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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来源:一二三四网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程序:

1、庭审准备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举证质证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分别发表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

5、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6、判决阶段。开庭结束后,法庭可以当庭判决,也可以宣布休庭并择日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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