事都是美国籍,家庭住址均为美国××州××镇××街××号。巴巴多斯D公司通过向B公司购买其在A公司所占股份方式参股A公司。巴巴多斯D公司支付给B公司3 380万美元,占有A公司33.32%的股份。此次股权转让后,A公司的投资比例变更为:B公司占 64.18%, C公司占2.5%,巴巴多斯D公司占33.32%。合资协议签署27天后,投资三方签署增资协议,B
公司增加投资2.66亿元(即B公司出售其股权所得3380万美元)。增资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66亿元,各公司相应持股比例再次发生变化。其中,B公司占73.13%,巴巴多斯D公司占24.99%,C公司占1.88%。
2007年6月,巴巴多斯D公司决定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24.99%的股权以4596.8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并与B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B公司支付巴巴多斯D公司股权转让款4596.8万美元。至此,巴巴多斯D公司从2006年6月与中方签订3380万美元的投资协议到2007年6月转让股权撤出投资(均向中方同一家公司买卖股份),仅一年的时间取得收益1217万美元。
分析要求:
(1)美国NB投资集团设立巴巴多斯D公司的税务目的是什么?
(2)美国NB投资集团的交易安排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3)该案例对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务筹划有哪些借鉴意义?
参考答案:
(1)美国NB投资集团设立巴巴多斯D公司的税务目的是利用中国和巴巴多斯当时的双边税收协定。据该税收协定的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转让该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可进一步引导学生了解目前中国和巴巴多斯已经重新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2)关键在于对D公司居民身份的认定,即D公司是否属于可以享受中巴税收协定的巴
巴多斯居民?当时的中巴税收协定第四条对该协定项下的“居民”一词作出了定义,即 “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公司和 其他团体。
(3)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在使用中间控股公司时,需要注意中间控股公司的运作是否满足双边税收协定对于税收居民和实际受益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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