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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生证信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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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准生证一般在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事处或计生办办理。

办理准生证,需要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的配合,涉及到的部门包括:男女双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乡级计生办或,县计生办或区计生办。

准生证由县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发。一般是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计生领取。夫妻其中一方可以持双方的婚育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件去领取。

农村准生证在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城镇在街道社区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该在婚后常住户籍所在地乡(镇)或事处,免费领取准生证;第三方居住的,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到男方户籍坐在地乡(镇)或事处领取准生证;一方为非农村户口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或事处领取准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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