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时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延长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延长须报上级批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一、留置的要件
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
1、必须要是法定留置对象,包括一般留置对象和其他留置对象。一般留置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其他留置对象是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2、已掌握部分证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具备四种法定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二、国家监察法监察对象是谁?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本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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