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竣工结算;编制;结算
1.引言
在工程实践中,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在完成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交工验收之后,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编制的,向业主提出自己应得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工程造价文件。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报业主后,业主将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部门审核,其审定后的最终结果,将直接牵涉到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如何把已实施的工作内容,该得的利益,通过竣工结算反映出来,而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是每个施工企业应该重视的问题。同时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考核工程成本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是总结和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依据,通过竣工结算,可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找出施工浪费的原因,为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服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施工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并不理想,从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利益受到一定的影响。
2.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
(1)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或合同价款总额基础上,根据变更资料计算,在原预算造价基础上作调整。(2)根据竣工图、原始资料、预算定额,按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全部重新进行计算。这种编制方法,工作量大,但完整性好与准确性强,使用与工程变更较大、变更项目较多的工程。
3.竣工结算审查的期限
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暂行》(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4.工程预付款的计算和扣回
4.1工程预付款的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预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种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年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后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中进行抵扣。(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4.2工程预付备料款的拨付
在实际工作中,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工作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确定。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或合同价款的30;安装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多的按15左右拨付。工程施工合同种应明确预付备料款的数额。
4.3工程预付备料款的扣回
主要包括:(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抵扣额;(2)协商确定扣还备料款;(3)工程最后一次抵扣备料款:该方法适合与造价不高、工程简单、施工期短的工程。备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拨付,施工过程中不作抵扣,当备料款加付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的90时,停付工程款。
5.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5.1工程变更价款处理
工程变更通常涉及到工程费用的变动和施工工期的变化,对合同价有价有较大的影响,需要调整合同价,应密切注意对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规定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2工程价款的调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同意该项调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设计变更中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后方可施工。
5.3变更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应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 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2周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水电的结算
(1)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一般结算方式:双方进行结算时,应按预算用量与预算价格之积返还给建设单位。但施工企业退价时,应扣除现场保管费后退还给建设单位。(2)施工用水电费的结算: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装总表后,由施工企业在现场装分计表计量,按预算价付给建设单位。如施工企业装表计量有困难,由建设单位提供水电。在竣工结算时,按定额含量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内施工人的生活用水电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8.结束语
【关键词】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区别
最近在审核工程结算时经常听到有人把工程竣工结算说成工程竣工决算,才知道还有很多人弄不清两者的区别,还以为是一个概念。其实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 两者在概念时间上的区别
1.1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质量验收合格,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向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索取最终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工程结算也叫工程价款结算,发生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2 工程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造价结算和客观地评价项目实际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决算又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发生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决算一般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或委托编制。
2 两者的内容不同
2.1 工程竣工结算是对建设工程费进行结算,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合同规定应给施工单位的其他费用,可以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2.2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费用及预备费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3 两者编审主体不同
3.1 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范畴,是由施工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进行,有两个平行主体。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实。合同中对核实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3.2 工程竣工决算侧重于财务决算,主要由具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完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指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有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审批。
4 两者编制依据不同
4.1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住建部联合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另外还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等。
4.2 竣工决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招标控制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它有关资料。
5 两者作用不同
工程竣工结算的作用。第一,经过双方共同认可的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通过对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可以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第二,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第三,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工程竣工决算的作用。第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综合全面地反应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及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它采用货币指标、实物数量、建设工期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综合、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到竣工为止全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第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分析和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考核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果的依据。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实体工程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而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工程从无到有的所有相关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工程竣工决算包含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
【关键词】工程项目;合同结算;监管;合同纠纷
一、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的含义
一般来说,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28天内,承包人要向发包人递交工程决算报告,如果发包人没有该要求的,承包人应该对该工程及相关资料承担临时保管的责任。工程竣工后,工程的验收报告需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验收报告必须完整,结算资料要详细,另外这些事项的完成要在承包人认可工程验收报告的28天内进行。在工程结算报告递交给发包人认可的28天内,承包人不能进行正常的工程资料结算,或者工程结算价款不能及时交付的,要及时说明。
发包人在确认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8天内,应该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款。承包人应该将竣工工程项目资料交给发包人的时间,是在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的项目款的14天之内。发包人不能以不正当的理由或者拒绝支付工程竣工的价款,如违约,在一个月后,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金。
二、如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的监管
1.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
健全工程合同条文,严格遵从合同条款形式进行工程结算。
。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尤其是对工程合同中的违约条件和责任未做具体审查,就贸然签订工程合同,这样工程合同双方的纠纷就将会不可避免了。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间可能会产生的一切风险都不要进行口头的担保,应该用明确具体地合同条款形式进行规定。在工程合同中应该有应对可能产生的问题的具体条文,以降低工程建设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应该对合同条文的严密程度和一些具体的条文进行严格的推敲和审查,尽量避免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产生纠纷,而终止了合作。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健全工程合同条文,严格遵从合同条款形式进行工程结算,以保障工程结算的有条不紊地进行。
2.选择适合的工程价格合同形式
现如今,建设工程合同有三种形式:固定价格工程合同形式、可调价格工程合同形式、成本加酬金工程合同形式。固定价格合同要求工程的承包方必须承担在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的所有的风险,且也要为不能预测或无法想象的意外付出相应的代价,风险系数比较高,因而一般报价也较高,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但是能够精确计算,工程期比较短,技术含量不高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调价格工程合同分为总价可调工程合同和单价可调工程合同,该合同可以规定调整建设工程的价格范畴,这样可以使工程建设期间出现的不可预料的风险得到合同双方合理的分担,其能适合应用的范围也会比较广泛;成本加酬金工程合同是承包方预付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并按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工程项目资金的一种合同形式。工程合同的形式选定后,在该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时就应该严格遵从已经确定的工程合同价款形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如,某桥梁工程,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为固定价格工程合同形式,但是由于工程的承包方缺乏经验,没能预测风险,在该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上的各种施工材料大幅涨价导致该桥梁项目工程发生了严重的资金周转困难,没有能够如期完成该桥梁工程。然而后来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企图逃避误工责任和试图弥补在建材购买上超出款项。然而该桥梁承包工程合同选择的是固定价格工程合同形式,所以该桥梁工程的承包方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工程合同结算时必须严格遵从工程合同条文精神进行工程结算。
3.各级应该加大对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的监管,尽量避免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在我国,建设工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基本上都是通过项目工程合同条文确立的,对建设工程合同监管也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项目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近年来,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对工程合同监管工作取得了十分优异的成绩。对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应该把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监管的工作作为整顿改善和改革工程建设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工程合同监管制度进行普及。2004年国家财政部和建设部共同了财建[2004]369号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初步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的方法和方式。
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监管人才的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为企业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要做好合同结算监管的工作,首先,就必须要求工程合同的监管人员具有高素质、高度的责任心,还要求监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公正监管。其次,监管人员还应该具备审核预算、工程标底等工作的能力。第三,监管人员要熟悉合同备案管理,建筑法规和工程招标和投标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应对各种工作上变化。最后,在建筑公司中应该实行工程合同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样是增加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监管效果的一项十分重要手段。建议在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岗位,专门管理工程的合同结算事宜,这样就能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监管的意义
在我国,建设工程的投资结构主体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投资的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投资比例逐步降低,个人出资、多人合资、中外合资以及外商独资等投资主体的比例不断增多。由于利益的驱使,投资主体增多必定造成投资市场的混乱,在工程建设中就会出现许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情况,这必将带给工程的安全和工程质量极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必须遵循建设工程合同条文的精神,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监管。
建设工程的合同结算直接涉及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关系工程投资方的投资效益和工程承包方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工程合同结算的监管就显得举足轻重了。对于承包方而言,只有严格按照工程合同如数结清工程价款工程款,才能避免企业的经营风险,降低企业内部运营成本,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对投资方而言,按工程合同结清工程价款,才能控制投资的造价,进而赢得更大的投资效益;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合同结算可以避免合同双方的纠纷,保证的工程竣工接受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是承包方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保证。
因此,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监管是保障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减少建设工程安全问题和避免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更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关心的大事。
四、结语
工程合同结算监管是项目工程建设的竣工后十分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搞好工程结算管理维护建设主体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所以合同的规范性与严密性有益于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与其他工程不同,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碰到各种出乎意料的问题,因此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应该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给予高度的重视,应该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后才签订工程合同,尽量避免问题和纠纷的出现,使得工程合同的结算工作能够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文的规定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王琰钊.明确合同备案意义 加强动态监督管理[A]. 责任与使命――七省市第十一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 2011
一、特点
1.突出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必须执行的条文,绝对不能打折扣。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例如:新《规范》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要求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同时“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新《规范》与现行法规融于一体
新《规范》中的竣工结算这一节共1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1条强制性条文。新《规范》这节的制定,涉及4部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该节第1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法原则。亦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该节第2条,规定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责。
3.内容全面,贴近现实
新《规范》的内容全面,贴近现实,它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各个方面――工程量清单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建设工程招标报价的编制、建设工程承、发包施工合同的签订,含合同价款的约定;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使每一个计价阶段,都有“章”可依,有“规”可循。“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等项的设立,更与国际惯例接轨,具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
4.凸显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新《规范》则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仅负有核实的道德义务,并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完整形,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即使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我国建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适应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它在工程建设中的广泛应用,必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建设和完善,对在我国建立起一个更加有序地建设市场,树立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注意事项
1.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索赔、签证费用在暂列金额中列支,但应另列项。
2.计日工:用于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投标人投标书、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3.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其准确性指: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指:不缺项漏项。
4.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指的是同一建设项目下不同单位工程(不同单体建筑物)中分部分项项目编码不得重复。
5.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一是项目特征必须描述。二是工程内容无需描述。
项目特征的表述按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
6.对其他项目清单可进行补充,如在本规范第4.8节中竣工结算中,就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了其他项目中。
7.专业分包招标:恰当做法是仍由总承包中算入作为招标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有多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其法人印章才能生效;也可以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投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对相应项目拔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五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施工系列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施工系列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应当一起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系列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十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三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一)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四)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见“合同备案意见书”,各市(行署)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合同备案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一)施工合同
1.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5.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或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6.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预付金额(开工前预付不低于总额的50%)、支付办法、抵扣方式等;
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工程价款的60~90%)和时限;
8.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9.采用固定价格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价款不应超过200万元,并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明确约定可以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
11.采用定额计价的,各项费率、各专业费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修缮等)是否约定清楚,并符合相关规定;
12.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时限应符合国家和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
14.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5.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以及各种可调因素;
16.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
17.合同中对工期、质量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18.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一种;
;
20.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1.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是否招标;
22.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23.是否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24合同实质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潜在争议的条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
1、参照施工合同;
2.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建设单位是否同意(书面同意材料)
(三)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在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应当提示合同双方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因素,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合同中对涉及合同价款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合同工程因故暂停施工或重新开工的,合同双方应当向合同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备案的合同,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条备案的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应当由合同双方盖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合同,应当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签署备案意见和备案时间,盖备案机关公章,加盖骑缝印。
第二十四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五条施工系列合同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系列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不按规定完成竣工结算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1.未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
2.未按规定时限将施工系列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订立的书面协议未备案;
4.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纠正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款;
【关键词】结算审核工程量定额合同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
【正文】建设工程结算审核,通过对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核,实事求是的反映工程造价,有效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对核对建设单位资金,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做好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过程中又需要对哪些内容进行审核呢?下面本人结合自己在结算审核工作中的实践及相关理论,谈谈对结算审核工作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结算
所谓建设工程结算是指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全部竣工(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拨付款情况、现场监理的施工记录,甲乙双方的供货情况,专业分承包合同、厂家供货合同,施工招标时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图纸,现场洽商变更,中标预算单价等资料,进行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增减或调整计算;对甲乙双方提出的索赔事项进行梳理和澄清,根据合同对暂估价进行调整,核实零用工的情况,以便确定工程的最终价格。
工程结算是由承包方编制,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在工程承包合同价的基础上,将有工程量、价格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方法与规定,对工程承包合同价进行相应的调整,编制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
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形式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形式包括联合审查、审查、建设单位自审、委托审查。但现在用的最多是委托审查,委托审查就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文件,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充分协商后,进行修正结算并审核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三、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方面
1.对送审资料的审核
工程竣工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审核价款的正确与否。所以首先要对送审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全面的审查,严格审查送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手续齐全,所有标注签字处或需几方签认的文件,负责人签字及单位公章是否齐全且清晰可辨。应特别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何种承包形式,都签订有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是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工程结算审核必须要弄清合同条款内容和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专项条款及补充条款应特别注意。
2.对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其作为结算最为主要的依据,直接影响着结算费用的准确性,为避免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时虚报、多报完成的工程数量。首先,要熟悉定额与清单计价规范的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其解释,分清计算范围和范围,仔细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纸是否一致,防止计算错误。同时要分析工程量的合理性,牢固树立有增必有减的原则,工程中经常出现只增不减现象,遇到此情况必须要进行分析,并且必须得到几方的确认并有书面的文字说明或完成工程量确认单。其次,对于有变更洽商出现新增项目的工程,应审查工程变更的责任方,按照“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不能见变更就加钱,杜绝和防范不实际开支。对签认工程量的审核,主要是看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签证是否真实特别是一些隐蔽部分的签证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合理计量。按照国家规定,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通知,由原计划批准部门同意,以正式书面通知,才能视为合法变更,未按此规定,甲乙双方自行变更的,均为不合法。再次,对列入建安主体的水、电、暖与室外配套的附属工程,应分别审核,防止施工费用的混淆、重复计算。
工程量的审核是计算审核的基础性工作,应高度重视,仔细计算每一个数据。
3.对单价的审核
正确把握预算定额的套用,避免高套、错套和提高工程项目定额直接费等问题的发生,首先,审查工程定额的套用。主要审查工程所套用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工程预算所列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定额中允许换算的内容应清楚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采用的系数是否符合标准;补充定额要审核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办单价是否合理。
其次,审查材料价格。目前我国的主要建筑材料执行市场价格,主要材料允许随行就市。在审查主材价格时,要通过掌握的同期价格行情和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对照审查甲乙双方协商认定的主材价格,确认其合理性和真实性,必要时可抽查施工单位购货。调价系数是为调节地方材料价格变动而制定的,目前我国均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即每月 (某些省份按每半年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在审计时要对照文件规定和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对违反规定和合同条款的要进行纠正。尤其对暂估价的调整,一定要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
4.对各项取费标准的审核。
建筑安装工程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②取费标准的确定与地区分类工程类别是否相符。③取费定额是否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④按规定有些签证应放在费用中,是否放在定额直接费中计算。⑤有无不该计取的费用。⑥结算中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调整结算文件规定计取费用。⑦费用计列是否有漏项。⑧有无随意调整人工费单价。⑨材料正负差调整是否全面、准确。
【结束语】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由于结算的子项目多,工作量大,内容繁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计算误差,但很多误差都是多算。因此,必须对结算中的每一项进行认真核算,做到计等横平竖直。防止因计算误差导致工程价款多计或少计。搞好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控制工程造价,不仅需要审核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审查经验,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思想觉悟,同时也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等方面人员的积极配合。出据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只有这样,才能使结算审核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合理的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经济利益,使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地运行。
【参考文献】
[1] 曹艺. 工程结算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采取的对策.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 2013(1).
[2] 马征. 浅谈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控制的重点. 北京工程造价,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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