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件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需要经过程序如下:
1、起诉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15日内提起诉讼;
2、受理
人民收到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案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
人民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开庭审理终结,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4、判决
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