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生产技术的发展,工程项目的工作也在逐步的步入正轨。可是目前我国的招投标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采用更加有效的办法去解决。为了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市场能够健康发展,我们要创造有利于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同时,也让招投标机制的优势更好地发挥出来。
一、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例如在《实施条例》中要求法定公开的招投标范围就过于抽象,不易于操作。在如今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很多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依,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管理性的文件,但由于其不是“法”的层面,所以影響力不大,导致效果也不甚明显。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适应社会发展
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有多年,由于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某些条款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的市场环境的需要,对一些新问题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例如,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按照招投标的规定,那么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所得的利益将远大于对其的罚款数额要,这样的低成本违法,实际上是变相的鼓励非法招标。
(三)招投标法律体系标准不一
当前,我国招标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法律规范不统一,各按自己的主张办事,不互相配合、招投标关键环节中缺少法律规定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被改善。例如,《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发现,这样的立法规定,具体的评标办法也是下放到国务院部门,同样给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二、工程招投标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出现漏洞问题时,需要及时更改使其适应发展。在我国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形态日益繁杂,经济秩序对法越来越具有依赖性。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可根据获得收益规定罚款比例。另外,建设单位在指定分包、指定主要材料、支付工程款时不按合同约定等问题,对此亦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也没有相关的惩罚规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些问题同样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招投标法律责任制度
提高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成本,除了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外,还要就今后参与工程市场招投标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以有效震慑市场上违规者,使违法者产生畏惧。。例如与银行诚信制度相结合,一旦招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招投标现象,银行诚信系统也可将其记录,通过增加违法成本的方式遏制招标投标人的违法成本。
(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法律体系
。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明确中央政府各部委职责,省级政府可以出台招标投标规章,取消地市级及下级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土政策”;统一国家各部委对招投标同一监管内容的不同做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对邀请招标的比例上限做出要求;明确对规避招标的项目承接人的处罚条款;明确对专家组成不符合规范做法的惩处依据,明示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规范性做法如两步法开标、两分离评标、投标人隐名评审和电子招投标等予以认可。同时,相关的部门应该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在对编制招标文件、审核招标人的资格、评委委员会的组成、最低价和底标标价的规定依据以及履行合同等方面进行规定,并且要求提供标准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对招投标实践活动进行明确的规范。
(四)积极推行工程清单报价制度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第一,对于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可以很好的方便我们治理招投标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效的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围标等状况的出现,并且将传统的商务标总价的报价方法更改为工程量清单总价的报价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减少串标的概率。由于使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在评标的时候会产生大量的工作,所以,需要借助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完成核算任务。。二是,使用计算机技术,要采用随机的概率减少人员的参与与操作。三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了解与熟悉,掌握他们的职责。四是,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使用的专家具有作风的问题就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五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教育与培训,包含新业务的熟悉与掌握。
结束语
在我国的招投标问题上,还是存在很多的弊端,所以要加强对其的管理与维护。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进了招投标法律制度,随着不断的发展进步,我国的招投标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一个独立的系统。按照效力层级划分,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层层递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1999年8月30日,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央各部门先后各自或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纷纷根据自身当地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一些相关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对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促进整个建招投标行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应当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不断促进招投标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彭霞.探究工程招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7X):16-17.
[2]魏婷婷.探究工程招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J].商品与质量,2015(37):16-17.
关键词:工程招标;潜在问题;对策
Abstract: the reform in our country si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at the same time, with the perfect legal systems.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has been in the various laws and regulations, rectify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increase the investigation dynamics,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reas of all kinds of non-standard phenomena, but no doubt still has a lot of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is article from the tender relevant parties that list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problems, and from the state and legal system, credit system,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alysis the causes of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engineering bidding work to create a good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how to mode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uggestions.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Potential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招标作为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机制,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经过30余年的探索努力,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定了工程招投标制的法律地位,使市场秩序迅速改观,各地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成绩也不断涌现。同时,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甚至与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有相违背。工程招标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所以《招标投标法》一度被赞誉为“阳光法案”。但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对于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标的主要参与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投标单位和招投标主管、监管单位的管理监督乏力的问题。招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主管、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存在失职和缺位的问题。一些招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还有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混乱等。
1.1招标程序不规范
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把“阴阳合同”作为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侵害承包单位利益,造成建设单位与招标机构或者造价咨询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1.2招标运作秩序不完善
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1.3违规招标行为
主要手段有:一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四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五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在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
二、建设工程招标中问题的表现形式
2.1招标阶段
一是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二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三是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建设工程项目为段实施,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修则直接发包,还有甚者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招标公告。
2.2评标阶段
一是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前,已经同招标机构有过私下接触,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违规行为及产生原因
引言
目前,招投标制度作为选择建设工程承建单位的主要形式在国外已普遍运用,但在我国起步较晚。招投标制度引入了公开竞争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能有效控制行政干预,加强权力制约,防止权钱交易,预防商业贿赂。招标投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程序。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这种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的理论基础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投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投标是建设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涵盖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我国实行强制性招标的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既可以是全过程的招投标,也可以是阶段性的招投标。没有招标就不会有供应商、承包商或其他服务商的投标;没有投标,采购人的招标就得不到响应,也就没有了后续的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一系列的完整的招标过程所包含的程序。因此,招标与投标是一对相互对应的范畴,无论是招标还是投标,都是内涵和外延一致的概念[1]。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己经落实。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4.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己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6.己经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7.其他条件。对于施工招标,建设部1992年12月印发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对招标单位的资质作了如下的规定:(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2)~(5)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2]。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从竞争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公共传播媒介介绍、招标公告或信息而进行招标。它是一种无限的竞争方式。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定报价合理、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有助于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邀请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一般国际上把公开招标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把邀请招标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3]。
四、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危害分析
1、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些“压级压价”、“回扣”等问题的存在,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把不应该节省的也省掉,在施工过程中,不做安全防护,施工现场不做围挡、不做封闭施工,引发事故、使得施工噪音、粉尘、工程弃物、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等严重污染周围环境是小,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偷梁换柱,建造不合格工程,则却招致极大的安全隐患。例如震惊全国的彩虹桥坍塌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豆腐渣工程案例。
2、提供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蚀了一批干部。在这有利可图的利诱驱使下,一些投标人就不惜采取卑劣的不合法的方法、策略和手段,拉个别领导干部下水,与他们同流合污,达到个人私利目的。这些腐败现象在我国有许多典型事例可借鉴,坑害了原本清廉优秀的干部。招标中标不是靠企业先进的技术优势、先进的施工手段、高质量、好信誉。而是靠行贿、走后门找关系,靠权力、金钱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这种情况下,先进得不到鼓励,落后未能受到惩罚,长此以往,施工企业的发展动力消失,会严重阻碍建筑技术的提高,阻碍整个建筑业的发展。
五、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
1、 经济利益驱动
招投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市场交易行为,是一种最富有竞争的交易方式,作为参与方的市场主体以利润最大化或者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他们尽可能地利用一切先进手段来降低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所以招投标参与各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利益驱动, 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集体捞到好处, 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些投标单位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 不择手段, 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 甚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 使他们不按程序办理, 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等。
2、法制建设不健全, 法制观念淡薄
尽管我国针对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 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领导法律意识不强,观念落后,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不了解,对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缺乏深度认识。有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认为自己单位的工程,自己就当然有权决定给谁做。因此,在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下,绞尽脑汁规避招标投标法律政策规定,甚至违法犯罪。。
结束语:
目前,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监督乏力、惩处不严等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与惩治办法,并使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并公示于众。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对深化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尔烈.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M]. 北京: 人民法律出版社, 2001
关键词 招标; 投标;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将近11个年头,在这漫长的十年当中,招标投标制度已经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得到了行业人士的广泛接受,初步建立了建筑市场的秩序,突显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与此同时,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深入,大量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本文就是通过阐述对日常招标投标工作中暴露出得一些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和思考。
1 当前建筑领域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计划分配任务模式到施工企业自行承揽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参加竞标取得工程的模式。。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标志着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也相继查处了一些典型的案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招标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诟病颇深。目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主要是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领域,“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现象稀松平常,通过合法的程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招标投标制度已成为违法腐败分子剥夺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工具和滋生腐败的沃土。这种状况如果不予以整治,将会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1〉规避招标:常见为有的建设单位钻政策空子,把公开招标转变成自主性较强的邀请招标,还有就是通过“肢解”规避,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成若若干个不需要招标的小工程,避开招标。
。
〈3〉转包现象:承包单位转包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工程领域最为普遍的现象,也是造成“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企业在中标之后,将工程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卖标”费,但却疏于管理,对转包工程的质量、安全不负责任。
〈4〉挂靠现象:一般表现为资质较低或者没有资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能参加招投标,便有偿使用一个高资质或者符合招标要求的资质,并以其名义参加投标。
〈5〉行业垄断:一些地方利用各种借口排斥外地企业竞争投标,有的强行指定有特殊关系的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有的招标信息只在本底范围内,从而达到排斥外部企业的目的。
2 对策与措施
解决目前工程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应该正确把握招投标活动的精髓。在今天经济飞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的大背景下,招投标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择优”与“防腐”是相辅相成的,在“择优”的同时,有效地进行了“防腐”,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择优”是此项工作的最终目的。
〈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招投标活动是在政府监管下的市场主体的法律行为。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政府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因此,招投标制度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成为核心。。
〈2〉加强监管
充分发挥招投标的功能作用,为了实现择优的目的,应做到对资格预审、评标专家、招标机构、招标人四个方面的严格监管;同时纪律检查部门要严格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问责力度,对在招标投标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并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赌塞漏洞;另外,要监督检查工程承发包交易主体双方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施工队伍。督促施工企业依法通过正当竞争承揽工程项目,坚决防止违规挂靠,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和层层转包、违法转包行为的发生。最后,必须加强对招投标单位机构的约束,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严格分离招标监督单位和招标机构,建立招标机构竞争性比选制度,通过对机构的培训、监管,提高机构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为最终中标队伍的择优发挥作用。
〈3〉充分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加强信息公开力度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应用,高科技电子信息技术已成为保证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手段,各省份已经逐步建立形成了覆盖全境的交易服务网络,为招投标交易提供了一个信息、监督、交易的大平台,但仍然存在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现象。如投标项目是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这就形成了条块分割、多头监管的局面,体制上就带来了混乱;还有一些地方找借口排斥外地企业竞标,有的强行指定有特殊关系的施工队伍承包施工,有的招标信息只在本地,以达到排斥外地企业投标的目的。因此,要想在敏感的建筑业招投标中体现公开、公正、公正的竞争原则,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的自动化监控体系,变“人治”为“机治”。
3 总结
当前,我国的经济建设速度日新月异,城市化进程也突飞猛进,兼入世和全球化背景下,建筑行业在更广泛的领域,更深层次上参与了全球化竞争,工程建设各阶段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选择中标单位的做法有愈演愈烈之势,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建华,满启祥.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现状与对策分析〔J〕.工程与管理,2002(29)
〔2〕罗蔚.浅析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00(13)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主要目的是将社会资源进行合理有序的分配。通过招投标最终将资源分配给管理体质和技术能力都较强的一方,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
一、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程序不规范。部分招标人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如不在指定媒体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足、缩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等。招标程序的不规范,给潜在投标人获悉招标信息制造了障碍,增加了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难度,影响了施工单位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2、投标定标的过程控制不严格。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部分建设施工单位缺乏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和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在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的不全面,招标文件的编制比较粗糙,尤其是在工程量的清单与实际情况的误差较大,以造成标底的不准确。较多的变更将严重的影响到招投标文件的公平性。除此之外,因为工程招标的监督机制尚还不够健全,时常发生一些泄露标底、串标等。对评判合标的制度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出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
3、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一些投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始施工后,将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变更比例甚至超过了50%。一些中标单位还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人员,且变更后的人员的资历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
4、公路项目的评标方法较为单一。我国现在最主要的公路评定标方法有:标底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价法。不同的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招标方法也就不同,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最适合的招标方法。因此,在公路项目中的单一的评价方法,是无法满足所有项目的需求。。除此之外,假如在公路工程的招标管理中选择单一的评定方法,投标单位则就会对此研究法律上的漏洞,在具体的施工中投机取巧。
二、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目前公路工程招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尚还不够完善,必须加强公路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建设,以确保整个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顺利落实,制定《招标实施细则》,对正在实施的法律制度进行补充,以及制定详细的《公路工程招标项目市场管理办法》,有效的约束招投标双方的行为,对业主和招投标机构的权利及义务明确的划分。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基础上,制定《公路工程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可以有效的解决建筑市场招投标中的拖欠工程款以及黑白合同等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及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工程中串通投标以及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准则。对经常出现的恶性竞争,应该加强对制约力度的监督管理。
2、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力度,首先必然是要有规范的法制环境,势必要有法必依,因为只有法律是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法律监督更具有力度。第一,加强组织监督;对建设工程可实行由立项、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等进行监控,可成立由国土、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组成联合机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第二,落实群众监督;发动各界力量,加强监督。第三,严格建设程序管理;防止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除了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制度外,更为重要的是严格执法,对于不合法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和惩处,以净化建筑市场。对于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应给以法律追究。发现有串标或挂靠行为的投标应该认定为废标并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招、投标单位进行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
3、完善评标办法。施工评标要以单位业绩、施工人员能力以及对招标项目的了解等因素为主,不能以报价高低作为决定因素,并提高客观分值以减少评标专家主观因素的影响。。。(2)除报价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50%,且各项得分应按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来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3)为减少评标专家的人为影响,也可要求技术文件采用暗标法,即将技术文件单独成册密封装订,每页技术文件上都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明示或暗示的标记,否则按废标处理。(4)为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投标控制价上限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日前7d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的,作废标处理。(5)评标时间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一般项目评标时间不得少于2d,技术复杂项目的评标时间不得少于3d。
4、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和信用评价制度解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大部分项目人员的现象,对投标单位的信用评级等级给予降级,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5、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建立覆盖全国的招投标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将从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在线评标、评标结果公示、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电子化全流程。招标信息、开标及评标结果、投标单位信用情况都在网络上公开,接受监督。这对克服现在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信息不充分、招投标成本过大将起到明显的作用。
结束语:
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入了竞争机制,有效的提高了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由于近年来我国的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招投标已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广泛的推广运用,但在招投标中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只有不断完善法规、加强监督、提高投标保证金、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信用体系、完善评标办法,才能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参考文献:
[1]梁正毅;浅谈如何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J];科学之友;2010
[2]孙春玲;浅谈加强公路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J];吉林交通科技;2009
[3]宋彩萍.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报价实战策略与投标技巧[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谷辽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两年多。;非主要的采购方式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采购主体广泛采用这些方式却没有受到相应的约束和制衡;法律明确授权制定行政法规而由于行政权配置问题,相关部门争权夺利,致使这部政府采购的行政法规迟迟不能出台。限于篇幅,本文仅对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即公开招标制度所存在的缺位进行论述(注:其它采购方式的缺位和失衡,详见谷辽海所撰写由群众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该书共三卷,在案例评析的基础上,更多是政府采购法理分析)。
;在这些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被作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具有信息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无论是透明度上,还是程序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和规范的采购方式,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从而也是最大程度地扼制腐败的有效措施。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故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将此制度作为法定的主要方式。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实践中,公开招标始终是政府采购对象中的主要采购方式。然而,公开招标采购过程(包括采购对象的审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授标等环节)中所存在的泄露保密资料、陪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黑白合同等违法现象几乎都是公开的“秘密”。这类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一方面是与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更重要的则是法律制度上所存在的种种缺陷所致。公开招标虽然也为我国所明确规定的首选方式,但什么样的情形下适用这一主要采购方式,怎么样来展开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均无详细的章节描述。此外,政府采购法分别将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类政府采购对象,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其中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而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调整却没有任何的规定。。
一、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公开招标法律程序的缺位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笔者认为,此规定所存在的法律漏洞有:其一,政府采购对象中的货物和服务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其二,工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相矛盾;其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在适用法律方面遇到两难的境地,不论是选择《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的规定,都将遭遇法律障碍;;其五,工程采购如果非公开招标则可以排除《招标投标法》的强行性规定。对于前述所存在的漏洞试分析如下:
其一,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工程的公开招标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就意味着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又没有对货物和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的具体操作规程,这样以来,势必就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真空状态,为政府采购主体任意选择采购方式开了方便之门。由于采购主体对采购方式的随意选择权不受任何法律监督,那么法律所要求的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公平和公正,也就形同虚设。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供应商的权利受到侵害也就无从救济。
其二,工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相矛盾。法律明确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意味着采购主体、投标供应商的权利义务、招标采购的全部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都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这样以来,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类政府采购对象就需要减去“工程”这一项。否则,必然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在目前所存在的法律盲点的情形下,政府采购采购当事人所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很难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行政主管权。因为工程的公开招标是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还是属于城建或者交通或者发改等部门,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将会出现相互推卸的情形。
其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在适用法律方面遇到两难的境地,不论是选择《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的规定,都将遭遇法律障碍。如果工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存在法定情形的也必须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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