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基金;增值保值;多元化渠道
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通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管理、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保基金增值保值渠道十分单一,大部分时候只能存银行和购买国债,但基金的收益与通货膨胀率相比较,呈现隐形缩水,在这种情况下,社保基金的增值保值很难实现。特别是在2008年社保基金竟然亏损达394亿元。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确保社保基金的增值保值,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运营应坚持的原则
。
1.风险控制原则
在确保社保基金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应当坚持“审慎投资、安全至上”的风险控制原则,即选择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其风险必须趋近于零,不会因宏观经济形势或者微观经济运营状况的变化而产生损失。
2.增值原则
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处于沉淀状态,必须借助于多元化的资产投资实现基金的最大化收益,以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保障的支出和公民的利益。
风险控制原则和增值原则是紧密相关的,确保基金的安全是实现基金增值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基金的增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风险的控制。
二、社保基金增值保值多元化渠道解读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社保基金只有两种资产存在形态,即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国家债券。这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基金的安全,但却远远未实现增值保值的任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基金支出压力,以及通货膨胀率可能带来的基金贬值风险等新情况的出现,如何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就要求我们应当紧跟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不断探求社保基金增值保值的新渠道。对此,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以供选择和借鉴:
1.社保基金入市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在遵循“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将社保基金入市,有效组合短期、中期、长期投资,将基金分散投资于股票、债券、抵押贷款、国外资产等渠道,投资比例按照情况而定。
2.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债券
为了实现对社保基金的有效运营和管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在总结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保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实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建立社保基金专款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挪用、侵占。基金结余款项除了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国债。2001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再次规定:“社保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存入银行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些办法、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基金的安全,强化风险控制,一定程度实现基金的增值保值。由于国债是以国家信誉作为担保的,而且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益,所以在保障基金安全和增值方面都是最佳的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全资法人制,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存款的风险基本为零,所以依靠存款生息也是实现基金增值保值的重要渠道之一。
3.加大实业投资力度
截至2011年底,社保基金管理的基金总规模已达8688.20亿元。其中,实业投资1375.72亿元,占比16%。社保基金方面表示,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壮大,实业投资在基金资产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后一段时间,社保基金将努力加大实业投资力度,实现基金的增值保值。。其次,社保基金理事会还将稳定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重点选择一些具有优良的投资回报历史、管理团队比较优秀、具有较好的项目储备的股权基金开展投资。
4.购买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企业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发行的债券,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能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一般是信用比较良好、国家政策予以重点扶持,并能够提供人或物担保的企业,而且企业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因此,可以选择购买那些信用好、实力强、效益好的企业债券,但是比例不得超过1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保障覆盖面的逐步扩大,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但是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基金管理运作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缺失,执行规定不严,监督力量不足,违规问题经常发生等问题。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社保基金处于静止状态,增值保值又将成为一大难题。。
参考文献:
[1]宋思奇,张桂东.浅析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4(07)
〔关键词〕自贸区;法律保障;研究
1990年,我国在上海地区成立了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截至2015年,我国已经成立了十五个保税区。保税区的成立对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过去的十几年,我国的保税区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我国保税区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保税区的发展。在自贸区的发展方面,我国应该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已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之上,将保税区改造为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充分发挥保税区的功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管理体制
通常情况下,科学良好的管理体制是自贸区自身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自贸区与我国普通的行政区域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较一般的行政区域更为重要。因此,自贸区在管理体制上面必须严格实行一元化的管理体制,要避免多头管理现象的发生,从而及时确立自贸区相关管理机构的一元性及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对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科学、灵敏及准确的反应。因此,我国自贸区相关条例中要充分授权自贸区的管理机构,要确保这些管理机构的绝对权威性,减少自贸区其他部门对自贸区管理的干预。对于我国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除了海关部门、税务部门、商检部门、动植物检疫部门及卫生检疫部门等机构外,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原则上在自贸区内不得设立相关的下属机构。
二、我国自贸区建设的投资及企业法律制度
目前,对于我国自贸区在投资上面的投资自由需要我国相应的企业制度给予保障。通常情况下,处于自贸区内部的企业总体上应该遵循我国已出台的《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及《独资企业法》等相关的企业法律,但是由于自贸区的特殊性,在我国自贸区相关法律条例中可以规定自贸区内部企业和区外企业不同的相关企业法律制度。要深化改革我国自贸区区内企业登记制度,积极推行核准登记制;要适当放宽关于区内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除了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某些项目之外,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自贸区内部企业相关经营范围不得做具体的规定;对于自贸区内部企业的资本制度也要及时积极地进行改革,要将企业原来的法定资本制及时改为授权资本制,使自贸区内部企业设立较为便利,防止企业资本的闲置。;此外,自贸区还可以积极尝试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我国政府部门可在自贸区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中规定企业可采取有限合伙的新型企业形式。在投资资金安全保障上面,我国政府部门应该规定在自贸区内部不实行国有化及征收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提升外商在我国自贸区内的投资信心具有及其重要意义。
三、我国自贸区建设的贸易法律制度
自贸区管理条例应该赋予我国自贸区区内贸易公司进出口经营权,使得这些企业可以自由从事自贸区和非自贸区间、自贸区和其他自贸区间的相关进出口贸易,同时使得这些企业可以部分非自贸区企业相关的进出口贸易。此外,自贸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要允许自贸区区内企业在自贸区区外设立一些非经营性的企业分支机构。从境外进入我国自贸区内部,或从自贸区内部出口相关货物时,自贸区应该积极免除在配额及许可证等方面的限制。
四、我国自贸区建设的金融法律制度
在自贸区金融机构准入方面,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目前我国自贸区的现状积极制定适合我国自贸区发展的相对较为宽松的自贸区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我国在这一方面应该要积极借鉴西方相关发达国家的做法,要结合GATS的具体要求及我国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金融机构准入法律制度,一方面可以履行我国在加入WTO时作出的相关承诺;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在全国推行对外资开发金融市场进行积极的试点,同时还可以为我国自贸区积极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及条件。在自贸区内部企业融资方面,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我国政府可以及时设立一些信用担保机构,同时要积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及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从而为这些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健全的融资制度及优越的融资环境,最终促进自贸区高新技术企业快速的发展。
五、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税收法律制度
在自贸区关税方面,我们政府部门应该规定商品从国外进入我国自贸区,然后又从我国自贸区出口到国外的,要免缴关税。商品从国外进入到我国自贸区,然后流通到国内销售的,要补缴相关的关税。在所得税方面,自贸区要以区内产业结构为导向,积极制定及鼓励自贸区内部弱势产业,例如,目前我国自贸区内部普遍存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为滞后的现象,因此,在所得税上面,我国政府部门要对这一部分产业在征收所得税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自贸区内部企业所得税征收上面,要将所得税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结合起来,以所得税税收间接优惠为主。例如,可以规定相关的税收减免、税前列支及先征后返等相关的优惠制度。此外,我国政府在自贸区所得税收的优惠方面,还可以积极考虑将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相结合的所得税综合优惠制度,即对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给予所得税税收的优惠,同时对于在自贸区进行投资活动所得及薪资等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保障所得税优惠制度可以发挥最佳的效果。对于其他方面的税收,例如契税、房产税及车辆购置税等也可以充分考虑对区内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制度。
六、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监管法律制度
一,坚持对辖区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高危人群进行长效管理。
姑里村现有常住人口1203户,3266人;今年共登记办理暂住证1459人,注销离开的暂住人口755人,共采集暂住人口落脚点197个,这其中有私房出租户111户。在外口管理方面:与辖区内雇用暂住人员的厂企单位签定治安责任书,做到谁用工谁负责,与私房出租户户主也签定治安责任书,做到谁出租谁负责。今年年初以来,我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对辖区内常住人口办二代身份证,到目前为止,姑里村共完成二代证2845人,均完成了98以上的任务。。对高危人群做到熟悉人的年龄、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交往关系,并每月对上述人员至少走访一次,对再次出现违法犯罪的人员露头就打。
二,积极投入“平安创建”和“创建无毒社区”工作。
全村实际居住人口达4725人,为此在姑里村设警务站1个,本人积极与姑里村委一起组织专职联防队员3名;外口专职人员1名,协管2名;治安志愿者50名,治安信息员36名,治安警示栏一个,法制宣传橱窗1个,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案件有所下降,今年共发刑事案件7起,未发生类案件,其中盗窃案件5起,万人发案率35,发治安案件起31;20__年刑事案件7起,治安案件30起,与去年相比,发案比较平稳,治安面貌有所改善。今年警务站共调处纠纷20起,调解率达到95,成功率90以上,无“民转刑”案件发生。在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中对吸毒人员进行严格长效管理,落实帮教措施,建立帮教小组,本村共有吸毒人员11人,其中3人在服刑、劳教、和强制戒毒中,对另外8人坚持不定期进行尿检,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平安创建”工作中,每月我组织村治保会召开一次碰头例会,分析当前治安形势,总结工作,排查全村的社会主要矛盾,并部署下阶段的工作。在落实的基础上,制订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平时我通过对居民户和厂企单位的入户调查,及时指出防范上的薄弱环节,通过工作使全体村民和外来人员对安全防范的责任感有所加强,使他们对治安防范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使姑里村的居住居民有了更好的安全感。20__年11月13月,无锡市惠山区已经对我姑里村“平安创建”和“创建无毒社区”工作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姑里村各项工作基本达到要求。
发展是硬道理,作风是硬保障。当下,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落户绵阳,“五个游仙”建设宏伟蓝图已经绘就,天时地利早已俱备,“人和”成为制约发展的关键。“人和”的问题,主要还是集中暴露在一些党员干部、单位作风建设的新问题上。
当下,“只微笑不办事”“不贪不占也不干”的现象凸显;“小贪巨腐”的问题反映增多了,群众办事难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安于现状,盲目乐观,“庸懒散慢”问题仍然突出。缺乏改革创新的理念思路和能力魄力,总是习惯于吃老本,依照惯性办理。工作不落实,担当流于形式,出台政策照着上级依样画葫芦、上下一般粗,缺乏针对性,怕担风险不愿改革等等。
这类新的作风问题,正在逐步聚集,侵蚀着党的躯体,必须在萌芽阶段,将它彻底清除。同志多次提到“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上述作风问题,虽然还未成气候,但影响很坏,危害不小,已经成为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为此,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必须跟上。游仙区通过实行正向激励和刚性约束并重,形成一套务实管用的机制,实现严管干部与关爱干部相统一、正风肃纪与调动积极性相促进。
建立评议机制。游仙区创新“第三方评议”,细化评议选项,用数据反映问题,用数据倒逼责任。连续两年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要进行诫勉谈话,对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发出党风廉政抄书。
建立督导机制。游仙区完善“点题监察”模式,多渠道、多角度收集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监督作用,组织专业督导团,对项目实施动态督查,对“点题项目”推进滞后、缓慢的,可发出抄告书预警,对抄告后整改不力的,启动问责程序。
内容摘要:随着广东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日益显露,突出表现为省内各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而各区域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性对这种收入差距的形成与扩大有着深刻的影响。文章指出,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缩小广东区域间贫富差距,维持各区域协调发展,进而促进广东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举措。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地区差异 收入差距 影响
本文采用传统的地理划分法对广东省进行区域划分,将广东省21市分为四大区域―珠三角、东西两翼和山区。其中珠三角包括九市: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惠州、肇庆、江门,为经济发达区域;东翼指汕头、汕尾、潮州、揭阳;西翼为湛江、阳江、茂名;山区五市指梅州、河源、韶关、云浮和清远。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凭借地缘优势、政策优势先行一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是全国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如地区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185.85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5696.46亿元,增长了192倍,年均增长13.7%,远高于全国GDP年增长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70元提高到2008年的37589元,增加了101.6倍,年均增长1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412.13元提高到2008年的19732.86元,增加了47.9倍,年均增长13.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93.25元提高到2008年的6399.77元,增加了33倍,年均增长12.4%。
然而随着广东社会经济发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也日益显露出来,突出表现为省内各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珠三角地区的居民收入要远远高于东西两翼和山区,并且这个差距还有扩大趋势。
广东社会保障制度的地区差异状况
广东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本文从各地区社会保障资源条件,各地区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各地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三个指标进行分析。
(一)广东各地区社会保障资源条件的差异
社会保障资源条件从形态方面可以分为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物质要素包括人力、物力、财力,非物质要素包括制度、技术等,而从物质要素上反映社会保障资源丰裕程度的指标又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社会保障资金资源,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和储蓄以及这些指标的人均指标等;第二类是社会保障管理资源,包括每万人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数、每万人社会保障管理人员数等;第三类是社会保障服务资源,包括每万人医疗机构数、每百万人救助机构数等。由于后两类具体数据很难获得,故一般情况下用第一类指标。
社会保障资金资源可以大致反映出广东各地区的社会保障资源丰裕程度。地区生产总值与社会保障水平关系密切,它们对社会保障产生两种影响。一方面,GDP增加为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提供了经济支持,形成了对社会保障需求与供给的有效拉动,增加了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另一方面,GDP增加额中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GDP总量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所占比重即使降低也可以满足人们的保障需求,GDP增长到一定阶段以后,社会保障支出总水平会出现下降趋势。财政收入增加会使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应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和储蓄还影响人们自我保障能力的强弱,自我保障能力增加会减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降低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资源条件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只能建立在特定的资源条件基础上,而不能超越经济发展阶段。
广东各地区社会保障资源条件存在巨大差异。本文根据2008年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人均储蓄三个指标来表示不同地区社会保障资源的丰裕程度。对数据进行处理后,对广东各地区社会保障资源条件从多到少进行排序(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广东社会保障资源条件在地区之间是不平衡的。珠三角地区社会保障资源条件最好,而东西两翼和山区的社会保障资源则相对匮乏,尤其是东翼地区。
(二)广东各地区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差异
广东区域间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数差异较大,这个数目反映了三大基本保险在各地区的覆盖面。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社会成员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情况。因此,社会保障各项目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覆盖面是衡量各地区社会保障差异的重要指标。本文以2008年各区域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数进行对比分析(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广东区域间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差异较大。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参加保险的人数明显多于东西两翼和山区。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出现了强势地区强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比较快且积累余额比较多,如珠三角参保人数就比其它三个区域的总和还要多,而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非常缓慢并且体系比较脆弱。在相对落后的其它三个区域,尤其是贫困农村,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这样的发展趋势,会加剧区域间协调发展的矛盾,这又会进一步造成社会保障体系的滞后。
(三)广东各地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差异
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是指财政部门所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它包括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等项目。
在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财政起到了最后支持者的作用。加大财政在社会保障支出中的力度,是未来社会保障发展的大趋势之一。然而,目前广东部分地区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由于受财政盈余所限,导致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偏低,阻碍了财政应在社会保障支出中发挥的作用。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来看,2007年广东省为8.97%,而珠三角的平均水平为8.8%,东翼为9.68%,西翼为13.64%,山区为14.01%,区域相差比较大,负担最重的山区(14.01%)是负担最轻的珠三角(8.97%)的1.56倍(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广东各区域的社会保障负担存在差距,尤其是珠三角和其它三个区域间的差距明显。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财政社会保障负担最轻,而东翼财力相对靠后,社会保障负担排名也靠后,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一方面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数少,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社会保障领域投入较少。而珠三角财政社会保障负担轻是因为这些地方财力雄厚,社会保障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相对就小。
综上所述,广东四大区域间社会保障存在明显的差异,尤其是珠三角和其它三大区域间的差异更加突出,这种社会保障的区域差异会进一步影响到各区域成员的收入水平。
广东各区域社会保障制度差异对地区经济社会的影响
广东各区域之间、同区域的不同市之间抑或城乡之间的社会发育程度不同、交通通讯条件不同以及经济发展基础和发展水平也不同,因此其经济与社会发展差距都十分明显。而各区域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性对这种多层次、不均衡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有着深刻的影响。
社会保障待遇是指社会成员享受到的各项社会保障的金额。现阶段广东区域间社会保障差异显著,各地区的社会成员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也十分突出。地区收入差距的形成与扩大和地区间社会保障待遇密切相关。强势地区的社会保障待遇增加了当地城乡居民的隐性收入,但弱势地区的社会保障待遇则降低了居民抑制因灾致贫的能力,降低了劳动生产率,阻碍了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实施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从而最终导致了各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本文主要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分析各地区社会成员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的差异及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影响。
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看,广东各地区也存在明显差异。低保分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两大类。低保标准就是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食物消费和非食物消费之和,一般以货币的形式表示。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制定的低保标准也不一样。从2008年广东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看(见表4),最高的是深圳,为每人每月415元,东莞是400元/人、月,广州达365元/人、月,低的有河源市的200元/人、月,湛江市的195元/人、月,最低的则是汕尾市的156元/人、月,最高标准大约是最低的2.7倍。而从2008年广东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看,最高的仍是深圳市,为415元/人、月,低的有汕头市和河源市的130元/人、月,而最低的则是云浮市的105元/人、月,最高标准大约是最低标准的4倍。从整体来看,四大区域在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方面差异明显。
从表4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待遇看,广东各地区存在明显的差异,尤其是珠三角和其它三大区域间的差异尤为明显。各地的社会保障待遇跟当地的财力和人口结构有关。广东各地区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性。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从而为给当地社会成员提供一定水平的社会保障待遇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东西两翼和山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力有限,无法为当地社会成员提供一定水平的社会保障待遇。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本来应该体现社会公平,调节初次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差距,由于广东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社会保障待遇无法统一,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较低从而造成了地区社会保障水平差异显著。从广东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区分布情况看,东西两翼和山区的贫困人口占广东贫困人口的绝大多数,珠三角地区贫困人口所占比例相对要小。这样,东西两翼和山区的贫困人口明显少于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待遇比相对落后地区高,进一步拉大了地区收入差距,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结论和政策建议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本文通过对广东珠三角、东西两翼和山区四大区域社会保障差异的分析,指出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对地区收入差距产生了重要影响,认识并把握社会保障制度的地区差异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对完善广东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地区发展与平衡有着重要意义。政策建议如下:
加大对东西两翼和山区的社会保障转移收入支付力度。东西两翼和山区是广东经济发展过程中最薄弱的地区,它们的落后已牵制了广东省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东西两翼和山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为三大区域的发展创造健康的环境。
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四大区域的社会保障,促进各区域社会保障协调并进。健全完善广东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把向“三大区域”提供社会保障作为广东省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把建立完善的社保体系作为社会长治久安、经济永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从战略高度统筹安排、科学指导、稳步推进。
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必须大力鼓励发展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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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使试点政策与我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经研究,现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区、昌平、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中,已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试点的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及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为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人员范围不再扩大。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试点的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实施前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根据《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下同)的有关规定,经被保险人存档的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标准的;
(三)按国家有关政策,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委托存档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委托存档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试点的委托存档单位的被保险人,自2000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全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参加试点的个人委托存档(有工作单位)的被保险人,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按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费率的提高随全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进行调整。委托存档的自由职业人员按京劳险发〔1999〕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个人帐户
(一)委托存档单位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自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调整为11%,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包括:
1.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0年按5%的比例划入,今后随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降至3%;
3.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委托存档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自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比例,为被保险人调整个人帐户。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划分的方法和利息计算办法与委托存档单位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划分方法和利息计算办法相同。
五、1999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认定
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个人及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的缴费予以认定不再补缴。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存档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以1996年7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n为1.5年。今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按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统一规定执行。
七、退休审批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存档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需经存档的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果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八、其他有关政策
进行试点的各人才服务中心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因调往企业,个人帐户无法转移而暂时封存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可以办理启封、转移手续,并按规定接续缴费年限。
九、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代办社会保险问题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已按《暂行办法》进行试点的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应配合由同级政府审计部门对原有试点期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并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移交手续。今后,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可做为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代办机构,为存档人员代办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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